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你是會詳細查看合約的人嗎?許多人求職的時候,一心只想著要把握眼前的好機會,卻忘了仔細查看勞動契約的內容(甚至也別忘了要求ㄧ式兩份或副本),待日後工作出現爭議時,才發現當初簽訂的合約內容怪怪的,好像跟法令規定的不一樣,這時候到底該怎麼辦呢😢
以我自己為例,剛畢業的時候在某單位上班近一年,想離職的時候才發現勞動契約上面寫說要提前「三個月」告知……但我真的恨不得當場就開任意門直接回家,法令不是規定10天嗎?我竟然還要等三個月!(崩潰)
其實不只是離職預告期間,雇主給予勞工的其他勞動條件也都不得低於法定基準。在勞基法第1條便有提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也就是說,勞動基準法為最低標準,勞動契約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反之,約定內容與法律若有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之約定無效。
其他比較常見的還有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教育訓練費用的償還、離職需扣薪水…等等。若真的有遇到覺得怪怪不合理的地方,大家可以再去翻翻法規、打電話詢問勞動局,或是看看我們之前的貼文,其實不難發現問題在哪。(或是直接詢問主管或HR)
但最後還是要提醒一下,不管任何契約內容,都一定要對其內容瞭解後再簽訂,自己的權益自己保障囉!你看過什麼奇怪的合約內容嗎?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們分享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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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你們有看台劇《她們創業的那些鳥事》嗎?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們自己也是自行創業,所以對這種主題特別有感,所以就揀了一個週末,打算來好好追劇一下,但我看到第10集看不下去了😅直覺就想到之前的韓劇《Start Up:我的新創時代》,都以創業為背景,但不知道為什麼一樣地讓人失望(可能著重太多感情戲了),只能簡略地說是不符合個人預期啦(傻笑)。
�劇情就不多做評論了,今天想要以《她們創業的那些鳥事》所呈現的職場態樣,來分享到底有哪些不符合勞動法令的地方,如果有興趣的可以一起往下看唷👇🏻
在開始之前想要先提醒一下,因這部戲大概第二集後就創業了,所以以下內容可能有大量劇透第一、二集的內容,如果還沒看過此劇或有想追劇的,可以考慮一下
一、無預警調職(夏芷從設計師被調到櫃檯)
還記得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五原則」嗎?(如果忘記了可以往後滑看圖片),劇中女主角夏芷被從擔任設計師職務調整成櫃檯人員,顯然應會有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不過可能他有同意調動或是屬於「迴避資遣型調動」,那可能就另當別論了XD
回到現實情況中,當今天收到調職通知的時候,記得先檢視調動條件是否合乎法令,若無的話則可以試試以下做法,去爭取自己的權益:
❶蒐集相關證明
❷與公司內部協商討論
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❹直接走訴訟程序
其實我們也知道實務上很多人都會跟夏芷一樣,為了留在原有的公司選擇忍氣吞聲的,但別忘了真實人生不像偶像劇,要再調回原本的職位,恐怕是難上加難啊...
二、職場霸凌&性騷擾(阿Ken對夏芷的刁難)
最讓人看不順眼的就是阿Ken這種主管,好大喜功、不尊重專業還欺負員工....,別以為是戲劇效果演誇張了,真實職場這樣的人還真不少(嘆氣)。
關於職場霸凌與性騷擾的部分,分別在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都有相關規範,簡單來說,雇主都有義務要建構相關措施預防勞方受到職場不法侵害。像在劇中的情況已經算是相當嚴重了,公司應該要採取具體的行動來進行調查與預防才對呀!我們有曾經針對此主題撰寫過文章與貼文,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再去官方部落格看看:)
三、無預警資遣(清潔人員楓姐因遲到被資遣)
劇中的清潔人員楓姐,因中午要回家照顧生病的先生而又遲到情形,最後遭到公司無預警資遣,雖然有夏芷氣噗噗的去找主管理論,並且替楓姐張羅新工作而使事件圓滿解決,但事實上,公司要以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應該要注意是否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而先以較輕微的措施(懲戒、教育訓練、輔導訪談等)改善員工行為或能力,如果仍無法達到目標時方可終止契約。
如果在現實中是你或家人不幸遇到這類情況,這時候也別忘了冷靜下來,去研究這些問題(往後滑看圖片),如果什麼權益都沒有的話,請一定要為自己爭取啊!
