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ACIP與高端的緊密連結】
日前「衛福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召集人李秉穎醫師驚爆「很多ACIP委員都參加或主持了高端、國光、聯亞等疫苗臨床試驗」。後續除了我從媒體報導中發現有林奏延與李文生醫師是高端臨床實驗的計畫主持人外,無論是李秉穎、衛福部或指揮中心都不願意再進一步揭露還有哪些委員也是。經過調查,並取得衛福部這份ACIP委員擔任與疫苗有關機構的職務,以及承接藥商委託的研究計畫等資料,正式揭開潘多拉的盒子。
事實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成員本來就應揭露以下之資訊:
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
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
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
但業管的衛福部或疾管署對此不僅從未主動揭露,即便是外界詢問也東躲西閃的,完全無視於法律的明文規定,反而讓人感到欲蓋彌彰。而端詳這份資料,也確實存在許多問題與疑點:
一、17位委員中有4位接了高端的研究計畫,1位擔任聯亞獨立監督委員會主委。換言之,有將近三分之一的委員與高端及聯亞有所連結,其中又以高端最為關係匪淺。
二、 包括藥商、醫院、以及學術機構等總計有11個計畫補助單位,委託給17位ACIP委員共計28個計畫案,總金額達41,496,261元。而其中高端就有7個案子,占全部的1/4;其總金額也高達19,227,115元,占所有金額的46%,而這都是單一廠商中最高者。換言之,高端似乎偏好找ACIP委員當計畫主持人,對握有國家疫苗採購及接種規畫之決策權的這群人,特別努力打點與經營。
三、高端共有7件研究計畫給4位ACIP委員當主持人,金額總計約1千9百多萬元,其中屬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共有4件,由李文生、林奏延、邱政洵醫師3人承接,金額總計1千4百多萬。嚴格來說,這些委員既然接受高端補助,而且高端自己也生產COVID-19疫苗,因此在ACIP會議上處理有關COVID-19疫苗議題時,都屬於利害關係人,理應迴避。但實際狀況並非如此,例如前述3位委員都參加在7月11日ACIP會議,聽起另一家 COVID-19 疫苗廠商賽諾菲的臨床試驗進度報告。而這似也形同廠商機密被迫洩露,甚至違反同行競業的商業規則。
四、林奏延一個人就接了二件COVID-19疫苗之研究計畫,總計高達1250多萬,勇奪ACIP委員之冠。詭異的是,去年11月林奏延就已經鼓吹政府應優先拿出50億元以上,對本土疫苗廠開發的疫苗預先採購。加上林奏延過去是衛福部長的身分,且一路公開力挺高端,宛如拿錢辦事的門神。
五、日前我揭露李文生與林奏延既是高端計畫主持人,又是ACIP委員,恐有利益衝突之嫌。當時陳時中部長舉例說,如果ACIP討論到國產疫苗議題,林奏延就一定得迴避。而 7月25日的ACIP會議決定將高端疫苗放入公費施打計畫內,被點名有接高端案子的李文生請假,而林奏延也對此案迴避不參與討論。但另一位擔任高端COVID-19疫苗第二期臨床實驗計畫主持人的邱政洵並未迴避,明顯有利益衝突,也打臉陳時中,這種選擇性的迴避機制,詭異難解。
六、 7月25日的ACIP會議的第三個討論案,竟是研議ACIP委員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顯見該委員會從未有相關規範與作為。根據美國CDC對ACIP的要求,在擔任委員期間的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或者擔任與ACIP工作有關的機構職務以及商業利益等,都被要求應充分揭露,還要向美國政府倫理局(OGE)提交OGE450表格,申報財產狀況。反觀台灣的ACIP連該揭露的資訊都躲躲藏藏,還遑論利益衝突的規範。事實上,我國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即便是兼任委員也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似也可以參照,總比現在亂無章法來的強。
疫苗打在人民的身上,其採購的預算也是花人民的納稅錢。但疫苗的審查、採購、以及施打政策等的過程卻像是個黑箱,連基本的會議紀錄,政府都要遮遮掩掩,迄今外界都還看不到完整的高端以及聯亞在EUA審查會上的會議記錄。而ACIP的會議紀錄,雖然有公開在疾管署的網站上,但極其簡略,連委員的發言、討論、以及表決等過程的紀錄,通通付之闕如,根本是便宜行事。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的規定,ACIP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現在這種不完整的會議紀錄,明顯違法。呼籲陳時中部長,應該依法將完整且詳細的ACIP會議紀錄公開,供外界了解與檢視。
食藥署在8月15日召開聯亞新冠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會議,22位專家中有17人不同意,聯亞的疫苗未能過關。反觀高端的疫苗在7月18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即便不少委員對其在Delta、Beta變異株的保護力仍有疑慮,但仍在21位出席專家中,只有1位不同意下,順利取得EUA。同款國產疫苗,一個像是金孫,另一個卻宛如棄嬰。不知是否如同ACIP一樣,高端也在EUA審查委員上,下的功夫與資源較多,而因此讓它完勝聯亞,順利攀上事業高端?
