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購客製化商品不能退貨?寫客製化就是客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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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都在家,應該不少人都要剁手指了吧🔪
小編也在家沒事就逛網拍然後咻咻下標滿心期待等著我的商品到,結果ㄧ不小心踩到💩
不僅我要的商品缺貨沒來也沒要補,更煩的是💩明知缺貨寄出的包裹有缺卻不說🙊
你們知道我拿現金去超商取貨付款買空氣的心情嗎💢真的沒有有錢到可以花錢買空氣啦🤬
總之,💩還振振有詞說只能退缺貨的款項,其他商品要退要負擔運費,說那是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還說要告小編保留法律追訴權等一些看電影學來的詞,激起小編的不滿之心決心槓到底!!!
嗯前面其實都是抱怨的廢話,總之找了一下還真的有人因為這樣告上法院過(看來爭一口氣這種事不是只有小編會做🤣,就順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客製化商品跟消保法第19條猶豫期間?那個賣家到底是不是在供蕭威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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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有個人上網買了組具奢華感的燈罩,結果收到的時候發現不合,於是就決定退貨,但賣家當然不想要他退,雙方聯繫了一下沒有共識,後來也就沒有下文,買的人就寄存證信函給賣家說要解約拿錢來!也把要退貨的燈飾寄回去給賣家。
但,賣家當然沒有接受退貨這件事,不然怎麼會有這個判決呢^_^
賣家說,他們拿去試擺後覺得不合要退貨,還把一次性包裝都拆開,已經超過實體店提供的審閱範圍,而且這是「使用商品」及「客製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編:使用商品什麼意思我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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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法官這樣說🔻
#高雄簡易庭109年雄小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本案商品是網路訂購後郵遞寄送交貨,買家無法事先檢視,燈罩也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之一,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
雖然賣家說拆封怎樣,但這不是個人衛生用品,拆封等就不是合理例外情事的標準。
再來,燈罩的製作是按照賣家刊登的樣式,不是依照買家指示所設計,不算客製化商品。
賣家還錢不要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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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賣家也是真的很不爽要槓到底,就上訴了!
但上訴審的見解有變嗎?
🔻地方法院法官這樣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的解除權是「#不須任何理由的絕對權利」,用以補足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認識不足的缺口,就算因此課予這種交易型態的企業經營者(就是賣家)高於實體商家之退貨忍受義務,這也是立法者的抉擇。
客製化商品我就不多講了,你自己已經承認商品是按照你的網頁所刊登的樣式及花樣,不算是客製化商品。
好了不要煩(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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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重點
網購時買家所購買的商品,如果是按照賣家網頁刊登的設計樣式,而不是按照消費者所要求來設計的商品,就不算是客製化商品,有消費者保護法猶豫期間的適用。
(編:不是你說是客製就是客製好嗎)
#猶豫期間:通訊買賣常發生在消費者沒有辦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的東西,為了讓消費者能在充分瞭解商品內容的情況下決定是否購買,而有7天猶豫期間的產生。
基於網路購物的特殊性,解除契約的通知不一定要是傳統書面方式,消保法第19條的書面通知應該解釋為可以用電子文件(例如網路訊息)的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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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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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立院審議的「國民法官法」,重點不是陪審制或參審制何者為佳的爭議,而是如何讓人民參與審判,才能縮短司法與人民之間的距離。
一、自2017年8月起,歷經兩屆立院接近4年討論後所提出的「國民法官法」,絕非在野黨所批評的倉促立法,更遑論委員會逐條討論時,在野黨立委幾乎都不在場。
二、目前在野黨所倡議的「陪審制」,其實存有「無判決書」、「後續無法上訴」等問題,這樣人民可以接受嗎?刻意忽略此重大問題,而只以可以寫簡易判決或以記錄取代,恐不足以說服。
三、我國向採「大陸法系」,以構成要件為刑事判決依據,若貿然推行陪審制,將造成現行法律體制錯亂,如何處理,也需更多調整與說明。
所以,現階段如何尋求最符合國情、法律體制的立法,讓人民可以真正參與審判,縮短司法與人民間的距離才是我們在司法改革中需要跨出的一步!
#這週是文鬥不是武鬥
#文鬥是要做功課的不是所有條文發言都一樣
#一直說百分之80民眾根本不了解陪審参審卻又說陪審一定比較好
簡易判決上訴會判更重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面對這麼多一再上新聞的妨害公務無罪判決後,檢方自己也要檢討——在長期以來越走越歪的「檢警關係」下,是否太過信任甚至縱容?
院檢也要一起檢討,過去未曾多加注意與著墨的「妨害公務最基本前提,在於執法者『合法』執行公務」,這個法律系大二學生學過刑法分則就應該要會的概念,何以過去在偵查與審判實務上屢屢「被忘記」?
慶幸的是,近來越來越多的法官,以判決糾正這個長期以來的弊病;也越來越多的檢察官,在偵查中開始嚴格要求程序問題——儘管願意耗費時間與精力向警方「說教」的檢察官似乎不是多數。〕
-- Hsin-Yin Wu
【盤查與搜索程序違法的後果】「妨害公務最基本前提,在於執法者『合法』執行公務」
剛剛看到一位檢方學長轉貼這則新聞:http://bit.ly/33WkCiT ,
並且強調「沒有合法的執行公務,就沒有妨害公務的問題」again。
但我認為,面對這麼多一再上新聞的妨害公務無罪判決後,檢方自己也要檢討——在長期以來越走越歪的「檢警關係」下,是否太過信任甚至縱容?
