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平台恐成詐騙溫床?!經濟部莫再縱容💢
或許你用過募資平台,但可能不知道募資平台未受定型化契約規範!
2019年底發起贊助的「疊疊鍋」,原定2020年3月出貨,至今一年多了,1,659位贊助人仍未收到產品,高達350萬的贊助金額就此石沉大海。許多贊助人要求退款,但募資平台不願提供專門處理窗口,並以霸王條款聲明無法協助。因此,今天早上楚茵跟陳情人代表溫小姐、行政院消保處和經濟部商業司召開記者會,要求主管網路零售的經濟部商業司應負起責任。
消保處吳政學副處長表示,募資平台已經逐漸變質成「假募資真消費」,希望經濟部去輔導募資平台,包括資訊充分揭露、把關提案內容、建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完善處理撥款程序和履約保證等。商業司蕭旭東專委回應,若消保處認定募資是消費行為,可遵循定型化契約規範;同時募資平台自擬的霸王條款並不能略過其履約義務。
楚茵要求經濟部全面檢討,納管實質屬於交易的募資行為,同時募資平台在有獲利的情況下,也應承擔責任協助處理。若消費爭議持續增加,除讓未來新創募資難以進行外,也讓有心人士可透過成立空殼公司進行假募資真詐騙,款項到手便捲款落跑,造成更多隱憂。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25三立 明年元旦起新規上路 購買車位取消土地持分僅有使用權 三立原影→https://youtu.be/p6K37CQATf4 代銷人員賣房推銷車位,但常見的另購車位,面積、價格怎麼計算爭議不少。 記者/謝抒珉、郭翊軒 採訪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修正定型化契約規範,取消停車位的土地...
契約規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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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有這條
#台灣檸檬車條款
經濟部於年初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新修正版契約規範新車在交付至少 180 日內或行駛至少 1.2 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如果發生重大瑕疵,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修正「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重點如下:
一、行駛時起火燃燒;
二、發生暴衝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三、煞車失靈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四、行駛間熄火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五、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
六、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另外,新車如有以下情形,也將構成屢修不復之瑕疵,消費者同樣可以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至少 180 日內或行駛至少 1.2 萬公里(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至少 180 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其中有關累積無法使用日數之計算,應扣除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及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期間。
契約規範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25三立 明年元旦起新規上路 購買車位取消土地持分僅有使用權
三立原影→https://youtu.be/p6K37CQATf4
代銷人員賣房推銷車位,但常見的另購車位,面積、價格怎麼計算爭議不少。
記者/謝抒珉、郭翊軒 採訪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修正定型化契約規範,取消停車位的土地持分,因為回歸民法,停車位屬共有部分,能買的只是使用權。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所有的住戶都有使用權在,由購買停車位使用權的人來專用,但是專用本身不是所有權的專用,是使用權上的專用。」
停車位坪數一般包含停車格和車道,但目前預售屋市場常見亂象,把機電房、儲藏室都灌進停車位坪數,有些甚至標出15坪藉此墊高價格,修正後讓車位回歸使用權,杜絕虛灌坪數,對購屋族來說,少了車位土地持分也不影響貸款。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有時候建商它自己本身就是地主或住戶之一,它可能多分配到幾個車位,卻分配的大量的土地持分,遇到要都更的時候才會發現,民眾就會變相地被稀釋了土地持分。」
不能再透過多買停車位來增加土地持分,避免日後都更談判爭議,另外消費者也不用再繳車位的地價稅,規範修正後2021年元旦上路,再出現不合規定的契約,最高能開罰50萬元。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hbPv15OcAOo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2/201225.html
契約規範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壹、風雨操場
教育部在107-108年度擴大推動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並且以鳳翔國中當示範案例向全國推廣。鳳翔國中確實是目前看到品質良好的光電風雨球場,但其他案例並不是都這麼美好,有些甚至是災難。
【一、賺了一座球場,但也失去很多】
學校與太陽能廠商傳統的合作模式,是讓廠商在學校屋頂建置太陽能光電板,以廠商賣出電後的8~10%金額回饋學校作為租金。在傳統收租模式中,鳳翔預估以每年租金回饋10%、租期9年11個月計算,期滿學校預估能收到租約金共590萬。但該校風雨球場的造價就1200萬元,遠大於傳統收租能得到的租約金,因此鳳翔國中決定讓廠商幫學校面費建置球場,球場上放置太陽能板,所賣出的電價只需回饋學校1%,其餘當作建置球場的費用,以達到廠商、學校的雙贏。
學校出借場地方案,不用出錢,還可收每年1%發電回饋(約1-3萬/年)。但也產生諸多問題:
1.光電業者往往不顧校園美學和樹木綠地,導致綠地樹木毀滅。
2.讓球場不合規定,兒童運動不符合球場規範與安全,原本的比賽球場都被降級為練習場。
3. 中間的回饋金遠低於行情,也導致財務回饋不合理的問題。
【二、種電怕樹遮陰,所以就要樹斷頭?】
一般的風雨球場可以與樹為臨,但光電怕大樹遮住,所以以興仁國中的案例,就把樹斷頭。同時為了追求發電面積極大化,遮棚更超出了球場範圍,殺死綠地,周邊的樹只要超過6米高,就一律要斷頭處理。像正興球場就害死了十幾棵樹,正在建置的小港中山國中也發生為挪出建置空間,而對老樹下手進行斷頭修剪的動作。
【三、強壓在棚下,樹能長得好?】
另一種作法是不砍樹,把樹壓在太陽能板的屋頂下。這樣一來,太陽能接收到陽光,但底下的樹卻照不到了,這樣樹還能長得好嗎?難道不會容易死掉嗎?
