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原愛跟江宏傑在出現婚姻問題後,有日本媒體以其他女星離婚後的情況來分析,因為法院判決會以最適合小孩生活的居住地來作為依據,因此認為福原愛在離婚後應該很難爭取到小孩的 #監護權。
那麼在台灣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歸屬判決中,法院通常會依照什麼樣的條件或原則作為依據呢?
首先,有一點非常重要,大家可能都會以為小孩監護權的歸屬可能會看父母雙方誰的 #經濟能力 比較好來作為主要依據!
不過經濟能力並不是法院在判定時最主要的考量,因此大家並不需要擔心說對方經濟能力比自己好,自己就沒辦法爭取到監護權。
而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歸屬時會有幾個比較常用來判斷的原則和依據,而這些考量的出發點都在於「#子女的最大利益」,畢竟監護權的歸屬會決定一個孩子是跟爸爸或是媽媽一起生活,因此絕對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以下這些就會是法院作為綜合考量的重點:
● #幼兒從母原則
倘若孩子年紀較小,一般基於哺育母乳、以及認為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除非媽媽明顯不適任,否則將小孩的監護權判給媽媽機率其實是會比較高一點的。
● #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指的就是孩子從出生後 #最主要進行日常照顧的人,因為小孩對於環境與照顧者的變動是非常敏感的,為了能讓小孩在父母離婚後受到最小的衝擊與影響,法院通常會讓小孩繼續給原先的主要照顧者來進行照護。
● #小孩的意願
監護權的歸屬畢竟關係到孩子之後的生活對象,因此孩子的意願也是非常重要的,儘管一方可能經濟能力較好,但法院可能會考量孩子的意願將監護權判給與孩子互動較為良好,孩子較為願意一同生活的一方,以利孩子身心發育。
● #手足不分離原則
這個原則通常會用在小孩是有兄弟姊妹的情況下,因為兄弟姊妹對於小孩來說是 #年齡層較為相近,在情感交流上也最為接近的家庭成員,因此兄弟姊妹間通常在 #關係的依賴 上也會較為深厚,因此為了不讓兄弟姊妹間的關係因為父母離婚而有受到影響,通常都會讓手足交由同一人來進行照顧。
而這些原則是法院用來作為綜合考量的依據,並非符合較多項的人就能夠成功讓法院將監護權判給你,法院仍會去做評估與考量,盡力 #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希望能藉由監護權的判決讓孩子能在父母離婚後,生活仍不會受到過多影響,讓孩子能夠正常健康長大。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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