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外號外下午四點半國涵在56台
#新聞大白話談陳同佳案喔
#歡迎收看完55台1530追擊社會線
#轉到56台跟上國涵的腳步
2018年2月發生在台灣的港女箱屍案,
演變成2019年的香港陳同佳送台案,
10月23號上午,也就是今天,
嫌犯陳同佳在香港獲釋離監。
🔜該不該回台受審呢?
案件紛紛擾擾,
主權跟法治的激辯,
今天律師娘不談政治,只談法律。
#陳同佳案牽涉哪些法律
#除了政治口水如果你知道實質內容
#再繼續看下去
#法律層面你該知道的
#如果覺得太複雜我說給你聽
#上午09整點10整點下午1530TVBS55台
#歡迎收看港女箱屍案過招特別報導
☑️刑法地的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是 #屬地原則
只要台灣主權所及領域,
及其延伸範圍所發生的犯罪,
不論行為人被害人國籍,
不論犯罪種類,
不論侵害法益,
均應適用我國刑法。
☑️刑事案件誰來管
領土管轄:犯罪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
國籍管轄:犯罪人國籍、被害人國籍
保護管轄:外國人在本國犯案
普遍管轄:普遍性威脅犯罪(例如恐攻)
所有國家都可以管
結論:
港女箱屍案,台灣具有 #領土管轄權,
但嫌犯跟被害人是香港人,
因此香港有 #國籍管轄權,
這邊產生管轄權的競合,
一般國際法案件,
當嫌犯在犯罪地時,以領土管轄為優先,
台灣雖享有優先管轄權,
但現況是無法行使,得提出協助請求,
但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港人港審。
☑️怎麼叫做跨境執法?
刑法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
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什麼叫領域?
所謂的領土,
包括領陸、領海、領空、浮動領土以及延伸領土。
浮動領土:國籍船艦或航空器,
移動到哪都是我國領土。
延伸領土:我國在外國設置的領事館或大使館。
大使館的區域範圍之內,
也是屬於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結論:
所謂的跨境執法,
就是跑到別的國家/地區的領陸、領海、領空,
浮動領土跟延伸領土,
進行搜索、扣押、拘提跟逮捕。
🔜換言之,
只要非上述地方的模糊地帶,都不算是跨境執法。
舉例:2016香港水泥封屍案,
香港請求台灣幫忙抓嫌犯,
但因為台港沒有司法互助,
所以香港警方搭機來台,
跟台灣警方在空橋交接嫌犯。
不過水泥封屍案跟陳同佳案有背景上的不同:
1.上次是香港人要求台灣把香港嫌犯還給他們,
這次是台灣人要求香港把香港嫌犯交給我們,
干涉程度不同,
地方也好,國家也好,
沒有一個主權實體,
會把自己尚未定罪的公民,
交給另外一個地方來關押。
2.
當時4名香港疑犯潛逃台灣後,
港警3月31日就向刑事警察局要求協助,
刑事局向移民署確認過後,
發現4人在3月11日入境台灣,
但由於台港之間司法互助不完善,
移民署只能以證件到期,
逾期滯台為由將他們遞解出境。
但這一次陳同佳是香港公民,
他沒有簽證的問題,
沒辦法用同一招讓他被趕出香港,
加上他是已經服完刑期的出監人士,
法律上就是自由人,
國家沒辦法任意剝奪跟限制他的自由。
3.
由於司法互助是國家對國家,
過去台港的接觸聯繫,
一直都是私底下,
透過個案簽署備忘錄或者協議,
所以這次台灣如果態度強硬,
恐怕傷害台港警方長久以來建立的默契,
移交一定得透過協商的方式,
讓香港政府同意,
用比較沒有爭議又尊重雙方主權的方法,
巧妙的讓台灣警察帶回嫌犯。
☑️香港在做的是什麼
#根據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修的就是這個法)
發生在香港以外的境外犯罪,
依照此法,香港跟其他國家可以進行司法互助,
目前香港政府在經過立法會的同意後,
跟20個國家簽訂長期移交人犯的協議,
問題出在第三條第一項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不適用於 #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之間
台灣到底算不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它部份的政府呢?