【四、網球場高度不夠,不能比賽】
風雨球場不是只有藍球場,也有網球場。光電廠商的目的在取得太陽能發電,他們在乎的是鋪的面積越多越好,高度並不是重點,反而越低越省成本。但球場卻有一定要求,比如網球比賽標準要12米高,但光電網球場高度只有6米,只能練習。
【五、七座興建中球場,如何護樹?】
高雄市目前有七所學校正在建置光電球場,在鳳翔國中被當成全國範例的同時,局長要如何來改善砍樹、高度過低等負面問題?
貳、校園雙機
謝局長一上任就說會全力推動包括雙語教育、全市雙機(冷氣機、空氣清新機)的裝設。行政院長蘇貞昌七月拍板「全國中小學全速推動裝設冷氣,而且要在2年內完成」。
高雄市需裝設冷氣機357所國中小,目前已完成比例為1成5。行政院的錢將在110年、111年執行,電力改善費用預估為5億元、冷氣機安裝費用為6億元、再加上冷氣1年電費,共補助11.5億元。
【跳電問題怎解決?】
但冷氣不是有錢裝就好,學校電力系統也要改良,如果老舊電力系統不堪負荷,就發生跳電問題。很多學校裝冷氣很久了,就算夏天熱得要命,學生只能望冷氣興嘆,家長都開玩笑說:「高雄市學校的冷氣是裝來看的,而不是裝來吹的!」高雄市勝利國小裝了冷氣不能吹,使校內的老師和學生都有點「火大」。
跳電問題到底是學校設備老舊?還是台電有問題?局長知道問題所在嗎?要如何解決?
【電費、維修費以後中央年年補助?】
中央政府的冷氣政策絕不能僅補助各校設置冷氣,卻對後續電費、維修費用不聞不問,不然學校將因無力編列冷氣電費與維護費用,陷入有冷氣卻不敢開的窘境。
局長知道以後電費與維護費用會由中央年年補助嗎?如果中央不補助,以後電費與維護費每年要花多少?
參、空大游泳池
空中大學將校園內的用地,以BOT的方式改建成五星級的高雄國際會館,附近的原小港游泳池則規劃興建為健身休閒中心,來提供城市學習、休閒、住宿,暨高雄臨海工業區會展、會議等之機能。原契約規範興建期程2年,第二期時原小港游泳池興建因逾期違約,民間公司雙方朝合意解約方向進行。這案子完工部份營運績效良好,每年都有權利金收入挹注財政收入,不少國際旅客得以入住,也有許多學生該飯店實習,使原本閒置的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但沒完工部分至今仍荒廢,雖然就在附近,但隔幾十公尺,形成天壤之別。
我們都知道很少BOT案以成功收場,大部分都是完工後負債累累,還需要政府的挹注如高鐵、高捷。高雄國際會館案例成功,興健身休閒中心就不被看好而引發這些糾紛。現在雙方在109年6月15日召開爭議協調委員會,雙方同意終止履行第二期興建營運移轉(BOT)之相關約定。
契約規範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 06 04
紅火蟻的防治從加強源頭管理開始。最近台灣各地陸續發現秋行軍蟲🐛,搞得人心惶惶,但其實另一個外來種紅火蟻 🐜 近期在新竹市快速地蔓延開來,造成許多人被咬後,刺痛、紅腫甚至要掛急診。
我發現一個很大的漏洞是原先在公共工程契約中,只有外來土方或植被必須檢附無紅火蟻證明,但是假使是新竹市境內的土互相運來運去,就不需要事前檢驗。
這樣的漏洞也造成新竹左岸有紅火蟻的土被運到南寮運動公園,結果發現運動公園也淪陷的時候早已經來不及了。
在我質詢之後,工務處長表示會盡快來修正相關公共工程契約規範,未來就算使用新竹市境內的土方,也需要經過事前檢驗後才能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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