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年改真正跨入「性別正義」
離婚分配退休金 軍、勞應適用
林奇璋/美國精算師(台北市)
示意圖。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今年7月1日上路,其中規定公教人員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的退休金。聯合報系資料照
年改新制七月一日上路,規定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期間比率,行使二分之一退休金分配權。此規定引起各方不同人士議論;但猶如立委尤美女所說,此並非台灣創舉,在美、德、日本也都有此制度。只是國人對這制度較不熟悉,筆者提供美國實務作法以供未來參考。
一如國內退休法,所有退休法都有「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條款,以保障受雇者免於因債權人分配而失去老年給養目的。因此美國退休法中明文規定即使有法院支付命令,也不得讓與權利;但有一例外QDRO (適格家事命令)。
夫妻離異時,離婚之配偶依據法院的家事法規取得判決,可向退休基金管理者請求依該命令支付。基金管理者即依照家事命令於條件成就時,將退休給付(帳戶)一分為二,即離婚之雙方皆成為受益人;如果當事人有多段婚姻也一樣適用。如此不受上述退休金「不得讓與、扣押或供擔保」限制,不受台灣民法「五年請求權行使年限」。也不會如法務部前部長羅瑩雪所言:本來恩斷情絕的怨偶因新制上路,須緊盯對方申領退休給付進度,以免被提領一空現象。
因此針對銓敘部制定各項請領規定,提供幾點看法:
一、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主要以「沒有工作配偶」為對象;且這二分之一數額,是以一次請領退休金為限,由審定機關審定後,一次發給,不能請領年金。
美國退休制並無「以沒有工作配偶、一次領取」的限制;主要對於經濟弱勢配偶,在失去婚姻支持後,皆應享有此請求權,以保障他們老年經濟安全。
二、此規定不溯及既往;配偶年金請求權是以七月一日新制上路後離婚者才能適用。
新法不溯及既往,但今年七月一日前離婚之配偶仍可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向法院提出請求權。筆者多年前曾遇見ㄧ件先生是公校教師,其多年未曾工作之妻因先生外遇,向法院請求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支付退休金案例,最後先生依法院判決支付前妻七百萬元。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民法中早有規定,也行之多年。只是該法並未將退休金納入明文規定,以致在實務上衍生爭議。但如美國聯邦大法官甘迺迪所言:保障基本權利往往不是依靠投票,無需待立法機關決定;因「個人權利不應因政府運用職權而受到傷害」。
目前只有公、教及政務人員得以相互請求分配退休金;若離婚配偶是軍人或勞工,因其退休法律尚未完成同等規定立法,即不適用此項規定。因此基於「互惠原則」,包括軍人及勞工等其他職業退休規定,也應盡速完成同等法制,以使該制之適用更為普及、合理公平,讓年金改革真正跨入「性別正義」。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案例 在 高雄市議員 陳玫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立院三讀通過 夫妻財產各自還債 債權人不得行使 剩餘財產分配權
2012-12-07
以後配偶任何一方欠債,另一半不必再背債過日子了。今天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未來銀行和債務清理公司不能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新制上路後,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可以避免「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問題。不過債權人也不必擔心債務人蓄意將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現行民法中的規定,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自立晚報2012年12月8日 上午12:49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7〉天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法案,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立法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第1030之1條條文、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之3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等相關條文,確定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審理中案件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條文規定。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說,民法在民國96年修正後,只要配偶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的一半,這種規定造成卡債族目前有5000多個案子在法院審理,且案件有日益增加趨勢。
尤美女表示,新制上路後就可以避免「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問題,且債權人並不用因為這次的修法就擔心有債務人會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債權,因為依照現行民法中的規定,就可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團體,也在立法院完成民法修正後,在議場外召開記者會對參與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廖正井、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潘孟安等人表示感謝。
因丈夫積欠卡債連同利息需代夫還清新台幣50多萬元負債的黃太太指出,因為丈夫欠款,差點讓她拍賣僅有房子,連生活都發生困難,收到法院的傳票時,她很震驚,這段日子以來一直生病,今天的心情非常開心。2012/12/7
配偶背債 不用你還 夫妻財產制修法通過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2009年民法繼承編修法解決了父債子還的問題,但2007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後夫(妻)債妻(夫)還的問題仍持續延燒,加上近兩年來銀行的強勢討債、不僅法院案量爆衝(從2007年5月修法後當年的2件、2009年為23件、2010年405件,2011年2371件,至今年10月底已高達5742件),更使得釵h家庭因而陷入困頓。
基於上述情況嚴重,一群關心此案的律師與尤美女立委在10月18日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也感謝廖正井召委、吳宜臻委員等立委以及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的支持。終於在昨〈7〉日三讀通過。
在立法院及各立法委員傾聽民意下,本案於3個月內迅速三讀通過本案,讓釵h夫(妻)債妻(夫)還的案例,如先生替公司作保而揹負保證債務,或是先生欠卡債,而造成債權人依民法強勢向妻子追討,拍賣妻子名下唯一供全家人居住的房子替先生還債等,都可獲得解決。本次修法重點概要:
一、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
確立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只有夫妻可以決定要不要行使,婚姻外的其他人(債權人)不可以代替夫妻做決定。
二、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
杜絕任何違反夫妻意願,強迫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情形。
三、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
納入溯及條款,讓新法通過後,即使已經進入法院訴訟中的民眾也可以獲得新法。
四、刪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但書:
回應民法第1030條之1的修正,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排除於清算財團的計算,讓清算、更生程序可以用債務人真實擁有的資產(而不是加進配偶的財產)來進行評估。20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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