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了幾天
這才有機會簡單分享一下我的人生壯遊🤣 (是誇張了)
幾個月前,好友突然捎來訊息
意思就是她人品大爆發
居然抽中了the wave門票、問我有沒有興趣一起飛Las Vegas
嗯~~膚淺愚婦如我
聽到《活動叫做the wave》+《機場在Vegas》
我合理腦補為———春天吶喊基款ㄟ董ㄘˉ董ㄘˉ電音派對
馬上點頭稱好!絕對加入
回家跟先省報備之後,他立馬噴了我半天「妳平常不愛戶外運動是去辛酸還是傻了還是想死?」
難道~~~~勁歌熱舞有這麼嚴重嗎(吶喊)
結果真的是我腦殘
The wave 真正的官方名稱是Coyote buttes north,具有得天獨厚侏羅紀時期留下的Navajo砂岩,在風化和水力交互侵蝕下呈現夢幻的波浪條紋,所以又俗稱為波浪谷
算是和羚羊谷齊名的世界奇觀
The wave位置美國亞利桑那州和猶他州的邊境,由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 BLM)管理
為了保護這塊遺跡不被人為破壞
每天只限制20人能進入參觀(其中10個名額必須4個月前上網申請抽籤,另外10個名額則是現場抽籤進入)
也就是說,這根本是個拼人品的行程
不是有錢就能前往的人間仙境啊!(遑論入谷前後至少需時4-6小時的步行路程)
我們星期五從西雅圖飛往LAS
直接租車、開三小時抵達距離the wave最近的城鎮Kanab(抽籤的旅客服務中心也在此地)
這個晚上我們吃點零食、泡麵果腹、早早就上床休息了(真相是,我們先吃了海南雞飯、功夫茶又買了炸雞、一路中吃喝沒停過)
星期六一大早,我們聘雇的tour guide就來旅館接我們。其實官方提供了一份極為清楚詳細的圖文對照地圖,當然其中不乏各種警語(諸如你遇難也要很久才有人來救)(建議趕快簽好生前契約)(我亂講的),但說真的每張照片都是黃黃的沙丘,全區不設任何路標、手機也幾乎沒有收訊,我們六個成員都不屬於登山悍將,一開始就決定另外聘請導遊帶著我們走,除了少走許多冤枉路之外,確實也比較安心至少能活著回到終點🤣 事後覺得這是這輩子最正確的決定之一,因為拿了地圖到現場,還是一整個霧煞煞每個山丘都長得好像啊!
上車後,除了正常道路一小時車程外,大概越野路又另外衝了半小時(這也是為什麼官方手冊建議大家使用四輪驅動的汽車前往)。抵達時有暈車症狀的小伙伴都已經面色慘白😱😱😱我們停好車、使用一下公廁、拍幾張照片就開始步行前往目的地。
波浪谷本身佔地面積並不大,但必須穿越大量紅土岩石與沙地才能到達,中間加上休息喝水的時間大概整體也花了3-3.5小時才抵達。原本以為攀爬各種大石才是最吃力的,錯!!沙地才是我們的致命傷啊⋯⋯走一步退半步、每一步都得從沙坑中拔出後腳才能繼續往前,加上荒漠高溫的曝曬,我們真正是體會絕處逢生的感覺。反而有幾處攀爬岩石,看似陡峭,但只要手腳著力點正確,稍微努力點還是能爬上制高點(我老!需要多喘兩口氣)。儘管沒有山波起伏之處我們也走得戰戰兢兢,因為平坦的地面仍然滿滿的坑洞與傾斜、一不小心就會扭傷。(路途中還看見了三趾恐龍足跡、攝影師天堂的岩石區,這些都只能遠觀不能碰觸)
我們最終來到波浪谷本人
那震撼的確筆墨難以形容
愚婦如我更是震懾在這大自然的巧奪天工中而無法自拔
每張照片都像是Microsoft 電腦開機畫面或螢幕保護程式般唯美(抱歉找不出更精準的形容)
我們在這邊瘋狂捕捉美景照
反正這輩子大概沒有體力再來一次
登愣~~~耗盡體力後得知還有一半的路程才能回到起點
全部人臉上都堆滿「絕望」二字
但還是得硬著頭皮走完🤣
這時因為高海拔的症狀,大家四肢開始浮腫、笑容沒了、也幾乎不停下拍照,這時導遊大哥為了振奮人心,特地請我們加油、告知大概只剩2 miles不到。我其實沒概念那要走多久,但已經轉頭跟旁邊的女友說「他膽敢告訴我還要走一個小時我就打爆他的頭」女友悠悠的告訴我「嗯⋯⋯⋯大概90分鐘吧」😱😱😱 真心要挑戰我的意志力⋯⋯我人生走馬燈在眼前跑了一圈啊
最後,看到停車場的瞬間
我真心感謝上帝讓我活著回來(是有沒有那麼誇張)
=============================
至此,雖然還是覺得自己孤陋寡聞蠢到以為是電音趴、但真心感謝好友把這樣珍貴的機會與我分享❤️
這趟旅程真的要做些什麼準備,應該有幾樣是我個人這種登山菜鳥覺得很有幫助的
✅ 水!水!水!建議至少2加侖的水。我平常水喝得少、又怕在山上得光天化日之下撇尿,所以只帶了1加侖,回程就喝光了還跟同行的朋友討。
✅ 輕便的背包。這路程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但有許多高低起伏、沙地、大石需要攀爬,多一分重量就是多一分負擔。我在Amazon買了登山用的駱駝背包,故名思義背包裡面內建水袋與吸管,除了減少水壺的重量與體積之外、長吸管可以讓我邊走邊喝防止脫水、不用拿下背包、開關與拿放水壺而拖累團體速度。想當初我還嫌它醜!沒想到真是救了我半條命。
✅ 登山鞋。漂亮的、名牌的、好看的球鞋拜託你們通通給我留在家!!登山鞋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真不是開玩笑的,好穿好走、輕、防沙、重點是抓地力強、在凹凸不平的地形甚至攀爬岩石都很穩!(別忘了提前break in多穿多走、讓鞋子適腳型,不然第一次穿新鞋爬山很冒險啊)
✅ 防曬。除了定時全身補擦防曬油之外,物理防曬比想像中還重要。沙漠型氣候機乎全程無遮蔽物,再熱也要全身包緊緊。我買了Uniqlo 防曬外套、太陽眼鏡、像阿珠媽的大傘帽(一定要蓋住耳朵與脖子後面),雖然整體造型就是大媽!但最後沒曬黑沒曬傷
✅ 急救包、面紙濕巾、乾糧這些大家可以分配著打包。不瞞各位說我們的團體還有人打包禮服🤣🤣
報告完畢!希望大家有機會一定要來抽籤試試手氣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在11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正視市民對領展的不滿,最終獲得通過。領展以「賺到盡」模式經營,完全不顧其社會責任,除了拆售停車場,把部分街市管理服務外判,造成承包商壟斷經營的情況外,還大幅增加旗下商鋪租金,逼走小商戶,引入大量連鎖店,令物價大幅飆升,罔顧升斗市民的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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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友們,大家有什麼看法?
