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日在記者會上的發言,摘要如下:
戶政事務所依據內政部函釋,認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如果婚姻當事人有一方來自同婚未合法的國家,就不准登記。阿古來自澳門,目前尚未通過同性婚姻,因此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這也是許多跨國伴侶無法順利結婚的理由。
簡單來說,該內政部函釋列出已通過同婚的國家,要求戶政機關機械化地適用,只要不是清單上的國家,戶政事務所就會一律拒絕為跨國同性伴侶進行登記。
伴盟律師團召集人許秀雯解釋,阿古與信奇的個案是用反致原則勝訴,根據澳門規定,婚姻成立要件必須依據當事人常居地法律,而阿古雖是澳門人但常居地在台灣,所以判決允許他可以直接依據台灣法(而非澳門法)結婚。
在另一起跨國同婚案,法院裁判則是認為戶政機關若以外國法不允許同婚為理由拒絕跨國同婚登記,此結果違背台灣公序良俗,該外國法應不予適用,因此判決應該允許跨國同婚登記。
許秀雯律師強調,這兩個判決說明了內政部限制跨國同婚的函釋顯然漏未考慮反致原則,也未正確適用「公序良俗條款」,函釋顯然違法。但今天個案勝利尚無法擴及全部的人登記結婚,呼籲政府知錯能改,應儘速開放跨國同婚。
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photos/a.10150711237530965/10158038420535965/?type=3
婚姻成立要件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跨國婚姻專欄(4)-同性婚姻的效力】
❣️我國籍小明與A國籍之小華,兩人為同性別戀人,兩人在2016年決定共度一生,並在A國取得伴侶註冊登記證書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A國僅承認同性伴侶制度國家),試問小明與小華在A國進行伴侶註冊登記,在我國得否進行結婚登記?
❕請點此觀看完整文章
👉🏻 http://www.glorylaw.com.tw/Spcolumncontent.aspx?SID=976
#同性婚姻 #效力
#伴侶 #同性伴侶制度
#結婚登記 #跨國婚姻
#民法 #婚姻成立要件
#翁嘉君律師
#真誠專業愛
#平安得財富
#財富得平安
#恩典法律事務所
婚姻成立要件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無庸修法也能解套
這篇是至潔和我合寫的文章,面對跨國同婚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所帶來的難題,我們以台灣政府過去處理台柬異性婚的做法,以及法國在同婚通過後,處理法國人與摩洛哥人跨國同婚的司法先例為參照,建請司法院在跨國同婚事件,能考慮做成函釋,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來排除「禁止同性婚姻」的外國人本國法之適用,如此當能迅速解決目前跨國同婚法律適用之難題,並貫徹大法官肯認同性婚姻具憲法基本權效力之意旨。
(摘)要處理跨國同性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理論上解決方式有兩個:其一是修法,例如:在同婚專法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增修一個條文明定「跨國同性婚姻的成立,得僅依一方當事人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不過,修法顯然曠日費時,也緩不濟急。
另一個解套方法則是,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主管機關即司法院,儘速做出函釋,援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規定來解套。
#跨國同婚 #愛無國界 #一同成家
全文參見: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124/3970652?fbclid=IwAR2kdU4_JZykQOzAR6rmZG-5xWCvPB6unpK7KR9YIeGbbrQJ2ij-UaV16Mg
婚姻成立要件 在 何謂結婚之形式要件... - 國立中興大學(NCHU)~生物科技(Bio 的推薦與評價
結婚之「實質」要件: 民法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 ...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