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8期 📌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實務上常見之分割共有物案件,就訴之聲明撰寫中所牽涉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概念為分析。本文首先說明訴之聲明之一班原則後,進入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性質討論,以及實際案例之撰寫模式,林慶郎老師分就不同之請求舉出不同之案例與訴之聲明撰寫方式。不論是對於考生或是實務工作者,本篇文章都具有十足之參考價值,對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撰寫,有全面之講解,供讀者參考。
✏關鍵詞:分割共有物、形成之訴、金錢補償、訴之聲明
✏摘要:
民事訴訟法採處分權主義,訴訟之開始、進行及審判之範圍,均由當事人決定。而訴之聲明之特定,是原告於起訴時之義務,也會據此特定審判之範圍。而當事人在決定訴之聲明時,其必須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加以瞭解,亦必須針對訴訟法之法理加以研究,才能在綜合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法理之後,妥適地作出合法、合適,且明確可執行之訴之聲明。
✏試讀
🟧訴之聲明撰寫一般原則
訴之聲明目的之一,在於特定審判之範圍,此為提供被告為攻擊防禦,及法院審理範圍之前提,因此,訴之聲明撰寫最重要在於特定,使法院及被告得以知悉原告主張之範圍。
又當事人於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得以勝訴判決為執行名義,因此,訴之聲明之撰寫,不得不考量日後強制執行之可能,倘若以一個無法為強制執行之聲明為起訴,縱然獲得勝訴判決,無法強制執行亦將使得訴訟所花之程序付之東流,因此,聲明必須得以執行,亦為訴之聲明撰寫之重要原則。
又訴之三要素,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因此,訴之聲明的內容,其實會包含當事人及訴訟標的之特定,亦即,訴之聲明不能脫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而存在,在研究訴之聲明時,也無法單獨解離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因此,訴之聲明的形成,就必須從當事人之特定開始。
🟧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為向來實務穩定之見解。因此,實務上針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就當事人特定部分,差別只在於以「何人」為原告及被告。依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366號判決意旨,雖係以「同意分割之共有人」為共同原告,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但因當事人間基於種種考量,包括訴訟費用及情感因素,實務運作上未必盡如最高法院意旨所採。因就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向來司法實務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之規定,均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且上訴利益亦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然而,在此判斷標準之下,實務上衍生出當事人因為訴訟費用考量,往往選擇以「應有部分最少之人」為原告,其餘共有人為共同被告,……
🗒全文請見: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聲明/林慶郎(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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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但檢察官不起訴就沒轍了嗎?】
「我女兒莫名其妙被殺,我能不怒嗎?」父親在法庭上留下眼淚。
四年前,他的女兒在租屋處被發現燒炭自殺。
當時,女兒的男友表示女兒有輕生念頭,他雖然不想死,但仍願殉情,所以一起前往大賣場購買助眠藥和木炭,兩人服用不久便陷入昏迷。殊不知,他在睡眠幾個小時後因嘔吐醒來,發現女友已經死亡,最後一人獨活。
奇怪的是,男友的體內並未檢驗出助眠藥成分,而且血中一氧化碳濃度僅為 10%,與女友體內達致死程度的 58.6% 有相當差距。
雖然有留下親筆遺書,但死者父母認為女兒沒有自殺動機,無法接受殉情或是幫助自殺的說法,直覺是遭其男友謀殺,一審判男友幫助自殺罪,處 2 年 8 個月,本案目前上訴至高等法院審理中。(更詳細的事實請見判決書)
▌ 案子遭到不起訴處分,該怎麼辦?
據新聞報導,其實剛開始檢察官對本案做了 #不起訴處分,後來死者父母聲請 #再議,才由另名檢察官接手偵辦。
#什麼是再議
如果提告之後,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但不服,在收到後的 10 天內,依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原則上可以經由 #原檢察官 向 #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 聲請再議,讓他的長官來確認一下這個不起訴處分是不是 OK 的,記得要附上不服的理由,沒寫會被駁回喔!
▌ 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那有什麼用?
跟大家釐清一件事,那就是大多數的刑事訴訟是由檢察官擔任原告,被害人及其家屬並不是訴訟的當事人,但被害人及其家屬明明是最關心案件本身,也是受影響最深的人。
新聞中提到的 #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 因此而誕生,這是去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法,為了 #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人性尊嚴 並 #考量司法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新條文規定了被害人或其家屬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的要件、範圍、程式、權限。
修法後,如果被害人願意,可以聲請 #參與訴訟,如果被害人死亡,可以由家屬聲請參加訴訟。
簡單說明幾個好處。首先,無論是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會通知訴訟參與人到場以更了解訴訟經過,而且可以聲請醫師、社工人員或心理師陪同。另外在未涉及他人隱私的情況下,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最後,在準備程序、證據調查與科刑範圍可以發表意見。
可以看得出這些好處是以被害人為主體出發,設想程序可以如何顧及其權益。
BUT 原告終究還是檢察官,被害人並不能 #選任鑑定人,所以本案被害人的父親指定聲請法醫高大成當 #陪同人,可能就會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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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想看一審判決的實體理由,也就是殉情、幫助自殺及殺人在法律上的差別嗎?