香港政府的官方立場認為,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不適用前述條例,無法將疑犯引渡到台灣,
也才有了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
這個草案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廢除,
未來香港政府的行政長官,
就不用再經過立法會的同意,
就可以依法把任何人移交去台灣,
也可以移交去大陸。
📍結論:陳同佳的案件,引發兩派意見。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
司法獨立,如果陳同佳自願來台受審,
卻因為政治考慮拒於門外,等於是行政干預司法,
將會造成台灣司法主權遭受侵害。
🔖執政黨認為港府 #用投案來包裝移交嫌犯
台灣如果收了人,
等於變相支持港府送中條例修訂草案,
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未來有一天香港政府或是大陸政府,
可能會要求移交台灣人過去,此例不可開,
執政黨要求循 #司法互助途徑,
代表執政黨堅持台灣對香港是國家對國家,
國際議題,要走司法互助途徑,
而不是讓台灣香港變成境內犯罪。
因此面對帶有政治目的的法律案件,
執政黨這次態度強硬,
不過這樣的堅持,似乎並沒有對社會大眾說明,
恐怕也導致蔡政府觀感不佳,
更可能影響選情。
☑️過去這類案件怎解
#美國賓漢頓大學命案
跟港女箱屍案幾乎同時,
2018年3月,
美國紐約賓漢頓大學一名22歲女學生Haley Anderson,
被一個約會過的同校生Orlando Teircero殺害,
兇嫌在美國殺人之後,
在屍體尚未曝光之前逃回自己在尼加拉瓜的老家。
由於美國與尼加拉瓜沒有簽訂引渡條款,
而Tercero又同時擁有美國及尼加拉瓜雙重國籍,
因此尼加拉瓜政府有權不引渡犯人到美國受審,
而在尼加拉瓜所受的刑責也會比在美國輕。
📍結果:
美國用特殊個案形式,
嘗試向尼加拉瓜申請犯人引渡,
目前還沒有進展。
#日本人形娃娃宅配箱屍案
鄰近國家日本也有類似案件,
2014年大阪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宅配運屍案,
一名日籍護士被日裔巴西籍的女同學殺害,
遺體被裝進兩公尺長的紙箱,
用宅配從大阪寄送到東京,
兇嫌還盜用死者的護照,潛逃到上海。
最後東窗事發,
被日本警方通輯的兇嫌向上海警方自首,
被依「非法入境」的罪名遭拘留,
這起案件跟港女箱屍案情況類似,
只有在日本才有足夠證據起訴兇手殺人,
但大陸與日本並沒有引渡條款,
加上兇嫌本人為巴西藉,
原本外界以為嫌犯會被遣返回巴西,
而巴西這個國家,
從來不會引渡自己的公民到外地受審,
所以只要能回到巴西家鄉,
嫌犯就可以完全躲過法律制裁。
📍結果:
日本大阪政府通過外交途徑,
成功的把嫌犯引渡回日本受審,
從發現屍體到引渡回日本,
一共花費了2年8個月。
#英商林克穎潛逃案
2010年3月,印度裔英國籍的商人林克穎,
開車撞死黃姓送報生,
在台灣被判刑4年定讞,
卻在發監執行前變裝出境逃回英國。
這起案件台灣向英國提出引渡請求,
最後蘇格蘭高等法院以台灣監獄環境太差,
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
改判不用引渡,全案確定,
雖然台灣在爭取人犯的部分看似輸了,
但至少爭取到英國針對個案跟台灣簽署引渡備忘錄,
也寫下台英司法合作先例。
結論:
當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升溫到國際之間,
很多時候比的是國家大小跟外交手腕,
當這兩個地區彼此對於主權歸屬有所質疑,
恐怕很難在法律歸屬上取得共識。
陳同佳案,倘若港府率先拋出【給人】,
於法,台灣當然能收,問題在於【怎收】。
最實質的做法是,
採取能夠宣示我方主權的方式把嫌犯帶回來,
後續持續提出我方訴求,
與港簽署備忘錄或引渡協議,
確立日後類似案件的遊戲規則。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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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覺得太複雜我說給你聽 在 [閒聊] 史丹利FB (長文) - 看板LoL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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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史丹利 最近跟館長的事情吵得沸沸揚揚
因為有少部分人不停在流傳史丹利的不實謠言
導致一些粉絲開始互相對立 被影響到來私訊我確認
所以我決定來統一澄清這件事情。
內文我只能盡量排版 請多見諒!!
1. 合作方面 是館長方先找史丹利談的 非網傳的史丹利找贊助
A: 當初8月底館長找我直播訪談 訪談後館長找小宇來我家和我聊健身企劃
我們是這樣開始的 而非史丹利找館長要贊助。
[圖1 2 與小宇的LINE對話]
2. 被說因為體重過重醫生說不能打疫苗 不敢打疫苗
A: 能打的當下就立刻去打了
5月10號已經明確告知小宇打完第三劑疫苗 當天還有邀丁特一起去健身
結果丁特怕疫情不敢去 還被丁特訓了一頓說疫情有多危險
甚至我連本來要答應去芷婷的演唱會當特別來賓也都推掉了
[圖3 4 5與丁特的LINE對話]
也許是因為雙方資訊有誤差
所以館長才會誤認為說是醫生說體重較重不建議施打疫苗
3. 網傳為什麼要授權記者導致讓館長不開心
A: 事發經過有記者詢問能否提供轉載 我方也有明確表示不要曲解意思以及亂黑館長
[圖6 與記者的LINE對話]
4. 史丹利作為代言人會不知道要瘦下來?合約沒寫就不算嗎?
