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總召對國民法官法的朝野協商發言節錄7/2
關於參審、陪審制,柯建銘總召在7月3日的朝野協商進入逐條前,花了將近半小時做總結,不厭其煩地一一答覆所有人質疑,非常懇切、精彩,令人感動。完全可以體會出他對台灣、立法院、民進黨的熱愛與付出。不要說法案了,就算是高度專業的司法制度,恐怕也沒比柯總召了解的立委。
柯總召首先告訴林為洲,民進黨不是不妥協,而是堅持理念。本來反對陪審的國民黨,現在卻突然說支持時代力量版的陪審制,但陪審制就是不再討論範圍內。至於林為洲說法官可能收賄、恐龍等問題。
柯總召說,他與馬英九打過官司,最後還敗訴;曾在當證人時遇過惡劣的法官,斥責他不能調整站立的姿勢。縱然個人對法官會有看法,但不會因此就說整個司法制度就怎麼樣。
柯總召說,就是因為經歷過很多,1999年的司法改革會議至今超過20年;他參與過所有法案審查,也仔細看司改國是會議如何討論。他不認為司改國是會議有錯,但負責立法的是立法院,立法院沒有理由照單全收;況且司改國是會議是分組討論,無法落實到應注意的細節。不像立法院,是不斷綿密地討論、修正,最後才能三讀通過。
柯建銘對堅持陪審的邱顯智說,他們與陪審制支持團體談了6次,大部分的時間都在聆聽團體的意見,就算被攻擊,也只是說「我們知道了」。
因為柯總召認為,每個人都有其價值理想的選擇,任何制度都有不同的意見,正義有時候是很難辯證,甚至是很弔詭的。但最後的抉擇必須對人民負責,就算司法院版本也非100%捍衛,還與司法院討論過很多次,要思考黨團立場,也要思考兩個制度的選擇。
柯建銘指出邱顯智所說的日本裁判員制。他表示,日本裁判員制比現在要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更限縮,他們只適用故意犯,國民法官則是納入故意行為加上過失結果的「加重結果犯」。
柯建銘回憶,他這輩子只有一次隨立法院出國考察,是在2016年與立法院長蘇嘉全去日本。除了陪同蘇嘉全,他就想看兩種東西。其中一位是當初推動裁判員制度的自民黨幹事長谷垣禎一。他特地找了翻譯陪同,因為想了解裁判員制度演變10年的過程,這滿足他一些想問的事情。
後來在立法院公聽會發言的東海大學教授劉芳伶,就是東京大學博士。他與陪審制支持者的對話,確實有道理。
其次是前往自民黨總部,了解他們怎麼推動憲改,進入「憲法改正辦公室」。
柯建銘說,司法改革與修憲,正是台灣這代從政者最困難的兩個政治工程。這也是他十幾年來都在思考的問題。
柯建銘說,他遇到所有法官、律師和民間人士都會詢問「這樣可行嗎?」「陪審制可行嗎?還是參審制比較好?」絕非司法院講怎麼講,民進黨就怎樣。
柯建銘強調,民進黨當然有版本,認同行政院版的部分就支持。審判制度這個問題,光司法院與法務部就有不同意見,民進黨團還在端午節當天,從早上10時起討論了7小時半,進行內部整理,連名稱都改成「國民法官法」。這種調整行政院版草案的情形,比比皆是,因為民進黨團是相當民主化的。
柯建銘對李貴敏說,他不在意外界的攻擊,但必須回應所有人的看法。他說,對於所有人的經驗而言,判決書是非常重要的。他還是很敬重陪審支持者,乃至於許玉秀大法官。
但黨團的內部討論,是經過冗長的程序性處理,非他個人能夠獨斷。民進黨團內部是非常完整、民主化的機制,就連「國土計畫法」也是推翻掉行政院版本。他希望國民黨能夠學習民進黨這樣,認真、仔細地討論所有法案。
對於吳怡玎拿民進黨1999年的行動綱領來質疑。柯建銘說,當時就只是提出陪審的觀念,也沒實際內容;這是對抗國民黨威權時期的內亂外患罪,所以主張類似的審判要有各方面的代表。就是大家不斷的努力,才有今天的民主化,時空背景已完全不同。
柯建銘說,德國、丹麥、法國都是參審,而現在的「國民法官法」其實已經納入部分陪審的制度、內容,包括合議庭的組成、選任方式、卷證併送、證據調查等。這是大家努力在台灣找出能夠運作的制度,司法院、法務部也就彼此的矛盾、衝突,互相說服、妥協。
採取國民法官制會有成本的問題,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法學教育,都要重新適應。陪審一樣有很大的成本,所有制度的改變一定衝擊、有成本,這不限定在金錢上。
柯建銘告訴賴香伶,有看過他們的版本,那就是鄭文龍第5次提出來的,但要納入「反滲透法」就有問題。陪審採取一致決,不要說被收買,而是涉及藍綠問題,即便證據齊全,只要1人反對就無罪,一定舉國嘩然。1個人可以反對9個人,這是少數綁架多數,可以施行這樣的制度嗎?
