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原愛跟江宏傑在出現婚姻問題後,有日本媒體以其他女星離婚後的情況來分析,因為法院判決會以最適合小孩生活的居住地來作為依據,因此認為福原愛在離婚後應該很難爭取到小孩的 #監護權。
那麼在台灣的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歸屬判決中,法院通常會依照什麼樣的條件或原則作為依據呢?
首先,有一點非常重要,大家可能都會以為小孩監護權的歸屬可能會看父母雙方誰的 #經濟能力 比較好來作為主要依據!
不過經濟能力並不是法院在判定時最主要的考量,因此大家並不需要擔心說對方經濟能力比自己好,自己就沒辦法爭取到監護權。
而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歸屬時會有幾個比較常用來判斷的原則和依據,而這些考量的出發點都在於「#子女的最大利益」,畢竟監護權的歸屬會決定一個孩子是跟爸爸或是媽媽一起生活,因此絕對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作為考量,以下這些就會是法院作為綜合考量的重點:
● #幼兒從母原則
倘若孩子年紀較小,一般基於哺育母乳、以及認為幼兒比較需要母性的養育,除非媽媽明顯不適任,否則將小孩的監護權判給媽媽機率其實是會比較高一點的。
● #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指的就是孩子從出生後 #最主要進行日常照顧的人,因為小孩對於環境與照顧者的變動是非常敏感的,為了能讓小孩在父母離婚後受到最小的衝擊與影響,法院通常會讓小孩繼續給原先的主要照顧者來進行照護。
● #小孩的意願
監護權的歸屬畢竟關係到孩子之後的生活對象,因此孩子的意願也是非常重要的,儘管一方可能經濟能力較好,但法院可能會考量孩子的意願將監護權判給與孩子互動較為良好,孩子較為願意一同生活的一方,以利孩子身心發育。
● #手足不分離原則
這個原則通常會用在小孩是有兄弟姊妹的情況下,因為兄弟姊妹對於小孩來說是 #年齡層較為相近,在情感交流上也最為接近的家庭成員,因此兄弟姊妹間通常在 #關係的依賴 上也會較為深厚,因此為了不讓兄弟姊妹間的關係因為父母離婚而有受到影響,通常都會讓手足交由同一人來進行照顧。
而這些原則是法院用來作為綜合考量的依據,並非符合較多項的人就能夠成功讓法院將監護權判給你,法院仍會去做評估與考量,盡力 #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希望能藉由監護權的判決讓孩子能在父母離婚後,生活仍不會受到過多影響,讓孩子能夠正常健康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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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有個難過的新聞,中國女星 #鄭爽 被爆料曾在美國找 #代理孕母 產下兩個小孩,但因為和當時的男友分手,有網友po出兩家父母與鄭爽本人的錄音,內容除了提到讓外國人直接領養,甚至有提到想 #直接棄養 甚至考慮 #打胎 ,狗狗都捨不得棄養何況是親骨肉。
對於子女親權爭奪的案件,我們最常在法院溝通的是兩方無法在一起後,對於小孩後續應該如何享有健全的愛成長,如何對無辜孩子負責任,無論是像對話中說的找外國人領養,又或是決定自己扶養,有些原則一定要好好全盤考量。
小孩畢竟年紀都還很小,不管是要給他人領養或自行扶養,可以考量基於 #手足不分離原則,兩個孩子不分開,讓兩個人能夠在同一個環境長大,儘管並非原生或完整的家庭,至少孩子能夠有手足互相陪伴,因為他們可說是 #彼此最親近的家人。
另外,鄭爽和前男友雙方一定得以兩個 #孩子的最大利益 來考慮之後的教養環境和方式,像現在疫情蔓延,兩人要做的應該是盡快幫孩子找到安全的環境成長,而不是為了兩人先前的關係破裂來推託兩個小孩的責任,而讓小孩ㄧ直滯留美國。
除了健康安全外,也需要考量小孩生長的環境是否有足夠 #經濟能力 一次負擔兩個孩子,千萬不能為了想早點解決麻煩,就不考慮小孩之後生長家庭的情況,隨便安置,導致孩子無法有足夠的資源,對孩子來說更是 #二次傷害。
必須要說,無論男女雙方感情關係如何,小孩畢竟是 #無辜 的,對於兩個小孩都應該 #妥善去對待,並做出對他們最好的安置方式,而不是想說要用棄養的方式來逃避問題,這樣對無辜的孩子來說真的 #很不公平!
假如您遇到類似的情況你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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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不分離原則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便利貼
#便利你和我
【愛不對人但結婚了怎麼辦之小孩何處去】
家事案件最常見的就是小孩的歸屬該怎麼辦,這是最令人心疼的一部分,畢竟不管是爸爸還是媽媽,相信都是心頭上的一塊肉...不過問題來了還是要面對,勇敢的面對問題,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希望這篇法律便利貼可以給有需要的朋友們參考參考,法律上對於小孩的歸屬是怎麼判斷的。
一、 什麼是親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的保護及教養權利,同時也是義務(應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不能行使時,由他方行使。
二、 親權和監護權差在哪裡?
