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釋字807號!】
大家有關注前幾天發布的釋字807號解釋嗎?
先不論引起什麼樣的討論,你們對於內容都看完了嗎😆
要記得先看大法官的解釋文跟理由書,再加入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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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先說結論:大法官認為此條違憲!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理由書(僅節錄實體部分)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憲法保障人民之平等權,並不當然禁止國家為差別待遇。惟法規範如採取性別之分類而形成差別待遇,因係以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歷史性或系統性之刻板印象等可疑分類,為差別待遇之標準,本院即應採中度標準從嚴審查(本院釋字第365號解釋參照)。其立法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為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系爭規定雖以雇主為規範對象,但其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且例外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即便於夜間工作亦無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是系爭規定之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須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為合憲。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47期第45頁至第89頁參照)。而主管機關亦認「衡諸女性勞動年齡期間,生育年齡占其大半;女性勞工上述期間,不僅身心健康負荷較諸男性為重,且其母體健康更與下一代是否健全有明顯直接關聯。從而,禁止雇主令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以免有違人體生理時鐘之工作安排,影響其身體健康,係基於使社會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之考量……。」(勞動部110年7月6日復本院意見參照)。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固均屬重要公共利益。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此外,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追蹤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追蹤實務見解不中斷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是台南市議會第二次定期大會開議的日子,本次會期除了針對提案的審議之外,最重要的一項工作便是審查109年度台南市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在未來的70天的會期中,我會堅守崗位、持續監督。 今日我也就施政總報告向市長以及勞工局長質詢有關市府與台南多所大學合作的實習計畫。 #市府媒合違法廠商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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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不是喊爽的就好!
新北每人普發一萬元,提案的議座有想過要再舉多少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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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國庫署「最新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的資料顯示,新北市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共1,070億、短期債務未償餘額266億,換算下來平均每位市民一出生就負擔了3.3萬元債務,這還不包含《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所指的「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的912億,這種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的債務,其實就是拿未來的錢補現在債務的資金。這意味著債務問題不只是當下要面對的問題,更有債留子孫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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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怠忽職守將導致新北市持續債築高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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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全國各縣市債務來比較,新北市債務排名僅次於高雄市的2,462億,是全國各縣市的第二名。新北市從2016年至今,長、短期債務的總和都維持在1,300~1,400億元的區間,但是細看到債務結構,短期債務雖然從2015年的400億下降到266億,但長期債務卻從2015年的918億成長到1,070億。