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與基本工資,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只要在這片土地工作,任何人都應該領取基本工資以上的薪資,受到相關法令的保障。
然而,為台灣的重大公共工程--捷運三鶯線--付出勞力的印尼移工,卻得到遠低於法令規定的對待。
所以,今天我與 TIWA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還有印尼移工朋友,召開「血汗捷運三鶯線,揭發榮工工程與印尼國營營造業者聯手剝削印尼勞工」記者會。
1⃣誰承包捷運三鶯線的重大公共工程?
在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統包工程中,預算金額共為340億台幣,共有三間廠商共同得標,分別為義大利ANSALDO STS S.p.A.公司、台灣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工公司)以及日本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
在榮工部分,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員會的文件及媒體雅加達專電訊,印尼國營營造業者維卡(PT. Wijaya Karya,下稱印尼維卡)與榮工公司合作承攬台北捷運三鶯線的建造。
2⃣捷運三鶯線的印尼移工,受到怎麼樣的對待?
根據移工在印尼與印尼維卡簽署的勞動契約,該份勞動契約載明:
每月薪資為印尼盾「5條」,約台幣一萬元
每週正常工作六天
每小時的加班費為22,000印尼盾,約台幣47元
根據移工的實際薪資單:
每月本薪只有9,677元台幣
每小時加班費僅有47元台幣加班費
每月加班時數最高達176小時
薪資及加班費遠低於基本工資,加班時數更大幅超過法令規定的每月46小時上限。
3⃣印尼維卡與榮工公司是否合謀剝削移工?
根據台灣引進移工的規定,榮工公司必須簽署一份符合台灣《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才能獲得勞動部核發的聘僱許可,印尼移工才能取得台灣的簽證來台。
為什麼移工來台後,移工反而依照與印尼維卡在印尼簽署的契約,來執行勞動條件?而非依照榮工公司的勞動契約?
這兩份契約的勞動條件落差,就是原本應該屬於印尼移工,現在卻憑空消失的血汗錢。
榮工公司與印尼維卡,以合作承攬的模式,共同負責台北捷運三鶯線的建造。
但是,兩家公司具體的合作模式為何?榮工公司是否作為印尼維卡的人頭公司,幫印尼維卡違反法令引進印尼移工,合謀血汗剝削移工?
4⃣受害印尼移工的心聲:
我來台灣工作將近兩年,在三鶯線捷運工程工作。
在台灣工作期間,我的底薪只有4,500,000印尼盾,約9,000塊台幣,直接匯到印尼的帳戶,每個月僅留在台生活費約2,000至4,000塊台幣。
我和其他同事忽然被仲介告知我們必須要回國,因為引進我們的台灣公司和印尼的公司合作關係結束了,所以我們必須要回國。
有很多我們的同事,因為還想在台灣工作而被迫選擇逃跑,我希望我們可以繼續在台灣工作,我們的薪資和權利,應該和台灣的勞基法一樣。
5⃣勞動力發展署的回應
今天在記者會現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胡欣野專門委員表示,知悉相關案件,目前地方政府正在處理當中,目前看起來會涉及到未達基本工資、加班超時、沒有依照應有的加班費進行給付。
再者,依照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特別是公共工程,依照法規雇主事實上就是榮工,應負相關責任。又依照勞基法第22條,必須依照法定通用貨幣作給付,也就是新台幣,使用印尼盾與規定不合。在地方政府裁罰後,用一比一的比例,廢止聘僱許可,並協助移工進行轉出。而移工宿舍若違反規定也會有相關處分。
種種離譜的狀況,既讓人憤怒,也讓人為台灣的雇主感到羞愧。請勞動部負起責任,做到下列幾件事情:
1⃣對榮工公司聘用移工的所有工程標案進行全面性的勞動檢查,包括勞工出勤紀錄、薪資給付方式、聘用移工的相關程序與規定是否符合《就業服務法》。
2⃣並積極協助受害移工討回基本薪資差額,同步要求榮工公司符合勞動法令最低標準。
3⃣若有廢止其聘僱許可之狀況,積極協助移工工於需要轉換雇主時在程序給予最大協助。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按讚【公視新聞網FB】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追蹤【公視新聞網IG】https://www.instagram.com/pts.news/ ■ 追蹤【公視新聞網TG】https://t.me/PTS_TW_NEWS 【公視新聞網】提供您每日即時新聞、...
「勞工出勤紀錄」的推薦目錄:
-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 在 陳建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 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臺北- #勞動條件#出勤紀錄問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嗨嗨大家,最近在PTT的Salary ... 的評價
- 關於勞工出勤紀錄 在 【勞基法解說】出勤紀錄 - YouTube 的評價
勞工出勤紀錄 在 陳建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老闆!疫情讓我的小孩只能在家,我可以在家嗎?】
無論採取所謂的在家工作(WFH)、分流辦公等方式,顯然會大大影響了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何況目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已經將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到底勞方、資方該何去何從?
