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偷了乾洗手,法院如何審判我?
有個人,在新北市的某個全聯偷了一些草莓夾心巧克力、幾瓶瓶洗髮精、1 條乾洗手凝膠。被抓到以後,檢察官對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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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呢?
如果你今天犯罪被抓到,檢察官在偵查之後覺得你有罪,就會起訴你,這時候案件就會進到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有一些一定要走的過程,像是證據調查、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等,run 完這一套流程的程序,叫做「通常審判程序」。不過,其實很多案件小到不行,被告犯的罪也沒有多重,如果還要走一套完整的刑事訴訟,其實是在浪費法庭上每個人的時間。
所以《刑事訴訟法》針對輕微犯罪設計了「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簡化了通常程序的很多流程,讓案件能夠迅速確定,被告不用一天到晚去法院、法官也不用花那麼多時間審判,省時省力,節省大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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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案件可以走簡易判決處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要走簡易判決處刑,必須具備這兩個條件:
1⃣️ 被告的自白或目前的證據已經足夠認定被告真的有罪。
2⃣️ 被告犯的罪必須是輕罪。
檢察官如果覺得符合條件,可以直接跟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就算檢察官直接起訴了,被告在法庭上自白認罪,法院也可以直接改用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也可以在偵查的時候,跟檢察官自白認罪,並且表明願意被判多重(或是緩刑),然後請求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如果同意,就可以根據被告同意的範圍,向法院請求判刑或緩刑,法院原則上只能在檢察官請求的範圍內判決。
檢察官在請求之前,也可以問一下被害人的意見。視情況可以在被害人的同意下,要求被告道歉或是要被告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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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判多重?
一個進入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法院就可以書面審理(意思就是不開庭,被告乖乖在家裡等判決書),而且法院也必須馬上判,不能拖時間。
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必須是「可以宣告緩刑」、「可以易科罰金」、「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法律這樣規定,就像我們前面說的一樣,能用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真的非常輕微。
因為這樣的結果,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大部分的時候都不用坐牢,但仍會留下犯罪紀錄(也就是所謂的「前科」)。
而這個在全聯偷東西的當事人,最後也被法院判決拘役 50 天,可以用一天 1000 元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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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發現,被告偷了乾洗手凝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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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前科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事法時事法普】「散播新冠肺炎不實消息罪」一審判決有罪案例
成罪行為態樣:擅自改作他人的照片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
台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884號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2ZNNl8S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 紓困條例」)第14條的散播假消息罪,以及與「假消息」有關的行政罰(例如社維法),
在構成要件的設計上,不是說大眾覺得、事後證實是假消息就會成立犯罪,
由於涉及言論自由保障,以及舉證必須證明「謠言或不實訊息」,更要證明行為人在行為時知道那是不實的謠言而「故意」散播,還要「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因此在司法實務上紓困條例第14條罪名不易成立。
這兩三年來,在社維法等假消息的謠言管制上,面對警方的大量移送,法院大多認為不罰。
詳情如果大家有興趣,可參考:
台權會聲明〈管制不實訊息,應兼顧言論自由〉:http://bit.ly/3bE9jjU
鳴人堂其他作者投書〈假新聞關三天?社維法的謠言管制,是維護秩序或寒蟬效應?〉:http://bit.ly/3o1PKqi
在行政罰上的要件都有所限制,更不要說紓困條例第14條的刑罰了,成立要件以及舉證上自然比行政罰更嚴謹。
實務上面對民眾的大量告發、警方在「政治正確壓力」下大量浮濫移送,對於地檢署形成很大的負擔,最後結果是以不起訴案例占大多數,能夠起訴的可以說是少之又少。
而台南地院109年度簡字第2884號刑事簡易判決的這則有罪判決,恰好就是構成這條的紓困條例第14條的經典案例。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2ZNNl8S
被告(這個名字大家可能會覺得似曾相識,什麼戰戰神的本名,不過大家更熟的是她在網路世界的另一個名字,以及各種小帳號就是了)因故在網路上與被害人爭執,對於被害人心生不滿。
在網路上擷取被害人臉書照片(這個行為大家是不是也覺得很熟悉,好像是什麼戰戰神的常見行為),在人家的照片上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
又用她的小帳號(名稱為Mei Mei)在網路上散播以上「此人有武漢肺炎」的胡言亂語改作照片。
(這種行為大家是否覺得似曾相識呢?判決裡說,她還有其他類似行為,例如以一樣的方式胡言亂語指訴別人「罹患愛滋」)
這種拿別人的照片加註胡言亂語的典型「黑粉」行為,在實務上很多人都會選擇無視,懶得計較,就像本粉專迄今都沒有採取法律行動。
問題是這次她改作他人照片散播的內容是「此人有武漢肺炎」,這樣的照片被散播出去,是否可能造成大眾恐慌?