從ACIP、食藥署專家會議、EUA審查會議、相關疫苗協會、疫苗廠商的計畫主持人等……,竟可以發現其成員有高度的重疊性,其中的利益衝突也缺乏配套的規範,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陰暗角落。政府應公開化、完整化、可識別化、以及脈絡化會議紀錄,並建立制度性的避免利益衝突之法規,才能取信於民,這種作法與態度,比較健康,國人也才能跟著一起健康。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原飛安會今年8月改制為運安會,根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運安會負責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等。近年發生多起運安意外,普悠瑪事件、南方澳斷橋,造成多起人倫悲劇,我們期許運安會的成立,能夠盡快釐清責任,還家屬一個公道,並且持續追蹤相關單位後續調整的進度。
本次南方澳斷橋事件,運安會承諾最快會於半年內提出檢討報告,本次事件運安會啟動首件水路與公路複合式調查,同時也將啟動橋梁調查,不過仍會以公路調查為主。過往飛安會以航空安全為主,目前也正在補足相關調查人員,由於剛改組遇到首次重大事件,調查結果也會成為往後調查執行的方針,希望運安會能克盡職責,立下標竿,詳盡的查緝不法之處,確保調查業務的完善。
承上所述,以往飛安會時期多是調查航空事件,對於陸路、水路的部分相關人員並不熟悉,目前行政院已核增30名調查人員的員額,至108年10月23日已進用79%,希望運安會能加速相關進度之進行,聘用專業人士,讓後續調查作業能妥善進行,而不會有所疏漏。
因普悠瑪事件,交通部目前將道安會報改為運安會報,未來將就必要之鐵路相關行車事故事件進行檢視,雖運安會報邀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外部鐵路相關專家共同參與,但依據運安會組織法之規範,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係屬運安會之職責,若運安會報之內容與未來運安會之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恐產生爭議,故未來相關結論因妥善討論避免上述情況發生。
去年二月飛鷹失事事件,目前運安會完整調查報告已提出,其中大部分皆屬人為疏失,如未編撰該型機完整之標準作業程序;事故飛航中飛航組員亦未完全依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應有之檢查程序及呼叫,容易遺漏相關操作之程序;未能完整規劃相關飛航組員之訓練,影響飛航組員之資格能力及飛航安全;相關手冊並無與夜航及儀器飛行時間相關之規定及最低要求;無具體完整之組員資源管理訓練教材,無法達成組員合作訓練之目的;以及事故當時之任務作業程序及手冊未訂定夜間執行傷患運送任務之天氣標準,影響飛航安全等,顯見空勤總隊應負相關責任,後續準則也應完善化,運安會應持續追蹤,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在 鄭寶清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鄭寶清力促運安會成立,期盼交通遺憾不再發生!】
就在昨天下午,我致力推動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終於揭牌,正式成立。一直以來,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們,面對重大運輸事故頻傳,就有個共同的想法:要成立一個交通重大事故調查單位,去避免只單靠行政機關自行內部調查,被質疑「球員兼裁判」的公信力不足的狀況。
過去曾有一段時間,因飛安事故頻傳,才催生了飛安會。而去年10月,發生了台灣人民同感遺憾的普悠瑪事故,很多家屬到今天,還是希望政府機關能夠有一個更清楚的真相。因此,在去年,我與許多交通委員共同推動,確定將「飛安會」改制為「運安會」,也取得行政院認同,迅速三讀通過《運輸事故調查法》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希望未來對於重大交通事故,能一律交由獨立、公正的調查機關來進行。
在立院審查運安會的法案時,我堅持在調查法第26條中,必須要有「重啟調查」的機制。我要求明文規定:凡是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只要經運安會認定足以影響調查結果,就應該重新調查!