四、口頭約定勞動契約(夏爸對楓姐的口頭邀約)
在夏芷的推銷之下,夏爸後來答應僱用楓姐,並且也簡單地說明了工作內容與福利,這決定對楓姐來說無疑是雪中送炭,但看戲的我本人卻突然想到,實務上有很多人找工作也都是如此,沒有簽訂勞動契約,僅口頭允諾,但這樣萬一發生勞資爭議怎麼辦?
別忘了我們之前曾經提過,即使以口頭方式講好工時、工資及休假制度等等勞動條件,仍然會成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但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留下白紙黑字,對雙方來說也會是個保障。想知道更多細節,可以去官方部落格參考我們之前撰寫過的文章👉🏻不簽勞動契約,會有哪些問題呢?
人家說「戲如人生,人生如戲」,透過戲劇來刻畫出現實生活的點滴,我們再進而分享自己的小小心得,大家還喜歡今天這樣的內容嗎?如果大家剛好也有看這部台劇的,也都歡迎在底下留言跟我分享你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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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什麼 時候 簽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的老闆可以因為武漢肺炎就放無薪假或解僱我嗎?
武漢肺炎除了讓人人擔心身體健康以外,也造成全球景氣大蕭條,特別是餐旅業、酒店業等,甚至還吹上了熄燈號😭
老闆成本越來越高,在收支無法平衡的情形,也有許多公司打算縮減人事費用,也讓勞工們很擔心會不會被放無薪假,甚至因此丟掉工作!
今天來聊聊:老闆真的有權力讓員工放#無薪假,或是#解僱 員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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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可以放無薪假嗎?
答案:勞資協商同意後,是可以的!
勞動部是承認如果公司因為武漢肺炎疫情導致營運困難,為了避免裁員,可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減少工時與工資的,也就是俗稱的#無薪假!
但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 須經老闆跟員工雙方協商同意,而且要簽書面的協議書!還要通報勞工局~(雇主單方面強迫你放假是不合法的!)
2. 無薪假期間不可超過3個月,如果要延長的話要員工再同意一次!
3. 如果是領月薪的勞工,每月薪資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也就是2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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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可以解僱我嗎?
答案:符合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的!
根據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解聘事由,雇主在一定的情形之下是可以合法的解僱勞工,Sunny整理了這次疫情可能可以主張的法定事由有:
1. 歇業:公司倒了😭
2. 轉讓:公司換老闆了
3. 虧損:公司整體持續相當一段時間虧錢
4. 業務緊縮:公司整體的營業額和生產量持續相當一段時間下滑
5.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ex:公司如果從餐飲業要改做口罩製造,或是公司的某個部門直接收掉等,都有可能該當!但需要公司內部沒有其他工作可以讓你做,才符合喔!
不論是以哪一點事由解僱勞工,都還要符合勞動法上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說解僱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所以如果老闆明明可以選擇對勞工影響較輕微的手段,但老闆卻反而選擇影響最大的#解僱,就會違法! (ex:明明可以轉調員工到別的部門,或先放無薪假等,卻直接解僱員工,就有可能會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 .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雇主要解僱你,一定要告知你解僱的法定事由!如果雇主也不明講解僱原因,只單純要你走人,都是違法解僱! .
⚠️那也要記得如果你對老闆的解僱有疑義的話,如果老闆拿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的協議書,千萬不要簽下去!以免變成是你跟老闆講好協議終止勞動關係,到時候就有苦說不清了! .
⚠️勞工如果依勞基法11條被解僱,可以領#資遣費,記得向老闆爭取你應有的權利~
希望簡單的法律小常識,大家會喜歡~有什麼問題也歡迎留言跟我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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