於是被害人檢舉後,衛生局轉報警方調查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告否認犯罪,法院則認為成立犯罪,論據為:
「被告本件於鄭●●個人臉書頭像照片加註「#此人有武漢肺炎」後上傳於鄭●●臉書留言內容下方之散布方式,依該臉書之前後文義,其為該貼文雖應係以該疫病詆毀侮辱鄭●●之意思(依同網頁留言中有以相同方式指訴他人罹患愛滋病),惟依其貼文當時(109.03中旬)之國內外情勢,國內外均因該疫病陷於恐慌不安,是對於該疫病相關傳播、確診等之訊息,均屬 #易造成社會恐慌不安、#促使政府發動防疫追蹤之敏感訊息,是依當時至現今之疫情仍屬持續嚴峻之狀況下,如 #明知不實而散布以該疫病為內容之訊息,客觀上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該當本罪。」
附註:
紓困條例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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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重介紹本粉專的知名黑粉】
法院在判決中說明被告前科:「被告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易刑從略),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103 上易2098號,104.01.13 確定)」
而高院103 上易2098號判決的事實:
「吳彥穎前為……#長庚大學中醫系學生,因認為該校學務長陳○○教授處理其與其他同學之糾紛立場不公且主導學生獎懲委員會對其做出 #強制休學之處分,心生不滿,基於對陳○○以散布文字方式之誹謗犯意......」
大家有沒有覺得這故事好熟悉?
是的,就是同一個人,只是這回她的網路帳號叫做"Mei Mei",角色真多啊!
遺憾的是,這樣的人,在網路上的帳號和粉專竟然還有粉絲,這也是人類大腦多樣性為我們帶來的娛樂。
▍追伸:關於某被長庚大學三二、在PTT上自封戰戰神的笑話
〈我國採真實惡意原則?兼談「中醫演講老師」遭指密醫敗訴案〉:http://bit.ly/3hLTkBw
PTT上的老卦-
〈有沒有長庚戰戰神的八卦?〉http://bit.ly/2X6m5AT
〈[討論] 長庚 吳姵玟〉https://bit.ly/2MuB71s
三盲粉專最新造謠故事:http://bit.ly/3dHoc7H
簡易判決前科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面對這麼多一再上新聞的妨害公務無罪判決後,檢方自己也要檢討——在長期以來越走越歪的「檢警關係」下,是否太過信任甚至縱容?
院檢也要一起檢討,過去未曾多加注意與著墨的「妨害公務最基本前提,在於執法者『合法』執行公務」,這個法律系大二學生學過刑法分則就應該要會的概念,何以過去在偵查與審判實務上屢屢「被忘記」?
慶幸的是,近來越來越多的法官,以判決糾正這個長期以來的弊病;也越來越多的檢察官,在偵查中開始嚴格要求程序問題——儘管願意耗費時間與精力向警方「說教」的檢察官似乎不是多數。〕
-- Hsin-Yin Wu
【盤查與搜索程序違法的後果】「妨害公務最基本前提,在於執法者『合法』執行公務」
剛剛看到一位檢方學長轉貼這則新聞:http://bit.ly/33WkCiT ,
並且強調「沒有合法的執行公務,就沒有妨害公務的問題」again。
但我認為,面對這麼多一再上新聞的妨害公務無罪判決後,檢方自己也要檢討——在長期以來越走越歪的「檢警關係」下,是否太過信任甚至縱容?
