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 #兒童權入憲!正視兒童權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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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與時代力量委員們一起召開的修憲記者會中,我們正式提出了「基本權入憲」的幾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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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我最關心的,就是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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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自從憲法 1947 年公布以來,就完全沒有修正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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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際憲政潮流早就對人權的保障都有了長足進步。例如第二代人權的健康權、工作權、對婦女兒童之保障、經濟社會弱勢團體之實質平等保障等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的環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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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雖然嘗試將一些價值納入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規定,但性質上是屬於「基本國策」,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程度有相當落差。也讓大法官需要屢次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重新納入各種新興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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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希望透過修憲的方式,系統性地建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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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和成年人相比,兒童是更需要我們重視權利的個體。特別是因為兒童和成年人之間在掌握資源和權力的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往往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其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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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了勞動三權、環境權之外,我們決定在修憲草案中,納入「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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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質內容的部分,我們以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為主軸,納入「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不受歧視」、「兒童最佳利益」以及「表意權」等內容,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孩子們的安全與健康,我們則另外新增了「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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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
🔎兒童和成人最大的差異,就是兒童身在一個成長的過程。也因為兒童之身心尚未成熟,所以要給兒童特別的保護和照顧,尤其是兒童健全生存和發展人格的權利,讓兒童有一個安心生存與成長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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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歧視
🔎台灣是一個多元的社會,但是多元不必然會帶來包容。事實上,在不少兒童的成長經驗中,都面臨到因為種族、家庭狀況等,而被「特別對待」。而對於兒童的歧視,除了會嚴重影響兒童的發展之外,更是有害整體社會的融合和發展。因此,兒童的平等權應該受到特別的保障,尤其是不應該讓兒童因為父母、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因素,受到任何歧視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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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最佳利益
