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後天識別性-論焦糖哥哥商標事件】
雖然很忙
但網友來問我還是忍不住寫了
事情是這樣的
焦糖哥哥陳嘉行收到的momo電視台的存證信函
認為他離開momo電視台之後
持續使用 #焦糖哥哥 這個名字
是侵害了momo電視台的商標權
陳嘉行收到存證信函以後表示
依據《商標法》第 29 條之 2,「焦糖」屬於通用品名,通用品名,不得註冊。
但我去商標局查了一下
momo電視台註冊的商標名稱是「焦糖哥哥」
不是焦糖
我們就單純就「焦糖哥哥」可不可以拿來註冊商標這件事來看吧
到底焦糖哥哥跟焦糖的差別在哪裡
就要從商品的 #後天識別性 來看了
所謂的商標後天識別性,指的是即使是通用名詞,
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名稱於市場使用後,
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就具有一定的識別度而不是單純的通用名詞
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商標已經使用一陣子,消費者大眾都已經認知到這個是一個企業品牌的時候
就具有後天識別性,可以註冊商標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我們之前說過得 #多喝水
大家記得很久很久很久以前多喝水這個產品要上市之前
曾經在電視上狂打廣告
為的就是要讓這個商品名稱廣為人知
取得 #多喝水 這三個字的後天識別性
之後的確也順利的註冊成商標
另外 #大家說英語 也是相同的狀況
大家記得之前 #理科太太 也拿自己的名字去註冊商標嗎
理科 跟太太 都是一般通常使用的名稱
但如果合在一起「理科太太」 可能就會被認為有後天識別性了
#焦糖哥哥 也是一樣的情形
既然商標局已經核准這個名稱註冊為商標
應該就是認為他有「後天識別性」
只是並不是以後只要講到「焦糖哥哥」
就是侵害商標權
我們之前講過
侵害商標權的前提要是「當作商標使用」
也就是
商標法第5條
I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II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現在問題就在
「把焦糖哥哥當作藝名使用算不算商標使用?」
如果陳嘉行自己跟他人對話或自我介紹時說「我是焦糖哥哥」
或是有其他人的暱稱叫焦糖然後有人叫他焦糖哥哥之類的
我想這當然不算 因為根本沒有當做商標使用
但如果在商業演出或是在粉絲團名稱直接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名稱的話
我覺得還是有疑慮的
以上大概是我對這個事情的初步看法
--
補充說明
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至於當初momo電視台註冊焦糖哥哥這個名字
有沒有取得陳嘉行的同意
這個就沒辦法從新聞裡面看出來了啦
只是這個異議跟或評定的期限應該也過了就是
商標後天識別性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商標的後天識別性-論焦糖哥哥商標事件】
雖然很忙
但網友來問我還是忍不住寫了
事情是這樣的
焦糖哥哥陳嘉行收到的momo電視台的存證信函
認為他離開momo電視台之後
持續使用 #焦糖哥哥 這個名字
是侵害了momo電視台的商標權
陳嘉行收到存證信函以後表示
依據《商標法》第 29 條之 2,「焦糖」屬於通用品名,通用品名,不得註冊。
但我去商標局查了一下
momo電視台註冊的商標名稱是「焦糖哥哥」
不是焦糖
我們就單純就「焦糖哥哥」可不可以拿來註冊商標這件事來看吧
到底焦糖哥哥跟焦糖的差別在哪裡
就要從商品的 #後天識別性 來看了
所謂的商標後天識別性,指的是即使是通用名詞,
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名稱於市場使用後,
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就具有一定的識別度而不是單純的通用名詞
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商標已經使用一陣子,消費者大眾都已經認知到這個是一個企業品牌的時候
就具有後天識別性,可以註冊商標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我們之前說過得 #多喝水
大家記得很久很久很久以前多喝水這個產品要上市之前
曾經在電視上狂打廣告
為的就是要讓這個商品名稱廣為人知
取得 #多喝水 這三個字的後天識別性
之後的確也順利的註冊成商標
另外 #大家說英語 也是相同的狀況
大家記得之前 #理科太太 也拿自己的名字去註冊商標嗎
理科 跟太太 都是一般通常使用的名稱
但如果合在一起「理科太太」 可能就會被認為有後天識別性了
#焦糖哥哥 也是一樣的情形
既然商標局已經核准這個名稱註冊為商標
應該就是認為他有「後天識別性」
只是並不是以後只要講到「焦糖哥哥」
就是侵害商標權
我們之前講過
侵害商標權的前提要是「當作商標使用」
也就是
商標法第5條
I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II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現在問題就在
「把焦糖哥哥當作藝名使用算不算商標使用?」
如果陳嘉行自己跟他人對話或自我介紹時說「我是焦糖哥哥」
或是有其他人的暱稱叫焦糖然後有人叫他焦糖哥哥之類的
我想這當然不算 因為根本沒有當做商標使用
但如果在商業演出或是在粉絲團名稱直接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名稱的話
我覺得還是有疑慮的
以上大概是我對這個事情的初步看法
-\-\
補充說明
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至於當初momo電視台註冊焦糖哥哥這個名字
有沒有取得陳嘉行的同意
這個就沒辦法從新聞裡面看出來了啦
只是這個異議跟或評定的期限應該也過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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