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長達三天兩夜的逐條表決大戰,終於通過共113條的【國民法官法】
想知道你是哪種類型的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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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民法官互動式體驗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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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推國民法官?
應該要從「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有多遠說起,大部分人民不喜歡也不太願意進法院,若不得已進入法院,無不期盼獲得公平正義,但卻仍有司法判決結果出來與人民認知情感差距過大,而引發社會譁然,時有耳聞,因此造成人民長期對司法信賴度低落、不滿,且職業法官雖通過考試及受過司法專業訓練,但社會經驗上跟一般人民的社會經驗可能有差距,由人民擔任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一同審判,藉由國民多元觀點與專業法官的雙向交流,不僅能讓判決視角更全面,也能促進相互理解,進而讓全民願意信任、支持司法,使司法判決更符合人民期待。
各黨團立委都有推出其支持的版本,大致可以區分如下:
大陸法系參審制,通常賦予參與審判人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而人民的職責就與法官一樣,一同認定罪責與量刑,採用國家例如德國。
英美法系陪審制,逐案隨機選任出參與審判的人民,於案件審理程序結束後,被選出的人民即解除審判職務,人民和法官是彼此分工的,由人民專責獨立決定罪責,認定有罪時再交由法官專責量刑。採用國家例如英國、美國。
我國的「國民法官法」則是擷取參審制及陪審制各自的優點:
1. 國民法官逐案隨機抽選:在每個個案都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先隨機抽選大量候選國民法官到庭確認有無資格及能否全程參與後,再從中隨機抽選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和判決,因國民法官來自社會各界,能提供更多元的觀點於審判中。
2. 卷證不併送:就是俗稱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在起訴時只提出起訴書,不會一併將卷宗、證物送到法院。等到審判庭時,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們才第一次接觸到證物,讓證據調查重心集中在法庭上,也避免審判者因為提前看到證據資料,對案情產生先入為主的預斷,而無法客觀參與審判,立於對等立場討論。
3. 證據開示制度:就是在審判之前,檢察官必須先向辯護人揭露他手上的卷證資料,辯護人也要向檢察官揭露將來要聲請調查的證據,讓檢辯雙方可以藉此預作訴訟上的準備,確保雙方武器對等,而不會在開庭時措手不及,造成審判過程的不公平。
4. 證據調查當事人進行:證據的調查由檢辯雙方來主導進行,負責審判的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作為公正超然的第三方來聽取兩造主張,做出公正客觀的判斷。
5. 與專業法官同桌合審合判: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可以相互討論,交換意見,形成兼顧多元民意與法律專業的判決結果。
6. 全程參與事實認定與量刑:國民法官不但可以參與、共同認定有罪、無罪,還可以參與決定量刑要多重,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都能反映國民對於案件的意見及正當法律感情。
7. 可以直接或間接訊問當事人:國民法官可以直接或請專業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被告及被害人,不僅讓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的疑惑可以即時釐清,更能彰顯國民法官來自百工百業、多元背景,透過國民法官所提的問題,從各種角度釐清、分析案情,做出正確的裁判。
或許有人會問,為何民主進步黨在75年11月10日第一次全代會時,把陪審制放入行動綱領,現在卻又不支持陪審制呢?除了臺灣逐漸民主化、轉型正義已法制化下,時空背景早就不同外,民進黨作為目前的執政黨,在草擬法案時及決定政策方向時,必須謹慎衡酌國內的審判體系、司法教育系統以及人民觀感,否則很可能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為避免使我國上從司法實務,下至教學體系受到嚴重的傷害,如此重大的司法改革千萬不能躁進,必須按部就班、循序漸進地進行,且在施行六年後可以憑藉著成效評估報告,針對相關問題提出修正與討論,如此一來,才能在邁出改革的一步的同時,避免失足。在這次臨時會中,不論是何種版本,每種版本都有其角度及理由,我想沒有最好、最進步的制度,只有最因地制宜的制度,如何貼近我國現行社會的法律文化,並合乎民眾的期待與需求,就是最符合我國的制度,因此大家為此皆絞盡腦汁,希望得出最接我國地氣的版本。
司法權回歸人民
「主權在民」、「天賦人權」的觀點最早出自盧梭著作《社會契約論》中,盧梭是啟蒙運動時期重要的思想家。我國總統與立法委員各自代表行政權及立法權,均由我國人民透過投票選舉而出,換言之,行政權和立法權係人民主權意志的展現,而依照「國民法官法」,人民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等原則上都能成為國民法官,除非有其他法定不能被選任的事由,而案件適用範圍上,所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或「故意犯罪造成死亡」的刑事案件(除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案件之外),雖然不能一步到位,使更多案件類型納入規範內,但畢竟這是我國司法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每一步都必須走的謹慎小心,每一個案件都不允許有所閃失。
雖然亦有人擔心職業法官會帶來權威效應,然而絕大多數的法官,其實都相當克盡職責,何況現行《法官法》,已強化「法官監督淘汰機制」,以外部多元參與、程序保障周全、懲戒流程加速的方向,打造勇於負責的監督淘汰機制,對少數傷害司法公正性的不適任法官,有效加以課責。
