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號判決:
📍本號判決詳細說明了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判斷標準,也仔細的處理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訴訟之情形!
#忘記的可以用這號判決回復一下記憶
(備註:『』為筆者所加)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第4項規定:「(第1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3項)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第4項)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依上開規定可知,行政處分無效與得撤銷之救濟途徑雖有不同,惟在具體個案,行政處分之違法,究係導致無效或得撤銷,其區辨非人民所易知,如人民應提起撤銷訴訟而誤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之後欲重行救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恐已遲誤提起訴願期間而不可得,始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之時,以維其權益。可見行政法院受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如認有應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且得合法循訴願程序請求救濟者,依上開規定,即應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所謂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雖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基於維護法律安定性、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故乃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準之理論基礎。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除該條第1款至第6款之例示規定外,尚有該條第7款「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之概括規定,用以補充前6款所未及涵蓋之無效情形。
『行政處分是否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並非依當事人之主觀見解,亦非依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簡易之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為判斷標準。』
易言之,該瑕疵須「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明顯之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大、明顯之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之存在與否猶存懷疑,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則不令該處分無效,其在被廢棄前依然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三)末按「(第1項)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第2項)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所規定。其立法理由,以利害關係人非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而明定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其知悉時起算;又為防止行政處分長久處於不確定之狀態,規定利害關係人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另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準此,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知悉時起30日內為之;倘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利害關係人自其知悉後1年聲明不服,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惟受訴願法第14條第3項但書所定3年之限制。
本件上訴人雖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然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認原處分違法而對之不服,原應提起撤銷訴訟,卻未經訴願程序,誤向原審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經核原處分並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見原審卷第63頁),依原審認定之事實並參諸兩造本件之相關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係於107年1月23日知悉原處分,始發函向被上訴人確認原處分無效,此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聲請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227至229頁),則上訴人於107年10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自應視為其於法定期間內已聲明不服,並未罹於訴願期間。則上訴人指摘原判決以其已逾法定30日之訴願期間,未依職權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固非無據,惟並非本件之訴訟標的,不影響判決之結論,併此敘明。
簡易判決上訴狀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書狀在訴訟中很重要嗎❓
大家可以經常在電影、電視劇中,看到律師在法庭上滔滔雄辯,用兼具法理情的論述,搭配豐富的肢體語言,收服陪審團、法官的心。
但是在台灣的法庭裡,還看不到陪審團。且大多時候法官在開庭前,都已看過雙方出具的書狀。所以開庭的過程,常常比較像在補充說明書狀內容,而不需勞駕雙方上演一場慷慨激昂的演說。
換句話說,很多時候比較像是在打「書面戰」,而非面對面的口水戰。所以書狀寫的好不好,對訴訟的影響其實非常大。
很多人可能認為,自己作文寫的不錯,國文造詣也不差,加上自身豐富的社會歷練,只要法官明理,應該可以感動、說服法官吧!
但實際上是行不通的。
依照憲法規定(第80條),法官作裁判時必須依據法律,而非僅靠個人情感。法官如果僅憑個人情感,天知道法官今天心情如何。況且法官裁判如有違法,將可能遭上級審法院廢棄。
正因如此,在訴訟中的攻防,應首重「法律」,再視情形以「理」、「情」作補充。
而法律的運用與解釋,有一套嚴謹的方法(🔎「法學方法論」)。在解讀法律規定時,必須考量很多事情,包括立法歷程、立法目的、法律體系以及和憲法之間的關係等等。
而非單純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說文解字。
法律系學生、教授多年學習、研究的,就是這些解釋、適用法律的技術,而不是成天背法條。(🚫別再叫法律系的同學背幾個法條來聽聽了)
所以在打訴訟、撰寫書狀,並非僅靠國文造詣、社會歷練,一股腦地把自身冤屈、雙方過往恩怨情仇全寫上去,複製貼上幾條看似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可以勝訴的。
而是應清楚的表明法律依據,引用判決、判例加強自身論述,說明與法律要件相關的事實,提出足以佐證事實的證據。
否則,不僅容易讓訴訟延宕,更提高敗訴風險。敗訴後,也只能毫無頭緒的怨嘆「司法不公」、「法官都是恐龍」。
另外,不少人會問訴狀有沒有範例可以抄寫呢?
