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法律百科 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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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范琪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美國大選只剩下一個多月,每次發言都要讓人心臟病發作的唐納·川普,前幾天竟然連續的表示,就算他選輸了,可能也不會尊重大選結果。大家傻眼之餘,竟然發現這個舉動竟然有機會成真。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奇怪川普這個選輸後,可能要繼續待在白宮當總統的說詞是什麼意思?什麼叫做硬是不走?啊選輸了不就是只能換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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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罰則 在 范琪斐的美國時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美國大選只剩下一個多月,每次發言都要讓人心臟病發作的唐納·川普,前幾天竟然連續的表示,就算他選輸了,可能也不會尊重大選結果。大家傻眼之餘,竟然發現這個舉動竟然有機會成真。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奇怪川普這個選輸後,可能要繼續待在白宮當總統的說詞是什麼意思?什麼叫做硬是不走?啊選輸了不就是只能換人做嗎?不然是要政變嗎?川普的意思是就算選輸了,到時候他就是不交接,看你們能拿他怎麼辦。大家一定都有這哪有怎麼辦,不就是法律怎麼規定的就怎麼辦啊,不就是強制執行,然後處罰你多久不能擔任公職之類的,但是最神奇的就是,在他放完話之後大家一去研究才發現,如果他就是賴著不走,竟然還真的沒有法律可以管耶。
之前美國進行了一項叫做「完整移轉權力計畫(Transition Integrity Project)」的沙盤推演 ,發現美國憲法裡完全沒有保障政權轉移的SOP。都只有總統可以幹麻不能幹麻啦、任期多久啦、要民選啦、在任期內出事不能工作要誰來接替啦。但是關於「如果總統打死不交接」的規定,還真的是一條都沒有。
我一開始還以為只是有規定,可是是沒有罰則而已?像我們台灣勞基法規定公司都要開勞資會議,但是沒開也沒有規定要罰錢之類的。沒想到是真的提都沒提到。也就是說,美國兩百多年來的民主歷史,從來沒有發生,連想都沒想到有總統會選輸了不下台。
這真的是一個超大的漏洞,所以美國就是沒遇過壞人,兩百多年來都處在一個過太爽的狀態。可以拖到兩百年才被人家鑽漏洞,我看美國運氣也是很好。所以現在真的完全拿川普沒有辦法嗎?一點點辦法都沒有?這也太扯了吧。對此拜登是說,他有信心美軍會出面”護送”川普離開白宮啦,但是這種事情找軍隊來就很敏感啊。尤其民主國家的軍隊本來就應該不要介入政黨政治。之前就有一個美軍的密利上將(Mark Milley)陪川普跑行程啊,結果馬上被罵到只能出來道歉。類似的總統就職爭議,最近最像的大概就是2000年小布希跟高爾的票務爭議吧。那時候是開票開到剩下佛羅里達州還沒開完的時候,兩邊的候選人票都還沒過半,大家都在等著看佛羅里達州的結果來決定誰輸誰贏。結果在這個州兩個人的普選票只差不到一兩千票。兩邊陣營就互相在聯邦最高法院跟佛州最高法院告來告去。最後拖了三十六天才決定布希獲勝。大家現在就是覺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可能就會是最後一道防線。
不過就有人就認為聯邦法院的大法官不是也有爭議嗎?美國的聯邦大法官都是總統提名然後參議院同意。但是兩個禮拜前一位進步派的大法官金斯柏格(Ruth Bader Ginsburg)去世,大家就在吵說到底新一任的大法官到底是要川普提名,還是年底選上的總統來提名。據說金斯柏格去世前是希望讓新的人提名啦,但是川普就已經確定要提名一位保守派的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上任。
大法官中本來親共和黨的人就是比較多沒錯啦,不過也就是五比四,稍微努力一下說服一個人跑票就好了。現在川普一題名就是六比三。所以大家也很擔心要是真的川普選輸要賴皮,最高法院到底會怎麼決定。大家也不要把大法官看這麼扁,不論保守派還是進步派,都會尊重民主精神。如果是拜登當選,說不定第一件事情就是修正這個法律。應該也是不難啦,隨便指定一個單位強制執行就好了吧。直接取名叫川普修正案Trump Amendment ,也算是歷史留名了啦。
其實這次事情是讓大家體會到一個成熟民主體制的關鍵,就是絕大多數人要有民主精神。法條再完善也不可能包山包海,包到兩百年以後發生的事,也可以預期進去,在這些沒有規定到地方,就要靠民主精神來支撐,這次美國只能希望川普的民主精神沒大家想得那麼差,或是美國人的民主精神會明確的告訴川普: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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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罰則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只欺騙民眾,還欺負勞工,太可惡了吧⋯
上禮拜,原本是 #口罩國家隊 一員的 #加利科技,被發現進口中國製作的工業用口罩來冒充政府徵用的 #實名制 口罩,在東窗事發後,工廠負責人甚至還義正嚴詞出來說是為了員工才做出冒充行為。
結果今天經過勞工局調查,多數員工都有超時加班的問題,甚至有員工一個月加班超過100小時,整個月都沒休息過。
這名老闆兩度欺騙社會大眾,私底下壓榨員工讓自己發大財,表面上卻說自己體恤員工,真的是很惡質!
