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路迢迢】法理何在?法院無理?
最近法院駁回了好友家「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
真是令人難過又生氣,雖然是意料中的事,法院竟然用「就算沒讓你收養,你也會視如己出」來當駁回的理由?!
法院認為當事人知道目前748施行法只規定收養親生子女,所以認為不合法~
問題是:748施行法第20條也沒有規定「不能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呀!
我認為法院的判決,既不合過去的「習慣」,也有違「法理」
高雄少家法院認為,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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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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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但是,「收養配偶無血緣子女」哪裡有違反法律規定?又沒違法,也沒禁止呀?
是目前法律沒有規定吧?真的覺得這個司法事務官的腦袋不好使.....
回到「收養」這件事,規範「收養」的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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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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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直接說了,民事事件,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依「習慣」,或是「法理」
好呀,我就來談過去的習慣/規定是什麼?
夫妻/異性配偶收養,應該要共同收養!這是長久以來的規定,那也該讓我們同志配偶可以共同收養呀!
為什麼一般大眾會以為:我們同志可以結婚了,也就可以共同收養了?因為這就是我們的文化、習慣就是如此
夫妻一方要收養另一方的子女,是可以的!也沒有區分子女是「親生的」還是「無血緣收養的」!
為什麼要差別對待?同性配偶收養另一方子女時,就還要特別區分是「親生的」可以收養,「無血緣子女」就不能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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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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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配偶收養老公/老婆的小孩,不用管是親生的還是無血緣收養的,都可以收養!
同性配偶收養老公/老婆的小孩,親生的才可以收養,無血緣的不可以收養?
我只要爸媽是異性戀,我可以單親,也可以有雙親
我只要家長是同性配偶,如果我是爸爸或媽媽親生的,我可以單親或是雙親,但我不是爸爸或媽媽親生的,我就只能單親?!不能有雙親?!
高雄少家法院根本就是帶頭歧視「同志收養家庭」!枉顧兒童最要利益!
這是什麼道理?
既不合習慣,也不講法理!
(累,明天再來聊,我們家的法院新進度)
#同志收養家庭 #親權成雙
#兒童最佳利益 #生養平權
#性傾向平權 #收養自由
#實質雙親 #被迫單親 #正義何在
願 #同志家庭 都能早日 #生養平權 #婚生推定 不用再跑法院收養配偶子女~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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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日,同志收養家庭訴訟,第一組家庭一審裁定駁回
我們仍在努力~
希望大家繼續為 #同志收養家庭 能獲得 #兒童最佳利益 #生養平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一起努力!
也希望 #同志家庭 也都能早日 #生育平權 #婚生推定 不用再收養配偶親生子女~
#千讚 #破千 #是爸爸也是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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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什麼是婚生推定?
希望可以讓同志人工生殖家庭,不用經過同性配偶收養的程序,也能讓同志爸爸、媽媽們能適用婚生推定呀!
免除親權與育兒的空窗期~!
婚生推定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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