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應儘快通過「揭弊者保護法」,提供檢舉管道、保護檢舉人的工作和人身安全、制定保密與反報復條款,以及提供豐厚的獎金,全面強化「反貪腐」的機制。>
這位涉案人員自2016年就被勞動部政風處列為高風險名單,但當時沒查出具體違法事證。而且,早從2015年起,曾接獲五封匿名檢舉信,其中三封直接點名此人,內容多指他參與證券商餐敘等;另一封並沒道出姓名,但指涉業務也與此人有關。甚且,許部長表示2017年勞金局曾出公文要將游員調離現職,主要是當時勞金局長蔡豐清想增加同仁歷練,因而想藉由輪調主管方式進行,但後來考量自己到任不久才暫緩此決議,撤回公文。
上述的事實代表這位游姓涉案人員自五年前就不斷被檢舉,也被勞金局列為高風險名單,但為什麼勞動部遲至今年9月才將他移送廉政署偵辦?可見勞金局的內控及防貪腐機制漏洞百出,勞動部也難辭其咎。
勞金局的缺失,令人聯想到多年前立法院中部辦公室資訊室分析師田志文的個案,他因為具名檢舉前祕書長林錫山涉嫌收賄,結果不但被冷凍調職,考績還連續三年乙等無法升等。但2019年9月林錫山最終被高等法院判定應執行13年徒刑。
經濟日報社論/制定揭弊者保護法 刻不容緩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5069849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廉政署檢舉獎金 在 王大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關於這起農委會的弊案,我看到的還是男女權力的天平:
婚外情爆出水保官員集體收賄 分局:全力配合司法調查
據了解,這起弊案爆發,是因原任水保局台中分局林姓前課長,與合作的顧問公司駐點女員工婚外情,兩人分手後,女員工向分局主管投訴,林被調離主管職外派北部,女方不滿懲處太輕,向廉政署檢舉林與廠商間有不正當利益往來。廉政署不僅拍到林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還查到楊姓秘書等多名官員與業者不當往來等弊端。
濕評:這位女員工的行徑,不是跟丁po Y記者熱情照一樣,在試圖報復。然似乎沒人罵這女員工的渣。仔細看看,女性被分手後,簡直是把男性往死裡打,包括Y記者,什麼:
『兩人分手後,女員工向分局主管投訴,林被調離主管職外派北部,女方不滿懲處太輕,向廉政署檢舉林與廠商間有不正當利益往來。』
再評:如果男的不離開的話呢,這女的獲利是什麼;舉報後,她的風險又是什麼?為何范雲不來捍衛兩性平權呢?
來,濕兒幫大家算:
.....算算看,倘若林課長一輩子共A了1 億的水保局贓款加薪資,倘若願意與元配離婚,與女員工在一起,且分享一半身家,這位女員工就以零風險的計謀,套利一個男人的自由,外加5,000萬的財富。不錯的投資!
但情勢不如人,功力似乎不如元配,或是蛇蠍女的尾巴過早露出,被林給一腳踢出三角戀情外。這個怨念最後成為實質報復,於是舉報這位課長,未來的牢獄之災恐十年起跳,且身家幾被充公。
好了,那這位女員工的舉報風險為何呢?零!搞不好還可賺到一筆獎金,或是其他難以預料的政治福利或媒體利多,甚至撈得俠女的美名。算算看,如果成功釣上這位林貪官的投資報酬率為5000萬外加老公,風險為零。舉報的投資報酬率不確定,但風險也為零。所以不管怎樣,都是贏家。
這位林課長呢?成功的話投資報酬率為5000萬外加一個老婆與泡友;一旦失敗則遁入十八層地獄。誰的風險大?而且不管怎樣,都要背上犯罪的心靈譴責。反觀那位女員工,全可推到這位林渣男身上,就跟Y記者把墮胎與不帶套責任全推給丁渣男身上般。
換言之,這個社會根本不講男女平等;在財富的掠奪上,男性必須背負龐大的責任與後果。獲得的果實卻要繳出一半。女方則僅付出性的投資,但風險極小。更弔詭的是,社會通常不會追究女性的「社會責任」與「道德風險」,成為風險承擔極小化的獲利者。
丁渣男、林貪官命苦,有張洋臉就可保平安!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9316044
#最後問一句
#如果說娘泡算仇恨言論
#罵渣男呢?
廉政署檢舉獎金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揭發不法,挺身而出:吹哨者保護法制公聽會】直播中 2016-07-05
近年來,私部門食安、環保、金融風波不斷,惡劣的勞動環境也常必須仰賴內部勞工揭發,才能夠一窺其貌、啟動調查及改進。在公部門,亦迭有貪瀆不法之弊案。
此類情事均較為隱密而難為權責機關知悉,非藉助內部人士甚至一般民眾共同監督、揭發,難以發現並制止重大不法之行為。以私部門勞工揭發雇主或企業為例,如何保護揭發不法的勞工的勞動條件不會受到不利對待?若勞工選擇離職,應否被視為非自願離職,並發給資遣費?
為使大眾勇於揭發不法行為之情事,實有建立吹哨者保護法制之必要。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共同研擬適宜我國社會狀況之吹哨者保護法制。
◆主 辦: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主持人:黃國昌立法委員
◆與談人: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李聖傑教授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志潔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林良榮教授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郭大維教授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張天一教授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 楊戊龍教授
◆政府部門代表:勞動部、廉政署、食藥署
◆討論議題:
一、 吹哨者保護機制之迫切性,以及應採取公、私部門統一或分離之立法體例?
二、 吹哨者身分之界定,是否不限於機關內部人員?揭發事由之範圍,除刑事不法外,行政不法須否限於「情節重大」?
三、 有無必要設置「專責受理檢舉與保護機關」?若以委員會之形式,單一委員會應設置於總統府、行政院或其他機關之下?其是否有能量處理各種案件?
四、 吹哨者之獎勵:除減輕或免除自身的不法責任外,現行食安、查弊之相關法規多設有檢舉獎金之規定,高額獎金是否為有效揭發弊案之誘因?計算方式為何?
五、 吹哨者保護之強度與程序:如何平衡吹哨者之身分保密與被檢舉人之訴訟權益?如何防止吹哨者保護機制遭濫用?對違反保護規定者,是否適宜以懲罰性賠償金之方式,填補受損害之被保護者?
六、 私部門勞工揭發雇主或企業後,如何保護其勞動條件不受到不利對待?若勞工選擇離職,應否視為非自願離職,並發給資遣費?
七、 其他普遍性,或各領域特有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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