A: 當初擬合約的時候館長方有提合作只有100萬 另外100萬是要瘦到100公斤以下才能拿的?
我當時已經從175左右瘦到150了 但要做到這份合約還有50公斤要瘦 我當然沒有自信
我明確表示不能做到這條 如果要寫這條那就不用談合作了
我說別談了也不是想表達我很無所謂 我當時覺得我可以繼續去運動持續拍影片紀錄就好 不
結果最後他們修正了合約 把那些項目移除掉 談到最後館長方還是覺得可以完成簽約
我當初簽約前的態度是 如果要把瘦身當獎金 我也直接和經紀人說那就別談合作了
簽約之前有詳談過 簽了約之後也有白紙黑字 我覺得實在沒理由簽約事後一直拿一件我簽?
[圖7 8 9 與經紀人的LINE對話]
本人從來沒有說過 : 我就懶阿 我就不想去阿 合約沒寫阿 這些話
我是受到了大量的攻擊和指責才反擊說合約上本來就沒有寫
是當初就協議好不把這條加進合約裡面
然而實際上6月7號館長的窗口詢問我進度的時候 我就表明有疫情我也不會上健身房 命要
[圖10與經紀人的LINE對話]
在第一次館長直播12月19號 3:43:50 提及終止合約 不符合條件精神 解約了
事後卻說合約是展延 這邊我有查證 合約展延應該是指合約跑完結束後 再延長合約的意思
不過雙方應該都有認知疫情爆發後 配合政府三劑令 我方暫時無法再去健身房
所以6月對話中館長經紀人就已經提出暫停合約了
我第一個反應是覺得我合約都有做到 但是對方說要暫停?
當時我確實怕染疫 也多次在直播中告知觀眾 不能去健身房的原因
這些原因可能導致館長不太愉快
也得知館長應該是對這份合約的想法和我們的想法有出入
而不是單純我履行合約上的三個條款就好
那既然簽約的時候簽不好有誤會那終止對雙方都好 所以後來不管館長的經紀人那邊怎麼詢問都被我方委婉拒絕了
5. 去24次 簽約後去4次擺爛 爽拿50萬很爽?
A: 不能去是因為疫情爆發導致 我體態肥胖 又屬於第九類接種對象
本來就是高危險群 不管是和丁特的對話 或是和經紀人的對話都能看得出當時確實屬於疫情嚴峻時期 我不敢去健身房很正常吧?
並非網傳一簽約就擺爛 甚至我因為不想白拿館長的錢
我還問說能不能不要算館長的錢或是乾脆取消代言好了
其實我去了不只館長說的24次 那個簽到表怎麼可能我一天上4堂課呢
很多時候都是補簽的 下次去健身房連上次去的份一起簽
但去幾次也不是那麼重要了
我起初會生氣也是因為館長說我只去了"幾次"
還說對我來說30幾次就是幾次!
真的沒必要一直強調簽約後去幾次這種事情
我得知後有一點點生氣 因為以我的立場對我來說我是有付出努力過的
所以聽到這些話自然會感到不舒服
6. 被說假哭
當初TOYZ事情我都沒哭了 我第一次在直播間落淚是因為我的貓
這次會哭是因為心裡覺得委屈 是不是假哭就由觀眾來判斷吧
事到如今我也不想再過多解釋
7. 錢已經全退給館長了 並非網傳貪錢或騙合約之人
反而是我從一開始就不想薛館長一分一毛錢 因疫情不能去健身房的時間我也向經紀人提過
但當時被特哥還有其他朋友勸說疫情真的太嚴重了
我並不是那種想薛館長錢的人
2022/12/23 我方已將館長給過我的全數款項退回
[圖1 退款證明]
最後感謝堅持看到文末的各位 希望大家理性冷靜不要再去互相攻擊與對立
也特別謝謝一直支持 鼓勵我的粉絲們
為了讓大家能查看直播回應的完整始末 本人也會把這幾天的直播VOD放上YT
因Twitch 平台直播回放是2個禮拜就會自動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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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長==我晚點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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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na0616 (114.136.141.215 臺灣), 12/24/2022 22: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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