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可以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有沒有發現和親權超級像!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當然監護人,但例外情形如父母離婚時,監護權歸於父或母之一方,則他方即無監護權,但他方之親權仍存在,只是「暫時停止」。
三、 未成年子女是指幾歲?
按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20足歲;在離婚的情況,法院酌定親權時,如未成年子女已經高中(滿16歲),都會尊重子女之意思,由他們決定要與父或母同住、生活。
四、 如果不想與對方共同行使呢?
爸爸或媽媽原則上不能剝奪未成年子女享有父母共同愛他的權利。但如果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能在不離婚的前提下,父母其中一方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由其中一人,但另一人仍能得到「探視權」。
如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不一致時,也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
另外離婚(詳見離婚篇)時,法院判斷未成年子女親權也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認定。
五、 什麼是「子女之最佳利益」?
原則上法院會審酌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來認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應歸屬爸爸或媽媽。而訪視報告是由專業之社工人員,透過訪問的方式,各別到爸爸和媽媽所住的地方訪談,也會另外和未成年子女訪談,訪談過程中,社工人員會依未成年子女之意願而單獨訪談或和同住的家人一起訪談,且不會由爸爸或媽媽干擾未成年子女之真正意願,因此專業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對法官有一定的可信度。
六、 訪視報告內容有哪些?
訪視報告會詢問:
1. 爸媽雙方於婚姻過程中之感受、雙方經濟、生活及身心狀況,包含與未成年子女相處的過程等;
2. 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為何(如未成年子女是幼兒的話,則基於幼兒從母原則,會優先將子女認定予母親);
3. 如未來要探視未成年子女,希望的安排;
4. 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及與未成年子女有何互動;
5. 居家環境,是否乾淨、清潔;
6. 父或母單獨照顧未成年子女,有無他人協助,如兄弟姊妹或爸媽(第二照顧者)能支援;
7. 依手足不分離原則,如有數名未成年子女,也會一併考量同住;
8. 如未成年子女有足夠表達能力,社工人員亦會詢問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或者未成年子女的老師等。
最後社工會根據上述資料,整理出一份報告及評估建議,以便法院評估這個建議來酌定親權,以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通常訪視報告會把上述列再一起,然後分左右兩欄(爸爸一邊媽媽一邊),進行比一比那種,只是缺少誰勝這樣而已。然後看誰綜合起來比較優良(勝比較多),就判給他。
七、 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即父母因離婚或未同居達6 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之一方照顧時,未同住之另一方也能與未成年子女見面、互動的權利。如果雙方協議或法院酌定之會面交往時間有爭議,或該會面交往有妨礙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時,也可以聲請法院重新審酌!
八、 對方藉故不讓我看小孩,我該怎辦?
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暫時停止對方的監護權,並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九、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親權有另一個重點即扶養費,也就是父母應負擔的義務之一(就算是兩邊協議離婚,也記得要請求這一塊的費用啊!)。
原則上法院會考量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報告來認定每一個未成年子女所需要之扶養費,並由父母均分。
但實際上養小孩不能單憑主計處這個最低生活所需來判斷,有些法官會比較耐心地確認每一個支出,如補習、保險等,實際列出未成年子女所需之扶養費,再由兩人分擔,這樣基於個案去認定對未成年子女比較有保障。
此外,法院通常會考量兩人資力、擔任照顧者一方所需花費的精力較大等,會有比例上的調整,因此也非絕對。
總之,寫完這篇的同時,也是希望大家用不到這個便利貼囉(照這邏輯其實每集便利貼應該都不想給大家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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伶北律師啦,我來回答妳的問題,如果只是卡在小孩這關,離婚官司大可放心給他打下去
不要在那邊聽人家講什麼老公一定有把握爭取到監護權(其實應該叫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啦,那都是瞎猜der
打訴訟要看事實來分析,妳老公說兩個都爭取就一定給他嗎?
根據幼兒從母原則,兒子還要喝母奶,不用想一定跟妳
再根據手足盡量不分離原則,女兒應該也會跟妳
然後還有主要照顧者原則,小孩黏誰誰就比較有機會爭取到
然後妳至少也有的公職工作,雖然公職的薪水以我來看其實也少得可憐,養兩個小孩很辛
苦
但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至少穩定度夠
光看妳給的資訊我怎樣都覺得妳輸掉的可能性很低
除非妳實際上是一個爛到法官都看不下去的媽媽,我看妳的文雖然避重就輕了點,但對小
孩而言應該不會是不適任的母親
重點是離婚事由,我看依照法律規定你們目前想裁判離婚是不太可能的事,就算真的有法
官肯判,監護權妳贏面也不小
所以,在老二滿3歲以前,根本是妳老公要來求妳簽字分一個小孩給他,妳怕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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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9.21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27784538.A.12C.html
對老公苛刻或對婆婆怎樣對於監護權來說不是很重要的考量點。
※ 編輯: ArrancarnNo4 (117.19.211.6), 06/01/2018 01:18:31
奇怪了你看文看一半膩?
