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感想寫在前面(怕大家不看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呢?
就是打電話去問也不一定可靠(誤
小編本人以前也曾經跟前公司同事爭執過類似的事情,是關於遞狀截止日遇到假日怎麼辦?
明明我就翻出法條看著法條告知日期,前同事卻爭執說打電話去問就不是這樣。
當時小編心想,什麼意思?電話另一頭是立法者還是總統嗎還是誰?有這麼大權力可以不顧法規隨意訂定?
最後是我本人打電話去問,逼對方轉接給真正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承辦人員,才結束這一回合(煩
想當然,依照法規的日期才是對的(就是我的答案才是對的)。
電話另一頭的也是普通人,大家還是要獨立思考,不要隨便被帶著走然後怪別人阿~
━
新冠疫情衝擊觀光產業大家都知道,交通部觀光局因應疫情也有推出民宿業者的相關紓困補助,去年就有民宿業者向觀光局申請民宿紓困補貼,並順利成功領到民宿紓困補貼10萬元。
但是領完錢也花了之後,被觀光局發現,民宿其實有申請暫停營業,和紓困補貼的條件不符,因此要求民宿業者繳還申領的補貼10萬元。
民宿業者覺得莫名其妙,因為當初他也對補貼資格是否符合有疑問,所以在申請補貼前有打電話去觀光局詢問,也有說民宿從109年3月1日就暫時休息,而觀光局專員告訴他只要申請復業就能夠申請啦,這分明是政府機關的疏失!如果要追回補貼那也應該承擔民宿復業後的成本支出才對!
訴訟當然就是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我們就直接來看看結果。
🔻法院怎麼說🔻
本案民宿原來申請暫停營業的期間為「109年3月1日起至110年3月1日」,在109年4月20日才復業,這樣當然不是《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所規定的「109年3月31日前仍營業中的民宿」,不符合補貼規定,觀光局本來就不應該受理申請。
但是民宿業者申請補貼時,隱匿民宿暫停營業的資料,讓觀光局沒有發現有暫停營業而核撥補貼款項,按照《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已經撥款的要追回款項,所以觀光局叫你還款沒有問題。
雖然你說你有打電話去問,這應該是觀光局的疏失違法不是你,不應該讓你承擔損失,但是根據法規,J個信賴不值得保護,讓我來解釋給你聽:
🔹什麼是信賴保護?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如果是撤銷授益處分(給人民什麼東西的處分),會導致受益人原享有的利益溯及消滅,而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不過信賴保護這種問題,在《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有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由此可以知道信賴保護的要件。
━
❚ 信賴利益保護要件 ❚
㊀信賴基礎
➥必須有一表示國家意思的行政行為存在
㊁信賴表現
➥當事人因為信賴國家意思表示的而展開具體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理行為
㊂信賴值得保護
➥當事人的信賴沒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的情形
━
但民宿業者明知道民宿在109年3月31日前是停業狀態,不符合申領補貼的規定,而且在申請紓困補貼時又隱匿停業相關事項,這狀況就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的「#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而且撤銷這個違法處分,也#沒有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觀光局撤銷處分追回款項沒有問題。
簡言之,法規公布在那規定也很明確,你不要在那邊說什麼誰跟你說怎樣,我們就照法規走阿,又不是說法規沒公布你要問人才會知道,違法處分就是違法處分,把錢繳回去!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民宿 #紓困 #補貼 #行政處分 #信賴保護 #公法 #觀光局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信賴保護不敵明知故犯】
美麗灣渡假村要以信賴保護原則,提出十億?(或更高)國賠,但是信賴保護不是信口開河(價),總是有法律依據!
所以先讀法!
信賴保護原則的法條,訂定在《行政程序法》第8條:
#行政行為_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_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但是,不是有信就可以賴,《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相對規範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_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_以詐欺_脅迫或賄賂方法_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_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_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_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美麗灣渡假村以切割方式,先建後評,是否已構成「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誤作(樂作)處分?
美麗灣渡假村歷經七度環評再歡評,在數度撤銷環評與最後建照無效下,是否構成「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其中,不只美麗灣渡假村鑽法,台東縣政府也一再玩法,不是一信一賴,就要全民買單。
美麗灣案,一直沒追究縣府責任,同意未經環評違法開發,形成以錯生錯的毒果樹理論,如今論及國賠,當初官員應該先究責!
國賠,簡單比喻,政府路邊挖大坑,不知者跌落,賠!
但是大路不走,刻意走坑邊,最後滑落,就只能自己轉去糊牛屎,撞壞公物還要倒賠!
重回17年前,杉原灣是海水浴場,2003年委外規劃「主題餐飲區」與「海水浴場區」,怎知渡假村橫空出世,引爆浩蕩的反反反反反美麗灣社運。
#縣府要回當初_就回海水浴場_一個全民共享的公共空間_沒有龐大建物的自然海灣
#如果沒有美麗灣_景觀多美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撤銷 vs. 廢止
作者:戴士捷 律師
行政法上之撤銷與廢止,雖然本意均有停止行政處分法律效力之意思,但在法律概念上仍有區別,不可不辨。
質言之,行政處分之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之規定,係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而言,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即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除非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行政機關始得另定失效之日)。
又行政處分之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及第125條之規定,係針對「合法行政處分」而言。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除非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始得例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是行政處分之廢止或撤銷,甚或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均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原則上,信賴保護原則除須有信賴之基礎事實外,尚須對於構成信賴基礎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信賴無不值得保護之情事者始有適用(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25號解釋)。對此,行政程序法第120條及第125條分別規定如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後,行政機關即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至於所謂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可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在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國家先做了一個行政行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 若是人民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