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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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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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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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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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司法事務官是什麼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親權路迢迢】開庭通知
9月13日我們收到了開庭通知
10月1日將會去開庭
我們的心情都是:緊張
🙀喵爸:
很緊張,但也沒有辦法一直很緊張,因為這樣子會很累
會擔心應答的問題
有疑問的是,一樣在高雄,為什麼另一家直接駁回?司法事務官是在幫我們?或在什麼?
因為也不知道怎麼想,也只好先不想
今天律師跟我們約時間討論,讓我有比較安心,感覺比較有心理準備吧!
🐻圍爸:
雖然知道是不會贏的訴訟,但看了律師團的論點,還是會覺得這個世界仍有希望
看到開庭通知的當下,馬上請了假,排除萬難也得去
雖然知道我的角色比較像配角
之所以出席,是因為我是肉肉的法定代理人
剛開始會緊張,是不知道會被問什麼,如果是要問老早被社工問300次的問題,就還無所謂了
願所有祝福我們的人,幫我們集氣嚕~ 拜託!
願上天為我們指路~
願我們有智慧的心能判斷如何合作、回應,及照顧我們浮動的心
#同志收養家庭 #親權成雙
司法事務官是什麼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親權路迢迢】法理何在?法院無理?
最近法院駁回了好友家「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
真是令人難過又生氣,雖然是意料中的事,法院竟然用「就算沒讓你收養,你也會視如己出」來當駁回的理由?!
法院認為當事人知道目前748施行法只規定收養親生子女,所以認為不合法~
問題是:748施行法第20條也沒有規定「不能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呀!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既不合過去的「習慣」,也有違「法理」
高雄少家法院認為,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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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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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但是,「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哪裡有違反法律規定?又沒違法,也沒禁止呀?
是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吧?真的覺得這個司法事務官的腦袋不好使.....
回到「收養」這件事,規範「收養」的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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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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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直接說了,民事事件,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依「習慣」,或是「法理」
好呀,我就來談過去的習慣/規定是什麼?
夫妻/異性配偶收養,應該要共同收養!這是長久以來的規定,那也該讓我們同志配偶可以共同收養呀!
為什麼一般大眾會以為:我們同志可以結婚了,也就可以共同收養了?因為這就是我們的文化、習慣就是如此
夫妻一方要收養另一方的子女,是可以的!也沒有區分子女是「親生的」還是「無血緣收養的」!
為什麼要差別對待?同性配偶收養另一方子女時,就還要特別區分是「親生的」可以收養,「無血緣子女」就不能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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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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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配偶收養老公/老婆的小孩,不用管是親生的還是無血緣收養的,都可以收養!
同性配偶收養老公/老婆的小孩,親生的才可以收養,無血緣的不可以收養?
我只要爸媽是異性戀,我可以單親,也可以有雙親
我只要家長是同性配偶,如果我是爸爸或媽媽親生的,我可以單親或是雙親,但我不是爸爸或媽媽親生的,我就只能單親?!不能有雙親?!
高雄少家法院根本就是帶頭歧視「同志收養家庭」!枉顧兒童最要利益!
這是什麼道理?
既不合習慣,也不講法理!
(累,明天再來聊,我們家的法院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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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 #同志家庭 都能早日 #生養平權 #婚生推定 不用再跑法院收養配偶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