雖然勞基法有規定雇主是可以讓勞工加班的,但仍有一定的上限,並且也需要有工會或是協議才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依規定,一個月最多也只能加班五十四個小時,然而這次卻被發現有員工還加班超過100個小時,幾乎是規定上限的兩倍,真的是很誇張!
這樣讓勞工超時加班的狀況,勞基法是否有相關的罰則呢?
當然有!而且罰則非常可怕!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如果有違反勞基法第32條規定,讓員工超時加班的話,雇主可以被處 #2萬以上100萬以下 的 #罰鍰;除此之外,假如違反的情況嚴重,或是違反人數眾多,還可能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的二分之一,而被罰的雇主,還會被主管機關公布負責人姓名、違反條文、罰鍰金額等,假如在限期內未改善的話,還會被 #連續處罰,所以雇主們千萬不要以為被罰一次就一勞永逸,如果繼續壓榨勞工,是會被持續罰款的!
對於這樣壓榨員工的慣老闆,我們要勇敢揭發出來,不只是給這個老闆一個教訓,更是給其他尚未被抓到的違法雇主一個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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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開始還以為只是有規定,可是是沒有罰則而已?像我們台灣勞基法規定公司都要開勞資會議,但是沒開也沒有規定要罰錢之類的。沒想到是真的提都沒提到。也就是說,美國兩百多年來的民主歷史,從來沒有發生,連想都沒想到有總統會選輸了不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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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開勞資會議,的確沒有罰則;然而,一旦被勞檢到雇主未經勞資會議同,就... 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FB: https://goo.gl/wRN9cj.北市勞動局質疑中央修法批勞資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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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罰則 在 [心得] 勞資會議怎麼開?一看就懂會議流程與規定-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有關最近修法勞動部一直在提倡的「勞資會議」,
因為在法令上其實有訂定許多細節,
勞動部更是製作了許多懶人包跟流程圖之類的東西,
不過,我們製作了自己彙整的流程,
想讓鄉民們多了解自己的公司(不管你是老闆或員工)
是不是都有照法定程序開會!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12/Laborandcapitalmeeti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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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勞動基準法又要修法,其中在草案總說明中多次提到的「勞資會議」,除了是讓勞資雙方可以雙向溝通的制度外,更重要的是有許多勞基法賦予雇主的「彈性」,必須要經過這個程序才算完整,而許多中小企業以及勞工,對於勞資會議的法定程序與意義似乎相當陌生。
因此,先暫時拋開這次修法的爭議,本文希望能概略說明勞資會議的流程,對於老闆而言,如果程序不完備,那麼所約定的加班或變形工時等制度便可能會失效,甚至在勞檢時連錯在哪裡都不知道便將面臨處罰;而對於勞工而言,若大家都能知道勞資會議在法令上的意義與詳細的規定,在參加勞資會議的時候,或許也不會只是被當作橡皮圖而已。
一、什麼是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應該要舉辦勞資會議的依據,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3條以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或於有臨時動議時得召開,立法宗旨是希望讓勞資雙方有一個溝通的大平台,然而,由於對於未召開勞資會議的單位,在法令上並無罰則,因此許多事業單位根本不知道有這玩意,甚至不當一回事,因此即使法令規範事業單位「應」舉行勞資會議,但大多數的中小企業根本開都沒開過。
我們先不管那些「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的理想與口號,其實對於老闆們來說,最重要的是許多制度與彈性,必須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這個程序才算完備,否則逕自實施就會面臨相關的處分,如下圖所示:
因此如上所述,如果沒有經過勞資會議的程序,或是開會步驟有瑕疵,而雇主們又讓勞工有加班的情形或女工在夜間工作等,便會有違法的可能性了。
二、召開勞資會議的程序
召開勞資會議其實並不困難,卻也不是老闆隨便叫幾個勞工來開會就算是勞資會議了。實務上雖然主管機關幾乎不會介入或仔細檢視事業單位召開的勞資會議,但我們還是強烈建議老闆們就照著法定程序來辦理吧!而員工們也可以了解一下自己所屬的公司,勞資會議的程序是不是合法的。
(一)選任勞資會議代表