院檢也要一起檢討,過去未曾多加注意與著墨的「妨害公務最基本前提,在於執法者『合法』執行公務」,這個法律系大二學生學過刑法分則就應該要會的概念,何以過去在偵查與審判實務上屢屢「被忘記」?
慶幸的是,近來越來越多的法官,以判決糾正這個長期以來的弊病;也越來越多的檢察官,在偵查中開始嚴格要求程序問題——儘管願意耗費時間與精力向警方「說教」的檢察官似乎不是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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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原文請參考:http://bit.ly/2znh0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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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bit.ly/33WkCiT
桃園市許姓男子前年7月30日背包包站在超商前,巡邏員警以「詐騙車手都是走路背包包」為由,認為他有嫌疑要求搜索包包,許拒絕和警方拉扯被依妨害公務送辦,許一審簡易庭被判刑拘役40天,上訴二審合議庭,法院以員警未達合理懷疑、盤查程序非法等,撤銷改判許無罪。
二審合議庭調查,林姓警員證稱當時和同事巡邏經過超商,因為詐騙車手曾在那提領現金,那是他們巡邏熱點,加上辦案經驗認為「車手都是走路背著包包居多」,看到許背著包包出現在附近,就認定他有嫌疑上前盤查。
法院考量,根據經驗法則許「背著包包在超商附近」,顯然未達具有合理懷疑他是車手犯罪程度,且勘驗警方秘錄器發現,員警一下車就問許「有帶證件嗎,超商周遭加強巡邏」,許告知身分證字號後,警方再問他毒品前科,並質疑身上有違禁物等?
法院認為,員警下車後要求許提供身分證字號,僅說明超商是加強巡邏地點,未明示有何看身分證的必要,更也未查證許是否為車手,反而是著重在他的毒品前科盤查,可認定警方當時與警察職權行使法情狀不符,盤查程序已非合法。
此外,許當時既已配合警方查證身分,員警就沒有權限再進一步要求將他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且許已經拒絕讓警方搜索包包,對方仍以要將他帶回查證及附帶搜索為由,搭在他肩膀上拉扯包包,加上許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員警強制逮捕舉動並不合法,撤銷改判處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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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小妹的弟弟 今天去地院開了準備程序庭
回家後家人詢問他開庭內容(開的怎麼樣了?)
他說 審判長有請檢察官念了起訴內容 然後也有問了他是否認罪
他說他都認罪了 審判長也問了他學歷收入...等等的
審判長問他 希望怎麼判刑? 從輕量刑? 他回 是 希望能從輕量刑或緩刑
審判長問受害人希望? 受害人回從重量刑
後來審判長說8月7號宣判 不符合緩刑 他可以不用出庭 到時會收到判決書
就等簽名後離開了
問題:
他回來後說的不清不楚的 請他打給地院該股想再詢問為何準備程序庭後就等宣判了
手邊邊看到當時隨著傳票寄給他的 其中有張"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實益說明書"
便詢問了書記官
書記官說 他的是簡式判決 和簡易判決不一樣
問書紀官說兩者的差異是? 書記官說幫我們轉給可以回答我們的人
結果轉過去後也講的不清不楚 說不是他們能回答的
簡式判決 用這個關鍵字搜尋 真的幾乎沒有 搜尋到都是簡易判決
不然就是認罪協商
想請問 簡式判決指的是? 還有為什麼還沒判就講不符合緩刑?
和 到時還有上訴的機會嗎? (如果要上訴的話)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8.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31756285.A.07D.html
目前看到的只有傳票 待和我弟弟拿到起訴書再補上被告什麼
那簡式判決有符合要件嗎?
※ 編輯: sophiasung (118.169.8.238), 07/17/2018 00:47:22
原諒小妹對於法真的不懂
下方有附上我們找到的殘頁 裡面有起訴的法條
我和媽媽的疑問是 輕罪 那有可能會被判到多重?
簡易判刑處決有他的範圍 那簡式判決呢? 最重有可能會被判到多重?
我弟弟他從小就在語言及表達方面就都有缺陷
光是開庭那一段 他就花了好多時間才表達出來...
當然這不能也不會是可以拿來脫罪用 更從沒這樣想過
只是以家人的立場能做的就盡量做而已...
看到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地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
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論處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看到被起訴的條文是以上那些
聽到他說審判長說不符合緩刑 那是不是很有可能會進去關呢?
感謝各位先進的不吝解答 小妹自己及代表一位心急如焚的母親 感謝各位
※ 編輯: sophiasung (118.169.8.238), 07/17/2018 05:36:08
※ 編輯: sophiasung (118.169.8.238), 07/17/2018 05:38:41
這些法條是媽媽在家找到殘頁中看到的
和解這部份
據媽媽說問了他一整天 他才說當庭審判長有問他說有跟被害人和解嗎
他回審判長說 因為有保護令在 所以無法主動找對方和解
審判長有問被害人 被害人說不願意和解
難怪他之前幾個月週末要去上課 也不說是上什麼
到今天才說是去上保護令被要求上的課...
※ 編輯: sophiasung (118.169.8.238), 07/17/2018 16:25:31
多存點錢是指將來的易科罰金嗎? 那簡單的勞役是勞動役嗎?
保護令是不是只要不再和被害人有任何方式的連絡 接觸 就不會有違反的風險呢?
※ 編輯: sophiasung (118.169.8.238), 07/17/2018 16:49:53
嗯 這點我們會再去瞭解 感謝~
※ 編輯: sophiasung (118.169.8.238), 07/17/2018 16: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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