柯總召最後強調,民進黨虛心接受外界指教。民進黨團挑戰司法院、法務部的地方是外面看不到的,這是非常完整、充分討論的內部處理程序。希望大家共同面對即將啟動的改革。
影音:約12點21分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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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總召對國民法官法的朝野協商發言節錄7/3
柯建銘總召告訴我,他在7月6日上午的總結更完整。確實是更完整地說明參審、陪審,以及實施兩制併行會有什麼後果。值得反覆閱讀、參考。
柯建銘在休息前再次總結,整整說超過30分鐘。
他說,到目前為止的討論是參審性質的國民法官,結果突然插入參審、陪審兩制並行會有什麼後果?他希望大家要有上位的思考,不要見樹不見林。
對於賴香伶又質疑1999年的民進黨行動綱領。柯建銘說,他在1993年進入立法院至今,從牙醫、法律素人仔細觀察,默默在練功;當在野黨時,就想著如何挑戰執政黨;當執政黨時,要如何捍衛執政的核心價值以及立場。所以他會鍛鍊自己,跳到另個思維,假如自己在相反的立場,該如何看待。
他過去是牙醫,現在是牙醫2.0,專門在「虎口拔牙」,就是挑戰國民黨。他強調,自己沒把握的,絕對不敢講。會注意若是施明德、陳水扁要怎麼說,隨時融入各種狀況,這是他的基本為政之道。
包括那天為了「農田水利法」,被人罵「沒有良心」。他都不以為意。他勉勵所有從政者都要這種健康心態,才能跳脫出來。
柯建銘說,這十幾年來都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與所有法案審查,總是抱持學習、謙虛的心情,不對就要問清楚。因為他們做的任何決定,都會影響到每個人。
他到日本請教過,遇到朋友、法律人或律師,都會詢問陪審制有辦法處理嗎?現在變成兩制並行,大家有辦法嗎?
他說,美國的陪審制,人民有選擇權。但台灣卻要強制這樣做,這是舉世首見的制度。到時候會出現職業法官、國民參審、陪審,全混在一起。這是司改會第5次突然提出來的版本,他當場就質疑,到底要主張內雙軌,或外雙軌?
柯建銘說,民進黨在野時,曾代表司改會提出很多版本;但最終仍須經立法院審查,不是人家拿什麼,我們就做什麼;當自己很重要,因為這是要負責的。
柯建銘說,美國的陪審制是保障財團,需要龐大的律師團,所以只占3%。大家要思考,台灣同時採取3種制度會怎樣?
首先是法官、檢察官的職權完全改變,訴訟策略完全改變。美國是有嚴格的刑事證據法則,也有量刑科罪準則、標準,台灣還沒有這種制度。
他說,許玉秀有送來刑事證據法則,但真的實施下,就是所有傳聞證據部不算,包括調查局、檢調的訊問統統不算,要在法庭講的才算。再來是量刑的準則,前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在杜克大學就是研究這個,結果被黃國昌抹黑是抄襲,抑鬱而終。直接引進美國的制度,不會美國柑種在台灣成為枳?
