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針對二級警戒下,仍被要求停業的業者,提供紓困金申請,每名正職員工也將可領到3萬元補貼款,業者以員工人數乘以1萬元,為補貼金額。
透過業者提供員工領款帳戶等資料,這筆補貼款將直接匯入員工帳戶,省去透過業者轉發的行政作業,讓有需要的民眾能快速領到救命錢。
上述納入補貼計算的員工僅限8月31日於事業名義投有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的全職員工,包含永久居留者,但不含部分工時及外籍員工。
申請期間:自9月29日起至10月31日止。
怎麼申請:一律由事業單位於線上登錄。
🔗經濟部停業補貼申請:https://reurl.cc/l5o6O6
若仍有疑義,可直撥客服專線02-7752-360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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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整幾個比較常見的問題:
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申請事業須符合下列條件
1. 110年8月1日前已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從事商業服務業且於110年8月1日為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事業(如附表一,惟仍須以實際經營內容及停業事實認定)。
3.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
Q2. 110年8月1日為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有哪些?
Ans:
110年8月1日為中央政府公告關閉營業場所之範圍,是指揮中心宣布110年7月27日,疫情警戒降為二級之後仍關閉的場所,屬於商業服務業者,包含:K書中心、歌廳、舞廳、酒家、酒吧、酒店(廊)、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視聽歌唱業(KTV)、錄影節目帶播映業(MTV)、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網咖)、麻將休閒館、遊藝場所等其他類似場所(如桌遊場所等)。
Q24.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一律採線上申請(網址https://csm-subsidy.cdri.org.tw/),並應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
2. 曾於110年6月7日至8月31日期間申請本部營業衝擊補貼並獲核准補貼者,申請時本部將自動帶入營業衝擊補貼的基本資料,但事業仍須於受理期間內完成完整資料之登錄並送出。
Q26.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及資料?
Ans:
1. 填寫申請資料。
2. 員工補貼領款清冊(附件二)。
※ 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無須檢附,但須檢附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 曾申請本部營業衝擊補貼並獲核准補貼,且資料無異動者,無須檢附。
Q33. 如今年已領過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哪些紓困補貼,還可以再申請嗎?
Ans:
如其補貼所定之「補貼資格認定期間」在110年8月1日前者,與本補貼不算重複,例如:本部工業局及貿易局的110年第1、2季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衛福部的急難紓困補貼;勞動部的無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補貼等,均與本補貼不重複。
🔗重要FAQ:https://reurl.cc/95G8qv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110年3月8日發函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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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保險司110年3月8日發函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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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計畫(1萬元)
今(23)上午10時起
開放「7月份」薪資減少達20%以上的勞工申請
符合計畫資格者發給新台幣1萬元生活補貼
申請期限延長至2021年9月30日止
#補貼對象四要件
1.受僱參加就業保險
2.65歲以上受僱參加勞工保險
3.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受僱參加職災保險
4.已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受僱參加勞保或職保
且 月投保薪資24,000~34,800元
且 110年5月、6月、7月的薪資較4月↓減少20%
且 減少的月份當月底,需要同一雇主之投保單位加保
#線上申請簡單兩步驟
於申請網站
https://mol-10000.wda.gov.tw
1.輸入申請人身分證字號及薪資減少月份
2.輸入個人資訊&上傳薪資所得減少證明
*您可提供薪資單、銀行薪資轉帳紀錄、雇主開立薪資減少證明
文件上需有載明勞工身分、薪資月份、給付金額、公司名稱
審查確認後3天內撥款至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注意事項
一、原本5月、6月份薪資受影的勞工,已開放申請
申請期間連同7月份延長至110年9月30日止
二、有以下清況者,不列入補貼對象
領有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部分工時勞工之生活補貼
領有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文化部之停業生活補貼及其他性質相同之津貼或補貼
110年5月6月或7月份領有勞動部安心就業薪資差額補貼、充電再出發訓練津貼、安心即時上工工作津貼
110年7月份領有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工作津貼
同時在職業工會或漁會加保勞保或僅參加職災保險者
留職停薪期間等依法繼續參加就保或勞保者
#勤洗手 #戴口罩
#保持社交距離 #臺灣加油
#捍衛原權 #誰雨蓁鋒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110年3月8日發函 在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的帖子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簡文成分享: 勞動部110年6月4日勞動條3字第1100130446號公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110年6月4日起生效。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