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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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第5條 在 台灣之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淺析 “違法吸金公司” 之犯罪手法與觸犯法條:
希望本文能幫助到您……
國內違法吸金犯罪從早期著名的鴻源、永逢及龍翔等投資機構,以地下投資公司的形態出現,藉高額利息來吸引社會游資投入,因為當時一般民眾缺乏投資觀念及管道,並貪圖地下投資公司的高利及佣金,所以許多民眾在初始投入小量資金獲得暴利後,不僅自己又投入更多的資金,為了獲取佣金也介紹周邊親朋好友一起加入,在國內逐漸演變成為一場違法吸金的全民運動,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經濟發展,造成整個社會人心浮動不安,可見違法吸金犯罪對整個社會及國家傷害之嚴重。
不法吸金犯罪可能觸犯下列法條:
(一) 刑法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二) 銀行法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倍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三)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四) 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五)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略)。」
(六)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七)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
(八) 違反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逃漏稅捐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國內歷年來所偵辦的違法吸金犯罪案件,最後結果受害人都是人數眾多,因為大多數的民眾都是盲目的、貪婪的,即心理學上的羊群效應,而違法吸金犯罪就是掌握這種心理,由點到線、由線而面,利用金字塔多層次傳銷方式,讓民眾一個拉一個加入,在高額佣金及受利誘惑下,沒弄清楚就跟著投資,也不會去探究投資標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等到違法吸金犯行敗露,投資人也是要弄得血本無歸受害了才會醒過來,但足付出的代價都是相當慘重,不僅投資人自己受害,還牽連到整個家庭及社會,所以政府對於違法吸金犯罪絕不能漠視,因為違法吸金犯罪所造成的損害超過任何單一的刑案,我們必須動員政府及全民力量共同來防制國內違法吸金犯罪。
希望好友們瞭解後能更加理性,從此不會再因誤判商機而持續成為受害人或持續成為加害人………
以上轉傳~
商業會計法第5條 在 不禮貌鄉民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是朋友對於馬王之戰的分析
我覺得頗有見解就轉貼過來了,請大家看看:
1. 特偵組指控王金平關說, 理由是柯建銘打電話給王金平, 然後柯建銘的案子就沒有上訴了。
問題出在哪你們發現沒? 王金平向曾勇夫關說的關鍵證據在哪? 特偵組居然拿出王金平和曾勇夫的通聯紀錄, 說他們兩個有通過電話, 所以有關說。 哇操, 那馬英九每天和五院院長通電話都是在關說了? 馬英九弄這麼大動作開記者會開考紀會, 偏偏就不上法院, 拿出來的證據居然只是通聯紀錄, 如何服人?
2. 特偵組說他們有監聽票, 是在監聽柯建銘的途中發現王金平有關說嫌疑。首先, 監聽票是3年前核發的, 每次核發的效期是30天, 而且僅限於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或屬於貪污、金融或組織犯之類的重罪。柯建銘這案子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姑且不提最後裁定無罪, 就算有罪好了也是易科罰金, 根本不符核發監聽票的標準。試問特偵組手上的監聽票是怎麼來的? 三年來每隔30天的延期許可在哪? 連續監聽三年卻沒發現全民電通案的實質犯罪證據, 其怠惰職責的責任有沒有人追究?
再者, 監聽票有規定監聽目的, 縱使發現與監聽目的不符之內容也必須刪除, 但是特偵組不止沒有刪除還洩密!
3. 特偵組取得監聽譯文後沒有送地檢署, 居然逕自呈遞總統。2009年在追查扁案時, 馬英九追殺陳水扁的其中一項理由就是葉茂盛向陳水扁越級報告, 有洩密之嫌, 結果現在黃世銘搞一樣的花招他就見獵心喜? 這合理嗎? 曾經當過法務部長的馬英九會不懂這程序正義的問題嗎?
綜合以上, 我認為特偵組根本一開始就是在監聽王金平, 但礙於拿不出合法的監聽票, 只好託辭是在監聽柯建銘, 而特偵組當然是直接由馬英九授權處理, 他們拿出來的證據既然未經合法程序,則不可信, 誰知道他們拿出來的是不是他們自己偽造的? 這個案子正是馬英九意圖以行政干涉司法走向警察國家的明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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