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家的建設願景被政商團體解構成分肥,當招標被簡化成發包,分贓圍事就是必然。也因此,台南的光電產業遭到黑道勢力和綠蟑螂圍噬,也就不是太令人驚奇之事。這和政府的宣傳標案大量流入綠營周邊文宣公司,以及高端疫苗受到不當的呵護,並無二致。說穿了,當執政者的信念蕩然,官員心中只有黨派之私,不再有國家體制與廓然大公精神,綠蟑螂橫行勢無可免。>
蔡政府近年大推綠能,台南坐擁諸多重大開發案,成為全國最大光電熱區。由於開發利益龐大,除了企業建商爭逐大餅,各路黑道人物也前往插旗,或插手轉包圍標,或以環保之名結合地方人士強索回饋金。利益團體和派系黑道角力並非新鮮事,但發生在時尚光鮮的光電產業身上,可見民進黨執政並未使台灣的政經架構耳目一新,反而使新產業捲入惡性漩渦。「綠蟑螂」一詞之出現,即說明一切。
黑道與光電,不能不說是一個突兀的組合;再加上「綠蟑螂」,就更詭異了。這反射的正是台灣政經結構的現實:國民黨時代有過「黑金」政治,如今出現「綠黑金」也只是剛好而已,民主政治換湯沒換藥。深一層看,光電產業之所以招惹黑道及地方勢力覬覦,並不僅是利益龐大使然;而是整個政府的運作缺乏平衡而完整的法制配套,使得「發展綠能」的願景只剩下東切西割的占地及發包操作,更屢屢傳出當地居民利益遭到侵害的事件。
所謂「綠蟑螂」,其實是一語雙關:一層是指假藉「環境保護」為名,以仲裁者的身分協助索討回饋金的特定人士;另一層,則是指打著民進黨旗號,在不同利益圈穿梭牟利的人。這種現象,近年並不罕見。在蔡政府任內,不論是如火如荼推動的風電及光電建設,以及八年八千八百億的前瞻建設計畫,都是金額驚人而鮮少受到有效監督的國政建設。當這些肥沃而甜美的大餅,被切割成一個個工程往下招標發包時,必然引來各種蠅蟲群聚爭食;只要主其事者手稍一偏,利益會落入誰的囊袋之中,幾乎是可以預料的事。
聯合報社論/當信念蕩然,綠蟑螂何止寄生光電產業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5667728
反射利益受侵害者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什麼是爭點?》
本篇有點長,但是同學行政法(或其他法科)的分數想要突破,一定要耐心看完。
準備考試就像開早餐店一樣,事前除了要熟悉每種食材、知道每種三明治的搭配方式等等這些最基礎的事情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客人想吃什麼?客人點了什麼餐點?套用在考試上面,就是我們必須在考試前將各種理論、法條、學說與實務爭議等等內容給理解清楚,並且也要知道什麼樣子的題型就是在考什麼樣子的組合,萬變不離其宗,再怎麼困難的問題都是由最基本的概念所組成的。
但是,就像早餐店需要知道客人想要吃什麼一樣,考試上最最最重要的就是知道出題老師想要考什麼,也就是我們必須知道老師是想考什麼爭點,來設想這道題目,因為出題老師並不是先想一個故事,再來埋設每一個他想要考的概念,這樣太沒效率;出題老師一定是先設想出爭點,再把這些爭點給組合,然後套入一定的故事、情節,來出成一道題目。所以如果考生在答題時,如果沒有針對老師的爭點回答,就像一個手藝高超的早餐店老闆,但客人點肉鬆蛋餅,卻做給他一個鮪魚三明治一樣,就算再好吃客人還是不爽啊。同理可證,出題老師如果看到學生沒有針對他的爭點回答,自然也就不會給分數,不管你寫得再多、再好也一樣。
隨便舉一個題目為例:
某A到B民營汽車修護廠驗車(B是受交通部監理站之委託驗車的),B認為A的車煞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為不合格,A不服氣,提起訴願,訴願受理機關則是認為A的車有未經許可擅自改底盤,故以訴願無理由駁回A的訴願,A還是很不服,所以提起行政訴訟,問:A應該以哪個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
當同學看到題目,第一件事就是先看題目的問句是什麼,看完出題老師想問什麼之後,再回去邊看題目邊找線索。題目問,哪個機關要做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所以這題絕對不是單純的在考你背法條跟法條操作,在法條操作之外,一定還有爭議需要論述,最後進行事實的涵攝後,才會得到分數。
之前聽到有同學的答案大概是這樣:B是受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所以B的判定是行政處分,A提起訴願後沒有獲得救濟,所以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A應以B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寫沒有不對!
ButButBut,我們再來看一次題目敘述,題目說:B認為剎車系統有問題,所以判定不合格,但訴願受理機關卻做出不一樣的認定,訴願受理機關認為車子有改裝底盤,所以訴願無理由駁回。這邊就是本題關鍵,出題老師如果要考單純的行政訴訟法第25條,那老師絕對沒有必要設計B跟訴願受理機關做不同認定的環節,老師只要單純敘述訴願受理機關認A的訴願無理由駁回就好。所以我們這時候就要反射性地想到,題目的每一個字都是精心設計過的,出題老師在這邊絕對還有爭點想考,那是什麼呢?