有的話我再寫。(任性)
▌ 看看文章長知識
廖伯威|EP7: 緩起訴,就決定是你了!
https://buff.ly/2nHgIGO
《法官的被害人》書摘:接近訴訟上的真實,不等於真正的真實
https://buff.ly/39Mkkhc
附上截圖新聞網址:https://buff.ly/2Q94RQh
一審判決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9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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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審查司法院正副院長質詢內容:許宗力院長被提名人】2016-10-13
黃國昌立委質詢重點:
一、「司法改革的決心」:
先請教您,是否有信心和魄力把司法改革的措施逐步來完成?將面臨的阻礙和挑戰都非常大,要有帶著鋼盔往前衝的心理準備。
二、「行政命令切開的兩個世界?法律適用與行政規則的關係」:
您所著《法與國家權力》這本行政法的著作,可說是每個法律系學生必讀的教科書,我現在非常簡單的一個問題是,勞基法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這個法律上的定性是強制規定,不可以合意變更,除非有法律例外的事由。請問,勞動部可不可以透過行政規則,來變更這個法律適用的範圍和內容?行政規則指行政程序法159條第二項第二款,也就是透過行政規則把法律的切割適用成兩個世界,原則上的世界是七天休一天,工作時間不可逾六天。另外一個世界是,只要是勞動部公告的行業可以超越法律的規定,可以連續工作十二天,請問行政規則能否去變更立法者的法律適用?法條的適用必須要有普遍性、一致性,行政機關如果要對內容作補充的話,也要遵守普遍性、一致性,不可以差別對待。
三、「總統的職權跟憲法界限」:
您之前在〈「發現」雙首長制〉一文的評釋當中曾說,「行政院長為總統所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且解釋上總統對之也有免職權 . . .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極富彈性,解釋上會擴及幾乎所有行政事務 . . . 使總統更能振振有辭私下或公開干預行政院業務之操作,乃至介入閣員人事,行政院長除非沒有戀棧之心,否則都會甘於順從,而最後淪為總統幕僚長。」「要擺脫困境,又要總統民選,修憲朝總統制變革似乎是最可以考慮的途徑了。」 請問您當時表示的法律見解,有沒有變更?在實質憲法解釋上我也贊同,民主國家的權力來源就是人民,一票票選出來的是總統,要他除了國防外交兩岸之外沒有實質的權限,反而把權力交給一個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甚至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的行政院長,這樣的體制非常怪異。但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蔡英文為了要使其施政更加順利,召集了「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會議當中不僅有行政院長、還有民進黨秘書長、黨職人員、立院黨團幹部,甚至還有民進黨智庫,您覺得這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有沒有跨越總統在權力分立下的憲政紅線?非常多法界先進,關心台灣民主憲政的很多朋友,前兩天發了一個聲明,呼籲蔡總統停止違反憲政、破壞行政立法分權制衡的外掛協調會議,請問是否贊成?
四、「法官案件負擔過重、淘汰不適任法官」:
有許多包括我自己的學生都在當法官、檢察官,我完全瞭解他們在第一線工作的辛勞。對於您剛剛所提的,要如何解決工作負擔量的問題,我百分之百贊成,這又會連結到,您剛剛所說的,建立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把二審的往下拉,讓第一審可以完全充實。但當您上任院長後,您一定會第一線感受到,來自司法老鳥的抗拒,壓力到底有多強。我想請教您,法官和檢察官的評鑑制度,有沒有發揮立法當初期待他們發揮的功能?是運作得很好?還是離當初人民期待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還有相當程度的落差?評鑑制度包括了兩個,一個是實體的要件,一個是程序的參與。現行的評鑑制度中,過去積極關懷評鑑制度的民間司改團體,包括我自己都經歷過,我可能是當初符合法官法去提出評鑑的團體,但是那個團體對於受評鑑所表示的意見,沒有回應的機會,也就是那個程序的參與權,基本上程序正義被剝奪了。您認為合理嗎?您是否願意承諾,當您入主司法院以後,就法官評鑑制度最起碼至少就程序參與公平性上,馬上著手改革,這是馬上可以作的,完全不需要立法院同意。
五、「關於倫理分際」:
現在司法院實務運作的狀況,大概去請教一下有接受過司法院委託的學者都知道,司法院和受委託人間有制式合約,製作上的產物完全屬於司法院。當然歸屬在政策上可以有進一步徵詢意見,增加學者接受委託的意願,我沒有強烈的意見。但若著作財產權是屬於司法院,請問司法院誰有權力去抄著作的內容,發表成論文,去宣稱這是我自己的學術著作,您認為這樣的舉措適當嗎?這是最基本的學術倫理,跟作為一個公務員、甚至是有法官身份倫理守則的事情,而這件事情在台灣到目前為止還在打迷糊仗,還在打混仗,這是個大是大非的事情,以後您會允許您任命的秘書長去作這種事情嗎?
影片:http://media.ly.gov.tw/page.jsp?id=297462
#人事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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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
立法委員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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