明天計程車司機會發起包圍行政院活動
藉此抗議交通部門未解決Uber問題
目前Uber依租賃契約提供司機方式
來與計程車司機競爭搶市場
造成計程車業諾大的衝擊
到目前為止交通部仍未有任何根治方法
先說清楚
我個人喜好按照法律法規走
除非某一方為弱勢族群
搭上不合理的法律或法規規定
例如重機或機車
在我看來
計程車在台灣並非弱勢
也不是什麼省油的燈
時時鬧上新聞版面
而起因和過程都令人搖頭
作出的舉動都是最原始的野蠻行徑
完全不會考慮到後續如何收拾
也不會顧慮別人的感受
只要能釋放當下的情緒
不論怎麼作都是對的
若換位思考
提升自我素質
強化行車安全
學會禮讓和遵守交通規則
Uber還會有什麼優勢嗎
在本專頁裡
曾每個月發佈推薦計程車司機活動
將近一年的時間
完全沒有人推薦
計程車司機們有想過什麼原因嗎
若我改為推薦Uber活動
又會變成什麼情況?
為何人人都發起拒搭計程車活動
難道你們沒有自覺嗎
在目前大多數的駕駛觀念裡
小黃=違規=交通毒瘤
難道司機不知道嗎
還是你們也放棄爭論了?
不是Uber就比較香比較乾淨
但你們有沒有想過
當初除了價錢優勢
Uber是怎麼崛起的?
Uber的體制能作好
難道計程車司機不能嗎
能執業上路載客
相信你們都是成年人
該怎麼作我相信你們一定都懂
只是不願意作
若都只採取比較偏激的方式
一直遭受唾棄也只是不變的過程
永遠不會成為過去
我可以很肯定的跟計程車司機們說
即使在台灣Uber完全消失
搭乘計程車的人數上升幅度還是有限
因為拒搭計程車的怨念
已經升級到厭惡的層級
有任何取代計程車的方式
我們一定優先考量
而不是選擇交通毒瘤讓自己過意不去
以下為新聞全文:
「叫車軟體Uber和租賃車業者合作後,因經營樣態和小黃計程車模式相當接近,導致計程車業者抗議生計遭到Uber侵害,不過交通部卻遲遲無法祭出有效方式規範。計程車業者不滿情緒積怨已久,預計將在本月31下午3點,號召3千餘輛小黃,繞駛行政院表達不滿。
交通部昨午和計程車業者座談,擬祭出補助油資、中午用餐時間路邊停車免費等方案來補貼,不過業者認為交通部此舉搞錯方向,應優先解決Uber問題。台灣全民計程車司機協會秘書長沈新發透露,這個案子已討論很久,但現在一拖再拖,1月31日下午3時到5時,將發動至少3千輛計程車,繞行行政院周圍示威。
交通部長林佳龍日前喊出正在研擬照顧計程車業者的方案。據悉,交通部有意補助計程車油資、中午用餐時間路邊停車免費等方案,不過計程車業者認為還是應該優先解決Uber問題。沈新發表示,Uber已經在台營運這麼多年,但經營型態違法卻一直未解決,過去跟公路總局、交通部溝通多次,卻因為部長更換,原本要修的法又遭到延宕。
根據《公路法》第34條中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其中營業汽車又依營運內容分類,計程車客運業是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小客車租賃業則是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不過《公路法》第79條授權訂定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又另規定,「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出租於外籍旅客者,並由熟諳外國語言之優良駕駛人代為駕駛」造成小客車租賃業除了可把車輛租給他人自行使用外,也可幫租車人代雇駕駛提供運送服務。
由於法規問題,導致Uber現行和租賃車業者合作營運時,民眾可透過手機APP在短時間內就預約到車輛,且有司機代駕,租車時間也較短,不像以往租賃車業出租汽車時,通常不會附帶駕駛,且須提前預約,租車時間也較長;計程車業者認為,現行Uber和租賃車業者合作的經營樣態,已屬計程車客運業的營運範疇。
公路總局日前擬修法,限制Uber不得路邊攬客、租用車程須高於一小時等,不過目前相關規範遲未公告。交通部表示,有關計程車業界關心與小客車租賃業之分業管理,交通部將朝與計程車業界溝通討論維持兩業公平營運秩序方向加速辦理;民眾搭乘計程車關心的安全及服務品質提升問題,計程車業界與本部均有共識應持續提升精進,未來在提升計程車服務品質及競爭力措施之相關資源挹注,將加強促進良好服務品質提升機制之連結。」
和運租車契約 在 林建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學者觀點-區塊鏈技術方興未艾
2018年04月17日 04:10 工商時報 林建甫
近日比特幣又曾跌到7000美元以下。近年來加密貨幣的暴漲暴跌成為眾矢之的,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口徑一致嚴加看管。但其背後的技術區塊鏈不僅沒受到相應的限制,反而得到更多的支持及讚許,前景不亞於人工智慧(AI)、物聯網(IoT)等技術。
為何各界對於區塊鏈評價如此之高?以比特幣為例子,與傳統透過平台交易的思維不同,區塊鏈有很多的節點(nodes),每一個節點在相同時間都有擁有相同的帳本資訊,因此不需要一個平台做為交易中心或媒介。當要交易時,交易人向所有節點宣告交易內容,透過「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公開金鑰加密」(Public key encryption)及「工作量證明」(Proof of Work, PoW)進行認可。一旦交易被認可,將在原有資料下面新增一個區塊,而所有區塊串連起來就是區塊鏈,也是每個節點同時擁有所有的帳本資訊。因為相互串連的各個區塊都是相關的,因此駭客想要竄改資料,就要整個區塊鏈全部改寫,那是不可能,因此這種不能竄改,不可逆的特性對資料的安全性有莫大的保障。