柯建銘提醒,還包括不能上訴、沒有判決理由書,完全都是不同的套路。他一直思考不出來,台灣要怎麼來遂行這樣世界首創的併行制?
他指著現場曾為律師的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曾為法官的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與刑事廳長、幾位律師立委,真的會這套嗎?全台灣最懂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人叫做王兆鵬,但他出家為僧了。
這套制度,全台大法律系的教授沒有人可以解決,所有的法學教育都要重改。但這是如此攸關全民權益的制度,可以這樣隨意弄出來嗎?
柯建銘說,這是要對歷史負責的大事。現在要把美國的不成文法直接放到台灣實行,是法律體系要弄另一套邏輯,不但司法院不敢,法律學者也不敢。他請邱顯智好好思考,現在所有爭辯的重點,都是要負責的。他更質疑國民黨,怎麼立場跳來跳去。
他說,要是把「貪污治罪條例」、「反滲透法」所有爭議性的都列入陪審制,不要說法體系,只要從政治邏輯來看,光在藍綠對立下,一人說無罪就沒有罪,這舉國譁然!
柯建銘可以體會在野黨富有對抗民進黨的精神。民進黨當年也是對抗國民黨的觀審制,因為根本行不通。
他強調,台灣當代兩大最艱巨的政治工程,就是司法改革與修憲,其他都是枝節小事。這是影響整個國家的典章制度。所以他當年與馬英九訴訟時,只講捍衛憲政體制,終結特務治國。只是法務部發明了「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柯建銘說,他40年來與陳菊(花媽)一樣,都在戰場不斷挑戰,思考國家要怎麼進步,現在走到這個最難的關卡。蔡英文 Tsai Ing-wen總統只是說讓人民參與國民審判而已,到目前當還沒逾越分際,所以別說這是總統指示。這不是藍綠問題、不是上級交代的問題,而每個人要替自己負責的問題。
柯建銘舉例,當年許信良當年離開民進黨時說「同事們,我們再見了」。所以司改會的朋友,總是會再碰面的,因為在爭議的題目上有不同觀念,並不代表永遠變成敵人;過去與他們並肩作戰,他也非常激賞;但現在這種大制度,是無法接受他們的。
柯建銘說,未來彼此還是會再見。因為還有起訴狀一本,還有證據開釋三階段改為一階段。
柯建銘請大家想想,如果創造了一個世界獨一無二的制度,那大家不就是世界上頭腦最好的人?但大家還是要回到全民的立場、國家政策的角度來思考。兩制並行這種超變形的制度,居然是最後1個月才創造出來的。
這是在缺乏嚴格證據法則、沒有量刑標準下,要讓律師、法官及檢察官從一輩子學習的法學教育,突然放到另外一個「刑事訴訟法」下。
當然,就算不實施陪審,司法院也該思考證據法則與量刑標準,因為台灣要持續進步下去。
柯建銘說,蔡英文總統2016年講司法改革,大家拍手,因為人民認為我們要司法改革。但是這有個原點,「憲法」98條賦予法院的獨立性;假如有罪、無罪全給素人來判,有無違憲之虞?
柯建銘強調,民進黨希望能把「國民法官法」的每個細節做到很好,所以會在端午節時花7個半小時思考、辨證,決定最終版本。
他說,民進黨不是不願納入好的意見;但混合制就是整個鎖死而無法處理。在野黨因為要對司改團體有交代,所以不斷糾纏;但這裡是有錄影、錄音的,以後的人都會拿出來挑戰,大家可要想清楚了。
影音:10時32分開始到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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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取自媒體人曾韋禎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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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證據法則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刑案現場處理流程(刑事局撰寫)
壹、前言
近年來隨著國家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及社會多元發展,犯罪型態也漸趨組織化、狡黠化、惡質化。面對日益複雜之犯罪型態與手法,我警察人員之偵查犯罪作為,將隨著科學辦案時代的來臨而日趨重要。
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大幅修正,刑事訴訟制度由以往「職權進行主義」,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採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據法則,致使負責第一線偵查犯罪的警察同仁,首當其衝,在查緝犯罪過程,必須完備合法採證程序,獲得的證據才能被當作呈堂證供,透過此次司法改革也趨使我國朝保障司法人權之終極目標跨出一大步。
犯罪現場是證據的寶庫,刑案之偵查,始於犯罪現場勘察,從過去眾多案例可知,現場處理正確與否,往往是影響破案的主要關鍵,現場勘察處理失當,將會造成無可彌補的遺憾,更會讓民眾對政府失去信心,故處理時不可不慎。
刑案現場可能因處理的員警專業素養不夠,對現場處理認知不足,造成處理上的瑕疵,易使警方受到各界之非難,也嚴重司法偵審品質,以蘇建和等三名死囚案為例,我輩當深切引以為戒。為避免重蹈覆轍,所有警察同仁均應熟稔刑案現場勘察各項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務使每個同仁均能妥善處理現場,提升刑案偵破率,以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
貳、初步處理
想想看,在重大刑案發生後,如果你被指派最先趕赴現場,在面對眾多圍觀的群眾、紛亂的現場、被害人家屬此起彼落的哀嚎聲下,第一步你該怎麼辦?
