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DA專家諮詢委員會建議在65歲以上年長者和重症風險人群給予加強針
#FDA面臨難題 接下來輪到CDC上場
1.經過八小時的討論,美國FDA的專家諮詢委員會以16比2的投票結果,反對在施打六個月後為16歲及以上人群接種BNT新冠疫苗加強針。至於65歲以上的年長者人和重症高風險人群的加強針,則是以18票全票通過。
2.這項決定等於打臉白宮日前繞過FDA和CDC,逕自宣布讓所有成人都打加強針的政策。FDA不一定需要完全採納專家委員會的建議,但FDA通常都會照專家委員會建議來做。
3.CDC的疫苗諮詢委員會下周會開會,對何謂重症高風險人群做出定義。此外,許多委員也表示醫護人員或其他職業上高風險人員本身染疫雖然可能不是重症高風險,但也應該加入考慮中。
04b解讀:
1.這個決定會讓美國對加強針的建議比英國還保守。複習一下:
英國疫苗接種和免疫聯合委員會(JCVI)建議在接種第2劑疫苗6個月後,追加第3劑。包括以下六類人群:
長照機構住民
50歲以上成人
前線醫護人員和社工人員
16~49歲但有新冠重症因子的慢性病
免疫缺乏患者的同住者
2.多數專家們同意資料顯示疫苗的保護力在下降,但此刻對於重症還有死亡的保護力還是足夠的。且目前資料無法確認到底是因為時間因素,還是是因為Delta病毒本身造成所見的抗體和保護力下降。
3.而且打加強針可能帶來其他風險,目前第三劑的資料尚少,衝上來的中和抗體和保護力到底可維持多久?長期的安全性也還有待評估。(輝瑞加強針此次送審僅包括了12位 65~85歲,還有289位18~55歲的臨床試驗資料)
4.專家們同意對一般健康人的加強針最終可能還是需要的,但問題是,何時是最佳的時機。
5.白宮自己率先宣布了要給所有成人打加強劑,但現在不受到FDA多數專家委員會成員的支持。用科學證據說話,全部記名投票,線上直播,每個專家都侃侃而談自己反對或贊成的理由。這是我樂於看到的科學透明度和正向的討論。我期待台灣對於科學相關議題,也能進行這樣的專家理性論辯,公開透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故宮將餐飲服務及博物館商店分開辦理招標後,餐飲服務於今年9月9日評選後再度由消費合作社得標,立法委員林佳龍今(9)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故宮院長馮明珠,林佳龍揭露,故宮的餐飲服務委託經營案之評選委員共有9位,評審當天共有8位出席,其中竟然有5位是故宮的官員員工,根本是球員兼裁判,護航消合社,監察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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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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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神妙的是,為了奧運選手坐不上商務艙,總統、閣揆再三道歉,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許淑華,臉不紅氣不喘直接甩鍋,「都怪馬政府把體委會降級併入教育部,才讓人力編制受影響。」不知她的邏輯是不是若非降級,體育署官員搞不好就能符合中央規定十二職等以上可搭商務艙?不怪許淑華的腦子是否被驢踢了,因為她手上拿的是「蔡氏字典」─千錯萬錯都是國民黨的錯,幸好她沒說「選手搭經濟艙,都是因為中共打壓」。>