🔎在涉及兒童事務的決策過程中,可能會涉及非常多的價值衝突,成年人和兒童的利益,也未必往往一致。為了確保兒童的需求被充分的考慮和獲得滿足,關於涉及兒童的事務上,都應該確立將「兒童最佳利益」,放在優先考量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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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意權
🔎在社會權力的分配上,兒童掌握的權力非常有限。兒童更因為身心尚未成熟,而不具備成人所享有的充分自主權。但是,兒童仍然是權利主體。為了讓兒童的意見被充分考慮,也為了儘可能滿足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在直接涉及兒童權益之程序,應該讓兒童享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兒童的意見也應該受到適當的考量和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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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任何人都不應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對待。而身心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更是深遠。然而,在過去的觀念中,往往誤以為只要因為管教、教養,就能採取上對兒童有害的暴力手段。事實上,無論是任何形式、程度的身心暴力行為,都對兒童身心有不良的影響。因此,應該將兒童不應該受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權利寫入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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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過去常常在政策擬定、法律制訂的過程中被忽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重演,我認為,將兒童權納入憲法是有充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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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入憲,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萬的網紅memehongko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最近發生了兩宗很重要的新聞,一宗是今早終審庭判決了新移民七年內不可以拿綜援這個規定是違憲。首先講下這宗新聞,這帶來一個很重大的影響,因為那些人不明白其實違憲是指第一日已經錯了,不是現在可以申請便解決的問題。這是可以告政府賠回那幾十年的損失。因為這是指這規例由開始那一刻已經是錯的。如果你證明到你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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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新會期將於9/17開議,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委員、 王婉諭委員、立法委員 陳椒華於昨(14)日召開 「即刻修憲!邀朝野共同連署」記者會,公布時力黨團憲改主張,並呼籲修憲委員會於新會期儘速運作,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以趕上 2022 年公民複決綁大選時程。
時代力量的憲改主張包含:
📙#降低修憲門檻 #落實還權於民
我國修憲門檻高不可攀,距離上次修憲已16年。特別是現行公民複決門檻同意票必須達到 965 萬才能通過修憲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現行「立委3/4出席、3/4同意」及公民複決的超高門檻,下修為「立委2/3出席、2/3同意」再加上「投票人過總投票人數半數且同意票過半數」的門檻,使修憲成為可能,並讓憲法能更貼近時代脈動與人民意旨。
📙#國會選制改革 #促進多元參與
現行的立法委員選舉是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也就是一票選人、一票選黨的「並立制」,但缺點是未忠實反映政黨政治精神。
時代力量主張台灣應參考德國的「#聯立制」,將立法委員席次重新調整為156席,包含區域及不分區立委各73席,以及10席原住名立委,並進行調和避免「超額席次」的產生。而政黨的總席次會在尊重區域及原住民立委選舉結果的前提下,透過不分區席次的調整,盡量接近政黨的得票率。
此外,目前不分區席次的當選門檻5%,難以呈現臺灣的多元民主,因此,時代力量主張不分區當選門檻應適度下修至3%。
📙#廢除考監兩院 #增進制衡效能
我國現行的五權憲法,將考試權從行政權中獨立,並將彈劾權從立法權中抽離。行政權與立法權過度分割,不僅造成權力分立界線爭議,也讓行政與監督的效能不彰。例如「考用分離」造成機關用人需求爭議、監察院已無民意基礎,卻仍擁有調查、彈劾及審計等權限,等種種不合理的現狀。
時代力量主張,在國家正常化的方向與前提下,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架構,既讓政府的考選和用人更順暢,也讓國會的實質監督更有力。
在職權調整部分,監察院的「彈劾權」應歸入立法院之職權,而審計部所職掌的審計權依其性質,另成立「國家審計委員會」。至於考試院的考試權,則回歸行政權,避免考用落差的問題。
📙#勞動 #兒童 #環境基本權入憲
從我國憲法頒布的1947年至今,國際憲政潮流對人權的保障已有長足進步。然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卻沒有隨人權發展而修正。過去,雖然有以「增修條文」或「個案釋憲」的方式進行補充,然而保障程度仍然有限。因此,時代力量主張透過修憲,系統性地補足包含勞動權、兒童權、環境權等人民基本權利範圍。
在勞動權部分,現行的憲法第十五條未完整呈現在實現勞工的生存權及工作權上諸多勞動權的不同面向。例如:沒有組成工會的團結權、協商權和包括爭議權在內的團體行動權,導致勞工難以和雇主進行集體、對等協商。為了正面肯定勞工的勞動基本權,時代力量主張應將上述權利入憲。