救護傷患:
以命案為例,最初接獲報案之員警(一般為派出所同仁)應即時攜帶現場封鎖帶、數位相機、簡易防護裝備(口罩、帽套、手套、鞋套)前往;抵達現場後,除要注意歹徒是否仍停留於現場,及注意己身的安全外;應立即記錄抵達時間,如有傷患,以救助傷患為第一要務;如發現被害人已死亡,則立即將現場所有人員,包括被害人親屬帶離現場,拉上封鎖線,保全現場,並通報請求分局鑑識小隊或警察局鑑識課支援現場勘察工作。
如發現被害人受傷,應立即送醫急救,在救護人員抵達現場時,應特別注意,非必要不得任意移動現場擺設及物品,而且應該迅速進行簡單之記錄,如照相、測繪、筆記等,以為日後現場重建之第一手資料;如因救護過程移動的任何物品,均應隨時加以註記,因為就算幾張簡單的相片,很可能成為日後法庭偵審之最重要的原始證據,千萬不能輕忽。
在送醫過程中,最好有員警隨同前往,除救護、安慰傷患外,亦可探詢兇嫌身分;急救時應吩咐醫護人員,如有必要剪開傷患衣物時,不要自衣物的切口處剪開;脫下的衣物,應妥善以紙袋保存(1件1袋);最好待陰乾後,以乾淨紙張隔開摺疊相鄰部位,避免交叉污染及微物轉移,因為衣服上的血跡噴濺痕或可供研判犯罪的過程;細微的毛髮、纖維等跡證可能自凶嫌轉移到被害人衣服上,從這些跡證的比對,可提供進一步的資訊。
槍擊案件被害人送醫前最好將其手部以紙袋套住包妥,避免微物散失,更要囑咐急救人員,勿以金屬夾夾取存在體內之彈頭,而應改以前端套有塑膠套之鑷子夾取,以免彈頭上的來復線痕遭破壞。如果屍體被移至太平間或殯儀館,其身著之衣物亦應妥為保管,以免失去重要跡證。過去有多起命案,死者身著之衣褲竟然不見,造成日後偵辦刑案無法彌補的缺憾,不可不慎!