再者,「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的運作更讓區塊鏈如虎添翼。當議定的條件滿足時,系統會自動往前走,例如支付、移轉貨幣或其他資產。例如,智慧合約會在貨品運送完成後,不再需要其他驗證手續,立刻把貨款支付給供應商。在串流影音平台中,創作者可以跳過經紀人或製作公司,在影音內容播放的當下,馬上收到按比例分配的報酬。因此這類自動執行合約的方式,在數位權利管理、創投募資、銀行業務、樂透彩券、租屋、租車、保險等領域已經大放異彩。
另外,區塊鏈在醫療領域也已經開始廣泛的應用。過去大多數個人醫療紀錄掌握在醫院手上。現在可將醫療紀錄儲存於區塊鏈中,一方面資料真正的掌握者是患者自己,另一方面區塊鏈技術也有助於保護患者隱私。尤其是醫療生態圈架構在區塊鏈及智慧合約上,影響個人保健及保險體系,例如使用醫療行動裝置紀錄、上健身房運動就從(健康)保險退費,與醫院及健康中心連線,對特定運動用品、健康食物、藥局等購買的折扣,整個串連起來就形成現代的醫療生態圈。
最近還有一國際轟動的應用是新加坡新創易電樂(Electrify)公司,以區塊鏈加上智慧合約技術為基礎,建立價格公開透明的零售電力資訊平台。用電戶可經由該平台比較各家小型電力生產者的價格,再以電子支付、虛擬貨幣購買電力。而同時易電樂也建立協同(Synergy)平台,提供住宅能源供應者、小型企業和太陽能、風力發電等綠能廠商能源交易P2P平台。易電樂表示這樣的設計(區塊鏈、智慧合約、加密貨幣的模式)大約比傳統電力零售廠商少了30%的成本,包括中間商費用、買賣雙方溝通成本及信用風險、交易驗證、契約執行、財務結算等花費。
然而,針對區塊鏈規模化也產生的越多人使用、交易量越大,交易速度會更慢、手續費更高的大問題,目前正在尋求突破。例如:以發展物聯網貨幣為旨的加密貨幣IOTA,該研發團隊放棄「鏈」,採行有向無環圖(DAG;Directed Acyclic Graph)、非線性的去中心化網路的技術,姑且譯作「纏結」(Tangle)來存放交易資訊。同時「纏結」簡化交易驗證程序,加上不需支付交易手續費誘因,讓「纏結」幾乎可以即時完成每筆交易。其特性更是符合小額支付系統的需求,成功讓區塊鏈技術往前邁進一大步。
綜合上述,當前正是區塊鏈技術突飛猛進的年代,正是我們切入的最好時機。除了發展區塊鏈,思考區塊鏈在各個領域的發展也是很好的方向。當前台灣經濟陷入瓶頸,電子支付發展已經相對落後。但台灣有很強的軟實力,只要努力去做,我們可以後發先至。抓住趨勢,台灣可以在財務科技執世界的牛耳。
(工商時報)
和運租車契約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我在11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正視市民對領展的不滿,最終獲得通過。領展以「賺到盡」模式經營,完全不顧其社會責任,除了拆售停車場,把部分街市管理服務外判,造成承包商壟斷經營的情況外,還大幅增加旗下商鋪租金,逼走小商戶,引入大量連鎖店,令物價大幅飆升,罔顧升斗市民的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我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領展是否違反《競爭條例》,並考慮在各區合適的地點設立臨時墟市和增建綜合市政大樓,令基層市民有更多選擇。政府亦應該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發展模式,改善地區設施的供求和管理。政府表示會積極與區議會合作於合適地點設立墟市,並在情況許可下加強公眾街市設施,包括興建新街市。
我並不贊成回購領展,這樣必然會推高領展股價,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即使回購成功,政府亦會面對長遠的管理問題,回購並不是解決問題的靈丹妙藥。
以下為我的發言:
近年,社會各界對領展的營商手法感到極其不滿,不少人批評領展純粹以商業模式管理轄下街市和商場,包括大幅增加街市商舖租金,扼殺小商戶的生存空間、拆售停車場、將月租車位改為浮動車位,以及將管理服務外判等,完全是要「賺到盡」,只顧賺取最大的利潤回報,向股東交代,卻忽略基層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令市民生活百上加斤,完全忘記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作為議員提出首個議案,我希望就我在選舉期間,親耳聽到的意見、親眼見到問題,帶入議會,表達我的關注。
主席,新民黨過去一直關注,並積極跟進領展的問題。我同新民黨都認為,領展問題表面上是涉及市政、民生的問題,但市政服務的提供及管理,直接受地區行政影響,所以市民對領展的不滿,其實同地區行政管理出現問題有關,政府有必要一併處理。
今日我提出“力促市場健康競爭,制衡領展獨大局面”的議案,希望可以爭取各位議員的支持,促請競爭事務委員會就領展的經營或個別市政服務的提供展開研究,甚至全面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同時希望政府正視各區社區設施和服務不足、商品和零售店舖選擇不多,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問題,透過推出短期措施,包括設立臨時墟市,為居民提供領展街市和商場以外的選擇,以及推出以地區為本的先導計劃,在有需要地區興建公營街市,並邀請社企參與營運;長遠則應研究在各區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以及改善和提升現有市政大廈的設施,為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切合居民需要的社區設施;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行政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市民的生活水平。
