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立法院黨團協商紓困條例的第2天,同時也是進入三級警戒的第14天,確診數量不斷攀升,行政院急著丟出各項紓困方案,今日民進黨團更提出新的修正動議,將紓困經費上限提高到8400億元。
但是,很明顯在這波疫情之中,政府的應變措施犯了幾個錯誤。
💥第一,大撒幣的紓困預算,根本沒有把錢花在刀口上。
教育部宣布停課到6月14日,並說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但是無薪的防疫照顧假,根本是忽略的家長的經濟需求。更離譜的是,國發會主委龔明鑫昨天居然說,#防疫照顧假沒有造成經濟損失,所以不列入紓困考慮。
請問,停課一停就是四周,家長能一次請到四個星期的防疫照顧假嗎?沒有薪水,這不是經濟損失是什麼?三大在野黨都提出,防疫照顧假由政府補助部分薪資的訴求,民進黨不同意也就罷了,龔明鑫這番風涼話,看在照顧小孩焦頭爛額的家長眼裡,更是火上澆油。
於是,今天蘇貞昌趕緊拋出,12歲以下家長,每人一萬的家庭防疫補貼,一次性定額發放。
這就更怪了,
有防疫照顧需求的家長,這一波薪資減損下來可能不只一萬塊;而自己帶小孩、沒有請假問題的家長,卻因此收到補貼。
這波政策撒幣,很難令人不聯想到,是因應龔明鑫失言,為了平息家長怒火而來的封口費,但國家財政就這樣花在不必要的地方。
另外一點,交通部在這一波的紓困預算裡面,完全沒有提到機場地勤業員工的薪資補貼。去年在紓困3.0的時候,尚有將免稅店跟空廚員工的薪資補貼納入,但到了紓困4.0,卻看不到交通部對機場地勤勞工的照顧。
該紓困的看不到影,卻在別的地方大撒幣。
💥第二,關鍵部門人力不能再被壓榨
為了處理疫情,醫護人力與消防救護人力都瀕臨崩潰。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北市聯醫工會直接用「醫療崩壞在即,基層醫護向社會求助!」的標題,對外求救:「我們真的已經不堪負荷,沒辦法再收更多病人。人力、設備都沒有到位,硬收、超收病患會造成第一線醫療過載,無法給病人所需的醫療,更多醫護人員過勞或感染,#進一步造成整體的醫療崩壞。」
而面對如此困境,衛福部在5月21日發函給各大醫療業工會,希望可以鬆綁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讓醫療人員可以僅間隔8小時就上工,遭到臺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以及 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的反對。
雙北市的消防救護人力也非常吃緊,確診的民眾多到已經無法用救護車一對一救援,而必須使用公車巴士,但公車巴士的設備並非針對疫情運輸,讓消防員跟疑似病患都處在相當大的感染風險,台北市甚至曾經想要針對高級救護隊實施勤二休一,遭到消防員反對才改回勤一休一。
事實上,因為疫情而導致人力緊繃的不僅是醫療人員,還有物流人員,終結血汗物流-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分別在5月24日以及5月27日到勞動部跟疾管署前抗議,表示勞動部對於勞基法第32條第4項以及第40條的函釋,會使得物流人員的過勞更為加劇。
換言之,只要通報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雇主就可以停止員工的假期、讓員工工作超過12小時。
在這一波疫情底下,台灣嘗到了人力緊繃所導致疫情應變不及的苦果。關鍵部門的人力,是珍貴的人才資產,面對病毒的傳播所導致的持久戰,我們不能在此刻就無限制的壓榨關鍵人力,反而應該謹慎地進行調度,
一開始就用上勞基法的後門條款,那後續我們該何以為繼?
💥第三,停止大內宣,認清作戰目標
王定宇的「認知作戰」和林瑋豐的「反串秀」,讓台灣民眾不經感到荒謬:政治人物思考的不是打擊無情的病毒,與民進黨友好的網路意見人物,還在自導自演的劇本裡沾沾自喜。
這些,都在破壞公民社會的理性討論空間。
事實上,我自己本人也經常遭到惡意的抹黑誹謗,甚至波及我過去及現在所服務的單位。有側翼粉專連發三篇文章,指稱我及我所服務的邱顯智委員,必須要對3+11的政策負責、縱容華航員工違規、是防疫的破口、是疫情無法控制的始作俑者。
然而,事實是,我及我所服務的邱顯智委員國會辦公室,從來沒有經手過機師工會任何關於縮短檢疫時間的陳情,更遑論施壓指揮中心。
甚至,這一年多來,我們處理過的航空業陳情,全部都是聚焦在 #防疫設備跟措施上!