我國司法改革並非一蹴可幾,而「國民法官法」是數十年制度推動的經驗累積,並在司改國是會議的共識基礎上,歷經各方意見的蒐集與民意的探詢,再經過立法院公聽會、委員會及協商等過程的溝通審議,採納容了不同制度的優點,是現階段最接我國地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我希望「國民法官法」在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前,應盡速完成法庭配置及相關人員之訓練,並補足模擬過程所遭遇之問題,尤其在各項法律用語及案情資訊的說明,都應例行白話文運動,使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說明,使國民法官更快融入工作,期待「國民法官法」能確實縮短「人民與司法信賴的距離」,落實司法改革。
卷證不併送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民法官法 三讀通過】
經過兩天多的表決,立法院在今天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未來人民將可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起認定事實、量刑,同時還有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起訴狀一本主義的運作將可避免法官先入為主受檢調影響,這個改變的影響不會小於國民法官。
司法改革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過去這段時間有陪審參審的爭論,讓社會大眾對不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有機會進一步了解,這是台灣司法很珍貴的一個過程。
這次法案通過並不是結束,接著依法施行6年後,司法院必須提出檢討報告,而司法改革的運動也將持續,台灣社會仍將繼續形塑最適合台灣的司法審判制度。
(圖片來源:蘋果新聞網)
卷證不併送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程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這是新制度的試行,讓冷門的委員會也吸引許多其他委員會的同仁來關心質詢。
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講了二十幾年,從最早的觀審,到陪審,採雙軌制,到最後採取國民法官的參審制。司法院確定捨棄陪審制的理由,擔心全部職業法官變成全部素人法官風險太高,而採用範圍也侷限在最低本刑在十年以上的案件,有受到許多人批評,然而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實驗的新制,包含
1,國民法官
2,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
3,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不做職權調查)
4,集中審理制度(連續接續開庭)
若在6年的實驗期成果良好,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就可大幅翻修,將這些制度納入,雖然改革速度慢一些,不會越改越糟而走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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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不併送 在 [爆卦] 恩恩案國賠判決全文- 看板Gossiping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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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國小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10號
原 告 林○明
原 告 詹○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房彥輝律師
張思瀚律師
陳又新律師
翁國彥律師
曾培琪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李清安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陳潤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大體將將民事訴訟程序分為3類,分別為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
序、小額訴訟程序,各該程序之程序保障密度均有不同,通常訴訟程序之程序保障最為周
密,簡易訴訟程序次之,小額訴訟程序再次之。
二、本件原告選擇以小額訴訟程序提起本件訴訟,而小額訴訟程序相較於一般通常訴訟程
序,就是追求程序簡便、迅速,民事訴訟法針對小額訴訟,有「證據調查簡化」、「判決
書簡化」、「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的特點(詳細條文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故本件判決之製作格式、程序進行方式,均予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略有不同,合
先說明。
三、又本件訴訟進行過程中,本院已經依原告的聲請,向如附表二所示的機關調閱如附表
二所示的資料,並進行調查、審理,原告雖另有請求本院向附表三所示的機關調取如附表
三所示的資料,然考量到原告就此部分主張的待證事實與本件主要判決重點「行為與損害
之發生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詳後述),難以認定有重要關聯,故應無調查必要。
四、復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聲請將本件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又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且近
宣判期日時,聲請再開辯論,然本院審酌原告的聲請理由,與本件主要判決重點「行為與
損害之發生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詳後述),難以認定有重要關聯,佐以本件已經進行相
當時間之書狀交換、審閱卷證、數次開庭,故仍應如期宣判為妥適。另綜觀民事訴訟法條
文及參酌最高法院28年渝抗字第173號民事裁判意旨,當事人對於前開事項均無聲請之權