換言之,市府財政政策上可能是以短債換成長債的方式拖延債務問題,更有一直存在借新債還舊債的弊病,市府對債務顯得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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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市府在施政上會有必要的措施,例如社會救助等公共支出是不可免的,但市府施政上也應該依重要性來開源節流,在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中,理當對行政部門有課責性的機制存在,對政府開源節流的情形進行把關,這種機制就是每個縣市的立法機關,人民選出的議員作為代議士,就應依《地方制度法》第35條所列舉議會的職權,議決直轄市財產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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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不是漫天要價 #新北早無餘力增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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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北市議會昨天卻上演一齣鬧劇,總質詢時竟然發生如市場一樣漫天要價,針對市府是否要提出自己的紓困方案,作為在野黨之一的無黨團結聯盟議員,對此的想法就只是「跟風」桃園市,對於桃園議會通過普發5,000元,要新北市跟進,提出普發10,000元的荒謬建議。我們認為,這種質詢不但忽視社會的真實需求,更愧於民主政治下代議士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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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民早已超過400萬,若普發10,000元的紓困金,換算下來則超過400億的支出,身為應該要站在人民立場、監督市政的議員用這種喊價質詢,提出不需要負責、喊爽的建議,
只代表他們一點也不關心可行性,只是為了自己的聲量為喊而喊,更突顯出對新北市的財政狀況漠不關心,疏於自身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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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府這種財政結構,普發政策最終只能以借債的方式籌措財源,但是已經積欠1,336億元債務的市府,去年預算審議時因為債務創新高就為人詬病,歲入、歲出短差高達143億,按《各級政府舉債額度及債務未償餘額情形表》來看,新北市今年舉債上限也不過193億,怎麼看市府都沒能力再增加這麼多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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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反對紓困而是要精準紓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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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新北黨部認為,新北市是疫情重災區,導致全國降為二級警戒後,仍然不能內用等限制措施依舊存在,市府當然要提出合適的紓困方案來振興產業、安定民心。但市民真正需要的是精準的紓困,絕非上述毫無執行可能性的喊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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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府在防疫記者會所提出的「安心餐館防疫補貼計畫」,為新北市1.7萬餐飲提供3,000元的補助,這項補助可用於水、電、瓦斯或房租的補助。然而,單看店租的部分,市府去(2020)年發出的新聞指出,板新站周圍的店家租金每坪就要1,944元,板橋車站周圍的店家租金則要2,515元。這意味著這樣紓困補貼讓店家連一個月的店租都無法打平,雖然顯得杯水車薪,也無法精確地掌握到迫切需要協助的業者,但這樣的幫助或許是有總比沒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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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們更擔心的是,安心計畫能夠補助到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在新北市有許多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規定,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不用向政府登記的餐飲業者,若按照安心計畫的補助申請內容,這些店家反而因為營業規模較小,而無法取得微薄補助,但他們也是迫切需要受到幫助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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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儘管針對失業勞工的部分,雖然可以依《就業保險法》中有關非自願離之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可以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然而,新北市作為疫情重災區,疫情帶來的經濟蕭條很可能會是長期性的影響。按照以往全球性的經濟不景氣,都會持續數年的時間,議員與其提出不負責任的普發政策,還不如依市民實際遇到的狀況,建議市府研議針對失業勞工與家庭,提供更多、更完整的協助或補助,讓他們可以在這次疫情衝擊下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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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不論市府或議會,都應該想想如何「#把錢用在刀口上」,紓困是一定要的!但絕非不負責任地喊價,這樣不但不實際考量到市民需求,更可能債留子孫。大家接下來或許也要去思考,是否要讓無法有效監督市政的議員繼續待在議會?或是更應該思考明年選舉應該將什麼樣的人送進議會,才能有效地監督市府,避免您的孩子未出社會 (或者一出生) 就背負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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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精進加碼放寬 善的力量繼續循環 拚防疫也要拚經貿】