最近的民進黨很憋屈,大事小事都出事,唯一值得慶幸的是,在野黨實在不濟事,不要說罷免總統,連倒閣案都提不出來,不論開駡或提告,對民進黨都不痛不癢,這些事換在國民黨執政時發生,就算不能二次占領立法院,占領凱道絕對綽綽有餘,而國民黨即使抗爭,大概還要盤算有沒有違反「群聚」規定?朝野兩黨狼羊性格大不同,國民黨五年不濟事,讓民進黨進一步從無法無天,演進到死皮賴臉,可怕的是,民進黨具體展演即使在民主社會,法治與法制對獨大且不計顏面的權力者,依舊束手無策。
蔡氏字典:科學=政治,公開=利益糾葛
最大的事,當然是疫苗!高端疫苗EUA通過後,蔡英文總統又發表講話,重提「疫苗是科學問題,不是政治問題。安全有效的疫苗才會讓民眾施打。」這句話沒有一個字不在理,唯一的問題是蔡英文有一本獨步全球的華語字典,這從她初任推出「自自冉冉」春聯,舉國都見識到了,當時一副春聯就是一樁聊供笑談的「小事」;演化到她的博士論文─有等於沒有、沒有等於有,雖然事關總統誠信,橫豎總統不靠博士論文當選,吵不吵得出所以然,事再大就當是總統鬧笑話,可追究可不追究。
不過,這次不一樣,疫苗到底合不合乎「科學」,不只是總統的一句話,而是全台「重量級專家」的「專業水準」,他們到底有多重?實難衡量,因為除了EUA審查小組召集人鍾飲文不得不露臉之外,全部要求「匿名」,躲在密室裡決定全民安危。所謂「科學」就是有憑有據,只要科學就不怕公開,甚至必須公開,因為這才是取信於民的唯一方法;遺憾的是,在蔡英文的字典裡,「科學」可以等於「秘密」,就像她把「政治問題」等同「科學問題」,同樣一句話,聽來可能更順其耳:「(國產)疫苗是政治問題,不是科學問題,輪到你打,你就打。」(相關報導:風評:平平都是前副總統,連戰、陳建仁處境差很大|更多文章)
與美國對比,台灣的「科學與專業」在政治面前渺小的令人心酸,川普選情最吃緊,疫情最緊張的時刻,九大藥商都能聯合聲明,拒絕在三期臨床證實有效安全之前申請緊急授權,遑論EUA審查全程公開,等於接受全球專家檢驗;台灣比不得美國,却連中國也比不上,至少中國疫苗還上了國際期刊,供其他專家公開檢驗。
蔡英文獨步全球的華語字典,成了執政團隊奉為圭臬的經典,中央防疫指揮陳時中解釋不公開EUA審查的理由是,「公開恐有利益糾葛的問題。」這和「秘密才有利益糾葛空間」的常識大相逕庭,陳時中說得臉不紅氣不喘,結果疫苗接種小組(ACIP)多人主持或參加國產疫苗臨床計畫,甚至還接下政府巨額標案,球員裁判一身兼,「利益迴避」這四個字,顯然又有了新的定義;國人不應該這麼意外,畢竟蔡政府初任就堂而皇之,下達各部會各種標案的「親綠評委名單」,所有的故事,其實早有舖陳,秘密會議至少還有會議,還有「去識別化」的紀錄,還記得3+11放寬防疫規定造成的疫情破口嗎?追究到最後,沒有紀錄,甚至沒有會議!
「官本位」極致:疫苗先打-Villa先住-商務艙先坐
防疫,讓民進黨蔡政府所有逾越規範的作為,都有理直氣壯的藉口,國會絕對多數,加上不需要理性只需要鍵盤的側翼網軍,就能讓執政團隊無所忌憚,行政院政務顧問丁怡銘因為和行政院長蘇貞昌開會,就列為疫苗先打名單,遭致非議後,民進黨可以一方面出征各診所「特權搶打」,一方面加速擴大政府官員先打名單,從二萬、五萬、九萬到十二萬;前有總統府香菸超買,後有官員疫苗先打,那麼微解封之後,行政院南部辦公室執行長陳政聞違反室內群聚,「Villa先住」又有什麼可意外的?迅速請辭的陳政聞,只是違反群聚限制嗎?照台北市議員王世堅的說法,與陳正聞同遊者「都是營造業者大咖」,背後難道沒有利益糾葛的問題嗎?
