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離婚時搶監護權,有時候想搶的其實是阿公阿嬤,最後搶到了也是阿公阿嬤在照顧,來跟大家分享⋯
【隔代教養-可以據此聲請改定監護嗎?
By 可道律師事務所 吳嘉瑜
青青跟先生離婚後,雖約定孩子由先生單獨監護,但先生長期於國外工作,孩子多由前婆婆照顧,前婆婆又過於溺愛孩子,青青可以聲請將孩子改由自己監護嗎?
*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改定監護?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或依法聲請法院酌定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監護權人)。
若該子女監護權人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依法聲請法院改定子女監護權人(民法第1055條第3項)。
*法院判斷子女監護權人的幾個要素?
為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來決定何人擔任子女監護權人(民法第1055條之1):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7.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隔代教養」對於以上要素的影響?
對於學齡前子女,人格特質的培養甚為關鍵,法院認為此時孩子更需父母長時間悉心陪伴,親自經營與孩子間的親子關係,此並不能透過其他家庭成員所取代,且子女祖父母對子女易於寵溺,恐影響其身心發展,是隔代教養並不合於子女最佳利益(詳參以下士林地院101家親聲95裁定)。
現代社會中雙薪家庭成為常態下,父母均忙於工作,除將孩子托給保母外,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拜託孩子的爺爺奶奶幫忙照顧,對孩子教育想法差異不免成了家庭間教養的一大難關,但孩子的成長不能等,各位爸爸媽媽工作之餘別忘了盡可能地陪伴孩子成長,也和家中長輩多多溝通好避免過度溺愛孩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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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本院參酌前揭訪視報告意見,認兩造在經濟基礎、家庭支持系統等方面表現相當,可認兩造均具獨立監護未成年子女謝○穎、謝○翰之能力及意願。相對人雖在經濟能力、互動關係、照顧經驗等方面上表現較具優勢,惟聲請人亦在子女之照護環境、教育規劃、親職時間及人格培養等各方面之表現用心甚益,且學齡前兒童之先天性格養成及價值觀念之培育等人格特質皆須仰賴父母長時間悉心教育,其缺憾之親子關係,非物質上可予短暫加以彌補,亦非其他家庭成員可得以替代。雖相對人之母及其他家庭成員與未成年子女二人互動良好,依賴關係愈趨密切,惟相對人因工作因素,長時間在國外,親自陪伴及撫育時間極其有限,無異於相對人之母親隔代教養相對人之未成年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管控常較為慣溺及無法適時發現未成年子女之情緒轉變和矛盾鬱結。此由探視報告內容說明,可得知相對人母親因寵愛孫子女,恐無法時刻提醒或限制其使用高科技產品,而可能導致幼童身心發展受影響;且對於聲請人之負面情緒亦不加掩飾地顯露於未成年子女們面前,恐無助於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們維繫親子關係,並易使其與家庭關係產生矛盾進而衍生爭執,長期以觀,並不合於未成年人子女之最佳利益,因認兩造原約定之監護協議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聲請人聲請改定,於法有據。」
妨礙家庭民事 在 吳家揚的樂透人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廢除通姦罪?!跟你想像的不一樣
猴仔:丁律師,我今天好開心啊!心中有蝴蝶在飛舞耶!
丁律師:講中文,我書狀寫不完了。
猴仔:我以後偷吃可以正大光明了耶!
丁律師:你確定你吃的到?
猴仔:我以後有小三也不會怎麼樣了!
丁律師:你家鏡子是不是都壞了?
猴仔:以後我不用怕老婆了!
丁律師:你老婆來抓你了。
猴仔:說我沒來過!
我的粉絲團盡量不去說明太多我自己也搞不太懂的法學理論,再加上其他的法律粉絲團幾乎今天都有很淺白易懂的分析,這邊就不討論大法官廢除通姦罪的理由,只單純說明廢除通姦罪之後,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的常見法律問題。
1. 以後就沒有法律處罰外遇的人了嗎?就沒有法律可以彌補我的痛苦了嗎?
嘿!別只看到刑法廢除通姦罪,你還有民法的侵害配偶權可以要求配偶還有小三(王)來賠償你呢!而且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成立還比以前刑法的通姦罪要成立的機會來的高很多!
2. 到底要怎樣才會成立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呢?成立侵害配偶權又會怎麼樣呢?
你只要證明配偶跟小三(王)有不正當的交往關係就可以了。例如說你只要有他們互稱公婆的對話紀錄,或是他們擁抱、接吻的照片,或是他們手牽手逛街的照片就都可以成立了。
至於你的證據可以證明他們交往到什麼程度?是僅只於網路上的精神出軌還是真的有上床,還有上床的次數,那就是影響賠償金額高低的問題了。
另外,配偶只要成立侵害配偶權,之後他想要藉由提出離婚訴訟來請求法院判准離婚,法官是幾乎不可能會同意的。這時候,對方想要離婚,就必須要提出能夠讓你滿意的條件來替自己贖身才可以。到時候你就可以不用對他客氣,盡量去提出你想要的條件。
3. 那些通姦罪訴訟會怎麼樣呢?
(1) 還在地檢署偵查的案件,還有已經起訴到法院但是還沒有判決確定的案件,都會被檢察官還有法官直接結案掉。
(2) 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就算你倒楣,犯罪就是犯罪。
(3) 已經一審判決出來,還在上訴期間的案件,只要有上訴,二審法院都會直接結案,不會有處罰跟前科。
(4) 那些還沒有提告的案件,就不用再浪費時間跟心力提刑事訴訟了,直接走民事訴訟就好。
4. 廢除通姦罪之後真的會讓偷吃的狀況增加嗎?
基本上我認為這種本來就不會嚴重要需要進去關的刑事處罰,其實威嚇力都很弱。大部要偷吃的人在脫下衣服跟褲子之前,腦袋早就不會去考慮法律的事情,通常擔心的都是:「糟糕,剛剛午餐有吃大蒜,不知道對方會不會發現?」、「早知道今天要開房間,前幾天就要多運動少吃消夜了!」。沒有幾個人真的會是想到有通姦罪,然後決定要乖乖回家的。所以,就算這一條廢除了,會去偷吃的還是會去,會乖乖回家吃晚餐的還是會回家。
5. 民事侵害配偶權的部分會不會有相對應的修法?
我認為這個部分搭配修法的可能性相當高,就算沒有修法,在法院實務運作的狀況也可能會有些調整。目前我想到最有可能讓法律的天平往元配這邊靠的方式大概是降低蒐證的難度,像是不貞蒐證權(為了抓姦去看對方的電腦或是手機或是在對方車上裝GPS等原本是犯法的行為,可以例外不成立刑法的妨害祕密罪)更廣泛的運用,或是更實際的提高侵害配偶權的求償金額也是個可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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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家庭民事 在 中時新聞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大法官釋憲791號出爐...刑法通姦罪違憲~富人準備錢就可以外遇?!支持與反對方皆有有看法~
一統徵信呼籲:「立法者應該要有相關配套出來,畢竟關係到民法配偶權保障!」
(咦~好像哪裡怪怪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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