首先,誰來決定可以在家工作?
除非主管機關特別發布外,這部分是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議,勞方本身是沒有自主決定的權利的。
在家要打卡嗎?
當然!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資方必須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五年。這項資方的義務並不會因為在家工作而免除,在此建議改以線上打卡或是改以書面記錄方式。
這邊特別跟大家分享「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中提到:
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 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在家工作還要給員工交通津貼嗎?
倘若在薪資結構中,過往給交通津貼是工資性質,也就是經常給予、定額給予,那代表這個交通津貼帶有薪資性質,所以員工在家工作的話,資方還是要給交通津貼。
反之,如果過往是要求員工必須提出憑證(發票、車票等)才實支實付,那既然員工在家工作,沒有交通需求,當然資方不需要給予交通津貼。
其實,疫情來襲,也是公司體制自我檢視的時機,疫情不只能發現姦情,也可能發現敵情!
讓員工在家工作,一定要想到公司內部的敏感資訊可能因而外洩,絕對不能在此刻削弱公司了競爭力。
在此建議資方對於公司的營業秘密,必須嚴密把管,除了對於登入、下載權限嚴格把關外,其他對於相關重要資訊、與第三人交易資料都可透過要求員工予以保密!
#疫情來襲我們就站在浪頭上來個趁勝追擊
#危機就是轉機來個勞資關係大檢視吧
勞工出勤紀錄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最後提醒,關於加班這件事,勞檢是以出勤紀錄來推定有加班的喔,什麼他沒在上班只是沒打卡之類的事,顆顆,還是會被罰喔!
#勞工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出勤紀錄 #刷存在感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勞工出勤紀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按讚【公視新聞網FB】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追蹤【公視新聞網IG】https://www.instagram.com/pts.news/
■ 追蹤【公視新聞網TG】https://t.me/PTS_TW_NEWS
【公視新聞網】提供您每日即時新聞、深度報導及新聞議題分析,帶您看見更好的未來! (https://news.pts.org.tw)
———————————————————
追求真相 · 深度紀錄 · 多元觀點
———————————————————
看更多新聞:
■【P#新聞實驗室】全媒體新聞實驗,提供新一代的新聞資訊服務。 (https://newslab.pts.org.tw)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聚焦台灣土地環境、勞工司法、族群及平權等重要議題。 (https://pnn.pts.org.tw)
勞工出勤紀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按讚【公視新聞網FB】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追蹤【公視新聞網IG】https://www.instagram.com/pts.news/
■ 追蹤【公視新聞網TG】https://t.me/PTS_TW_NEWS
【公視新聞網】提供您每日即時新聞、深度報導及新聞議題分析,帶您看見更好的未來! (https://news.pts.org.tw)
———————————————————
追求真相 · 深度紀錄 · 多元觀點
———————————————————
看更多新聞:
■【P#新聞實驗室】全媒體新聞實驗,提供新一代的新聞資訊服務。 (https://newslab.pts.org.tw)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聚焦台灣土地環境、勞工司法、族群及平權等重要議題。 (https://pnn.pts.org.tw)
勞工出勤紀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按讚【公視新聞網FB】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追蹤【公視新聞網IG】https://www.instagram.com/pts.news/
■ 追蹤【公視新聞網TG】https://t.me/PTS_TW_NEWS
【公視新聞網】提供您每日即時新聞、深度報導及新聞議題分析,帶您看見更好的未來! (https://news.pts.org.tw)
———————————————————
追求真相 · 深度紀錄 · 多元觀點
———————————————————
看更多新聞:
■【P#新聞實驗室】全媒體新聞實驗,提供新一代的新聞資訊服務。 (https://newslab.pts.org.tw)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聚焦台灣土地環境、勞工司法、族群及平權等重要議題。 (https://pnn.pts.org.tw)
勞工出勤紀錄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嗨嗨大家,最近在PTT的Salary ... 的推薦與評價
因此,出勤紀錄最大的用意是由勞資雙方共同製作以記載真實的工作時間,當未來有爭議時便可以此為依據,另外如果該紀錄有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時,雇主也應即為處理及更正。 ... <看更多>
勞工出勤紀錄 在 【勞基法解說】出勤紀錄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勞基法#勞資關係#小劇場#勞資糾紛#高雄#勞資顧問#老闆#企業#糾紛諮詢# 勞工 #解說#法規#特休#休假# 出勤. ... <看更多>
勞工出勤紀錄 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臺北- #勞動條件#出勤紀錄問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答: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這項規定可說是勞動基準法最重要的基礎條文,若沒有出勤記錄,則勞工的工時、休假、休息時間都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