以下是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 愛信任-劉世芳 委員、 羅致政粉絲團 委員、 黃世杰 委員 、 鄭運鵬 委員今天早上記者會,針對多個議題的精采發言:
一、 關於國民黨「疫苗乞丐」失言一事
羅致政委員:
疫苗乞丐這個說法不只污辱自己,更羞辱不尊重其他國家,如果因為這樣導致疫苗捐贈或未來合作生變,現在使用疫苗乞丐的個人和背後政黨都要負完全的責任,全台灣人民都要有心理準備。提出這個說法的國民黨市議員不只是市議員,而是國民黨高級黨官,請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出來管管吧,如果江認為這樣的言論不當,請加以約束不要再用這樣的字眼羞辱台灣,羞辱其他幫助台灣的國家,如果江啟臣不出來說話,就表示江為這樣的說法和扭曲言論背書,那應該被譴責的不是革實院院院長,而是國民黨和江啟臣應該被譴責。
鄭運鵬委員:
國民黨一直在放大疫苗乞丐的說法,跟中國央視同聲一氣,就是要破壞台灣國際友邦用疫苗支援台灣的可能性,用乞丐的說法來趕走支援台灣協助台灣的國際友邦,讓台灣沒有國際聲援的疫苗。果照國民黨的說法,國台辦多次指出要協助台灣民間取得中國疫苗,也沒看過國民黨疫苗乞丐說的人,說台灣變成像中國乞討疫苗的乞丐,所以這是雙重標準,對美日友邦用一套說法,但是對於中國國台辦用施捨分化的方式對台灣做疫苗進攻宣傳作法,卻從來沒有質疑過,這兩點非常可惡。
劉世芳委員:
疫苗乞丐現在不只在台灣發酵,現在已經發酵到國際媒體,黨團一而再再而三要求江啟臣和國民黨高級黨工回應這件事情,不回應就是對不起全台灣,這樣邪惡的說法沒有澄清道歉,覺得很遺憾,請江啟臣一定要對外說清楚講明白。
二、 關於行政院「紓困4.0精進方案」
劉世芳委員:
今天的行政院院會將陸續通過紓困4.0精進版,精進版紓困列入考量許多立法院委員提案,而民進黨團提了12個提案,包含「放寬、加碼、減負擔」等紓困方案。放寬部分,請勞動部針對勞工紓困貸款,研議以2020年報稅資料彈性認定收入;放寬安心上工資格限制:另外針對商業服務業紓困補貼、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都放寬補貼。加碼部分,請衛福部加強急難紓困方案機制,建議投保薪資23100元以下的工時受雇者訂定紓困補貼。減負擔部分,財政部和內政部,對於國有土地租金減收之外也希望延長到明年6月底;夏月電價部分,有提請行政院考慮受到疫情影響的服務業減免夏季電費,因應三級警戒延長,住宅用電警戒期間不要實施夏月電價,過去1、2個月民進黨黨團和地方民代提案希望行政院採納。
三、 關於香港蘋果日報停刊
黃世杰委員:
從上週以來,香港政府利用港版國安法打壓搜索,甚至逮捕起訴香港蘋果日報的編輯和記者,大家都看在眼裡,國際社會這段時間紛紛對港版國安法打壓摧毀香港自由,這樣的行為表示譴責和關切,包含英國外交大臣、法國政府發言人,歐盟美國等等。蘋果日報在香港可以說是少數不會聽黨的話,有言論自由和監督政府的機制,這在民主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力量,新聞自由和媒體自由是民主價值精神,非常遺憾卻只能看到最後一份蘋果日報。希望國際媒體和自由媒體在香港可以繼續得到支持和支援,雖然中國不斷打壓,盼國際社會和國際媒體要持續支持香港社會,持續關注人權議題,不能讓中國在香港繼續把一國兩制完全摧毀,這對民主價值是很大的損傷。
四、 關於台美TIFA復談
羅致政委員:
不久前戴琪與鄧振中已經進行視訊會議,表示在本月底就會展開TIFA談判,而TIFA是台美之間最重要的經貿談判管道、機制,過去幾年已經停滯,談判如果繼續啟動,能夠立刻展開台美在經貿合作的關係。台美關係的發展,展現的不只是在防疫的合作,更重要的是為了台灣未來的復甦需要,以及在防疫期間讓經濟繼續發展,TIFA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拚防疫也要拼經貿。
劉世芳委員:
非常高興聽到台美TIFA即將上路,非常肯定過去一段時間以來台美關係的精進,不只是在疫苗、疫情上的合作,對於台美TIFA的相關進度,相信全球也都在看,也希望台灣成為全球經貿可以貢獻的一份子。
雖然立法院休會,但民進黨黨團將繼續發揮民意代表的職責,每日針對各大國內外重大議題提出見解,為讓台灣變的更好盡一份心力,也歡迎各位每天早上收看民進黨黨團的記者會,給予我們指教與鼓勵。
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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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代表職責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天是台南市議會第二次定期大會開議的日子,本次會期除了針對提案的審議之外,最重要的一項工作便是審查109年度台南市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在未來的70天的會期中,我會堅守崗位、持續監督。
今日我也就施政總報告向市長以及勞工局長質詢有關市府與台南多所大學合作的實習計畫。
#市府媒合違法廠商實習計畫?
在市長施政總報告中,市府媒合的產學合作廠商名單,居然就有單位曾經多次因為違反勞動法令而受罰。超時加班、未給付加班費等等,這些裁罰紀錄在網路上都可以找到。連最基本的勞動條件都無法顧及,又怎麼能夠保障這些初入社會的大學新鮮人的工作權益呢?
#連續違法知錯不改廠商也中選
施政總報告中所提及的某家企業,從104年到108年,都有違法公告紀錄,其中甚至有重複同一條法令的紀錄,知錯不改!
我也知道,許多的違規廠商都會有各式各樣理由,說人手不足所以超時,那我想請問,加班費不給的理由呢???我們也要體諒嗎????拜託台南市勞工局,體諒勞工,而非資方。黃偉哲市長回應這樣的廠商合作,代表沒有包庇、學校不會任意讓學生受到違法待遇,我想強調的是 #政府的把關角色 一定要做好,我們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去年的康寧大學台南校區事件以及其他實習計畫導致的勞權問題等等,這些我相信,都有政府應該盡把關職責的部分。
若與違反勞動法令大戶合作實習計畫、沒有確切的追蹤與配套計畫,就是市府說要培育人才的方法,那難怪台南長久以來承受沒有勞基法的惡名。違法廠商我們仍然可以給予改善與未來的合作機會,透過開罰、宣導、教育等方法讓就業環境中的資方都越來越進步,但是,政府在執行相關媒合、宣傳業務時,針對這些過去曾有違法紀錄的廠商,也要有一定的篩選與預防機制。
今日我也要求市府提供兩份資料:
1.實習計畫合作廠商評估項目與標準
2.本計劃參與學生勞權狀況追蹤計畫
接下來會期內的各局處業務報告、總質詢,我也會繼續針對該實習計畫以及台南的勞動權益進行監督。也期待市府能夠拿出更多魄力,一同解決長期以來的勞權問題。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QhoZT1asuuY/h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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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代表職責 在 [討論] 關於勞資會議... - 看板Tech_Job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今天看到報紙有人在講勞資會議...