代表的人數如上圖所示,而如果員工人數在3人以下,則全數員工都為當然代表。
勞方代表經過選出後,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勞方代表時可以一併選出「候補代表」,在勞方代表離職後可以遞補,否則有出缺時就必須另外補選囉。而在代表任期屆滿90天前,雇主應再舉行選舉,或通知工會辦理。
另外,勞方代表選舉日期應於選舉前10 日向全體勞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 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宜。
至於資方代表,當然就是由雇主選派熟悉勞工事務的主管了(或雇主自行參與),代表之任期亦為4 年,連派得連任。
最重要的是,勞資會議代表一經選出或派定後,應即由事業單位備冊,於15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有遞補、補選或改派的情形時也須再另報備。
(二)勞資會議程序
在決定好勞資會議的雙方代表之後,接著需要的是確定開會的日期,雖之而來的程序細節包含會議通知的寄發、會議場所的安排、座次的排列及會議紀錄的製作等,雇主都應該要指派專人負責,而且會議所衍生的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自行負擔。
開會前,應先確定勞資會議代表是否有各自出席過半,如果沒有各自過半出席,該次會議是不成會的,而可能要擇期再開了。
在會議中,主席應由勞資雙方輪流擔任或協議共同擔任,並且應有人員負責記錄之工作。其中的會議流程,可以分為以下三項來進行:
1.業務報告
在此程序內,就看各企業有什麼業務上的內容是需要讓勞資雙方雙向溝通更能有利事業發展的,例如前次會議決議的進度、員工到勤或離職動態、生產計畫、人力運用與調整及工作環境改善目標等等,簡言之就是由勞資雙方更能了解公司整體營運狀況的階段。
2.議題討論
如上所述,對於沒有企業工會的事業單位,在勞動法令上有許多議題是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的,我們在幫各位複習一下有哪些項目:
(1)變形工時制度(或稱彈性工時制度)
此制度的詳細說明,可參考: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文章(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59.html),也建議勞資雙方如果要採用變形工時,要先確認自己的行業能否適用,再決定要用哪種制度,並且訂定實施日期,工時的計算週期也就從實施日開始起算囉!
(2)延長工作時間
只要在未來有任何可能會需要員工加班的事業單位,都必須經過這個程序才可以,以往企業不重視,勞政機關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不代表未來不會嚴格檢視這個程序是不是有完成,因此既然已有開會的,建議這個議題也要討論。
(3)女性夜間工作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9條規定,若有可能要讓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到隔天早上6點的期間內工作,則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但懷孕或哺乳期間(產後一年)的女性勞工應排除在外,而且就算經過勞工同意,雇主也需另外提供安全衛生措施及注意員工於夜間的通勤情形。
3.臨時動議
這個階段很簡單,就看勞資雙方經過前面的程序後,還有沒有要另外再提出討論的事項了。
以上的各項議題,理想的情況是由勞資雙方協商之,但如果無法有共識時,則可以採投票方式,如果經四分之三的出席代表同意,便可以做成決議了。
三、開完勞資會議,然後呢?
以上的勞資會議,其實最重要的是作成的「勞資會議紀錄」,而該紀錄必須包含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以上紀錄作成以後,則應該發送予有列席的代表們,並將紀錄與決議送交工會以及相關之部門辦理,但最好的方式應該是把紀錄公告出來,讓所有員工都知道公司的勞資會議到底內容為何,對於有實施變形工時的單位,更能讓員工知道為何自己服務的公司排班方式有這些彈性!
最後,在現行的法令中,勞資會議紀錄是不用向主管機關備查的,但未來如果遇到勞資爭議或勞動檢查的時候,能提出相關證明,並說明公司召開會議的來龍去脈,相信也能更有利於公司主張自己的立場(前提是一切合法啦)。
參考連結:
勞動基準法第83條
https://goo.gl/vqPBbN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https://goo.gl/QBLJfe
勞資會議說明手冊
https://goo.gl/p1yULa
會議規範
https://goo.gl/GAwZ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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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以上的各個程序與規定,相信許多中小企業一定會覺得相當複雜與麻煩,而且因為在現行法令中,不召開勞資會議是不會有罰則的,因此大部分的單位根本不當作一回事,而主管機關更是沒有辦法針對會議的程序作實質審查,因此把一切勞動條件的細節交由勞資雙方協商的結果,我想很多當過員工的讀者們都應該了解吧!
無論如何,我們還是希望大家都能搞懂遊戲規則,也期待有朝一日所有的事業單位,都能落實勞資協商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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