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
2019.10.21 立法院第9屆第8會期 內政委員會 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內容:外國人非法逾期居留遣送問題、國軍採購偽標中國產品之究責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內政部長徐國勇
發言時間:12:18:37 - 12:29:39
🎯台灣非法逾期居留人數不斷攀升,其中有違法情況的比例也不斷提高。
按內政部統計2018年查處的非法外來人口約36048人,有具體違法事實的約27900人。
🎯按入出國移民法,如果沒有旅遊相關文件,無法驅逐出境。
無法驅逐出境的人要採取收容替代,收容替代一次15天,最高累加100天,之後採訂期報到制度。
部長回覆需與相關國家協商,逾期居留問題最大宗的是中國。
🎯對在台從事非法活的的外國人來說,只要沒有合法旅行文件如護照,只需要定期報到,台灣也無法強制驅離。
🎯移民署基層同仁遇到無法處理的困境,有時還要面對被恐嚇的威脅。
例如某位A國人士在收容替代後第一次報到是2016.01.17,到現在仍在台灣無法遣送出境。
🎯移民署基層官員不斷的把事件往上報,但可能入出國移民署署長覺得不嚴重,竟要基層自己處理無法處理的狀況。
移民署上級應與外交部與移民屬國際關係課協調,請該國外館發給旅行文件,才能驅逐出境。
🎯部長承諾會找政委與外交部協調處理。
🎯9月初已公開質詢,國軍為了國安考量,規訂不准購置中國製3C產品。
役政署購買到偽標中國製產品,告知後竟函覆廠商地址在中和,所以不是中國產品。查證能力嚴重不足。用商品規格上網一查即可查知中國生產工廠資訊。
詢問後續處理狀況。役政署竟表示9/12請廠商說明,但兩度請廠商說明廠商就是就是不回應也就不了了之,廠商犯罪行為不移送法辦追究責任,軟弱無力。
🎯部長表示上周才得知此事,已請役政署提出報告,役政署表示是台灣銀行統一採購。
部長承諾一周內提出結果並究責,該移送法辦的移送法辦。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IL-fq6zw0I
立法院IVOD: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16320/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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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粉質詢影片:
fb.com/kcfor2016/videos/2380922878823764/
外國人犯罪驅逐出境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聞:為解決裁判歧異問題,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7月4日上路,其中最高檢察署就詐騙集團車手適不適用參與組織犯罪的3年強制工作規定,因最高法院判決出現不同見解,提作為首件聲請案。詐欺犯若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論處,需要強制工作3年,但詐欺犯首次犯罪時須從重論處加重詐欺罪,法條沒有強制工作規定,最高法院各庭見解不同,刑事第二庭提交大法庭裁判。
想法:
1.有人說司法初一十五不一樣,
這樣的說法也不算錯,
畢竟法律是社會科學,沒有標準答案,
像前幾天外送平台到底是雇傭還是承攬?
一堆律師的見解也是不同...
這種情況即使到法院也是一樣,
因為每個法官對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
比較明確的案件是差不多,
但在一些灰色模糊地帶的案件,還是會出現南轅北轍的結果!
所以如果有官司的話,到廟裡拜拜還是需要的!
你永遠不知道自己碰到的法官是什麼見解的...
2.這種情況即使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出現,
像詐騙集團要不要強制工作這個爭議,
審理的刑二庭的見解跟最高法院歷年判決有出入,
為此發函其他庭,詢問他們的看法,
結果有4個庭同意刑二庭見解,3個庭不同意,
另1個庭則有其他意見,
你看亂不亂?要不要統一一下見解呢?
現在有大法庭,就可以統一見解,
不然一樣的案件上了最高法院,
你有5/9的機會碰到認同刑二庭見解的法官,
還有1/3機會碰到不認同刑二庭見解的法官,
那不是在搏杯嗎?
3.不過強制工作是什麼呢?
一般法院判決宣告,除了處罰你(刑罰)之外,
有時候會附帶給一個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不是刑罰(刑罰是要關幾年之類的),
比較偏向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安寧及矯治教化的功能,
比如:
吸毒者通常會被抓去勒戒或戒癮治療,
精神障礙強制送療養院,
外國人(偷民進黨部的韓國人)服完刑後就驅逐出境,
有犯罪習慣遊手好閒的,就強制工作~
(詳參刑法第86~95條)
那強制工作,是怎麼強制?
這可不是去小七打工虛應故事一下就可以的喔!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
政府有義務要設置強制工作處所,
比如工廠或農場之類的,
讓這些人進到裡面強制工作,一天6~8小時,至少3年,
如果得罪了方丈,就麻煩了,可以延長到4年半,
方丈原諒你(誤,表現好的話),1年半就可以出來了,
雖說是強制工作,其實也是關在裡面,跟少林寺廚房差不多...
台東泰源技訓所是政府目前設立的唯一強制工作地點,
被關過的名人有柯賜海,
如果最高法院後來認為應該宣告強制工作的話(註),
這些詐欺車手要面臨的是,
先去台東強制工作3年,結束後再去監獄關2年半甚至5年,
一般人碰到,大概會哭出來,
有一句話叫做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就是如此!
註:
其實我認為最高法院最後還是會維持原本見解,
認為適用重罪(加重詐欺罪)的同時,
不應該適用輕罪(組織犯罪)的保安處分,
不然不啻是對被告作不利之擴張法律適用,
恐怕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
外國人犯罪驅逐出境 在 瑞士。瑰娜 All About Switzerland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住在瑞士40年的外國人,因為這個原因被判驅逐出境 😨】K在5歲那年跟隨母親從科索沃移居瑞士。他在這裡成長和結婚生子,一共居住了40年。不過,日前他被聯邦法院判決驅逐出境。
巴登地方法院曾經兩度判處K有期徒刑,一次是2005年的4月五個月半,另一次為2014年8月的四年九個月。後來,阿爾高州高等法院將後者的刑期延長一年,移民局更決定K在2021年服刑期滿之後必須離開瑞士。
K的兩個孩子無法接受判決,因此進行上訴。但是,最終聯邦法院仍舊維持原判,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K犯下太多的罪行。他涉有傷害、恐嚇、偽造文書、盜竊和詐欺罪,曾經參與總價23萬瑞郎的鷹架零件偷竊案,並涉及53公斤的大麻交易等。
#資料補充 🤓
2010年11月瑞士舉行《驅逐犯罪的外國人》的全民公投,獲得52.9%比例的支持。大約5年後,瑞士政府便依據公投結果立下相關法令。基於這個原因,因為K犯下一連串的罪行,所以被判必須離開居住40年的國家。
每個國家都有權力依據本國認定適可的方式,規範外國人入國及驅逐出境。後者嚴重牽涉外國人的人身自由、婚姻家庭和工作權等,因此一個文明國家應當要求外國人遵守最低標準的義務。
2016年2月瑞士曾經舉辦《自動驅逐犯罪的外國人》公投議案,要求如果外籍人士在10年內犯下包含違反交通規則的兩起輕罪,必須自動驅逐出境。不過,瑞士選民以58.9%的比例反對,因此現今唯有犯下重罪的外國人才得離開瑞士。
你贊成瑞士政府的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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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許義寶《入出國法制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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