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擾民_什麼才是擾民
筆者曾幫太太打交通違規官司,有位警察開了闖紅燈的罰單給我太太,太太說絕對沒有闖紅燈,勘查現場,結果發現那是一個多路向的紅綠燈號誌,警察看過來是紅燈,同時間另一方向卻可能是綠燈,於是我錄影起來,製作圖說到警局要求撤銷,想不到警局私下表示會被記點不會撤單,到法院被駁回不會記點,寧可陪我走救濟程序,最後法院撤銷罰單,我們卻已 #花精神體力錢財 去跑法院。這件可能是千萬件待強制執行的一案,難道台灣百姓真的都愛逃漏稅?
退步之立法讓公務員方便行事 不是幫人民正義解套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content/people-voice/330947
「如何撤銷罰單」的推薦目錄:
如何撤銷罰單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舉發違規不應限縮,更該「有效擴大」】
上週因康裕成議員質詢三民區機車大量檢舉狀況,市府持續研商檢討做法,表示「#情節輕微採勸導」是大原則,曾引發網路熱議。
事實上,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確實有微罪勸導相關條文,然而其中存在一定行政判斷空間,近日雖無媒體捏造之「撤銷已開罰單」等不實訊息,但警方高層確實發文多次提醒一線同仁「審慎開單」,這樣的壓力也增加了近日開罰的門檻。
所謂「不影響行人通行」、「不妨礙交通秩序」的「輕微違規」,事實上許多都是嚴重侵犯原本行人路權,在政治人物與警方高層的眼裡,行人就是最卑微的對象,車停到留有一小條通道讓你走已是萬幸。
而議員的質詢,就算建設性的一面,也只針對「因為車很多所以要增加停車位」,而不思考「如何減少車輛使用量」,「如何積極增加大眾運輸與綠色交通(含步行與自行車)比率」,可以說思維極為落後。
太魯閣事件李義祥總總離譜違規釀成悲劇人人喊打,但就在議員與官員思考著怎樣減少罰單量之際,前幾天高雄再次發生閃躲違停撞死85歲老翁的命案,地點很諷刺的就位在三民區。
小編近日隨便走路吃個早餐,就可以發現直接違停在車道正中央的離譜違規,原始檔案我們還是會寄件舉發,來看看這事不是所謂的「情節輕微」,也歡迎各位分享「情節輕微」的案例來看看。
我們可以了解,民眾大量舉發一定會需要警察花時間查證處理,我們呼籲市府「善用民力」,推出可驗證的檢舉App或其他認證機制,鼓勵民眾以合法明確手段檢舉,並 #善用科技增快警方處理速度,並增加警方執法後盾,嚴格打擊各類惡劣違規,還給市民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
如何撤銷罰單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行員37天內結婚4次離婚3次,銀行不准假還遭罰」,在人資圈引起了一些討論,今天我們就來分享看看這個案例的背景,藉此讓大家重溫一下婚假的規範~
這則新聞的大意是某位銀行員工在結婚時向公司申請了第一次婚假(八天),在婚假結束後又立刻辦離婚並在隔日再次跟同一人結婚,就這樣連續結了又離、離了又結、結了又離⋯⋯直到最後,累積共結婚4次、離婚3次,而據此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計32天,但公司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該名當事人便向勞動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而在經過勞檢後公司也因此受到處分,但又經銀行提起訴願,訴願會則認為勞動局並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是有疑慮的,因此便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60天內做出新處分,讓銀行成功撤罰。
💍有關婚假的規範
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有撰寫過「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這篇文章,其中便有提到如果勞工離婚後再婚而既有結婚的事實的話,公司仍然應給予婚假。然而本件的情況相當特殊,一般社會大眾可能會認為當事人在請完婚假後又馬上離婚、再跟同一人結婚,可能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取得更多婚假天數,假如這樣的方式是可行且合法的話,這個員工很可能發明了「薪水永動機」,唯一的工作就是每隔一段時間跑到戶政事務所辦結婚離婚就好了😂但事情當然沒這麼簡單,否則訴願會也不會因此撤銷勞動局的罰單了。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依照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這也是我們一般常聽到的「誠信原則」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的依據,因此勞資雙方在運用各項權利時,仍然要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否則即有可能會被法院認為無效(但通常會從嚴認定)。
在本件的爭議中,除了從外觀上來看勞方的行為有符合權利濫用的可能性之外,依照臺北市政府 110年2月2日府訴三字第1106100210號訴願決定書所載,資方認為該名當事人「連續申請4次婚假均是與同一人離婚後旋即再結婚,係無法律真意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法應屬無效,該等無效之結婚行為並非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得請假之正當事由,訴願人自得不予准假⋯⋯」。因此,資方其實是認為勞方第二次以後的結婚是根本性地無效,而不具有可請假的正當理由,所以才會拒絕給予後續的假期。
除此之外,在訴願決定書中也有看到勞動部的解釋令(系統查不到😅可能是勞動局開罰前覺得抖抖的所以發去問的),其中也有提到如果兩人在離婚時並無此「真意」,而只是形式上辦理離婚的話,該離婚情形應為無效,可往後滑參考第三張圖片節錄的內容。
總而言之,訴願會最後是認為勞動局應該詳加調查本案的勞工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再加以判斷公司是否真的應受到處罰,因此而撤銷了這次的罰單,但勞動局未來是否會再次開罰或不再處分,可能還需要再關注是否有後續的消息。
看到這次的案例,不禁讓我們想到以前有部分讀者認為我們喜歡把簡單的事情弄得太複雜,但就是因為實務上真的有可能出現這種極端的案例,所以才需要實事求是啊🥺🥺🥺無論如何,看來這項「薪水永動機」的發明是不管用了啦,大家還是乖乖地上班,真的有需要時再以正當理由請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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