司法院雖然有提供一系列書狀範本(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但細看這些範本,僅能讓大家了解書狀格式或架構,大概長什麼樣子,關於法律攻防、論述等最重要的實質內容,大多是空白的。
畢竟打訴訟並不像在行政機關申辦事務,可用制式表格改改名字、地址,提出固定清單要求的資料,就能保證成功。
訴訟是動態的,是有一位對手會站在反方,不斷依據你的論述,變換各種方式施加阻礙與攻擊,且有力的法律論述需靠多年訓練養成。實在很難製作一種範例,讓一般人參考後就撰寫出一份好書狀。
當然一些簡易、小額或制式化的狀況,這些範例仍有一定參考價值。但如果碰上嚴重影響自身權益的訴訟,撰寫訴狀前,務必要花時間徹底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或乾脆直接委託律師處理。
簡易判決上訴狀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網路賣家必看!打擊盜仿兩大手段!】
如果你是賣家、上游廠商,一定很討厭有人擅自竊取你的產品、圖片去銷售,利用你的知名度或產品優勢去賺錢,佔你便宜。
在法律上,可以從兩個角度去對付這些人
🎸著作權訴訟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盜圖」了。
你辛苦花錢請了攝影師把產品、服務拍得漂亮誘人,結果某天卻在蝦皮、pc home上看到一模一樣的圖片,還加上「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看到這畫面你還不氣死嗎?
圖片屬於美術著作的一種,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在作品完成的時候就馬上享有著作權,他人不可隨意侵犯。
盜圖,屬於著作的「重製」行為,盜圖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盜圖最高可以處三年有期徒刑,可是相當嚴重。
如果你被盜圖,或有類似的情況發生,你可以發函給那個廠商、賣家,告訴他他已經涉犯刑事犯罪,要求他撤下以及和解,否則就提告。
除此之外,你也可以一併走民事訴訟,依照著作權法第88條,要求他為了盜圖的行為負擔賠償。
實務上會賠多少,要看個案,不過我提供幾個案例給你參考。
📌某A竊取他人的圖片,當作自己在蝦皮商城的購物頁面,用來販售「USB迷你風扇」。原告請求賠償5萬元,但法官斟酌案情共計盜圖3次,圖片的授權金為6千元,最後判賠2萬元。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
📌某B竊取他人的圖片,刊登在Yahoo超級商城,用來販售相機周邊產品(包含濾鏡、腳架、電子快門線….)。原告主張自己是委託專業攝影師拍攝,並且透過內部團隊進行行銷設計,要求B賠償35萬。法官審酌案情,最後判斷侵害攝影照片一次2千元、侵害美工設計一次5千元(B每在一個網路頁面使用算侵害一次),最後總計判賠將近28萬。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商標訴訟
除了盜圖,更惡劣的是「仿冒」行為。
仿精品、仿潮衣、仿鞋、仿任何東西,都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
依照商標法第95條,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拿別人的商標印製在自己的相關產品上,就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例如,你自己去工廠訂製一套材質良好的衣服,但你怕賣不出去,就偷偷印了”極度乾燥”、”Under Armour”在上面,想要偷沾光,這樣就違反商標法。
這種仿冒、竊取商標的行為,依照商標法第95條,最重也可以處3年有期徒刑。
📌實務上曾被判刑的,包括仿冒衣服(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六智簡字第4號刑事簡易判決)、販賣仿冒電子產品(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刑事簡易判決)都有過。
你一樣可以同時走刑事、民事途徑,雙管齊下來對付那些討厭的仿冒商家。
🎸被仿冒、盜版時該怎麼做?
想要解決仿盜問題,整個流程大概需要跑「蒐證和解訴訟判決」。身為賣家的你,如果發現被仿盜了,你自己可以先跑前兩個流程,再開始找律師打官司。
1⃣蒐證的部分
不管是和解還是訴訟都講求證據,因此你要把對方的盜圖、仿冒行徑都記錄下來。你可以選擇自己先行翻拍截圖、錄影、下載網頁甚至購買,也可以直接向警局報案提告,由檢警來進行蒐證事宜。建議是多方蒐證,以避免對方到時候裝傻還反咬你製造證據。
2⃣證據蒐集完畢,就可以準備開始談和解或是進行報案。
著作權的部分(盜圖),由於是「告訴乃論」罪,所以你可以選擇先報案,等到檢方傳喚被告來偵查的時候再開始談和解,對你來說比較有利。
商標權的部分,由於是「非告訴乃論」罪,看你是否有和解的意願,如果不想和解,就可以直接報案,請求檢警將對方起訴,繩之以法。
3⃣訴訟的部分,可以分為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兩個部分都可以提。
刑事部分,只要你有報案,基本上會由檢察官接手,你只需要提出證據、協助調查;
民事部分,如果你覺得把對方抓起來就夠了,你可以不提民事;如果你希望對方付出賠償,就必須自己另外起訴,或是找律師幫你寫訴狀、打官司。
4⃣判決出爐以後,刑事部分對方有罪就會被抓起來關,或是罰上一筆可觀的金額;民事部分,你可以拿著勝訴判決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讓對方把賠償金吐出來。
我必須事先提醒,整個流程不容易,時間也冗長,也許還要花上一點錢。
但為了自己的權利,哪怕就是一口氣,或許都值得你去一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