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只聽老師說話並不是在學習,而是被訓練成一隻鸚鵡】#精選書摘
猶太人與亞洲人的共同點是重視教育,但方法卻大不相同。猶太父母會先講故事給孩子聽,再出謎題; 會問下課返家的孩子,「你今天問了老師什麼問題?」而不是「你今天在學校學到什麼?」
《塔木德》教導,「老師不能只是自己一個人講得口沫橫飛,孩子只聽老師說話的話,那並不是在教導,而是在訓練一隻鸚鵡」……
#猶太人的智富思維 #塔木德 #批判性思考 #猶太人 #教育
同時也有6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0的網紅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本集主題:「醒覺力:五感甦活X心性自在X面相人和」新書介紹 專訪: 陳品丰 (Dan Chen)(文字協力) 《醒覺力:五感甦活X心性自在X面相人和》 今年唯一看清生命本質的勵志書! 兩岸三地唯一實例解析感悟分享 最接地氣的生活面相美感解語師 人生好難,該用什麼樣形式的品質去轉化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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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解析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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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犯罪的案例解析與方法論/古承宗
🔸詐騙集團及車手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林鈺雄
🔸刑事訴訟之證據禁止內涵/王士帆
🔸過失犯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許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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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犯的鑑定與監護處分──兼談殺警案與弒母案/張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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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覺力:五感甦活X心性自在X面相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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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好難,該用什麼樣形式的品質去轉化生命挑戰?
兩岸知名哲理大師——言唯鑫大師說:
*承認自己的不完美,並誠實接受自己的黑暗與醜陋
*理解明白此生架構,重視內在需求並面對巨大恐懼
*看見自己起心動念,察覺所有念頭信念且至善分享
生命如歌,有時暗夜,有時曙光
別漠視內在需求
帶著誠實,學會看見
沒有將就,就沒有負重
從初心為起點,解析人的面貌,傾聽現實的苦難,並從中思考:該如何深刻了解自己,看清生命的本質,然後找尋解決之道?
*我們的面貌,就是自己的樣子
生命從沒有真正的失敗,一切都只是挑戰。
所有問題的背後都有其解答,沒有一件事情是無法解決。而尋求解答的第一步,從認清、接受自己本來的樣子開始。
最快的方法,就是好好看看自己,長的樣子。
本書將「面相」分成八大種類:清生、濁生、清老、濁老、清病、濁病、清死、濁死,配合五行運行,得出目前自己的狀態與問題。
針對不同的人生問題,唯一能做的,就是好好傾聽內心、釐清需要,像個勇士一樣面對所有挑戰,也像個智者,澄心滌慮的思考每個環節,反省是否有些部分需要修正。
然後,就可以順應本來的樣子,去解決一切煩惱。
沒有虛無縹緲的理論,只有「真誠」的文字書寫「真實」的煩惱,並提出24個獨特的思考角度。字裡行間中,沒有批判,只有溫馨理解你的憂心,提出解方。也許,你能從「化解生命束縛」中,覺察自我的限制,進而嘗試放下與突破;或者在「面對失敗:不忘初心,方得始終」裡,回顧初衷、看清局勢,實踐自己真正喜歡的事。
人生如戲,有時哭、有時笑
五感甦活才能舒活,面相舒活才能人和,心性舒活則放飛自由
24篇文字方寸 24種知覺感受 無論低谷高峰 順著流 陪你走
作者簡介:言唯鑫
不針不藥的變臉魔術師
擅長無針豐潤面相調理
主攻臉相心理新美感學
2歲 全身燒燙傷 醫生宣佈無救 遇到貴人 奇蹟生還
9歲 喜讀佛經 母親30年長期茹素 經書是他最佳伴讀
14歲 嚴重車毀車禍 半空中三回旋 竟毫髮無傷
19歲 師承家父 勤學武術氣功拍打 學習至今
30歲 熱衷臉相心理及骨頭基礎和肌肉紋理走向調理及數據解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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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解析 在 吳老師教學部落格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智慧型手機開發實例解析(Android)完整影音:http://goo.gl/zaIwE
這次上課主要內容:
9-1 申請Google地圖的API金鑰
9-2 在Google地圖上呈現自己位置
9-3 在Google地圖上指定位置
光申請Google API金鑰就不是件簡單的事,注意的要點如下:
1.Android SDK一定要用有APIs的版本。
2.模擬器也要用有APIs的版本。
3.找到Android debug.keystore路徑,將懶人包複製過去,執行keytool.bat。
4.將產生的MD5碼貼到 Google Maps Android v1 API Key Signup網站:http://goo.gl/8N2ZI
5.將產生的API金鑰貼到XML檔中。
6.修改程式的為 MapActivity
7.修改AndroidMenifest:加元件庫與網路權限。
以上流程跑完,Google地圖才會正常顯示喔!
上課內容:
01_重新申請API金鑰流程說明
02_申請地圖的API金鑰重點複習
03_如何用選單移動到指定的位置
04_練習三個分校的座標連結
05_標記範例使用類別說明
06_GPS2範例MyLocationOverlay取得座標
07_GPS3範例如何加入標記說明
吳老師 1011222
智慧型手機(Android)設計入門總整理
http://terry55wu.blogspot.tw/p/android_5.html
一學期兩個校區五股與板橋,雖然都是教 Android入門 但卻希望兩個班上課的內容不太一樣,這樣一學期的學習就抵兩學期了!也讓學生可以看到不同校區的影音教學,
這樣讓想學習的學生有雙倍的學習成效,雖然難,但大家都真的很用心,
學習成果也很豐碩。
Android 教學研習心得分享懶人包:
http://terry55wu.blogspot.com/p/android.html
吳老師教學部落格:
http://terry55wu.blogspot.com/
Android論壇:
https://groups.google.com/group/Android_Advanced?hl=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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