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草案退回重擬、施行細則討論擴大參與、相關子法訂定機制公開透明
這幾天,不斷有朋友詢問,關於體育署與體育改革團體間在章程草案的歧見該如何解決。
其實,從9/7體育署將「民眾報名參與協會」網站上線當天,辦公室發現了資安疑慮開始,當時即呼籲,體育署更應該好好的規劃,讓國人看到體育署對於體育改革的決心。國書也再一次呼籲體育署,「章程範本不是鐵板一塊,唯有公開透明的討論機制才能讓民眾信服」。
在此,提出幾點想法給體育署參考。
1. 公開章程範本討論流程,重新針對民間質疑進行修正說明
追溯這次體育改革聯會與體育署決裂的原因,其實還是肇因於體育署的倉促,回顧體育署自己提供的期程表,「九月底完成範本、十月中各協會召開理事會、十月底第一次會員大會完成章程修訂、十二月底受理新會員加入、一月底召開新會員大會、二月中依國體法完成協會改選」,然而在國體法尚未正式公告的此刻,依照國體法要求的半年內改選,時程表其實是可以推遲到三月份。然而,體育署為了符合自己的期程壓力,拒絕回應民間體育改革團體的質疑,也直接導致了這次的爭議。
在看過這次章程草案的研擬小組名單後,相信這些委員都是一時之選,但是在體育署所限定的期程壓力下,又要如何確保這個章程草案的品質?面對民眾的質疑,體育署更應該積極的以公開章程範本討論流程。
2. 會員審核雖是必要程序,但更完善的配套機制絕對有助於降低社會疑慮
基本上審核會員加入是人民團體的自治範疇,然而,面對目前民眾對與單項協會的不信任,體育署該做的不是反過頭來指責民眾加入就有人頭會員疑慮,卻又以「團體=專業」的理由,無視於團體會員的產生缺乏民主機制的問題。
民主與專業,並非互斥選項,體育署該做的是讓雙方的疑慮降低,而不是讓體育改革在一開始進陷入相互攻擊的局面。如果在國體法中明訂了「開放參與為原則」,那麼在示範章程中是否可以要求協會應把「禁止參與」的理由在章程中正面表列?或是在後端組成章程審議小組,確保協會不會藉此阻礙民眾入會?
而在團體/個人會員理事額數部分,既然在國體法框架下已經賦予了相關組成的平衡與彈性,體育署就不應該以「專業」為藉口,片面將組成向其中一方傾斜,而在民眾與體育署各自對於對方有疑慮的狀況下,是否可以就把平衡原則納入章程範本,並因應個別協會可能的特殊需求,再由公開透明的章程審議小組來去評估其理事比例?
3. 章程範本的訂定,應做為國體法的公開透明的精神的延伸,而非體育署意志的偷渡。
章程是團體與會員間的協約,也是協會運作的基本法則。為了避免黑箱與人頭會員的困擾,例如會員名單的公開、選舉辦法 等,都是可以考慮明文規範的設計。而當初立法未有要求的例如團體會員的民主產生機制以及監事產生方式等,也都是目前章程草案尚未處理但可以加強的部分。
以上這些,都是體育署的單項協會章程範本與配套可以重新討論的部分,希望體育署可以以溝通化解對立,繼續推動體育改革的前進。
最後,國書要再一次重申,我不只一次地說過:「體育改革要從體育署開始」,請體育署認清現況,長期以來民眾與體育署間累積的不信任,並不會因為國體法的通過而有所改變,而體育署也不要繼續心存僥倖,以為靠著沾光世大運選手們的好表現,就忘記了自己仍然處於「留校察看」的狀態。國體法修正只是提供一個健康的體育行政的制度框架,如何讓後續的細則、章程可以符合社會的期待,依然需要更多的溝通。是故,與其以高姿態要求民眾「說服」體育署才能調整與說明被質疑的條文,我懇切的希望,體育署能夠真的與國人站在同一線,用更多的溝通來取代與社會期待對抗。
而針對後續國體法的相關工作,我也公開要求體育署應該要做到「章程草案退回重擬、施行細則討論擴大參與、相關子法訂定機制公開透明。」國體法後續子法訂定雖然刻不容緩,但是也不代表體育署就可以便宜行事以章程範本規避立法院監督,或是在子法的訂定中讓當初被立院否決的提案敗部復活。這個禮拜五立法院就要正式開議了,我也會建議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同仁們,必要時針對體育署所提出的國體法的相關子法進行審議,確保子法可以符合社會對於「組織開放、財務透明、治理專業」的立法期待。
團體協約法施行細則 在 鄭文燦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基法施行細則與函釋細緻化,讓勞動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昨天我受邀到工商協進會,許多民眾非常關心一例一休的問題,《勞動基準法》效力及於全國,因此,單一縣市並沒有法律的豁免權,部分地方政府也無法以自治條例方式迴避、取代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是勞動保護的基準,換句話說,此法的目的,是希望至少要所有的勞工都能到達這個標準。現代社會產業的樣態多元,因此,勞動條件不應該像「穿制服」一樣,用同一標準制定,而是能配合不同產業的特性,並透過勞資的協商,再提高勞工條件;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情況下,應保留勞資雙方協商空間,透過勞資雙方協議勞動條件,提出更好的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如此更能落實保護勞工的方向。
