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一封信,是一位擔任父親的期待。
那是,擔任警消的女兒和女婿,因工作值勤關係快無法照顧孩子,女兒甚至想辭職,他來信告訴我,為這兩夫妻擔心所煩惱。
今天,我將這議題排入條文,也和其他委員齊力努力,順利三讀通過。我將「警消單位,設置托幼等辦法列入附帶決議」期待落實於每位警消同仁,讓這些為我們守護家園安全的同仁,也能夠安心把自己的家庭顧好。
前陣子,這位父親寫信給我,他說「能不能請委員為警消人員設安親托幼,讓他們兩夫妻可以無後顧之憂為國家做事。」他說明,女兒和女婿都是警消人員,每天工作都得值勤12小時,而年幼的兩位孩子分別上國小和幼兒園,現在非常煩惱小孩的問題,不曉得怎麼辦。
我看完心中覺得不捨;他們之間,孩子接送是問題、陪伴沒時間,而成長的黃金時段更有限,得要爭取一些福利照顧他們才行。
於是,我將所提案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中」把「警消單位,設置托幼等辦法列入附帶決議」。
今天三讀,未來行政機關落實該法時必須遵行的辦理事項,希望此舉能讓更多警消同仁的爸媽,能更有時間陪伴孩子,就近照顧,安心地保護我們社會。
各位同仁,辛苦了!謝謝你們,一直以來。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 在 蔡培慧 慧做事真實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孩子,讓我們守護你長大👶
正視隔代教養與親屬照顧之現象,務必專案協助家庭支援形式來作為托育重要環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孩子是未來的主人翁,我認為公共托育政策不該存有城鄉差異,每個孩子都應該享有完善的照顧學習環境,是我一貫的堅持。自我上任以來,多次質詢要求政府正視台灣在各項資源不均的狀況下,所產生的鄉村人口外移與人口嚴重老化的問題,其中也包含偏遠地區幼兒教育的支持,要正視以家庭作為托育形式,給予充足資源與協助,才能讓照顧的保護網接住每一位需要被照護的孩子。🤲
經過長時間與行政部門溝通,很開心行政院能納入我的建議,在研擬少子化政策之際,未來可望擴大補助育兒津貼,並可由爺爺奶奶等親屬實際照顧者,領取育兒津貼。🧓👵
幼教法審查過程中,我要求教育部一定要納入下列重點:
1、正視鄉村隔代教養與親屬照顧之現象,協助家庭支援形式來作為托育重要環節。
2、挹注鄉村地區托育照顧相關資源,以利鄉村幼兒照顧公共化與在地化。
3、提高鄉村地區托育比例,發展多元托育模式,並保障偏遠地區孩童就學權利。
教育文化委員會完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初審,更是讓我們堅定信心,在我們共同努力之下,持續推動 #城鄉平衡 與 #鄉村社會安全網,確保每位鄉村幼兒教育與照顧之權益。💪💪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 在 余宛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數位時代,讓爸媽也能掌握幼教評鑑】
三月底,我辦了「數位經濟時代的私幼公共化之路」公聽會,發現很多家長根本不知道教育部的評鑑結果公布在哪裡,而且缺乏跟園所、政府機關溝通的管道。
過去教育部的資訊雖然公開,卻是左一個網站、又一個網頁,資料散在各處,而且很難用、難查詢。爸媽想要一次了解幼教機構的資訊,卻苦於忙碌必須擠出時間搜尋。而上對下的評鑑方式,不但可能造假,也往往無法即時更新資訊,造成訊息不對稱的問題。
現今數位時代,平台就能讓各方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即時互動且獲得公平的資訊,就像我們都已經熟悉使用訂房網站和旅宿業者溝通、提供回饋、閱讀其他人的評價一樣。
而透過平台,最關鍵的變革在於帶入數位治理的觀念,讓下而上的評鑑,家長、基層教保員、園所、政府機關之間的關係變得更加緊密、合作更多,創新本來「你防我、我防你」的監督、管考、舉報的緊張關係。
運用新的科技,我們可以處理更多過去難以處理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我在每個領域我都提倡創新、運用科技解決社會問題。
今天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我針對第四十一條,特別提出修正動議,要求一定要把數位治理和公民參與的概念納入教保服務機構的評鑑規劃中,期望幫爸爸媽媽有效掌握幼教機構的資訊,同時可以主動回饋,共同打造更透明友善的幼教環境。
最後感謝教文委員會的委員們支持,在附帶決議中,整合陳亭妃委員、柯志恩委員認為主管機關應主動通知家長評鑑結果的要求,教育部將研議可行方式。也特別感謝堅持.張廖萬堅委員協助提案,李麗芬委員和黃國書委員連署,讓幼教領域又向數位化時代邁進一大步!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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