逮捕嫌犯:
如果歹徒仍在現場,應在注意自身安全之前提下,以逕行逮捕或通報圍捕方式逮捕嫌犯。槍擊案件逮捕之現行犯不可以讓其洗手,因為有可能洗掉其手上之射擊殘跡,應立刻通知鑑識人員採取其雙手之射擊殘跡;另嫌犯上衣應予查扣,供實驗室檢驗是否有射擊殘跡;涉鬥毆案件嫌犯衣物、鞋子如於其上發現血跡,均應先拍照記錄後查扣,交鑑識人員進一步採證鑑驗;嫌犯雙手指甲內容物亦應徵求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採樣。
在現場附近逮捕到之嫌犯,切記不要再帶回現場,以避免破壞現場跡證或是增添部分跡證,讓嫌犯有辯稱「現場跡證是後來被帶回現場所造成或遺留」之機會,而導致現場跡證失去證據能力。
留置目擊證人:
目擊證人經常可以提供重要線索,現場有多名目擊證人時應將其分開避免全部在一起,分別詢問其所見所聞,以免證詞不夠客觀。詢問距案發時間愈早愈佳,否則,隨著時間流逝記憶愈模糊,或摻雜其他記憶而造成錯誤訊息。
獲得全盤印象:
請求支援的過程中,應隨時觀察記錄現場周遭的擺設,如果前往現場的員警有二人以上,除一人負責照顧傷患外,另一人宜立即請不相關人員退出現場,並使用封鎖線保全現場。在處理過程中,可伺機詢問誰最先發現?誰曾到過現場?以及當時發現的情形如何?有沒有動過現場什麼物品、開關燈具或瓦斯等,並加以筆記。另為能儘早掌握現場暫時性、情況性之跡證,可先行戴上口罩、帽套、手套及鞋套,觀察現場之狀況,特別是一些隨著時間經過會改變性質的跡證。例如:飯桌上溫熱的飯菜,現場遺留仍濕的鞋印,一到現場就聞到的瓦斯味,茶水的溫度等,最好先記錄下來,這些資訊對於案發時間及案情的研判甚有助益。此外,也應注意一些型態性跡證,因為其中往往隱含了許多重要訊息。在現場觀察記錄過程中,不要任意翻動物品,亦儘量不要踩到地上的血跡。初抵現場員警所獲知各類訊息應報告長官及現場處理人員。
參、現場封鎖保全
在大眾傳播媒體競爭激烈的今日社會,一旦發生重大刑案,必將成為競相報導的焦點,各媒體為了取得第一手資料或畫面,常以各種手段進行採訪,然在這採訪的過程中,卻無意間破壞了現場的完整,甚或毫無遺漏的揭露警方處理之作法,讓歹徒完全掌握警方所蒐採的線索,上述種種情形,事實上對警方日後偵辦刑案造成相當大的困擾。因此,現場之封鎖保全,在今天格外顯得重要。
界定封鎖範圍:
每件刑案現場範圍,皆不相同,該如何封鎖保全現場?而現場封鎖的範圍又該多大?這一連串問題在現場初步處理,對一個訓練有素的員警,封鎖現場的範圍判斷除了實體的處所外,凡涉及犯罪行為的地點或人物,均可視為刑案現場的延續,原則在封鎖現場的初期,其封鎖範圍的界定可儘量的從寬,待案情逐漸釐清後,再逐次的縮小範圍。
設三道封鎖線:
依「刑事鑑識規範」規定,封鎖範圍以三道封鎖線為原則。如果現場較寬闊,不妨可以設三道封鎖線;但以都會區人口稠密、空間狹窄,恐有窒礙難行之處,仍需視地形地物而定;無論如何,一般民眾及媒體須隔離在最外層,負責封鎖的員警亦應站在封鎖線外管制人員進入;各級長官應停留於第一道與第二道封鎖線間。在第一道封鎖線內,原則上只有勘察人員可以進入現場處理;各級長官如欲進入現場,應依規定戴上口罩、帽套、手套、鞋套,方得以進入現場。
保護各類跡證:
在封鎖保全現場的過程中,也要注意跡證的保護,尤其在戶外的刑案現場,跡證隨時可能因風吹、雨淋等情況而遭破壞,故如有必要,可將跡證先行拍照後採取或移至適當的地點予以防護。
切勿使用現場任何物品或設備,如電話、廁所、衛生紙、水等,亦不可在現場飲食或抽煙。第一時間抵達現場處理的同仁在現場所做的動作、觀察到的現象或對現場所作的改變應向勘察人員一一報告。
觀察記錄周遭環境:
有許多案件,兇手習慣回到現場觀看警方偵辦案件情形。因此,負責封鎖現場的員警,最好能拍攝現場圍觀的群眾,以為偵查之參考。另外,現場附近的車輛除錄影外,亦應加以記錄其車號、廠牌、型號、顏色等資料。所有進入現場的人員均需加以記錄姓名、進出時間,以供日後跡證排除之用。
此外,必須注意的是,有些現場因案情需要或後續處理等情況,必須較長時間加以封鎖,負責封鎖勤務的員警必須瞭解,雖然現場已經初步處理,然在未獲解除封鎖的指示前,未經允許仍不可讓無關人員進入,尤其是新聞媒體工作者。
肆、跡證初步辨識
由於第一時間抵達現場處理的同仁,負責上述現場保全的任務,但有時也必須進入現場,如從事傷患救助工作或搜索在場之嫌犯,因此對於現場物證形態,應有初步認識,才不致破壞現場跡證。
暫時性跡證:
即有可能隨著時間、環境、氣候而變化,一經變化,原來的狀況就難以還原,或變成臆測之證物。在一切拿出證據來的要求下,暫時性跡證的注意、發現、記錄就非常重要,雖不盡然是破案的關鍵,但對案情的研判卻有很大助益。例如:點燃的香煙;進入房內,有無汽油味、瓦斯味、酸臭味、腐屍味、煙味、燒焦味;房間雖暗,但燈管、燈泡尚有餘溫,可研判人剛離開不久;屍體屍斑形成的型態、是否轉位、屍體僵直的程度可研判死亡的大概時間及屍體是否被搬動。
情況性跡證:
就是當時的情況到底如何,這對刑案的重建有密切的關係,例如:天氣情況、電燈亮著、冷氣開著、門窗反鎖、車上里程數、油量表、車鑰匙是在開、關或啟動狀態等。
轉移性跡證:
轉移性跡證依「路卡交換原理」,兩物相接觸必生轉移,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相接觸,均會產生轉移性跡證。例如:玻璃杯上的指紋、車輛碰撞的油漆痕、刑案現場之鞋印、命案現場毛髮、血跡之轉移等。
關連性跡證:
即在追尋源頭,這個源頭不論是人,不論是物,只要有關連性,就是偵查上的連結,一路追查下去,或可因而破解。例如:現場遺留嫌犯身分證;一部肇事逃逸的汽車,在肇事現場發現的油漆碎片、玻璃碎片,若能做到與肇事車輛破損處物證的脗合,則具百分之百的證據力,這就是由關連性跡證而破案;相同的嫌犯DNA型別在不同性侵害送驗證物檢出,可表示該嫌涉多起性侵害案件。
型態性跡證:
物體損壞的型態包括如被害者或嫌犯衣服損壞程度、部位的型態,大概可研判造成這種損壞所使用的力量與方向,破壞的方式,有時亦可研判何種工具所為。例如:槍擊現場玻璃破裂痕可研判射入、出口及其角度;車輛肇事現場,車輛遭毀損的位置、角度、高度、碰撞設施的情形等,可回溯車輛原始的位置、行駛路徑、受力的形式、方向、大小;由血跡噴濺的型態可研判入射角度,進而重建血源之所在等。
伍、結語
「物證不會說話,當然物證也不會說謊」。科學證據往往是破案或司法偵審的關鍵,所以希望各位同仁對於每一個現場均能遵照上開程序,審慎處理,在案件發生初期,就能做好現場保全工作,如此定能讓後續犯罪現場處理人員有效運用科學鑑識來協助犯罪偵查,提高辦案的品質,更可成為法院審理中強而有力的佐證,全面展現警察人員科學辦案能力,亦可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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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青弘 (自由作家)
台鐵普悠瑪號列車日前發生於新馬車站的「1021出軌事故」,造成18人死亡與190人輕重傷,從事後的台鐵記者會與司機員通聯記錄比對後,是可將「1021出軌事故」當成「照妖鏡」,照映出賴院長所說的「台鐵沉痾」。
首先,從通聯記錄的時間序追查車速來說,我們可以對照台鐵東部幹線營業里程的數據,試著估算當天事故列車的行駛速度,從福隆至大溪約歷經8分24秒,這段期間列車跑了將近12.8公里,車速推估約為時速91.43公里。從大溪到宜蘭約歷經19分32秒,這段期間列車跑了將近26.5公里,車速推估約為時速81.40公里。從羅東到新馬僅有9.2公里,若以16時50分為事故時間,這中間歷經3分6秒,車速高達時速178.06公里。
從上開推估時速的明顯差異,可以顯示列車行進時,電門與動力似乎不能相互一致對應,動力出力與列車速度不能恆常,證明司機所說忽快忽慢,動力有時消失,有時正常甚至可能過度反應。
其次,有關司機員去年12月遭查緝吸食毒品,今年2月獲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事故前的每月毛髮與尿液檢測都正常,沒有毒品反應。犯罪前科雖為個人資料,依法受到保障,不得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5款等規定,法務部提供吸毒緩起訴的犯罪紀錄以供行政院調查小組或發言人利用,屬於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倘若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則該等資訊揭露行為並不違法。