主席,領展擁有獨特的背景和使命,服務逾70萬戶公屋居民,在不少市民眼中,領展並非一般的商業機構。現時領展的問題,主要是政府政策出現了問題。房委會在2005年以具極爭議的條件把其大量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當時的領匯,即現在的領展,但出售契約不夠嚴謹,房委會和領匯的買賣契約附設限制性契諾。一般而言,商場鋪位和停車場設施不得分拆出售。不過,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沒有持有任何物業權益,商場鋪位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無效;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賣出任何住宅單位,停車場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則無效,即是容許領展將整棟物業出售,停車場則可「拆骨」出售,根本未能有效約束領展承擔和履行其社會責任。由於現時不少公共屋邨只有領展旗下的街市商舖,缺乏競爭,所以領展大幅加租的情況令人非常關注。以將軍澳厚德街市為例,在大半年前,有超過10間商舖相繼結業,據了解,主要因為領展大幅加租,最高達30%,令到不少商戶無法繼續經營,亦令區內居民在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挨貴餸」。
此外,領展將街市商場的管理服務外判,亦製造了不少問題。今年2月,青衣長發街市商戶因反對領展將街市外判予承辦商建華,決定罷市7日,而建華在3月接管街市後,曾經參與罷市的商戶則全體不獲續租。外判商以垂直整合方式經營,讓旗下街市商舖營運更具經濟效益,原本是無可厚非,但不少人批評,領展與外判商之間的角色重疊,對於外判商旗下商舖無牌經營視若無睹,更縱容外判商藉加租及操縱街市零售價格等手段,迫走小商戶。我必須強調,「外判管理」不代表「外判責任」,領展在這方面是責無旁貸,希望領展加強對外判商的監管,保障市民的合理權益。
領展上市至今已多次出售資產,涉及多個商場和停車場,有居民表示,有拆售車位的售價高達90萬元,相信拆售車位為領展帶來非常可觀的利潤。不過我想問領展,在出售資產的同時,有否顧及居民和小商戶的權益和需要呢?今年4月,領展將大埔運頭塘商場出售,新業主接手後隨即發律師信要求商場內6間小店要在半年後離場。據報道,運頭塘商場租戶與領展及新業主簽訂的租約,其中一項條款列明,只要業主決定出售、重建、翻新物業等,只需給予租客不少於6個月通知,便可終止合約。合約條款如此不平等,難怪連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都要企出來,伸張正義,簽名支持運頭塘商場的小商戶。
主席,近年不少商舖不敵領展大幅加租而結業。根據政府和領展在今年年中公布的數據,港島、九龍和新界區私人零售業樓宇的平均租金都有明顯跌幅,其中九龍區的跌幅最大,高達30%,但領展旗下物業租金卻不跌反升,部分物業租金升幅更超過10%。不少人質疑,領展仍然可以在逆市中大幅加租,是否因為領展壟斷了街市商舖的供應?所以,我同不少市民都希望,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夠就領展的商舖營運進行研究,尤其是街市方面,探討如何可以促進競爭,並向領展提出相關建議,讓市民能夠享有更佳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以及更多樣的選擇;有需要時,應主動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中的「第二行為守則」,即《條例》第21條指,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不得濫用有關權勢損害競爭。
就市民對領展和社區設施的不滿,我在今年4月和5月,聯同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和公民力量區議員先後約見了領展的管理層,以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反映市民的不滿,並且向司長遞交建議書,希望政府盡快規劃並落實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
我剛才已經講過,領展問題的核心,涉及深層次的地區行政管理問題。在香港回歸以前,各區的食物衛生、清潔街道、文康設施、熟食中心等市政服務的管理,分別由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負責。隨著兩局解散,地區行政模式出現變化,相關地區服務的管理工作,分別改由民政事務總署和區議會負責。區議會只是諮詢機構,缺乏實權,社區設施的規劃,要依賴長期在「象牙塔」內的官員制訂,試問他們又如何可以切實理解地區的需要?市民的訴求?今日的議案已清楚指出,領展問題是地區行政的一部分,但民政事務局局長居然沒有出席,回應今日的議案和議員的發言,我在此表示遺憾。
從前由兩局負責提供市政服務的模式,體現了「地區自主」的精神,決策當然更貼近民情民意。事實上,社會上有不少聲音批評現有地區行政模式欠缺彈性和效率,未能切實、有效回應各社區的不同訴求。所以,政府有必要考慮是否需要檢討現時的地區行政模式,例如在規劃及管理新型綜合市政大樓方面,可以增強區議員的參與,確保規劃及各項服務的提供能夠更貼近區內居民的需要。
