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看懂勞保、就保、國保差別❗️】
到底何種情況下該保勞保、誰來保、又是幾歲開始保?現在就帶你一次了解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及 #國民年金保險 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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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15-65歲勞工,由雇主或所屬機構/團體加保
給付範圍:生育給付、老年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職災醫療給付、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就業保險:15-65歲本國籍及外籍配偶勞工,由雇主或所屬機構加保
給付範圍:失業給付、失業健保費補助、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訓生活津貼、育嬰留停津貼
💡國民年金保險:25-65歲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國民
給付範圍:生育給付、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障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原住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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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常見問答
https://www.bli.gov.tw/0005452.html
🗣就業保險常見問答
https://www.bli.gov.tw/0006459.html
🗣國民年金保險常見問答
https://www.bli.gov.tw/0013618.html
資訊轉自:勞動部
勞工保險保障範圍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時隔一個多月,終於有新文章誕生啦(我們自己先去面壁😆😆😆)據新聞媒體於今年7月21日的報導,勞動部表示已經收到行政院正式公文核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於明年(111年)5月1日正式上路,該法於今年4月通過立法院三讀,但因涉及到與其他法令的整合以及相關行政規則制定,因此法令經總統公布後正式施行期程另由行政院核定。
這部法令將「職業災害保險」從勞保條例中抽離出來,並再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整合後,讓職災預防與保障的制度更為完備,並且因為擴大了保障範圍,對於許多在微型企業工作的勞工也能獲得一些保障,今天這篇文章就來跟各位簡單分享一下有哪些修法重點吧
文章傳送門🚪 https://twworkforce.com/2021/08/04/labor-occupational-accident-insurance-and-protection-act/
看完文章別忘了分享給你身邊所有的親朋好友唷👍🏻
勞工保險保障範圍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隨著議會的開議,最近也呈現了不同於疫情高峰時期的忙碌。即便如此,還是有幾個在疫情期間我認為很重要的問題,希望能夠利用一點時間寫下來,未來也會陸續和大家分享。
在過去那段疫情高峰的日子裡,我和辦公室同仁在處理電子廠群聚染疫事件的過程中,不時聽到有人最後確診了,或是傳來他的同事確診的消息,這些都讓我非常難過。直到後來,更有人擔心的問著,如果我以後確診,會有賠償嗎?彷彿像是對於自己是否能躲過這波疫情,失去了信心。
但面對這個問題,我並不是這麼有把握可以明確回答,特別是傳染病的職災認定並不是這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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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6月14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記者會上公布的資訊,截至6月13日為止,苗栗地區被中央指揮中心列為電子廠群聚感染者就已經有377人,廠商家數為4家。後續,縣府也持續發布了新的確診案例。
根據這樣的資訊,我們就會知道員工們將面臨可能是在工作場所染疫的狀況。但能不能構成「#職業災害」的認定而獲得相應的保障,就會是一項挑戰。
打開勞動部的網站,上面寫著:勞工如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Ok,這沒問題。簡單來講,勞動部的網站就是告訴大家,如果遇到職業災害,雇主依勞基法負擔著一定的義務。
可是這套遊戲規則怎麼玩?
如果雇主一開始願意照勞基法、甚至更好的條件補償員工,那當然沒有問題。如果雇主不願直接補償,員工就面臨到必須先證明染疫和工作的履行有關,以及符合勞基法上補償的要件。更不用說,後面的時間成本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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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其實縣府一直告訴我們,苗栗這一波疫情沒有進入社區,甚至把移工和社區隔離開來,即使下班也不能外出。所以政府的想法看起來就是,傳播鍊是在工作場所或是與此有關的移工宿舍。
總之,不會是在社區裡面。
但是,當停工命令沒有作出來,員工們還是要涉險到工作場所去上班,在這個場域裡,風險就是相對比較高。那麼,當勞工沒有拒絕上班或是安然躲在家中的權利、當策略是將疫情防堵在廠區時,勞工很可能就是用生命在冒險。
那麼,如果勞工染疫了,我們的制度,保護的了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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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一些報導,裡面寫著『勞動部勞動保險司』的科長這麼說:『傳染病確實在因果關係上難認定』、『由於疫情指揮中心對於這次確診者的疫調工作做得相當確實,包括感染源和時間都相當清楚,即便是非醫護人員,後續在職災認定上應也不成太大問題』。
可是,當主管機關這麼說的時候,正暴露出在職災在認定上的困難點:必須仰賴精準的疫調才有機會認定為職災。更不用說,covid-19染疫後,到底會留下那些後遺症、有哪些永久性傷害?也是這麼明確嗎?
更何況,『雇主』要負擔的責任在認定上,並不是跟『勞工保險』的認定完全一樣,範圍也不完全相同。那麼,即便『勞動部勞動保險司』作出了宣示,就足夠保障勞工面對的風險了嗎?
當我們說著,企業大到不能停工、不能倒的時候;這些負上更多危險去上班的員工,雇主也應該負擔起最起碼的照顧及補償責任,而不是只是讓員工面對『#會被記住』或『#染疫』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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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還是會在這篇文章的留言處,簡單放上我國職災體系的請求對象和程序,希望能夠有幫助。
圖片:翻攝TVBS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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