在兒童權部分,由於兒童和成人間存在資源和權力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常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建立「兒童生存及發展權」等四大保障原則,臺灣也在 201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原則入憲,以保障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侵害。
至於環境權部分,環境權是規定國家、社會、個人與環境之間關係的重要權利,不只是請求權,更有集體共同參與的意涵,讓國家以人民參與為本位,保障人民參與程序、共同決定的權利。
時代力量在修憲委員會雖然僅有一席,但絕對會在國會裡頭扮演好程序把關和督促進度的角色。為了讓本次修憲能順利在2022年地方選舉進行公民複決,我們呼籲修憲委員會於開議後儘速開會,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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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司法正義行動聯盟頒發「優秀司法正義黨團」獎,肯定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在上司法改革的決心。
🔺積極推動司法改革 守護台灣民主
時代力量深知台灣的民主與人權得來不易,法律的完善對民主國家運作具有關鍵作用,因此更積極推動司法改革,並持續監督以捍衛民主成果。
為對抗中國的崛起,扼殺人民對民主的追尋,時代力量除了長期關注聲援香港、新疆、泰國、緬甸與圖博等國家的民主運動外,也提出《港澳關係條例》第18條、《難民法草案》,以供來台尋求庇護的朋友,在援助程序上能有制度化的保障。並呼籲台灣社會應不分朝野,一齊為促進亞洲地區人權,及全球的民主價值一同努力。
時代力量在司法改革與人權議題上,也曾提出設置「司法改革推動委員會」經常運作,「陪審制參審制」促進司法民主化,力推「婚姻平權」法案,或比照國際人權公約,增訂「侵害受迅速審判的國家賠償責任」等,以強化民主公民社會,有助司法獨立免受政治干預。
🔺人權法律提案榮獲優秀司法正義黨團獎
上一會期,為因應 2019 年 5 月 31 日大法官釋字 777 號解釋,刑法酒駕條文宣告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由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主提案,《刑法》第 61 條、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相關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認為,為避免對無過失之行為人施加不當且重複的處罰規範,並讓確保事故傷者能獲得適當的救護措施為主要目的,提出修正草案以重新釐定相關條文的保護法益、體系定位及刑度。
針對 2020 年 5 月 29 日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宣告刑法通姦罪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時代力量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提出,《刑法》第 239 條、第 245 條與《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條文修正草案,確保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有不受國家干涉婚姻的自由能獲得落實,且將婚姻忠誠、維繫婚姻,此雙方於婚姻上的義務與共同責任,排除於刑法規範之外。
一直以來,時代力量就非資源最多的政黨,但這不會成為,時代力量在司法改革路上的阻礙,而民眾的支持與鞭策,更是時代力量於司法改革道路上,最重要的力量!所以非常感謝一直予以時代力支持的朋友,我們也會不負眾望,持續推動司法正義,守護台灣民主。
國際人權公約條文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最近發生了兩宗很重要的新聞,一宗是今早終審庭判決了新移民七年內不可以拿綜援這個規定是違憲。首先講下這宗新聞,這帶來一個很重大的影響,因為那些人不明白其實違憲是指第一日已經錯了,不是現在可以申請便解決的問題。這是可以告政府賠回那幾十年的損失。因為這是指這規例由開始那一刻已經是錯的。如果你證明到你那一刻已經可以拿到綜援,就可以要政府賠回整筆錢。這是一個巨款的問題,我也不知道這牽涉到多少錢,可能達幾百億。這個政府是活該的﹗
第二,因為基本法的原文是香港居民可以有這些福利,就沒有指明是香港永久居民。現在規定要香港永久居民才有,是違憲。這點我是,同意的。因為那法律條文真的是如此。不只這樣,這又會立即牽涉到公屋,更牽涉到其他福利都要擴展到所有拿香港身份證的人,而不只是三粒星身份證的人。
更加大的問題,是形成香港社群的撕裂。更多人會對新移民有意見,認為他們蠶食了香港的福利。那會不會造成更多人來香港,我想也不會的。因為那個數目已經規定了。但這個撕裂必然會造成的。因為一部分人已經很不妥那一部分新移民,這亦會增加了輪候公屋那條隊,也是那些人不能接受。
因為公屋輪候也牽涉到那個追溯的問題,變了可以「打尖」插入去,因為當時不接受他們申請,要看回他們合資格的時間是何時。但去到這點,我們更加有理由爭取審批權。限制居港七年以下不能夠拿綜援和申請公屋都失敗了。唯一可以做的,是要拿回香港的審批權。限制沒有經濟能力,或者限制經濟上不能夠支持的家庭團聚,尤其是子女已經超過廿一歲,因為超過十八歲的人,要來香港團聚還是父母回大陸團聚,兩者都講得通。成年人的團聚,都不是國際人權公約的一部分,可能夫妻團聚例外。因為成年人己經習慣了自己當地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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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國際人才來臺就業、服務、工作限制等相關政策、法規之檢討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本院委員楊麗環等2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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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質詢
▶ 針對國際人才來台政策,行政部門不僅沒有思考我國整體移民政策的缺漏及人口結構的問題,仍採取被動地阻擋或者僅針對個案採取治標不治本的應對方式,令人相當失望。台灣目前面臨嚴重的人才流失問題,本土高階人才紛紛出走,更遑論吸納國際人才呼籲。行政部門應主動積極地開創機會跟空間吸納國際專業人才,並且盡速結合產、官、學界的代表及現居住於台灣的外籍人士召開公聽會,針對現行的法規全盤檢討修正,並配合產業發展的方向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目標提出具有前瞻性的人才政策。