主席,完善社區規劃、改善市政服務,提升市民的生活質素,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然而,政府現時用作釐訂地區市政和文康服務供應的規劃標準,與不少地區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都有明顯落差,大圍就是其中一個例子。新民黨和公民力量近年多次向政府反映,大圍區內的社區設施老舊不足,加上區內人口持續增加,現有設施根本不足應付大圍居民的需要,街市、圖書館、託兒服務、幼兒園、長者服務中心,以至泊車位通通不足夠,對居民日常生活帶來很多不便,希望政府能夠回應居民的訴求,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我在上星期三的立法會上提出了有關的口頭質詢,不過好可惜,發展局局長的答覆已清楚表明:「政府現時未有計劃在大圍興建新的綜合服務大樓。」我和新民黨及公量力量,以及很多大圍居民都感到非常失望,有居民更希望我同局長講:「大圍居民憤怒了。」希望政府能夠從善如流,認真考慮並早日落實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主席,領展今年獲國際購物中心協會頒發兩個獎項,包括領展「愛•匯聚計劃」奪得大會基金所頒發的「Albert Sussman國際社區支援獎」,以及天盛街市獲頒「亞太地區購物中心大獎 – 翻新及擴建」組別銀獎,對於受影響的市民而言,實在是相當諷刺。平情而論,領展接手管理房委會部分街市商場後,一定程度上為部分街市商場帶來新景象,例如不少街市加裝了冷氣,環境比以前更加乾淨、整齊,但同時卻因領展的營商手法產生不少問題,包括大幅租、月租車位變浮動車位、管理服務外判等,這些都是備受爭議和批評。林鄭月娥司長曾形容領展是需要處理的「三座大山」之一,我希望領展能夠認真審視是否應該改變現行以利潤掛帥的營商模式,更加關顧居民的需要,以其定下的抱負「服務社群並提升其生活質素」為依歸。
和運租車契約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我在11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動議,要求政府正視市民對領展的不滿,最終獲得通過。領展以「賺到盡」模式經營,完全不顧其社會責任,除了拆售停車場,把部分街市管理服務外判,造成承包商壟斷經營的情況外,還大幅增加旗下商鋪租金,逼走小商戶,引入大量連鎖店,令物價大幅飆升,罔顧升斗市民的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我要求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領展是否違反《競爭條例》,並考慮在各區合適的地點設立臨時墟市和增建綜合市政大樓,令基層市民有更多選擇。政府亦應該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發展模式,改善地區設施的供求和管理。政府表示會積極與區議會合作於合適地點設立墟市,並在情況許可下加強公眾街市設施,包括興建新街市。
我並不贊成回購領展,這樣必然會推高領展股價,變相令納稅人的金錢落入領展及其股東的口袋中。即使回購成功,政府亦會面對長遠的管理問題,回購並不是解決問題的靈丹妙藥。
以下為我的發言:
近年,社會各界對領展的營商手法感到極其不滿,不少人批評領展純粹以商業模式管理轄下街市和商場,包括大幅增加街市商舖租金,扼殺小商戶的生存空間、拆售停車場、將月租車位改為浮動車位,以及將管理服務外判等,完全是要「賺到盡」,只顧賺取最大的利潤回報,向股東交代,卻忽略基層市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和負擔能力,令市民生活百上加斤,完全忘記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作為議員提出首個議案,我希望就我在選舉期間,親耳聽到的意見、親眼見到問題,帶入議會,表達我的關注。
主席,新民黨過去一直關注,並積極跟進領展的問題。我同新民黨都認為,領展問題表面上是涉及市政、民生的問題,但市政服務的提供及管理,直接受地區行政影響,所以市民對領展的不滿,其實同地區行政管理出現問題有關,政府有必要一併處理。
今日我提出“力促市場健康競爭,制衡領展獨大局面”的議案,希望可以爭取各位議員的支持,促請競爭事務委員會就領展的經營或個別市政服務的提供展開研究,甚至全面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同時希望政府正視各區社區設施和服務不足、商品和零售店舖選擇不多,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的問題,透過推出短期措施,包括設立臨時墟市,為居民提供領展街市和商場以外的選擇,以及推出以地區為本的先導計劃,在有需要地區興建公營街市,並邀請社企參與營運;長遠則應研究在各區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以及改善和提升現有市政大廈的設施,為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切合居民需要的社區設施;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現有的地區行政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市民的生活水平。
主席,領展擁有獨特的背景和使命,服務逾70萬戶公屋居民,在不少市民眼中,領展並非一般的商業機構。現時領展的問題,主要是政府政策出現了問題。房委會在2005年以具極爭議的條件把其大量零售和停車場設施分拆出售予當時的領匯,即現在的領展,但出售契約不夠嚴謹,房委會和領匯的買賣契約附設限制性契諾。一般而言,商場鋪位和停車場設施不得分拆出售。不過,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沒有持有任何物業權益,商場鋪位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無效;如房委會在有關屋邨或屋苑已賣出任何住宅單位,停車場不可分拆出售的規定則無效,即是容許領展將整棟物業出售,停車場則可「拆骨」出售,根本未能有效約束領展承擔和履行其社會責任。由於現時不少公共屋邨只有領展旗下的街市商舖,缺乏競爭,所以領展大幅加租的情況令人非常關注。以將軍澳厚德街市為例,在大半年前,有超過10間商舖相繼結業,據了解,主要因為領展大幅加租,最高達30%,令到不少商戶無法繼續經營,亦令區內居民在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挨貴餸」。
