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掉你的勞基法權益的魔法-勞資會議】
#美麗華工會罷工中
昨天凌晨三點半,美麗華工會展開自工會成立以來的第二次罷工,而這次之所以罷工的原因,可以參考美麗華工會,自立自強被解雇,抗議血汗高爾夫
今天,要來跟大家分享一個常見的勞動問題-勞資會議。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咦?光從字面上的解釋,勞資會議,聽起來是一個不錯的協商平台啊,為什麼會造成問題呢?
關鍵就在於,勞資會議可以處理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的「同意權」,也就是:
✅變形工時同意權
✅加班同意權
✅縮短輪班間隔
✅七休一
✅女性夜間工作同意權
換言之,透過勞資會議,就可以讓你 #損失加班費、#損失休假的權利。
在上一篇文章中提到,企業工會的籌組門檻應該要下降,數十年來都是30人的高門檻,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台灣勞工,想團結也無從做起。
而美麗華開發公司,就是利用企業分割,導致聘用員工人數低於30人,讓工會直接瓦解。
接著,用勞資會議替代工會,行使上述攸關勞工工時、休假、薪資的各項同意權
《勞動基準法》是基於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勞資協商」看似中性,實質上是國家退位。
想想看,在沒有工會的狀況下,勞資會議由資方舉辦,選出來的「勞方代表」,因為缺乏工會的團結基礎,很容易遭到上頭施壓,被迫聽從高層的指示,決議出不利於勞工的決議。
類似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美麗華工會跟家樂福工會,就是其中最經典的案子。
更可怕的是,#勞資會議的決議可能是永久有效
這點極度不合理,依據《團體協約法》所訂定的團體協約,只有三年的效力;民法的請求權,最長也只有15年,為什麼勞資會議的決議,可以是永久有效?
關於這一點,勞動部日前出了函釋,試圖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雇主於徵詢勞資會議同意時,勞資會議就其同意權得併附期限」,然而,如果故意沒有附上期限呢?
勞動部仍然認為,那依然視同「#永久有效」。
現在美麗華工會就面臨這樣的困境,公司先是把部門分割成三間公司,導致人數無法達到籌組工會的門檻,緊接著,又開始啟動勞資會議的勞方選舉,試圖要透過勞資會議,來取消所有原本用來保障勞工的權益。
勞資會議,就是讓你的勞動權益消失的魔法。
(圖片:美麗華公司分割的三間子公司,預定舉辦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的公告)
【延伸閱讀】
✅2017-11-08-小心你的勞資會議出賣你(蘋果論壇)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71108/RU7Q5VTIGI6A75KZLHPSXGE4NI/
勞資會議代表選舉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邱顯智國會辦公室2/15休假一日】
早安,情人節的隔天快樂!
不過,更讓我辦公室同仁快樂的是:今天我們國會辦公室休假一天!以符合勞動法令的規範(是的,國會助理是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呦)。
🤔大家一定想問,為什麼我們辦公室今天一定要休假呢?
這個問題很簡單:政府機關把2月15日的休息日,和1月23日小年夜原本的上班日對調,形成春節連假。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雖然可以採取八週彈性工時而和政府機關同步,但是我們辦公室2月1日才成立,也還沒完成八週彈性工時的實施程序,所以沒有和小年夜上班日對調的問題,當然也沒有補上班的問題囉。
🤔一定也有人會想問:那為什麼不能加班呢?
這個問題也很簡單: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要加班的話,有工會要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要經勞資會議。然而,勞資會議選舉應於選舉前10日公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9條);且開會通知應於會議7日前發出,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0條),而我們辦公室昨天才剛完成勞方代表的投票。
在上班路上的大家,打起精神同時,也可以看看老闆有沒有完成相關程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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