脾氣甚大,號稱御下極嚴的蘇貞昌,還管得住他手底下的官員嗎?「Villa先住」爭議沒了,又發生東奧代表團「商務艙官員先坐」風波,很難理解總說把人民放在手掌心的執政團隊,怎麼把「官本位」發揮到如此淋漓盡致,且大小皆適用的地步?選手該不該坐商務艙可以討論,重點是,這是蔡英文的承諾,還是蘇貞昌與教育部長潘文忠在國會答詢的保證,蘇貞昌就算不把總統的承諾當回事,也得把自己對國會的保證當回事吧?在國會備詢台上站在蘇貞昌身側的潘文忠,能如此雲淡風清推給體育署就了事嗎?
蔡英文聲言「體育改革四年一百億」(前瞻預算),結果中華奧會主席林鴻道兄弟曾捲入二十四億掏空案,還被發布境管,此案尚未終結;中華奧會副主席張煥禎也曾涉入逃漏稅被限制出境,此案還累得時任國安會首席咨詢委員的邱太三捲入司法關說,被監察院調查,雖然最後彈劾未通過,如今邱太三重回內閣成為陸委會主委,民進黨趕走他們心目中「國民黨的中華奧會」,却布置出有案或曾有案在身的主席副主席,民進黨或蔡英文字典中的「改革」果然與眾不同。
夏珍專欄:說文解字蔡英文vs.七零八落蘇貞昌─都是國民黨的錯
https://www.storm.mg/article/3832155
尚難逕謂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故宮將餐飲服務及博物館商店分開辦理招標後,餐飲服務於今年9月9日評選後再度由消費合作社得標,立法委員林佳龍今(9)天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故宮院長馮明珠,林佳龍揭露,故宮的餐飲服務委託經營案之評選委員共有9位,評審當天共有8位出席,其中竟然有5位是故宮的官員員工,根本是球員兼裁判,護航消合社,監察院應介入調查!
林佳龍指出,故宮今年9月9日評選附設餐飲服務委託經營案時,9名評選委員缺席1名,故宮職員佔了出席8人中的5人,分別是副院長周筑昆、主任秘書陳煌信、處長林國平、處長徐孝德及王士聖主任,單是故宮的職員就佔了評委半數以上,另外甚至還有1名評委是台電的會計處稽核,結果當然又是故宮消合社得標,林佳龍痛批,故宮是球員兼裁判,左手拿給右手!
林佳龍詢問馮明珠,決標當天各委員的評選狀況,馮明珠跟相關官員拒絕答覆哪些委員支持消合社得標,僅表示出席的8人中共有6票同意,2票反對;林佳龍嚴正譴責,2票反對的票數就佔了當天非故宮員工評委的3分之2。
林佳龍表示,故宮針對消合社投標非常心虛,長年來規避採購法規定,工程會既已證實曾多次去函故宮表示其逕行將文物複製品及餐飲業務委辦給故宮消合社「難謂合法」,監察院去年介入調查,在今年2月就曾糾正故宮,但去年監察院介入調查後,故宮於11月卻以密件去函工程會尋求解套方案,工程會在12月回函,林佳龍質疑,故宮為何要用密件去函工程會,是在阻絕立法院監督,根本是膽大包天!
林佳龍還質疑,為何故宮要委由消合社向中國申請商標,違反合作社法第3條第2項:「 ...為適應社員需要,得兼營或經營與主管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立院卻對消合社無可奈何,他更痛斥,消合社不除,故宮沒救!
林佳龍表示,大故宮計畫相關的總顧問費1億300萬元(統刪後剩下8,780萬),在上個會期遭立法院全數凍結,解凍條件是故宮要取得社區共識、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都市計畫審議等相關審議,以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公聽會後,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但目前僅完成公聽會,其他三項尚未完成。
林佳龍說,故宮今年9月在周遭鄰里進行問卷調查,以了解居民關切事項,但調查方法有可能違反科學方法,還是只是用故宮的錯誤資訊一再誤導人民,問卷至今結果尚未出爐,到底要如何解凍? 林佳龍表示,大故宮計畫的環評初稿已經完成,並送到環保署審議,但卻未送到立法院來解凍,到底今天要如何解凍?台北市計畫委員會也尚未核定大故宮計畫的都市計畫變更,如果讓故宮通過解凍預算,根本是愧對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