此外,領展將街市商場的管理服務外判,亦製造了不少問題。今年2月,青衣長發街市商戶因反對領展將街市外判予承辦商建華,決定罷市7日,而建華在3月接管街市後,曾經參與罷市的商戶則全體不獲續租。外判商以垂直整合方式經營,讓旗下街市商舖營運更具經濟效益,原本是無可厚非,但不少人批評,領展與外判商之間的角色重疊,對於外判商旗下商舖無牌經營視若無睹,更縱容外判商藉加租及操縱街市零售價格等手段,迫走小商戶。我必須強調,「外判管理」不代表「外判責任」,領展在這方面是責無旁貸,希望領展加強對外判商的監管,保障市民的合理權益。
領展上市至今已多次出售資產,涉及多個商場和停車場,有居民表示,有拆售車位的售價高達90萬元,相信拆售車位為領展帶來非常可觀的利潤。不過我想問領展,在出售資產的同時,有否顧及居民和小商戶的權益和需要呢?今年4月,領展將大埔運頭塘商場出售,新業主接手後隨即發律師信要求商場內6間小店要在半年後離場。據報道,運頭塘商場租戶與領展及新業主簽訂的租約,其中一項條款列明,只要業主決定出售、重建、翻新物業等,只需給予租客不少於6個月通知,便可終止合約。合約條款如此不平等,難怪連保安局局長黎棟國都要企出來,伸張正義,簽名支持運頭塘商場的小商戶。
主席,近年不少商舖不敵領展大幅加租而結業。根據政府和領展在今年年中公布的數據,港島、九龍和新界區私人零售業樓宇的平均租金都有明顯跌幅,其中九龍區的跌幅最大,高達30%,但領展旗下物業租金卻不跌反升,部分物業租金升幅更超過10%。不少人質疑,領展仍然可以在逆市中大幅加租,是否因為領展壟斷了街市商舖的供應?所以,我同不少市民都希望,競爭事務委員會能夠就領展的商舖營運進行研究,尤其是街市方面,探討如何可以促進競爭,並向領展提出相關建議,讓市民能夠享有更佳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以及更多樣的選擇;有需要時,應主動調查領展有否違反《競爭條例》中的「第二行為守則」,即《條例》第21條指,擁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企業,不得濫用有關權勢損害競爭。
就市民對領展和社區設施的不滿,我在今年4月和5月,聯同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和公民力量區議員先後約見了領展的管理層,以及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反映市民的不滿,並且向司長遞交建議書,希望政府盡快規劃並落實興建新型綜合市政大樓。
我剛才已經講過,領展問題的核心,涉及深層次的地區行政管理問題。在香港回歸以前,各區的食物衛生、清潔街道、文康設施、熟食中心等市政服務的管理,分別由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負責。隨著兩局解散,地區行政模式出現變化,相關地區服務的管理工作,分別改由民政事務總署和區議會負責。區議會只是諮詢機構,缺乏實權,社區設施的規劃,要依賴長期在「象牙塔」內的官員制訂,試問他們又如何可以切實理解地區的需要?市民的訴求?今日的議案已清楚指出,領展問題是地區行政的一部分,但民政事務局局長居然沒有出席,回應今日的議案和議員的發言,我在此表示遺憾。
從前由兩局負責提供市政服務的模式,體現了「地區自主」的精神,決策當然更貼近民情民意。事實上,社會上有不少聲音批評現有地區行政模式欠缺彈性和效率,未能切實、有效回應各社區的不同訴求。所以,政府有必要考慮是否需要檢討現時的地區行政模式,例如在規劃及管理新型綜合市政大樓方面,可以增強區議員的參與,確保規劃及各項服務的提供能夠更貼近區內居民的需要。
主席,完善社區規劃、改善市政服務,提升市民的生活質素,是政府的基本責任。然而,政府現時用作釐訂地區市政和文康服務供應的規劃標準,與不少地區居民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都有明顯落差,大圍就是其中一個例子。新民黨和公民力量近年多次向政府反映,大圍區內的社區設施老舊不足,加上區內人口持續增加,現有設施根本不足應付大圍居民的需要,街市、圖書館、託兒服務、幼兒園、長者服務中心,以至泊車位通通不足夠,對居民日常生活帶來很多不便,希望政府能夠回應居民的訴求,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我在上星期三的立法會上提出了有關的口頭質詢,不過好可惜,發展局局長的答覆已清楚表明:「政府現時未有計劃在大圍興建新的綜合服務大樓。」我和新民黨及公量力量,以及很多大圍居民都感到非常失望,有居民更希望我同局長講:「大圍居民憤怒了。」希望政府能夠從善如流,認真考慮並早日落實在大圍興建綜合市政大樓。
主席,領展今年獲國際購物中心協會頒發兩個獎項,包括領展「愛•匯聚計劃」奪得大會基金所頒發的「Albert Sussman國際社區支援獎」,以及天盛街市獲頒「亞太地區購物中心大獎 – 翻新及擴建」組別銀獎,對於受影響的市民而言,實在是相當諷刺。平情而論,領展接手管理房委會部分街市商場後,一定程度上為部分街市商場帶來新景象,例如不少街市加裝了冷氣,環境比以前更加乾淨、整齊,但同時卻因領展的營商手法產生不少問題,包括大幅租、月租車位變浮動車位、管理服務外判等,這些都是備受爭議和批評。林鄭月娥司長曾形容領展是需要處理的「三座大山」之一,我希望領展能夠認真審視是否應該改變現行以利潤掛帥的營商模式,更加關顧居民的需要,以其定下的抱負「服務社群並提升其生活質素」為依歸。
和運租車契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30409非凡 捷運共購宅 糾紛一籮筐
影片網址→http://youtu.be/9WlSF8vrzTw
感謝記者 李雯珂 的採訪報導,觀于捷運共構宅有五個常見缺點,與大家分享。
1.法規規定,不能安裝天然瓦斯管線,所以一定只能用電磁爐,快炒、喜歡煮菜不行。
2.小坪數,不可能蓋豪宅,一層多戶,使用分區一定是商業區,房屋用途標示為「一般事務所」,所以有些會登記公司,不是純住宅,住戶水準良莠不齊,出入複雜,安全有顧慮。
3.小坪數,只有一面採光,廁所多數又沒有對外窗,空氣潮濕,流通不佳。
