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麗週報6/7-6/13 】
🔴本週重點彙整:
🔵一.【#關心宜蘭議題🗞 #農舍臨側臨路修法】
農委會打算將農舍修法,林麗認為農舍臨側臨路興建,易造成路口轉彎處影響視線發生交通事故,地方政府若能落實「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將農舍及加資材室等農業設施,在農地臨路的前段40%範圍內,後段至少提供60%從事生產,即可兼顧農業生產及交通安全,中央應該要傾聽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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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kgVc2afeUk
🔵二. 【#法律諮詢 #民眾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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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受民眾案件陳情 【歡迎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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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麗 - 0936-13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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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誠歡迎鄉親多加運用
「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的推薦目錄:
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 在 蔡培慧 慧做事真實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守護農地完整,生產安心與安全的糧食,保障全民健康。✊
農業的核心與其深厚底蘊,在於農人辛勤耕作、在完整的農地生產健康糧食,並對土地愛護與照顧,農村鄉野的自然環境。農鄉是全民珍貴的寶物,我們不應任意被破壞。
宜蘭縣政府的《#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容許審查辦法》草案是一部完全違背現行法令、助長農地失控的自治辦法。
首先,草案內容將農舍用地和農業設施視為一體審查,並規定只要整體臨路縱深不超過農地40%即可,農舍用地不一定要臨路。然而,農舍是專供農民居住使用,而農業設施是專供農民農業生產使用,二者性質用途完全不同,因此法律上分屬完全不同的法令規範,必須百分之百遵守各自專屬的法規,根本不可能視為一體;而且農舍用地必須臨側臨路,明文記載在全國一致的興建農舍經營計劃書格式中,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授權制定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任何申請興建農舍的人都必須遵守。宜蘭縣政府的草案直接牴觸了現行的法令,沒有任何法源依據,自治辦法將不具任何效力。
其次,《農業發展條例》第8之1條授權制定的《#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明文規定,農業設施不可以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因此農業設施只有在農業生產有必要的情形下才可以設置,而且不可以有協助農舍居住功能的用途。宜蘭縣政府的草案把農舍用地和農業設施視為一個整體,允許只有農業設施臨路而農舍配置在農業設施後方,這樣一來,農業設施勢必會發生協助農舍部分居住功能的情形。例如申請曬場而將農舍配置在曬場後方,曬場勢必會兼作農舍出入的道路、停車的場所,甚至設置部分的生活設施,這已明顯違反現行的法令。如果設施有協助農舍居住的功能,它就不是農業設施,而是「農舍的附屬設施」,依法應該配置在農舍用地10%的範圍內。宜蘭縣政府的草案錯誤地把農舍和農業設施視為一體配置,扭曲現行法令,誤導民眾以為農地可以興建房舍的比例是40%,不但有玩弄法律之嫌,而且對於信賴政府的廣大宜蘭縣民也是非常不良的示範。
最後,培慧要呼籲宜蘭縣政府及代理縣長陳金德,懸崖勒馬,撤回錯誤的自治辦法。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地方自治法規與法律或其授權法規牴觸時,地方自治法規是無效的。如果宜蘭縣政府一味蠻幹,未來按照宜蘭縣政府無效法規而興建違規農舍的縣民,都將面臨違建拆遷與無窮無盡的法律爭議,人民的權利安定將受到很大的損害。縣長的職責是依法服務縣民,而不是把縣民當作錯誤政策的白老鼠。關於農舍和農業設施的管理規範,現行都已有清楚明確的法規,宜蘭縣政府應落實執行,完全不需要再另訂自治辦法。
請還給宜蘭農民與所有愛鄉親土的人們一個安心又乾淨的農業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