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8題】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102律師一試第7題】
議員甲與市長乙交惡,屢次批評乙不應在公園大門落款市長姓名。某日甲僱工將公園大門拆除,拆除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而將大門拆除。甲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屬:
(A)毀損罪之教唆犯
(B)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C)毀損罪之幫助犯
(D)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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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C)
【102律師一試第7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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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實務對於間接正犯的定義,可參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刑事判決
學說上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施犯罪的情形。換言之,係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行犯罪行為,行為人如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知,並 #就全部犯罪行為之實行,#居於掌控之地位,自可成立間接正犯。
另外,間接正犯和教唆犯常被拿來比較,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掌握以上實務見解,一試那兩題就沒有太大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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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10)
(1)https://bit.ly/2UB9U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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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房間的門敞開,內部一陣刺鼻的血腥味撲面而來,我回頭一看,隱形人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走廊只留下血的鞋印。
外面到底發生什麼事?
我不敢去想像,但這是我必須要去面對的事。正當我想踏入黑色房間,多手怪物卻突然出現了,它像個球體一樣用手臂支撐著在走廊緩緩滾動,圍繞著它身邊的黑色粒子幾乎全數散去。
它的其中一隻手臂拉住我的衣角,眼睛流露出擔憂。
「不,我一定要去面對,不然情況只會愈來愈壞。」
要面對過去的不幸,也許是人生最難的課題,因為只會迎來無盡的懊悔與自責。
不幸已經發生了,無論如何都沒法作出任何改變,伴隨的後果也無法控制。
被這些枷鎖束縛住的人生,根本寸步難移。
以往的我會選擇躲在「房子」裏,用負面情緒結成蛹,再蛻變成不同的形狀。
多髮女是恐懼,多手怪物是悲傷,隱形人就是「恨」的結晶。
我非常痛恨我父親,也對欺凌我的人恨之入骨,多年我拚命將這種「恨」抑壓起來,可是很多人卻將這種善良視為懦弱,變本加厲。
不過,由誰來終結這種惡性循環。
除了我之外,不會有其他人了。
這個世界除了自己以外,沒人會為我人生的幸福與不幸負責。
我輕輕推開多手怪物的手,走進黑色房間,在關上門之前,回頭跟多手怪物說:「說起來,你的手也很溫暖呢。」
當完全關上門後,一道橫向的光線馬上從面前透出,我整個人被光線吸進去,重新塑造出輪廓。
火鍋的氣味、草青的氣味、腳步聲、喘氣聲、強烈的震盪、…
睜開眼回過神,我已經不在火鍋店,而是一個郊外,兩旁都是樹木,低頭一看,我正踏著柔軟的草地,衣服散發出油膩的火鍋湯味和臭汗味。
在前面牽著我跑的,是小螢,她將我帶到一個遠離市區的公園。
「不會有事的,梓詠妳有人格分裂!所以剛才的事不是妳做的,而是另一個妳!我曾經看過外國有案例,多重人格者連殺人也無罪釋放!」
小螢一邊喘氣,一邊喃喃自語替我辯護。
「小螢…小螢…停下來吧,我沒事了。」
「咦?!是妳嗎?」小螢有點訝異地打量著我。
我們在公園的長椅旁停下來,小螢雙手撐著膝蓋喘氣,我全身都散發著熱氣,火鍋味變得更濃,暫時沒法坐下。
稍微冷靜過來後,我才發現手掌心黏稠稠的,用指尖搓揉掌心,一下突然而來的刺痛,使我臉容扭曲。
我低頭察看,掌手全都是血…
「剛才發生什麼事?」我問。
「妳…在咖啡店那個人格,來出來了…」
據小螢所說,當我說完:「把欺凌事件當成青春回憶,被欺凌的卻整個人生都被毀掉,你們應該也沒這種知覺吧?」之後就突然拿起杯子,往旁邊其中一個男生的手狠狠砸下去。
玻璃杯整個碎掉,我以殺人的目光盯著那男生:「你這隻手曾經摸過我胸部,別以為我會忘記,我一輩子都會記住!」
男生痛得在地上滾動,包廂內所有人都呆住了,我拾起一塊玻璃碎片,用腳踩住男生的脖子,將他固定在地上,然後說:「還有你的眼睛…」
幸好小螢及時拉扯住我,才沒有釀成大錯。小螢說留意到我整個人軟癱在她身上,雙目無神,情急之下便拉著我衝出火鍋店,在街道上慌張狂奔,直至一步也跑不動為止。
「他們應該不會報警吧?」我。
「他們才不敢吧!」小螢用紙巾擦著額上的汗:「那到底是什麼一回事?妳的另一個人格,像殺人鬼一樣呢…」
我將房子內所有見解都告訴小螢,包括多髮女的原本被縫起來現在已經沒事了,多手怪物的黑色粒子也消散得一乾二淨。
在現實世界裏的行動會讓房子內的人產生變化,但象徵「恨」的隱形人,每次她跑進黑色房間來到現實世界,就會發生可怕的事。
小學校用鉛筆刺同學,咖啡店內大罵客人,差點勒死父親,在火鍋店砸傷中學同學…
「說起來,當我在火鍋店拉住妳的時候,那個隱形人,很兇的人格跟我說話了。」小螢。
「她跟你說話?!說了什麼?」我。
「當時我從後緊緊抱住她,她轉過頭跟我說:
『小螢嗎?都是妳…把那麻煩的東西弄進房子…』
麻煩的東西?是什麼意思?我不太明白。
「對了,妳說突然被傳送去那間古怪的房子,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小螢。
「最近吧…」我思索著,以前從未進入過「房子」,第一次是在咖啡室內。
「如果真的如我所說妳擁有多重人格,而妳最近才出現在房子內,再加上那隱形人說的話,那麼…妳也不是主人格啊。」小螢。
一時之間我困窘得沒法答話,我一直以「我」為中心,以為自己就是主體,但根據小螢所分析的,最近我才出現在房子內,那我絕對不可能是主要的人格,只是剛好霸佔在黑色房間內而已。
難怪我對以前的記憶模模糊糊。
「每個人格的出現,都必定有大事發生,妳有沒有印象嗎?」小螢。