▶ 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29條修正草案,政府的態度故步自封、自我設限,反對修法理由牽強且嚴重與國際現實脫軌。台灣政府一再宣示要落實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根據兩公約施行法也必須盡速完成公約內國法化。外國人士來台參加合法的活動,只要是不危害國家公眾利益我們都應該贊同。然而,行政單位同意原則卻反對修法,不但未積極捍衛人權,卻在法規上阻擋不符公約精神之鬆綁,令人遺憾。又中國人士皆規範於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行政部門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修法,實屬荒謬。
▶ 身為世界公民,關心國際公共政策的議題實屬正常。由於台灣國際地位特殊,我國國民、海外留學生甚至許多立法委員也都時常在其他國家參與示威遊行等活動為台灣發聲,依據我國現行移民法29條便是違法且應被驅逐出境及列管入境。我們政府目前一方面希望吸引外籍人士來台求學或就業,一方面又以惡法限制外國來台的言論及參與集會遊行自由並且阻止其參與公共議題的討論,不僅與國際人權標準嚴重脫軌,重創台灣國際形象,讓台灣形同警察國家,行政部門應盡速將移民法29條丟入歷史的垃圾桶中,朝務實方向做出修正。
內政委員會會議: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國際人才來臺就業、服務、工作限制等相關政策、法規之檢討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審查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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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履行《公 約》的有關條文,並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殘疾定義標準,擴大 對殘疾人士的保障範圍,檢討傷殘津貼'嚴重殘疾'的定義, 並讓12歲以下的殘疾人士,同等享有'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 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賦予的權利。
議案獲得通過: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voting/v20121121.pdf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首先我要多謝梁耀忠議員提出這項"締造傷健共融社會"的議案。正如議案內容所述,我們其實早應在2008年便開始實施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而《公約》第三十三條"國家實施和監測"中清楚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建制,在政府內指定一個或多個協調中心,負責有關實施本公約的事項,並應當適當考慮在政府內設立或指定一個協調機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門和不同級別採取有關行動。"就這一點,梁耀忠議員剛才已經提及,現時政府內所謂的協調機制,其實便是隸屬勞工及福利局的康復專員,可是康復專員這位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官員,根本是沒有能力協調其他政策局和各部門來實施整份《公約》的。
《公約》第三十三條下 的第二點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國內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個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 -- 請注意是獨立的機制 -- "以促進、保護和監測本公約的實施。在指定或建立這一機制時,締約國應當考慮與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運作有關的原則。"還有一點便是︰"民間社會,特別是殘疾人及其代表組織,應當獲邀參加並充分參與監測進程。"這些便是《公約》第三十三條的內容。現時在政府心中用以促進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的框架或獨立機制,其實便是我們的康復諮詢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只是一 間諮詢機構,並沒有實權,根本沒有能力監察政府落實《公約》的情況。代理主席,所以如果現時要來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面前,即使只是就着第三十三條來說,我們其實也是未曾履行《公約》的要求。
所以,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案非常重要,而我的修正案乃是指出有關機制必須是獨立的。如果每次也是由政府自設諮詢委員會,然後現在又要經中央政策組的高小姐審閱,看看是否符合政治正確,在親疏有別之下,那麼如何可以監察政府呢?在《公約》中還說明我們有責任讓殘疾人士及民間社會的團體代表參與,但在現時所有政府的諮詢架構中,基本上絕大部分人士也是以個人身份獲委任,他們根本不能夠代表任何組織或社團,所以現時的制度根本便不符合這要求,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認真地履行《公約》。雖然今次的議案辯論沒有法律效力,但《公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政府不按照着它來執行,基本上便是等於犯法。
日期: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121.htm
國際人權公約條文 在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 Taipei 的推薦與評價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審查委員也表示關切臺灣當時 ... 裁判之規範」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增訂更細緻規範。 違憲審查是制衡國家權力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