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淩網路科技擅變傳銷制度 再遭重罰3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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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去年初,風淩網路科技今日再度因未事先報備,擅自變更傳銷制度、銷售商品品項,書面參加契約與報備內容不同,以及未依法定期限處理傳銷商退出退貨,遭重罰380萬元。
公平會指出,風淩公司報備「金級入會配套」課程商品及「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商品,其課程總時數分別為9小時及16小時,而該公司自105年1月起對外實施之金級入會配套課程總時數,已由原報備之9小時變更為3小時,鑽石級入會配套課程總時數則由原報備之16小時變更為6小時,與報備之課程時數不符。
其次,風淩公司於105年8月1日至18日辦理「入會大方送暨推薦三重送競賽獎勵活動」,該獎勵活動內容係風淩公司傳銷商於活動期限內,依其直推鑽石級經銷商入會之人數,可分別獲得某公司200至5,000股不等之股票,卻未於實施前依法向公平會報備,2項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再者,風淩公司於105年3月22日辦理變更報備,將網路行銷入門等6項課程均變更為每堂課1個小時,但該公司與傳銷商於105年3月23日簽署之合約書,其網路行銷入門等6項課程則為每堂課2個小時,與報備契約所載課程商品時數不符,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
公平會調查也發現,風淩公司多位傳銷商自105年7月至8月分別辦理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惟該公司均未依法於傳銷商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辦理退出退貨,亦分別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準用第20條第2項及第21條第2項規定。
而由風淩公司多位高階傳銷商所設立的小霹公司,於105年9月12日取得公司登記,但該公司卻在同年9月1日籌備階段,即製作小霹網路科技送件須知、預購單,以「LINE」方式對外發送介紹其傳銷制度及商品,並有傳銷商於9月5日繳費加入小霹公司,卻直到同年10月5日才向公平會辦理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也遭罰30萬元。(林芳如/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70503/1111020/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在 飛磚夜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Maju #邁捷普瑞
2016.5.30 致交公平會信件,已於今日取得回函如下:
一、您105年5月30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以及對多層次傳銷交易秩序
與傳銷商權益保護之關心。
二、有關您詢問邁捷普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邁捷普瑞公司)是否違法經營乙事
,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
為前,應檢具文件、資料,向本會報備,同條第2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揭
第1項規定檢具文件、資料,本會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
。
多層次傳銷事業如未經報備而逕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即涉有違反前揭規定,同法
第32條第1項並訂有罰則。查邁捷普瑞公司於105年3月18日向本會報備,雖經通知補
正,資料仍未齊備,已於105年4月25日退件,並將該事業自本會網站之「尚待補正
名單」中移除。
本會已持續注意該公司是否未完成報備程序,即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倘您獲
有邁捷普瑞公司從事前開行為之具體事證,如邁捷普瑞公司與傳銷商簽訂之書面契
約、訂(購)貨收據及發放獎金證明等資料,請提供予本會,俾利本會調查。
三、謝謝您的來信。
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在 飛磚夜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環宇全球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引進美國「WorldVentures Marketing, LLC」等7家外國傳銷事業未事先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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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4年11月1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1)日第1253次委員會議通過,環宇全球有限公司(下稱環宇公司)舉辦活動及透過該公司網站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計畫及組織,未事先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變更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未於實施前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令環宇公司停止及改正前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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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表示,環宇公司104年5月31日於臺北市舉辦「WorldVentures公司台灣開幕培訓大會」引進美國「WorldVentures Marketing, LLC」公司、加拿大「WorldVentures Canada Inc.」公司、香港「WorldVentures Marketing (Hong Kong) Limited」公司、新加坡「WorldVentures Marketing Pte.Ltd.」公司、澳大利亞「WorldVentures Marketing Pty Ltd」公司、馬來西亞「WorldVentures Marketing (Malaysia) Sdn.Bhd.」公司及荷蘭「WorldVentures Marketing B.V.」公司之傳銷計畫,並透過該公司傳銷商及其網站招攬民眾加入前揭7家外國傳銷事業之傳銷組織,未事先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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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復表示,環宇公司於其網站刊載之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內容,包括以「美金」計算及發放獎金之獎金制度、須購買該公司之RBS系統及每月繳納其使用費用之最低聘級傳銷商取得資格條件與其他更高聘級傳銷商晉升時計算下線傳銷商之合格條件、以「美金」計價之商品、服務價格及其銷售品項等,均與該公司報備資料不符,是環宇公司變更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未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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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指出,近來媒體、刊物紛紛報導「WorldVentures」公司旅遊直銷乙事,據該會瞭解,「WorldVentures」僅係一商業標誌,並非單一公司名稱,案關7家外國傳銷事業與環宇公司均有使用該標誌,惟案關7家外國傳銷事業並未於我國設立登記或向該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是民眾倘獲悉國內仍有以本國公司名義、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引進美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境外地區之「WorldVentures」公司傳銷計畫或招攬民眾加入前揭外國傳銷組織之情事,得檢附事證向該會檢舉。另該會亦將持續注意環宇公司是否已停止或改正上開違法行為,以及有無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其他規定,倘查獲違法情事,即另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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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另表示,依交通部觀光局提供之意見,傳銷事業倘以旅遊商品或服務作為銷售目的與誘因,招攬民眾加入會籍並收取會費,或以旅遊優惠作為招攬民眾加入會籍之主要目的或權益,縱使係由會員自己直接向合作旅行社訂購,仍涉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包括傳銷事業之上下線(傳銷商)均可認定為招攬旅遊,亦涉有違法情事。據此,該會將不受理傳銷業者提供前揭旅遊商品或服務之報備資料。
公平會呼籲,民眾倘遇事業或他人宣稱得直接透過「網路」加入成為「WorldVentures」公司傳銷商,以及加入後可透過網站線上訂購各國旅遊行程、商品等,其即係招攬民眾加入未報備之外國傳銷事業,加入者除發生爭議時恐無法依我國法律保護外,亦可能因招募他人參加未報備之外國傳銷事業或非法招攬他人參加旅遊行程涉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與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遭受行政裁罰,是民眾接觸時仍應審慎評估,以免自身權益受損及誤觸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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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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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傳銷制度,指多層次傳銷組織各層級之名稱、取得資格與晉升條件、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之內容、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及其合計數占營業總收入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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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415608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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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法施行前已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屆期未報備者,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