更何況為了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為防止乘客權益之重大危害,對於從事大眾運輸等攸關公共安全者,司機如有酒駕、吸毒等犯罪紀錄,檢察機關本於職責,應知會犯罪行為者所屬公司或機關予以注意。台鐵先前未從檢察機關獲知尤姓司機吸毒行為,如若事前查悉,尤姓司機可以免為此次重大事故的肇事者,但是台鐵的沉痾繼續,還是會有列車出軌而發生重大傷亡。
對機車狀況掌握與現實有落差
再者,調度員不知道普悠瑪駕駛室沒有可供開啟的窗戶,以為普悠瑪與其他型號列車(莒光號、自強號或電聯車) 的駕駛室都設有可開啟的窗戶,足見調度員對於機車狀況的掌握與現實狀況存有落差。調度員要求司機員開窗探頭確認車側燈的亮滅,明知列車行進中還做出此一指示,調度員顯然過於粗心與輕率。台鐵對於調度員的教育要求與在職訓練,似乎不如對司機員的嚴謹與重視。
高檢署已經指揮相關地檢署查辦或負責「1021事故」的延伸性案件,例如普悠瑪的採購與驗收、ATP遠端監視系統的採購與驗收、系統整合發生困難而不能使用等可疑弊案,已由台北地檢署分以「他」案偵辦。宜蘭地檢署可以專心把事故始末查證清楚,對於哪些人有法定作為義務而故意或過失不履行相關職責,共同致生如此重大傷亡者,都應該勿枉勿縱,依憑嚴格證據法則偵辦。
台鐵因為經年累月的虧損巨大,一切以成本管控為導向,省錢就是經營的基本原則。在此原則上,很可能節省小錢而不知不覺鑄成花費大錢的風險。日前樂桃廉航處理班機不能停降小港機場而轉降桃園機場,轉降後不讓班機上的乘客下機,原班機各自飛回沖繩、大阪。如此不知變通,省下金錢卻折損商譽,整個決策行為的交易成本過大,反而沒有獲得好處。
是因為信賴台鐵
對照台鐵司機人力嚴重不足,當調度員知悉普悠瑪列車疑有故障時,無法適時派遣助理司機員上車提供協助,孤獨司機邊開車邊修車的荒謬,令人震驚惶恐。此外,受限於列車編組調度只能在特等站花蓮站進行,疑似異常的列車不能正常操控,司機員為了排除障礙而疏忽超速,在新馬站過彎前緊急剎車,最終還是造成這場宿命式的死傷悲劇。
10月21日當天下午16時5分59秒開始,尤姓司機員已經向調度員報告機車動力消失的異常狀況。事故前將近44分鐘,普悠瑪列車行駛過貢寮、福隆、石城、大里、大溪、龜山、外澳、頭城、頂埔、礁溪、四城、宜蘭、二結、中理、羅東、冬山等站,行車距離將近61公里,平均車速大約時速83.18公里。如果沒有後發的超速失控,這些重大傷亡不必然會發生。
台鐵高層未能體認民眾搭乘火車,是因為信任台鐵的行車安全等品牌印象,並非因為特定人士擔任司機員才選擇搭乘火車。換言之,1021當天搭乘普悠瑪號列車的乘客,不是因為信賴尤姓司機而選擇搭乘,而是信賴台鐵的經營管理而搭乘火車。出事之後,台鐵高層把事故全部歸咎於司機員,如此卸責與切割,除了讓尤姓司機心寒,更讓人民失望。
司機與台鐵俱為命運共同體,猶如行進中的列車,車上的司機與乘客也是命運共同體,共福共禍,生死攸關。賴揆要求台鐵洗心革面,改革最應該開始的起點,就是這些高層長官的嘴臉與態度。普悠瑪事故就像照妖鏡,照出台鐵沉痾,浮現醜陋的官僚與嘔心的自私。
嚴格證據法則 在 【法律一分鐘】嚴格證明法則作者: 徐錫言律師...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略以:「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已對嚴格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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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 證明 法則 刑事訴訟法因為採行自由心證的原則,故必須採用 嚴格 證明制度。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 證據 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 證據 , ... ... <看更多>
嚴格證據法則 在 Re: [請益] 證據能力跟合法調查的關係? -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ChiehKuo ()》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我剛開始上紀綱老師的刑訴
: (第一次接觸這科目,沒買其他教科書)
: 看補習班書的時候覺得證據章節超級亂...