就是我常提到的: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從字面上來看,我們會發現:「咦,這邊訴願受理機關好像變更原處分的理由欸,因為他把原本的因為煞車系統而判定不合格變成了因為擅自改裝底盤而判定不合格,那是不是就有這款的適用?」而這個就是本題爭點所在!同學們千萬要記得,當你在題目的敘述中,看到覺得很奇怪的地方,那邊就一定是本題的重點,千萬得大書特書,因為如果不覺得奇怪,沒有爭議地單純操作法條的話,出題老師要考這個幹嘛?大家要記得,我們目前考試都是爭點取向,如果一個條文、一個事實很明確沒有爭議,那麼絕對沒有考出來的必要。
所以回過頭來,我們來看這個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是該如何操作呢?先看看實務見解是怎麼說的: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2款之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訴願撤銷原處分時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者,係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而受損害之人,此通常係指授益處分成為訴願對象(由授益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提起),經訴願決定撤銷該授益處分,授益處分之相對人因該授益處分受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損害而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至如訴願對象為侵益處分,訴願決定撤銷侵益處分係對侵益處分相對人有利,侵益處分相對人不可能因該撤銷處分之訴願決定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此種情形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所指情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7號行政裁定參照。
題外話一下,同學記得,實務見解一定要多看,法院精煉使用文字的方式、用詞也要多加學習,這些都是法律人的「行話」,如果用字遣詞可以像這樣子,那麼出題老師也會覺得你是內行人喔,自然分數就會往上加,而不是往下扣。
上面法院說的是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只限定在:訴願決定影響了提起「訴願以外的人」(第三人)的法律上權利或利益時,該提起訴願以外的人才能依本條以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理由是,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願機關所為變更、撤銷原處分之訴願決定,應不致較原處分更為不利,解釋上原處分相對人不致因此訴願決定而受侵害,故於現行法制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情形,應係指因訴願決定而第一次權利受侵害之第三人。
回到本題,本題就是要討論,A到底要找B還是要找訴願管轄機關當被告,也就是要解釋本題到底有沒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之適用,結論當然是沒有,所以還是回到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及25條,以B為被告,雖然結論一樣,但是重點在「整個討論過程要呈現出來」,因為這就是本題的爭點所在。
所以同學可以發現,有沒有找到爭點並完整論述,對答題篇幅與重點會有極大差異,上面那題目,如果同學沒寫到爭點,那麼其實題目五行就寫完了,當然分數也不會太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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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3
📝主觀公權力📝(人民是否有「訴權」?)
🔎討論步驟🔎
⭕️(一)法律是否明定?
1.法律明定的公權利(訴願§1、§4)
2.經由法律解釋而來的公權利
(1)裁量行政(原則:X,例外:裁量收縮至零)
(2)羈束行政(O)
⭕️(二)作為義務(羈束行政、裁量收縮至零)
⭕️(三)法規目的
1.公益:反射利益(X)
2.公益兼私益:保護規範理論(O)
⭕️(四)是否為法規效力所及(是、否)
🔎保護規範理論(J469)主要內容🔎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實務案例分析📚
(一)承認主觀公權力之案例
環評審查會對應實施環境影評估之開發行為,所作之無須進行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開發行為之當地居民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對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提起撤銷訴訟即具原告適格。(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判字第 1601 號判決)。
(二)否認主觀公權力之案例
🔸1.動物保護法關於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動物,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動物沒入之規定,其所欲保護者乃為不特定之公眾,而非特定之人,該條文顯為公眾利益而設,難謂被害人就該法律規定具有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本件縱使因飼主蔣雲秀違反上開第七條之規定,被上訴人將其所飼養之大灰狗沒入,上訴人從此可免於再遭該犬之侵害,亦屬被上訴人沒入該犬後上訴人所受之反射利益(事實上利益)而已。(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242號判決)
🔸2.從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純係為公共利益而為規定,並未賦予人民申請行政機關作成拆除他人違章建築之行政處分之權利。(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550號裁定)
🔸3.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係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依法對私人財產賦予限制之關係,至於一般不特定民眾利用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通行,僅係其反射利益(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80號行政裁定)
🔸4.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各該機械或設備不論檢查合格或不合格,不可能導出兼具保障勞工及雇主以外第三人利益之意旨。從而對雇主以外承攬建造之第三人而言,僅存有減少或喪失承攬報酬之「反射利益」而已。(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641號判決)
📖題型觀摩📖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於臺北市居民A住所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A 不服該標線之設置,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該行政庭將該標線之設置撤銷。問: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107行政執行官)
📌解題關鍵
劃設紅線之性質、判斷A有無「訴權」(保護規範理論之應用)、行政機關判斷餘地。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主觀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