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險公司為了避免長尾責任,通常都採取索賠基礎制,除了規定事故必須發生在特定期間內(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內),還會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期間內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否則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最常在更換保險公司的時候發生理賠爭議,今天要介紹的案子,也不例外。
被保險人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在104、105年向保險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在105年7月發現派駐在社區的經理侵佔管理費170餘萬,向保險公司營務人員通知出險,營務人員告知等判決書下來再請求理賠。被保險人隨即先行將侵佔的管理費賠償給社區。
侵佔管理費的司法判決確定後,被保險人於106年10月26日向補提出險通知書,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未於保險期間及延長損失發現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不符合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要件為由,拒絕理賠。
從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保險上易字第 2 號民事判決中,我發現保險公司的抗辯基本上有兩個層次,先是否認被保險人有在保險期間內求償,後是主張營業人員沒有權利受理理賠請求的通知。
法官把保險公司的營業人員找來作證,證詞是說被保險人沒有通知,但法官明察秋毫,透過諸多旁證,依照經驗法則,認定被保險人有在保險期間內用電話通知保險公司營業人員。
但是,用電話通知,通知的對象是營業人員,合法嗎?
法官說,該營業人員於本院審理時作證說:他的工作內容是招攬保險業務及理賠案件之協助等。是被保險人在發現保險事故發生後,雖僅以電話通知營業人員,合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8條第1款約定之「通知」。
且既是保險公司的營業人員,就保險契約並負責與被保險人之對接窗口,且亦有協助理賠案件之權責,則被保險人逕行通知營業人員,應認已符合一般保險實務理賠申請程序,而營業人員於接受被保險人的通知後,沒有轉知理賠部門,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自不得以此認為被保險人未按基本條款第8條第1款約定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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