去年在交通委員會質詢,要求華航公司應該比照長榮公司,給予機組人員防護衣以及防疫旅館;今年初邀集疾管署及民航局開會,為了完備防疫,機上應該禁止提供熱餐選擇以及非一次性的包裝飲料。
(而民航局的回覆令人失望透頂,這是另外一個故事,日後我會完整地公布給各位)
在3+11的事件中,民航局的角色突然不見了,然而,民航局曾經建議過比3+11 #更為驚悚的方案。
3月30日時,民航局曾經發文給指揮中心,要求豁免居家檢疫以及第五天採檢陰性即可。這麼離譜的方案,當然最後被指揮中心打回票。
今天是黨團協商特別預算條例的第二天,10點開會,游錫堃院長希望各位委員可以同意,讓陳時中部長11點就請假離開,準備下午記者會,邱顯智委員對此回應:
「你說,你要再回去戰場,這個也應該要支持,但是,我真的要提醒部長,#那個戰場不是開記者會,民眾更關心政府團隊,就是你,要採取什麼樣的行動。」
確診案例增加、疫苗缺乏,立法委員作為監督機關,有太多問題想要請教衛福部了,尤其這一次2100億元中,衛福部佔了680億元,堪稱所有部會第一名,難道不該好好檢視一下嗎?
大家都願意團結抗疫,該面對的問題也不會只是指揮官的責任,所以我們更應該要好好檢視這陣子以來的各種指揮中心決策,還有實際所面對的困境。
防疫作戰,目標是病毒,部分人士搞大內宣、搞政治操作,就是不把死去的人命當一回事。
【延伸閱讀】
✅2021-05-28黨團協商紓困條例邱顯智發言:
https://reurl.cc/qgdY7g
✅北市聯醫工會聲明:【醫療崩壞在即,基層醫護向社會求助!】
https://reurl.cc/4aRNVj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聲明:【反對縮短輪班間隔】
https://reurl.cc/W3dO9O
✅消防員協會聲明:【消防員職安問題與勤務負荷過重 】
https://reurl.cc/4aRN0v
✅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聲明:
https://reurl.cc/xGZ3mb
✅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聲明:
https://reurl.cc/7rXVgd
#佳瑋的立法院觀察日記
勞基法32條第2項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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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32條第2項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笑)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的。
在勞資雙方約定好的工作時間內,勞工即有準時出勤並確實提供勞務的義務,如果是因為自身原因而無法出勤,則是以請假的方式來免除該提供勞務的義務,但這段期間仍視同工作時間,在勞資雙方未特別協議的情況下,僅能依照勞工所請求的假別,決定是否要給薪與是否扣發全勤獎金。
關於這點,我們可參考勞動部103年10月15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065號函釋,其中便提到:「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2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因此再進一步解釋的話,同樣是上述的例子,若員工早上請假了1小時(09:00至10:00),午後進公司後到晚上又繼續加班5小時,雖然實際的工作時段只有12小時(即10:00至23:00,並扣除1小時休息時間),但由於早上請假的時間仍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所以在此案例中實際工作時間應為13小時,便已經違反了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但如果勞方也同意用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抵早上的請假,是否可以呢?事實上,這不應該是屬於「折抵」的概念,因為法令是不允許「先補休後加班」這種「負時數」的概念存在的(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先補休後加班可以嗎?讓你認識萬惡的『負時數』」一文)。因此,如果勞方希望不要被認定為請假而自願晚上再加班補足時數的話,反而應該是要由勞資雙方協議後,約定變更當日原本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經過這樣的協議變更後,早上沒出勤的時段就不再是「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也不會有上述的超時工作的疑慮了。不過通常會建議最好以書面方式留下協議證明,避免日後有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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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下來台新跟大聖完全不屌攻城獅
這次事件知道籃協也是0作用
如果最終大聖真的硬著頭皮穿台新的球衣上場比賽
而台新付點違約金就了事
會對未來的台籃有何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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