: 感覺矛盾之處不少
: 課本B 第20頁說證據能力認定標準是這樣
:
: 也就是說有無證明能力跟是否有經過合法調查程序無關
: 那麼課本B第38頁 95 台上 5256判決括號部分該怎麼解釋?
:
: 為何因為沒有經過合法調查程序反推無證明能力QQ
: 我有誤會什麼嗎
: 另想請問第一張照片中第三行所謂的「符合法定程式」是什麼意思?
: 一開始看以為是在講合法調查程序 但後來發現不是
: 課本有一句「結合證人的法定證據方法時,證人應命其具結,以及交互詰問程序」
: 我猜具結就是所謂的符合法定程式
: 而交互詰問程序就是合法調查程序
: 是這樣嗎?
: 目前課本沒看到有相關資訊...
: 題外話: 有點想買教科書來打基礎 不然感覺好像這裡少一塊那裡少一塊 得自己拼湊猜
: 測有點累 不是很扎實 但紀綱老師說林鈺雄老師的證據體系跟通說實務不同... 怎麼辦
: QQ
: 感謝各位
這個要跟你說一個實務的小祕密
先看一下155II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看起來應該是
證據能力+合法調查=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上面的"證據能力" 姑且稱為證據能力小寶
上面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究竟是在判斷甚麼?
當然是在判斷犯罪事實阿
所以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是指得作為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
大家都在說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 那證據能力是啥呢?
J582說: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
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
怎麼看起來意思和 "證據得提出於法庭,作為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所應具備之資格"
好像阿 相似度遠遠超過87%
所以不少實務就認為
證據能力
=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
=證據得提出於法庭,作為判斷犯罪事實之依據,所應具備之資格
=得作為犯罪事實判斷之依據
=得為判斷之依據
於是 得為判斷之依據=證據能力 的等式就形成了
上面的證據能力 姑且稱為證據能力大寶
所以實務就變成了
證據能力小寶+合法調查=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據能力大寶
看到實務在喊證據能力 四個字 有時候是在喊小寶 像J582
有時候是在喊大寶 像95 台上 5256判決
那麼為何實務大寶小寶傻傻分不清 這麼久來都沒有發生混亂
道理很簡單 因為小寶+合法調查=大寶
證據光有小寶不行 還要有合法調查
大寶也是要有合法調查塞在裡面 才有資格稱為大寶
總之小寶大寶都不是關鍵 叫蘋果還是橘子都沒差
關鍵是有沒有合法調查
簡單說 有合法調查的證據 就能用 沒有的就不能用
以上就是實務的小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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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15.12), 04/11/2019 18:01:05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15.12), 04/11/2019 18:01:47
合法調查=嚴格證明法則=法定證據方法(被告 證人 文書 鑑定 勘驗)
+法定調查證據程序
法定調查證據程序=1.共同:直接 言詞 公開審理原則 +
2.各個證據方法之特別程序
證人應命其具結,以及交互詰問程序 算是各個證據方法之特別程序
也是屬於法定調查證據程序 和嚴格證明法則的一部分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2.198), 04/11/2019 18:28:46
※ 編輯: winterrain (117.56.22.198), 04/11/2019 18: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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