我拚命地回想,在前往咖啡店之前,自己遇到什麼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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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年司律一試延期,還剩一個多月,接下來,老師會不定期解析重點的司律一試刑法考題,並補充重要的實務見解,讓同學們接下來衝刺階段能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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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刑法第10題】
警員甲見A形跡可疑,乃攔下查驗證件身分,A伸手掏摸大衣口袋,甲誤以為A要取槍,遂開槍射擊,致其死亡。隨後發現,A只是欲取口袋中之香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係誤想防衛應阻卻殺人故意,僅成立過失致死罪
(B)甲雖係誤想防衛,仍應成立故意殺人罪
(C)甲雖應成立故意殺人,但僅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D)甲係依法執行職務,雖屬故意殺人,但可阻卻其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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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分析】
這題應該不太難,測驗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法律效果。雖然學說對此爭議有頗多的理論,但選擇題考試只要選實務見解就好了,也就選項(A),阻卻(罪責)故意,另論過失犯。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1、防衛是否過當,應以防衛權存在為前提,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合,僅係 #錯覺防衛,當然不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被告充當聯保處壯丁,奉命緝捕盜匪,正向被人誣指為匪之某甲盤問,因見其伸手撈衣,疑為取搶抗拒,遂向之開槍射擊,當時某甲既未對被告加以如何不法之侵害,則被告之防衛權,根本無從成立,自無防衛行為過當之可言。
2、至被告因見某甲伸手撈衣,疑其取槍抗拒,誤為具有正當防衛權,向其槍擊,固係出於 #錯覺防衛,而難認為有犯罪之故意,惟被告目睹某甲伸手撈衣,究竟是否取槍抗拒,自應加以注意,又非不能注意之事,乃竟貿然開槍,致某甲受傷身死,#核其所為,#仍與過失致人於死之情形相當,原審竟認為防衛過當之傷人致死,於法殊有違誤。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
1、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就有可能發生錯誤或失誤的問題,學理上乃有錯誤理論之發展,並對於不同的錯誤態樣,給予不同的評價。
2、就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言,苟行為人誤認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情狀存在(例如:誤想防衛、誤想避難、誤認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等等)而為防衛、避難、毀損財物、侵害人之身體、自由等行為,依目前實務見解,認應 #阻卻犯罪故意(主觀構成要件),#緩解其罪責;就其行為因過失造成錯誤,於法條有處罰過失行為時,祇論以過失犯;法無過失犯處罰者,不為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
#讀享周易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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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剛入門的時候,從字面理解,原以為是「在法律界長期取得廣泛認可的說法或主張」,地位上弱於法理,但也已經相當接近。但漸漸的我覺得這個詞有被 ... ... <看更多>
學說見解意思 在 Re: [閒聊] 刑法上的通說是指-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這位板友說的是對的
去看德文教科書,h.M指的是實務採+學界多數也採
前面也有人說王澤鑑老師的書上有寫,不過我國還是沒有這種區分。
因為我國法律用語沒抄到母國的真正文義,自我發展又不甚嚴謹。
坊間非學術性書籍中是沒有嚴格定義通說意思的,可以不用想太多。
綜觀來看,漏抄的結果,我國對"通說"定義的通說,就是指多數學者所採的見解
如要說明此通說亦為實務所採,通常會說:實務(與)通說皆認為...
縱使學了四年法律的本系生也不一定會知道這點,甚至也沒有這個問題意識
所以發問者可說是個奇才來著。
其實這不是國考問題,而是學術問題,國考生可以不用理會
別人怎麼寫的,你就怎麼模仿就好
另外還有一種叫做有力說,望文生義就是一將擋千的意思
以最明顯的例子來說,就是民訴的那位囉
※ 引述《greatshiau (百P)》之銘言:
: 通說(herrschende Meinung)指的是多數學者以及實務所採的見解
: 譬如刑法上我國通說並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
: 如果某一見解是多數學者所採,但實務並未接受,叫學界通說(herrschende Lehre)
: 譬如在正犯和共犯之區別我國學界通說採犯罪支配理論,實務採主客觀混合說
: 至於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見解可以稱之為實務(Rechtsprechung)或
: 實務向來之見解(ständige Rechtsprechung)
: 以上參閱Arne Pilniok," h.M." ist kein Argument – Überlegungen zum
: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Argumentieren für Studierende in den
: Anfangssemestern, Juristische Schulung 2009, S. 394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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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6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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