,故本院也無庸就其聲請予以裁判。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主張:被告3機關轄下所屬如附表四「對象公務員」欄所示之公務人
員,渠等所為如附表四「公務員值得非難的行為」欄所示的行為(包含積極行為及怠於行
為),違反附表四「公務員左欄行為所違反的具體規定」欄所示的規定,顯然有故意或過
失,進而導致附表五編號1所示損害的發生(即被害人林○恩死亡),原告2人進而受有精神
痛苦。
㈡、本院於11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向原告確認其主張本件所生之損害是否為附
表五編號1所示損害,原告答稱:是等語,後原告於112年5月5日,具狀補充本件被告3機關
轄下所屬人員因前開行為而導致被害人林○恩受有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損害,即認為被
害人林○恩除了生命權受損外,健康權亦有受損,進而導致原告2人受有精神痛苦。
㈢、原告基於以上理由,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明、
詹○萱各1元。
二、國家賠償之要件:
㈠、本件原告所請求之國家賠償事件,在要件上須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
、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權利遭受損害者
,始得為之。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
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㈡、基此,本件國家賠償事件要成立,應「同時」具備法律所規定之要件,只要有一個要
件未能滿足,則本件的請求權就無法成立。又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時,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舉證證明已備前述國家賠償法之各構成要件,自不待言,即
本件原則上應該由原告提出證據去證明、建構法律所規定的國家賠償要件。
三、本件損害之發生,難認與被告機關所屬之公務人員行為或不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㈠、關於相當因果關係部分,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本件原告既然主張本件損害之發生,與被告機關所屬之公務人員行為或不行為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原則上就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
2、原告雖然於起訴狀主張本件存在證據偏在情事,而應該減低原告舉證責任或應由被告
負擔舉證責任等情,然原告僅泛稱被告身為政府機關,享有龐大公權力及資源,且證據也
偏在於被告一方等語(本院卷第28-30頁),卻未詳予說明就相當因果關係部分,有何種證
據(例如醫學檢體或檢驗資料)偏在於被告一方,也未說明原告取得用以證明相當因果關係
存在的證據有何困難,故本院認為原告就舉證責任之主張,無從逕予採信。
㈡、被告抗辯其機關所屬之公務人員行為或不行為間,與被害人林○恩的受損結果(詳如
附表五所載)間,無相當因果關係,並舉出以下證據內容為證(以下證據資料出處及較詳細
內容記載於附表六;關於發言者真實姓名,詳見卷內對照表):
1、發言者A稱:81分鐘的影響有多大,如果以這個病情來推測,其實提早時間來醫院,結
果可能差不多,因為我們看後來其他類似腦炎兒童病患反應的過程,很難救起來等語。
2、發言者B稱:如果他提早到醫院是否會存活,我們還是覺得沒辦法,因為腦炎的狀況很
多其實我們治療是輔助性、維生醫療部分,給一點類固醇和免疫球蛋白,沒有辦法保證這
種病情能救得回來,目前醫療沒有什麼藥物治療可以確認讓腦部好轉等語。
3、發言者C稱:這個病送到我們醫院來,結果應該也是一樣的,這個病人如果早了十幾分
鐘、二十幾分鐘,也不一定有辦法挽回等語。
4、發言者D稱:無法保證會治療好,不會說絕對沒有機會,但是很有可能沒什麼影響,急
性腦炎真的沒有辦法推測這個81分鐘能不能改善它的結果等語。
㈢、以上內容,均係監察院辦理被害人林○恩罹患新冠肺炎緊急處理情形案件時,於專家
諮詢會議中,各專家所為之發言,上開各專家均係兒童、加護醫學等專業醫事人員,且與
原告、被告均無明顯的利害關係,無刻意迴護、偏袒任何一方之必要,內容應可採信。而
從以上各專家所述的內容可以知道,縱使整個緊急救護流程(包含但不限於電話聯絡、派
遣救護車)都如原告預期般的順暢,而可使被害人林○恩提早送至具有能力收治被害人林
○恩的醫院,基於其病情狀況,仍難以避免被害人林○恩的受損結果的發生(包含死亡結
果及死亡前階段的健康權受損結果)。
㈣、本院審酌兩造雙方的主張、抗辯及所舉證據後,認為本件損害之發生,與被告機關所
屬之公務人員行為或不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乙節,仍難以認定為真實,佐以原告並沒有
針對本件被害人林○恩受損結果,提出相關的醫學資料或其他足以建立「相當因果關係」
存在的證據,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
,即本件損害之發生,與被告機關所屬之公務人員行為或不行為間,難以認定有相當因果
關係。
四、綜上所述,就本件損害賠償中關於「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此一要件既
然未能確立,則原告的請求即不成立,法院毋庸審酌其他要件,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又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主張或證據,既為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即無從
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就不複製了
小結:法官認定原告恩恩爸要負舉證責任
原告要證明 救護車晚來跟恩恩死亡要有相當因果關係
原告無法證明其因果關係 故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恩恩爸負擔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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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122.19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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