勞動部將持續修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及發布各項一例一休的解釋令無論是施行細則或函釋,應參酌產業及勞工意見,朝向細緻化方向處理,我們也會把地方反映的意見傳達給勞動部,讓勞工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團體協約法施行細則 在 洪慈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社福衛環委員會:我的問政重點與方向】
每天,我們都要呼吸空氣,我們都要食用大量的食品,我們都要透過勞動,換取每日的生活所需。
針對日益嚴重的空氣汙染議題,我要再次強調,第一,中彰投地區一定要盡速納入空汙總量管制區,在各類的空氣污染總量上「加蓋」,並且逐年減低排放量。第二,近年來最為人恐懼的細懸浮微粒PM2.5,已經在2012年納入空氣品質的標準汙染物。經過三年的手動監測與資料分析,早就可以將整個西半部地區納入三級的空氣品質防制區。依據空汙法第六條,三級管制區內的既存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但是,整個2015年,我們沒有看到環保署的積極措施。未來,我會緊盯著環保署,一步一步來改善我們的空氣品質。
去年,也是台灣食安風暴接二連三的一年。當頂新案的判決引起社會大眾譁然,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在食品安全的法規制度上,究竟還有多少的漏洞,才會讓一個一個不肖的業者逍遙法外。我們提出了加工食品建立「食品身分標準」、訂定「不宜供人食用」的「食品管制依據」等方向,希望透過制度面的修法,從根解決食品安全的問題。在這一方面,我會跟社福衛環委員會內的專業委員、專家學者多多請益,一起讓人民吃的安心,食在放心。
除了吃的安心,也要活得有品質,活得有尊嚴。台灣的勞動現況,卻完全不是這樣一回事。基本工資達不到最低生活所需,政府帶頭大量使用非典型勞動,來縮減人事成本。警察、消防等職業無法籌組工會,行使團體協約的權利。高等教育的兼任講師被排除在勞基法與教師法之外,學生擔任助理卻被認定為「學習」而非「勞雇」。更為嚴重的是,勞動檢查的人力、預算嚴重不足,勞基法的規定徒具形式。大量雇主的違法行為,無法及時糾正與處罰,也讓勞動現場的勞工,無力保有法律保障的權益。
另外,針對許多工會與勞團關注的「刪除7天國定假日」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目前正在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中」。我明確表示,支持工會與勞團的主張,廢止「砍假案」,還給九百萬勞工7天的假期!
面對這麼多的議題,下周開始,我就會開始拜會勞工團體、環保團體,請益勞動法令、環保法規的修正意見。
空汙、食安、勞動,第一會期,社福衛環委員會,洪慈庸,請大家記住這些關鍵字!
洪慈庸競選期間相關政策主張:
2015.08.31
洪慈庸的勞工政策:一個國家如何對待勞工 決定一個民族的良心與高度
https://goo.gl/CX9J2T
2015.11.18
反空污 顧健康 我的空污防制具體主張
https://goo.gl/MHLNjM
2015.11.29
頂新無法管,食在不安心,食安修法政見
https://goo.gl/Bom8Vo
團體協約法施行細則 在 法條朗讀(沉穩男聲)團體協約法(無音樂版)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 #郵政儲金匯兌法#郵件處理規則#招標#政府採購法#招標文件#招標方式#審計法#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 施行細則 #財稅#國考#三民#志光#預算法#決算法#會計師# ... ... <看更多>
團體協約法施行細則 在 關於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廠場工會所指之同一廠場 的推薦與評價
... 團體協商力量;又以工會法第5條所定工會任務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4項有關參與團體協約之勞方代表等規定觀之,廠場工會參與團體協約之締結、勞資爭議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