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駕駛勞動權益,就是重視道路安全。我們務實面對因應國人在連假期間返鄉、收假及旅遊的需求,也理解客運要提高疏運量,排班需要彈性;但安全不容打折,我不贊成讓司機長時間駕駛。
勞動部經過勞資協商、法規會研商後,已公告實施鬆綁客運工時限制,在既定條件下,由最多連續上班6天放寬到9天。儘管此方案在去年就已送到勞動部審查,但我就任後便要求交通部及所屬單位,做好以下三點:
一、與客運業者溝通及宣導,盡可能朝符合原勞基法規範的「7休1」方案排班;如欲變動,須確實依法經工會同意或勞資協商。
二、公開採用「10休1」鬆綁方案的業者資訊,保障消費者知與選擇的權利。
三、要求各客運業者,提報春節期間的駕駛員排班班表,並定時更新、落實檢核,督促其做好駕駛員疲勞管理及臨時代換班機制。
前天我到公路總局「車輛動態資訊管理中心」視察,瞭解客運車輛定位追蹤、駕駛員工時檢核的機制,也嚴正要求交通部善盡監管責任,並請業者全力配合勞動部的勞動檢查。
不過,鬆綁工時非長久之計,客運駕駛員缺工導致過勞,過勞再導致危險駕駛,又因危險駕駛而更缺工,形成惡性循環。
對此,交通部會盡速研擬短、中、長期的策略,協助客運產業,提出有效的人力補充改善方案,以突破僵局,解決結構性問題。
身為通勤族,我也會找機會搭客運來回台中!
#向每一位在春節堅守崗位的無名英雄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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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原本的「7休1」(做6休1)放寬至「10休1」(做9休1)附帶4前提:
一、單日工時逾11小時的天數不得超過3天。
二、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
三、連續2個工作日間,應有連續10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
四、相關事宜均須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通過。
「勞基法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的推薦目錄:
勞基法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小編愛講話-勞動法系列】
「你要幫『辛勞(台語)』一下啦。」
「老闆叫我要去『洗門風(台語)』。」
小編聽客戶說出這些字眼後,內心熊熊好像有個人向後退了百步😢,但詹律師故作鎮定(雖然詹律師是高雄人,從小跟阿罵一起長大,但從來沒聽過。),請客戶先確認這些字詞是否與上面『』的文字相同,然後隨手趕快Google了一下✌️。
😷咳~咳~(詹律師看著我咳了幾聲,拳擊手套放背後,似乎是在提醒我要趕快回歸正題,不然就等著…..)
是這樣的,小編很怕死,不太敢坐高鐵(OS:其實是沒錢,老闆加薪啦!),就只能搭客運回家了。
但最近看到新聞提及「交通部為因應疏運壓力,盼將客運業納入『勞基法』七休一鬆綁行列;勞動部預告客運業可在年節、紀念日或國定假日鬆綁七休一,但🙄最長只能連續上班九日🙄、🙄單日工作時間超過十一小時🙄的🙄天數最多連續三天🙄,預告期十天、最快春節前上路(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575576)」後,小編開始回憶起之前新聞吵著沸沸騰騰的疲勞駕駛😨造成意外事件等等如下:
🔷 蝶戀花康育薰「超時駕駛」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904/1003691.htm
🔷 時薪只有88元 血汗超時睡不飽──那些沒有再上車的桃客司機
https://www.twreporter.org/a/tybus-driver-overwork
🔷 葛瑪蘭客運違法操駕駛 累到老婆不敢搭他車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15/1429814/
小編覺得O~M~G😿!心中開始吶喊著,是不是要麻煩詹律師寫代筆遺囑了阿?小編是不是要開始找小編二號了阿?
但詹律師聽到這只默默地跟小編說:「把文章寫完….。」
小編默默含淚整理完以下簡單法條和目前實施狀況後,就大家珍重再見了(泣飛奔🏃♀️)。
1.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之安排,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1日例假,所以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2. 但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七休一之例外情形及行業別,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並同意後,再報請勞動部公告之行業(請參考https://www.mol.gov.tw/topic/34395/35026/37254/)。
勞基法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勞基法修正通過 社福團體愛注意
105年12月6日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三讀通過,這次的修法具體提升我國的勞動條件。縮短工時、落實周休二日、增加加班成本,保障輪班勞工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也讓年輕資淺的勞工享有特休假。
這次條文修正也和社福團體的夥伴們也有關係,所以我特別整理出幾點,希望可以協助夥伴們,更理解修正後的勞基法對我們的影響。
1. 休息日加班費最高達2.7倍。
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休息日若工作,工資的計算方式:
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
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
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2. 輪班間隔須達11小時
社福團體中常有輪班工作的情形,未來輪班工作的夥伴,休息時間也明定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3. 增加特休,未休應給工資。
條文修正後,未來工作年資滿6個月的夥伴,即享有3天特休假。
工作滿2年的夥伴,也比過去的7天多出3天特休假,共享10天特休假。
若夥伴們沒有休完應休的特休假,則雇主應給付工資。
4. 吹哨條款與提高罰則並行。
未來若有勞工向雇主、主管機關、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此損害勞工的權益,主管機關、檢查機構也必須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且雇主若違法最高可罰至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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