4.因為B1是捷運,所以能增設的停車位極少、有限,所以對於有車族,通常還得自行在附近租車位,反而是一種困擾。
5.震動與隔音的問題,造成隱私與健康上的困擾。
以下是新聞報導......↓
每回公部門釋出捷運共構宅標售,都會吸引許多購屋人目光,但標榜到站就到家的捷運共購宅也隱藏危機。
消基會也指出,捷運與建商聯合開發的住宅擁有不少限制,像是無法使用天然瓦斯,以及地下停車位少,還曾出現建物為了減輕重量,採用輕質灌漿牆,造成隔音效果差,糾紛事件可是層出不窮。
地政士 卓輝華 表示:噪音和震動這方面,因為無可避免,會有一些影響。
看準捷運宅是房市票房保證,每年約有一成漲幅,甚至有房仲為了力推銷售,介紹屋況,就會刻意避重就輕,這時可得小心被糊弄。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一般我們上班一定是朝九晚五嘛!那我就在朝九晚五的時間帶客人去看房子就好啦!因為隔壁的鄰居他沒有住在裡面啊!他就不會上廁所、不會洗澡、不會吵架,所以你當下就會覺得好安靜的感覺,所以我們會建議捷運共構宅,你在看房子白天看一次,你晚上也看一次。
仲介業者建議一屋多看,還有住宅契約要看仔細,有些捷運宅是公有地BOT開發模式,只有50年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千萬別以為買了捷運宅,就等於拿到了房價上漲的保證書。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61708026
和運租車契約 在 租車契約、和運租賃方案在PTT/mobile01評價與討論 - 區塊鏈 ... 的推薦與評價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於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簽約前,已將本契約正面及背面所載全部(包括印刷及手寫)之條款及條件向乙方逐條. 說明契約內容,並經乙方審閱完成。 和運租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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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運租車契約 在 Re: [心得] 小心和運租車- 看板Car-rent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ert (bert)》之銘言:
: 上週到和運租車忠孝店租了一台Altis 1.8
: 我有加保車損險及竊盜險一天要500元
: 在開回去還車的路上
: 前車緊急煞車,所以我就跟著煞車
: 但後車沒煞住,被後車追撞,不是太嚴重
: 保險桿只有一點變形及掉漆
: 開回去租車公司之後
: 他們說要請原廠估維修費
: 結果內湖保養場估出來的費用是16,500元
: 其中零件費用是5000元,鈑金工資是5000元,塗裝工資是6500元
: 真是黑店,不過是小小的保險桿變形及掉漆
: 就要換掉整支保桿,還敲詐超高的工資
: 如果沒有保險,我想大概會被和運及和泰汽車坑到死
: 另外和運的契約中還載明不得拿去外面修理
: 那不就是原廠想敲詐多少就敲詐多少
: 而且他們還可以要求租車的人賠償汽車維修導致不得營業的損失
: 也就是說維修場每修一天你還要賠一天的租車費用
: 真是一家超級大黑店
: 經過這次事件之後我對TOYOTA的印象惡劣到極點
: 大家租車一定要小心和運這家黑店
你不是說你有保車損險??
那實際賠償的是多少咧??
至於原廠修,和運本身就是TOYOTA台灣代理商經營的
回原廠修也很正常啊
現在小客車租賃契約都已經有定型化契約版本(所以每一家都是一樣的吧)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核定本)
本契約於簽約前經乙方審閱,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乙方說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出租小客車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租賃車輛(以下簡稱本車輛)及隨車配件,詳如附表一。
本車輛出車前車況圖,詳如附表二。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時○分止,
共計○天。
乙方實際還車里程、油錶用量及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三。
第三條:租金每日新台幣○仟○佰○拾元正,共○日,計新台幣○萬○仟○佰○拾元
正。
第四條:租金付款方式:□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 )。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台幣○元整。
□(2)擔保品:( )。
甲方於乙方交還車輛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五條:本車輛每日行駛里程不得逾四百公里,逾四百公里者,每一
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當日租金之半
數。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期一小時以上者,每一
小時按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者,以一日
之租金計算收費。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
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
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