以獲得最大的保障跟照顧,還有小孩習慣跟誰相處
除非男方手中的證據是女方會虐童,不然我覺得是沒差,女方外遇頂多就男方可以訴請離
婚,但不表示男方就可以爭取到監護權呢
師風險還真高。
現在家庭很多男女雙方白天都上班,當然看下班跟假日誰是主要照顧者好嗎?
有沒有打過監護權訴訟啊?
嬰兒90%都是判給媽媽,弟弟給媽媽,姐姐也才4歲,基本上給媽媽的機會也很大
只要這位媽媽不是連自己都養不活,基本上就算男方賺得比較多,孩子還是高機率給媽媽
,爸爸賺得多剛好來付扶養費
你以為監護權還真的是誰賺得多就給誰啊?少天真了
你連男方說協議不成就會兩個都要都沒看到,好意思說我懶?笑死人了
※ 編輯: ArrancarnNo4 (117.19.211.6), 06/01/2018 09:56:51
※ 編輯: ArrancarnNo4 (117.19.211.6), 06/01/2018 10:01:39
她總該知道各種狀況後才能去思考到底怎樣是比較適合她的吧?
已經夠多板友用情用理去分析了,所以我不想再多幫她分析什麼,我只告訴她真的走上法
庭她在監護權這塊贏面不小,就這樣。
如今第二胎新生兒出生公職至少也可以有兩年育嬰假,媽媽照顧兩個小孩的時間只會更多
不會更少
而你又知道爸爸付出有比媽媽多就是了?
文中就說女兒黏她,晚上也是她陪睡,到1.5y都喝母奶
你不知道現在法院主流見解是「母親的關愛與照顧是幼童最大需求,縱使父母雙方都是適
格的家長,但在母親沒有明顯不適任的情況下,幼童應優先考慮給母親監護」嗎?
真的上法院找律師,律師還不是只能知道一方當事人的看法跟想法?
我根據她給的資料分析給她聽有錯?難道當事人來找律師,律師還要跑去找對造聽聽對造
的說法再來給當事人建議?那當法官就好了當啥律師?
XD多的是考完就忘了的
連原po文章都看不懂,嗆你剛好而已
律師倫理28條是針對「受任事件」
我有受原po委任嗎?而且我有「擔保」嗎?
律師倫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上字第80號
「兩造經濟狀況皆能維持未成年子女們基本生活所需,且就每月收入來看 ,兩造收入所
差無幾;就居住環境來看,兩造日後皆能提供未成年子女們適切的居住環境
另劉馨瑞係103年2月14日生,尚屬強 褓中之幼兒,身為母親之上訴人,在天性上
、自然上應比較適合擔任年幼子女養育照顧保護之責;又劉宸瑄、劉馨 瑞邁入青春期後
,若能由同性別之母親即上訴人擔任其等親權人,當亦較被上訴人妥適;此外,劉宸瑄、
劉馨瑞自 幼共同生活,為避免姐妹在不同環境下生活,產生分離焦慮,並造成日
後彼此感情疏離,在面對父母離婚之不幸外,又失去與手足至親共同成長之機會,因此二
姐妹能在手足不分離之環境下,共同生活、成長,亦較為有利,被上 訴人所陳:
上訴人若同時照顧2名子女,對劉宸瑄照顧難免有所疏略一節,應屬過慮。是以參照前揭
「維持現狀原則與主要照顧者原則」、「幼年原則」、「同性別親權人 較優原則
」、「手足不分離原則」等衡量標準,劉宸瑄、 劉馨瑞均由上訴人擔任親權人應最為有
利。」
看到沒?我隨便抓都一堆小孩「全部」判給其中一方的判決,你講的反而是少數
還一定咧。
到這一步當然是最好。
※ 編輯: ArrancarnNo4 (117.19.211.6), 06/01/2018 10:38:21
最低生活費是2萬元,通常就是依照雙方收入比例去分配
假設,小孩所在地最低生活水準是每人每個月兩萬,兩名小孩是四萬,而原po跟先生的收
入是1比1.5,那扶養費可能就是女方負擔一萬六,男方負擔兩萬四
而且法院會考量雙方親友是否能協助照顧,再去調整費用
基本上女方就算爭取到兩個小孩的監護權,生活一定也會變得比較辛苦,這是必然的
※ 編輯: ArrancarnNo4 (117.19.211.6), 06/01/2018 12:05:29
,依然是女方勝算大
了不起六萬,扣掉可能高達2萬多的扶養費,以及男方自己的生活費,要再生兩個有難度
。
而且別忘了小孩以後還是可以分爸爸遺產的
※ 編輯: ArrancarnNo4 (117.19.211.6), 06/01/2018 13:12:29
所以還是有不足的地方
從事不正當行業,或有犯罪前科,吸毒等也會影響。
但單純性格基歪或控制慾強,基本上影響不大
※ 編輯: ArrancarnNo4 (117.19.211.6), 06/02/2018 11:32:07
可能會怎樣嗎?
有備無患沒聽過嗎?
※ 編輯: ArrancarnNo4 (117.19.211.6), 06/02/2018 11:34:00
※ 編輯: ArrancarnNo4 (180.204.68.102), 04/30/2019 02: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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