想說公司似乎也沒提過勞資會議開會做了那些事情
大家都知道自己公司的勞資會議做了什麼事情嗎?
跟下面說的很類似嗎?還是其實也是狀況不明...?
--
自由廣場》科技業勞資會議的真與假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61921
◎ 馬克斯威爾
首先,我要為匿名發文跟讀者說聲抱歉,即便身為勞方代表受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保
障(不得有不利的待遇),但實務上此法無罰則,勞工獲得的幫助通常有限且費時,我若無
匿名也無法暢所欲言。
回到議題本身,科技業開始舉辦勞資會議是這一兩年的事情,雖然分紅年年明顯降低,還
是優於其它行業,無怪乎科技業的工時向來很高,我身邊很多朋友甚至在竹科長期過著四
班二輪的不健康生活,但因為有分紅而甘於加班,每天工作12~14小時以上不是新鮮事,
所以其實絕大多數的工程師「沒有時間也覺得政府沒有保障」去競選勞方代表,參與勞資
會議。
實務上,勞方代表的選舉公告後,若無員工參選,二輪公告時,資方通常會私自指派員工
參選,在候選人很少的情況下,這些人必定會當選。
所以科技業勞資會議的第一個問題是,政府沒保障,工時又太長,導致勞方沒有意願參與
勞資會議。
資方只要掌握50%以上的勞方代表,輕而易舉就能掌控勞資會議,政府所謂四分之三同意
的高門檻,其實只是自欺欺人。
接下來,勞資會議實際議案的過程是什麼?以下提出假的勞資會議常見現象:
一、勞資會議時間短暫,如果是爭議性的提案(無論是資方或勞方提案),卻沒有廣泛發言
討論,充足的會議時間與多次開會,必定有問題。
二、勞資會議紀錄簡略,沒有詳列出勞資雙方的發言內容,或是即使列出發言,通常也只
是把資方的意見當作結論。
三、資方的提案沒有可行性分析就表決通過。勞方代表看不到跟提案有關,但只有一級業
務行政主管才有權限看到的統計報表。
四、資方通過的提案從未公告讓所有員工知道,只有把會議紀錄低調送到勞工局,絕大多
數員工都不知道通過什麼提案。
五、勞資會議資方代表參與的層級不夠高。勞方代表沒有提案、彼此也不會在會議外實質
討論。
我敢說,多數科技業勞資會議有這個現象,不信的話請政府針對這五點去調查,結果一目
了然。
我建議蔡總統與賴院長,如果立即要用勞資會議創造勞資雙方的彈性,無法等到工會有高
普及率,短期配套可以這麼修改:
一、勞動部建立線上投票網頁,勞資會議的重大議案(例如牽涉到勞動條件的變更),需要
「所有員工線上投票複決」,50%同意才算通過,而且勞資雙方只能看到匿名的開票結果
。如此一來勞資會議才能真正表達勞工意見。固然由勞方代表提案較有效率,但最終涉及
勞動條件變更仍有所有員工把關,才能令人安心。
二、建全勞資會議的透明度,要求公司舉辦勞資會議須採記名表決與對內公開會議紀錄,
讓所有員工明確知道他們選的勞方代表的發言、提案與投票。
三、勞方代表任期長達四年,避免員工所託非人,政府應建立勞方代表退場機制(同樣透
過勞動部建立的線上投票網頁),由全部員工投票,讓所有勞方代表全面改選(不信任案)
,或是罷免單一勞方代表,勞資雙方一樣只能看到匿名的投票結果。
員工背叛公司,最重可依營業秘密法,十年刑責外加一千萬罰金;但反觀公司背叛員工,
依勞基法卻是以調解為主,輕罰為輔,沒有刑責。身為科技業勞工,我又看到責任制從法
定特例被資方玩弄成科技業通則,我已無法相信輪班間隔八小時不會再變通則,自認「很
左派」的蔡總統提出改革,還請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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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137.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513870864.A.0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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