未來,台灣的運輸事故調查,終於不再是「球員兼裁判」,且過去有所缺失的調查,也有了重新調查的可能!我也希望,台灣的交通狀況能越來越安全、友善,讓每個民眾都能行得自在,行得安全!
#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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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為有效發揮調查機關所需具備之獨立性及公信力, ... 之「運輸事故調查法」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設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 ... ... <看更多>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在 [閒聊] 運安會組織法草案內容- 看板Avi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其實議案查詢系統上 運安會的案子提了三次 都卡在院會審查
第一次是2017/5/19 最後一次是2017/12/29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說明
鑑於我國現行有關運輸事故調查之機制,除飛航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為獨立行使調查權之
機關外,其餘皆隸屬於監理機關之下。
惟現今運輸事故調查制度之調查作業,由監理機關或事業單位負責調查,偏重於責任鑑定
,並非以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之安全調查為目的。運輸事故之調查機制,有關機關本於
職權因可同時執行調查與處理作業,此稱為平行調查。平行調查依目的不同,分為監理調
查、司法調查及安全調查。三種調查目的不同,仍必須相互配合協助,以釐清事故原因,
以合理究責、提升安全與管理效率。
故為達成上述目的,建制完整運輸調查機制,由獨立運作之專職調查單位負責事故調查,
而使調查有公信力、使整體運輸環境之安全有所提升,確有必要。同時以飛安調查委員會
原有之組織架構為基礎,藉由過去之經驗與調查能量,並擴大、整合現有運輸事故之調查
資源,爰擬具「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層級及權限執掌。(草案第一條、草案第二條)
二、本會委員人數、任期、任命、同一黨籍比例及免職方式等規定。(草案第三條)
三、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代理。(草案第四條)
四、本會委員應具備之專業資格及條件。(草案第五條)
五、應經本會委員會議議決事項。(草案第六條)
六、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決議及相關資訊公開。(草案第七條)
七、本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職期間不得參加黨派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之職務或顧問。(草案第八條)
八、本會依職掌所設各組之名稱及業務,以上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草案第
九條)
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十條)
十、本法施行前以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任期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條文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我國運輸事故調查,改善交通安全,特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各類運輸方式安全改善建議之提
出。
二、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各類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重大影響
運輸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及促進運輸安全之政策規劃。
四、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運輸工具紀錄器解讀及各類運輸工具性能分析。
五、各類運輸工具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運輸事故之調查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專
任,其餘委員為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
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四人
之任期為二年。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第四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會委員得具有氣象、管理、法律、心理、航空、海事、軌道、工程或其他運輸
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實際經驗,並須具備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駕駛員、飛航機械員
、航空暨維修工程師、其他國內或國際飛航相關檢定證照、或其他國內、國際航空相關學
位或工作經驗。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並於二週內刊載於網際網路平台。
第八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
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或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職務或顧問。
第九條 本會轄下分組及其業務如下:
為執行本會各項業務,分別設置五個組及四個室:航空運輸調查組、軌道運輸調查組、水
路運輸調查組、研究發展及國際事務組、工程技術支援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
風室。
以上分組之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第十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前已聘兼之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
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其中我好奇的是 公路要由哪個組調查 沒看到公路運輸調查組呀.....
另外 原ASC為三級獨立機關 改制為運安會後會變成二級獨立機關
希望能夠盡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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