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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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 項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站在民主的陣營,我們對待外籍漁工的方式,也該與中國有所區別
前天,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 https://reurl.cc/NXv1y6 ),針對美國將我國漁獲列入強迫勞動清單,影響台灣國際形象,糾正 #外交部、 #勞動部 以及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並請 #行政院 正視遠洋漁船外籍漁工的勞動權益,維護漁工人權。
回顧一下去年,農委會針對台灣被列入強迫勞動清單的說明:「雖然是美國正式公告,但我國的魚貨並沒有因此不能出口進入美國,但對於我國的形象 #不是很好 。」
當時我在經濟委員會曾質詢農委會(https://youtu.be/3EDEkbmcwFY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應該要 #會同勞動部加強落實漁船上的勞動檢查、 #增強境外查驗能量 、 #派駐未派駐的漁業檢查員。
#什麼是強迫勞動清單
美國於2020年公布第9版童工或強迫勞動生產清單』( https://reurl.cc/bzQ44E ),首度將台灣遠洋漁獲列入強迫勞動清單。
簡單幫大家摘要一下報告。
這是台灣首次入列,我們有1100多艘漁船,船隊僅次於中國是世界第二, #報告中台灣被與中國一起 被並列在危險的海域單元(Dangerous Waters),而在台灣的漁業強迫勞動狀況是這麼寫的:
🩸🚢時常被仲介以虛假工資及合約內容所招募
🩸🚢時常被要求支付仲介費用及簽下債務契約
🩸🚢身分證件被沒收
🩸🚢在海上度過數月沒有停靠港口或打電話
🩸🚢被強迫每日工作18至22小時
🩸🚢面臨飢餓及脫水與惡劣、不衛生的環境
🩸🚢遭受身體暴力和言語虐待
🩸🚢無法自由離開船隻或自由終止契約
🩸🚢經常性地被欠薪或非法從工資中扣除食宿費
如果難以想像的話,這是在報告中專章介紹 #台灣 外籍漁工的故事:
印尼籍的Irwan在家鄉被仲介招募簽下合約,但他從來沒有拿到契約的副本。最初和他講好的薪資是450美金(約台幣1萬2),但他不知道的是,薪資將被逐月扣處家鄉當地仲介費及台灣雇主的保證金等費用,最後,Irwan前8個月薪資 #每月 僅剩50美金(約台幣1千4)。
在船上,船長沒收了船員的護照,他每天必須 #工作16至18個小時,平均每天只有2到3小時的睡覺時間,而在沒有捕到魚的時候,他甚至會被 #強迫工作至34個小時 ,直到工作結束才能休息。Irwan沒有休假,沒有健保,也無法免於在船上的暴力對待,他被船長毒打,或船長會命令船員打他。 #他也目睹遭虐死船員的屍體被包裹放進冰櫃或丟入海中 。在孤立的大海之上,幾乎沒有任何逃離的可能。
報告強調這樣的故事是非常普遍的案例,也就是為什麼將台灣與中國加入漁業強迫勞動清單在今年如此重要。
今年初通過的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代力量有提案要求「研議」:
🟡會同勞動部加強落實漁船上的勞動檢查
🟡增列派駐漁業檢查員數量
🟡加速國內法化國際勞工組織的漁撈工作公約 #C188 ,並且提出明確時程表
🟡增加對漁船,尤其是遠洋漁船的勞動與漁業檢查頻率與正確性
🟡增加漁船運作的透明性,評估要公開漁船資訊可能性,確保觀察員覆蓋率符合國際標準,並且保障人類觀察員的安全
🟡檢討現行外籍船員不具經驗及訓練即可登船
🟡廢除境外聘僱制度之可行性,並研議將「勞動基準法」適用所有外籍漁工,由勞動部主責管理
在漁業署後來送到經濟委員會的報告中表示,會與相關部會協商,向行政院研提 #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提升我國遠洋漁船上境外雇用外籍漁工的工作條件、環境與權益,並強化權宜船相關管理,計畫期程預計4年,好的,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回到監察院調查報告,監察委員認為,外交部、勞動部及農委會漁業署明明早就收到綠色和平基金會發布的「海上奴役」調查報告,卻在美國發布強迫勞動清單期間除 #公文往返外,無相關積極作為,致令政府形象遭嚴重打擊與傷害。
調查報告並指出,農委會漁業署聘有10名國內訪查員、6名派駐國外漁業專員執行訪查。而我國遠洋漁業使用全世界32港口,確實力有未逮, #需要行政院重視。
本案尚有 #勞力剝削案件的認定、 #勞動檢查人力及人口販運專業知能不足、 #行政院重新檢討跨機關溝通聯繫平台、#擴大輔導業界參與漁業改進計畫、 #深化夥伴關係及國際合作、 #評估研議禁止強迫勞動生產清單輸入規定、#加強人權教育 等事項,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聽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而許多外籍漁工背井離鄉,認識到的台灣,是強迫勞動、毒打自己的船長。
自由、民主與人權是台灣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也是我們與中國最大的差異,台灣站在民主的陣營,而我們對待外籍漁工的方式,也該與中國有所區別。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 項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4/12~110/04/16
資格條件: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之本國國民,具中文聽說讀寫之能力;另外持有經濟部頒發之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合格證照者優先錄取。需有機車或汽車駕駛執照。
工作項目:
一、工作項目:
1.書面資料整理、分類;
2.電腦登打案件;
3.填報報表;
4.報表取送及洽公;
5.臨時交辦事項。
二、進用期間:預計110年5月5日起至111年4月3日止。(實際進用期間依甲方通知進用日起11個月)
三、工作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中午12時至13時休息,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辦理。
四、待遇支給:薪資每做滿一整個月月薪25,810元,不足一整個月則依當月比例核算(另依規定辦理扣繳勞、健保費)。
工作地址:
本處東港營運所 (屏東縣東港鎮共和街107之2號)轄區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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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報名及面試:
(一)檢附報名表(請至本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網站http://www7.water.gov.tw/home.asp下載填寫,或親至本處東港營運所索取),並貼妥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相關學歷證明或專業證照影本,於本110 年 4 月 16 日前,以雙掛號郵寄送至自來水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東港營運所(屏東縣東港鎮共和街107之2號)劉思筠小姐收,以本公司簽收日期為憑,報名逾期不予受理。亦可於110 年 4 月 16 日下午17時前親至現場報名,報名表須經聯絡人簽收核印日期時間,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二) 完成報名者,請逕於 110 年 4 月20 日下午15 時至16時面試,不另行通知,面試配分:儀態(20%)、言辭(30%)、才識(40%)及專業證照(10%);面試地點:本處潮州營運所(屏東縣潮州鎮萬年路176號),不合格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錄取名單公告後請錄取人於簽訂契約前依據本公司規定辦理體檢並繳交至東港營運所,體檢費用由錄取人自行負擔。
二、如對本公告內容尚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洽詢本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東港營運所劉思筠小姐,電話:(08)8336343~101。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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