第六條:本車輛使用燃料種類:
□1﹑九五無鉛汽油。
□2﹑九二無鉛汽油。
□3﹑高級汽油。
□4﹑高級柴油。
□5﹑其他:()。
本車輛使用之燃料由乙方自備,乙方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違禁品。
2、危險品。
3、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
5、其他:( )。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非經甲方同意並登記,不得交他人駕駛。
違反前二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得請求乙方給付使用車輛期間之租金,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八條: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身攜帶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查驗,期
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前項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應由乙方負責繳
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有關牌照被扣部
分,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得領回日止之租金,
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
知甲方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
理費、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費,應由乙方負擔。
前項折舊費,以修理費百分之三十計算,但車齡逾二年者,以修
理費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第一項情形,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
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
第十條: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質押、典當車
輛等行為。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或失竊者,乙方除照市價賠償
外,修理或失竊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九十之租
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八十之租金;
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七十之租金。但修理或失竊期
間之計算,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情形,乙方已照市價賠償且失竊車輛經尋獲者,甲方應即將該車輛
過戶予乙方。
第十一條:本車輛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未附加任何保險,如需附加保險,應於租車
前付清保險費,並註明「附加○保險」。
第十二條:甲方交車時,應確保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車輛駛出一小時內
或行駛四十公里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
得要求換車。
第十三條:乙方還車地點:
□甲方原交車地點:( )。
□其他地點:( )。
前項還車地點,在甲方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者,甲方
□不另收費。
□另收取成本費新台幣○元整。
第十四條: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應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
始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
第十八條: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連絡電話:
https://www.thb.gov.tw/hw/car.html
來自交通部公路總局
https://www.cpc.gov.tw/resource/5q.htm
同一版本來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
附註:我在和運租的時候,就是簽以上這份定型化契約
人家也是照合約書來,說人家是黑店的話過份一點了吧
原廠維修本來就是貴,光機車一顆碟煞就可以差到一千塊,更何況是汽車的保險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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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8.197
※ 編輯: misson 來自: 140.112.38.197 (02/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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