院檢也要一起檢討,過去未曾多加注意與著墨的「妨害公務最基本前提,在於執法者『合法』執行公務」,這個法律系大二學生學過刑法分則就應該要會的概念,何以過去在偵查與審判實務上屢屢「被忘記」?
慶幸的是,近來越來越多的法官,以判決糾正這個長期以來的弊病;也越來越多的檢察官,在偵查中開始嚴格要求程序問題——儘管願意耗費時間與精力向警方「說教」的檢察官似乎不是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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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原文請參考:http://bit.ly/2znh0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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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bit.ly/33WkCiT
桃園市許姓男子前年7月30日背包包站在超商前,巡邏員警以「詐騙車手都是走路背包包」為由,認為他有嫌疑要求搜索包包,許拒絕和警方拉扯被依妨害公務送辦,許一審簡易庭被判刑拘役40天,上訴二審合議庭,法院以員警未達合理懷疑、盤查程序非法等,撤銷改判許無罪。
二審合議庭調查,林姓警員證稱當時和同事巡邏經過超商,因為詐騙車手曾在那提領現金,那是他們巡邏熱點,加上辦案經驗認為「車手都是走路背著包包居多」,看到許背著包包出現在附近,就認定他有嫌疑上前盤查。
法院考量,根據經驗法則許「背著包包在超商附近」,顯然未達具有合理懷疑他是車手犯罪程度,且勘驗警方秘錄器發現,員警一下車就問許「有帶證件嗎,超商周遭加強巡邏」,許告知身分證字號後,警方再問他毒品前科,並質疑身上有違禁物等?
法院認為,員警下車後要求許提供身分證字號,僅說明超商是加強巡邏地點,未明示有何看身分證的必要,更也未查證許是否為車手,反而是著重在他的毒品前科盤查,可認定警方當時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情狀不符,盤查程序已非合法。
此外,許當時既已配合警方查證身分,員警就沒有權限再進一步要求將他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許已經拒絕讓警方搜索包包,對方仍以要將他帶回查證及附帶搜索為由,搭在他肩膀上拉扯包包,加上許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員警強制逮捕舉動並不合法,撤銷改判處許無罪。
簡易判決前科 在 普通傷害罪拘役30天定讞,有前科嗎?良民證會註記嗎?移民會 ... 的推薦與評價
那人拿驗傷單去告,其中只經歷過一次偵查庭,後來就簡易判決下來。 我老公的哥哥被判拘役30日定讞得易科罰金(1天1000元),打算付3萬。 法 ... ... <看更多>
簡易判決前科 在 [建議] 妨害秘密和簡易判決處刑 - Mo PTT 鄉公所 的推薦與評價
... 對方不願意和解很有可能一次偵查庭後,檢察官就聲請簡易判決所以刑事部 ... 對方願意和解撤告但是對方的意思就是希望我同學的弟弟背前科,堅持不 ... ... <看更多>
簡易判決前科 在 Fw: [問卦] 有沒有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八卦? - 看板LawsuitSug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ZxU-f9 ]
作者: Lailungsheng (lailai)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問卦] 有沒有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八卦?
時間: Tue Dec 16 12:40:26 2014
取之八卦.用之八卦...
發文->回應->被告->??? 後續的八卦.我找不到.只好發問.
小弟看不懂全文跟結論啊0.0"
法律的東西都很深奧.真的.每個字分開我都認識.
寫在一起.我就不知道是什麼意思了.
希望以後不會有人用的到這篇資料.不過留個資料來讓版友八卦研究也不錯.
請問這樣有沒有八卦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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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02.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8704830.A.A49.html
※ 編輯: Lailungsheng (180.177.102.44), 12/16/2014 12:52:3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ailungsheng (180.177.102.44), 12/16/2014 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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