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朋友吃9萬罰單 法官撤銷罰單:無責任不罰?】
📌借車給他人使用卻因他人違規遭開罰,責人歸屬主體為何?
1⃣️警察得確認駕駛人身分之情形:(例如臨檢未遭拒絕)
因「無責任即無處罰」,車主既然非開車的人,且警察已知駕駛員身分,則應直接對違反交通規則之駕駛人裁罰。
2⃣️警察無法確認駕駛人身分之情形:(例如臨檢遭拒絕、舉發、測速照相)
✏️由於舉發、測速照相、臨檢遭拒只能知道車牌,不一定會拍到駕駛人,駕駛人通常為車主本人,因此推定違規的人是車主。
✏️交通部(77)交路字第003343號函要旨:「查逕行舉發案件係以車輛所有人為違規舉發對象,車輛所有人不舉證告知駕駛人誰屬,自可認定其為違規行為人。」
✏️故若車主能舉證當時開車的係特定駕駛員,則可免罰;若車主不能舉證駕駛員為何人,基於車輛保有人之身分,自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否則將導致「車主將車輛借給擅長違規之人且又無法舉證、或藏匿駕駛人身分証據而導致無法對駕駛員開罰、車主亦免罰之情形。」
📌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實際上駕車的馬姓男子拒絕臨檢,警察因無法確認馬姓男子身分,而只能記下車牌對車主開罰,因此邱女須舉證駕駛人為馬姓男子方可免責。惟台中地院行政庭僅以邱女「不會開車、沒有駕照,也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提出應歸責的駕駛人,已證明自己無違規行為」而判邱女免罰,然則邱女並未舉證實際駕駛員馬姓男子為何人,警察或監理所亦無從對馬姓男子處以罰鍰,車主此種「幽靈抗辯」恐將導致罰不到車主,也找不到真正駕駛人之情形,似有未當。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1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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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藝人 #Makiyo 與他的姊姊在直播上控訴另一名藝人 #丁小芹 積欠包款不歸還,昨天新聞也報導了丁小芹被12名受害的買家聯合提告而出庭應訊,今天就用這個案子跟大家來提提 #無罪推定原則 和 #幽靈抗辯 吧。
丁女涉嫌在2015年在旋轉拍賣以及蝦皮等網站販售假造名牌以及收款不出貨,於是12名受害買家控告 #詐欺 和違反 #商標法,爾後遭新北地檢署起訴。
丁女否認犯罪的抗辯理由如下:「聽信林姓友人的話,把帳號借給一名叫做Natasha的張姓女子,對於受害買家的事情完全不知情。」
刑事審判有這兩大原則。
1. 無罪推定。
沒有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之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
2. 有疑唯利被告,又稱「罪疑惟輕」原則。
這兩個原則簡言之就是,在被告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該被推定為是無罪的,被告更不需要證明自己有罪,而被告的犯罪事實應該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並且提出證明的方法。
這樣的前提,就讓被告想出了「#幽靈抗辯」法,把犯罪的事實推給另外一個無法查證的人來脫罪,由於檢察官找不到這個人,無法去證明被告的說詞不是事實的情況下,被告就會被無罪推定保護,而視為無罪。
「幽靈抗辯」有稱為「#海盜抗辯」法。
過去台灣曾發生漁民出海打漁時從事了走私的活動,被告應訊時提出一說詞:「在海上捕魚的時候,有海盜靠過來,拿著武器把船上的全部的漁貨都搶走,然後作為彌補將上千盒的走私物放上船,我們也是受害者。」
但其實海盜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檢察官根本無法去證明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不存在。
因為無法找到海盜對質,所以面對漁民提出的抗辯既不能證實其為真,也不能證實其為假。
可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必須負起刑事案件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在沒有足夠證據去推翻漁民辯解時,就不能去認定他們的走私行為構成了犯罪。
這就是所謂的「幽靈抗辯」,而「幽靈抗辯」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在詐騙案件、盜竊案件裡,藉由將犯罪事實嫁禍給不存在的人來讓自己脫罪,是許多被告慣用的手法。
丁女的案子就被檢方認為是「幽靈抗辯」。
但要告訴大家的是,最近實務見解已經逐漸認為「幽靈抗辯」的情況應該由被告負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因為這種抗辯手法可以為被告脫罪,所以被告應該要提出具體事實和相關人或事的資料。
最後提醒所有在網路上購買東西的朋友們,尤其是演唱會門票的詐騙案層出不窮,不論賣你東西的是朋友或是陌生人都應該要有所警惕,能夠面交進行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比較安全,有見到本人的情況下,即便提出幽靈抗辯也是站不住腳的,所以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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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P2P惹上的麻煩
我就跟檢察官說我8年前就沒用那個軟體,那軟體塵封在倉庫的電腦中
但檢察官表示那個時間點(5個月前)那個IP就是有在上傳檔案,而且那個時間點只有你
在上網(我承認我不該說半夜在上網),所以推論是我在上傳的,叫我認罪,除非我舉出事
證證明那台電腦在倉庫很久,不然就要把我交給法官去判
我想問一下我們應該是無罪推論原則吧???檢察官沒有證據證明哪台電腦在運作,只能證
明這個IP有在傳檔案,這樣就要告IP所有人上法院,除非IP所有人提出證明???
這不是有罪推論嗎????我以為應該是檢察官舉出證據讓我反駁
我可以不要照檢察官說的寫狀紙證明有台在倉庫很久沒用的電腦,反而寫狀紙請檢察官提
出事證證明上傳的電腦名稱與電腦所有人是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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