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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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從幼兒時期就知道女生有生理期,
那時候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跟他解釋,
大概就是媽媽肚子痛,
因為女生每個月都會流血,
後來上了小學,就會直接跟他說月經,
每次知道我生理期的第一反應是:「妳又要生氣了嗎?」
哈哈哈!他知道這段時間我會很易怒,
也會轉身請EE幫媽媽檢查有沒有外漏,
會跟我一起在賣場挑衛生棉,
摸摸看不同衛生棉的觸感,
不小心把床弄髒了,
EE看到我把床單換下來,
也會直接問我:「媽媽妳月經跑出來了哦?」
孩子,是漏不是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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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之前EE都會陪我去上空中瑜珈,
我不習慣直接穿運動內衣上課,
所以一直都會外加一件罩衫,
前陣子疫情三級進行居家線上運動,
在家EE媽就不在意直接穿運動內衣上課,
EE看到說:「媽媽,妳終於敢直接穿這樣上課,之前都只有旁邊的姊姊她們會這樣穿,妳都一定要再穿衣服。」
我回他:「對啊!因為媽媽肉還太多,不好意思這樣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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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們母子真實的生活經驗,
會想分享是上週看到一位母親私訊 陳彥婷 Tiffany,
說當了媽媽要自重、穿著要保守,
不該過度華麗、細肩帶、短版等不得體的衣服,
因為人母就是要穿的得體,
母親帶給子女們好的模範,
EE媽看到笑了出來,
因為我自己在減肥之後很愛短版、細肩帶耶!
我認為給兒子好的模範就是「了解自己、愛自己」,
不會因為當了媽媽就限制自己的穿著,
瞭解什麼穿搭是合適的自己,
穿起來自在舒服、自己喜歡就好,
不需要「為人母」的框架綁住我,
那位母親有自己認定的得體穿著方式,
很OK!因為每個人本來眼光、喜好本來就不同,
但不需要把自己的主觀意識套在「所有的母親身上」,
甚至有些人會有穿細肩帶就是引誘人犯罪的評論,
不覺得這邏輯跟塔利班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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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的定義都是大人自己設定的,
就像傳統都覺得月經、衛生棉見不得人,
但對我小二的兒子來說,
這只不過是一個自然的生理現象,
買衛生棉就跟買衛生紙一樣,
看到媽媽褲子沾到經血也不會大驚小怪,
單純提醒我要去換洗一下而已,
看到我穿短版、穿細肩帶衣服,
就像他自己穿短褲,
反而因為彆扭不敢單穿運動BRA,
讓他覺得……媽媽比較奇怪,哈!
總之,為人母也能自在的做自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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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美國寢之堡保潔墊開團,
9/9(四) 即將結團囉!
今天經血外漏多虧有用保潔墊,
非常輕鬆的把經血洗掉後,
再進洗衣機洗就OK了哦!
#照片是在沒有人角落拍的
#拍完立刻戴上口罩
引誘犯罪意思 在 Andrew Chai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聽到「試探」兩個字,基督徒常將它與道德過犯關聯起來,認為「試探」就是那些引誘我們在道德上犯罪的因素。只要自己沒有做不該做的事,一般人不會認為自己「陷入試探」中。然而,「試探」的實際意義其實更為廣泛,包括任何可能導致我們偏離以神話語為生活基準的因素,而那些因素可能與「道德」無關。例如,我們可能用正當的手法賺取金錢,但是我們卻以追求財富為人生目標,並且按照自己的意思來使用金錢,那也算是「陷入試探」,因為神要我們過得生活方式,是「積攢財寶在天上」的生活方式……
引誘犯罪意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則新聞很有趣,我們的法官真的都很認真喔!
有一件販毒案,買家出庭作證的時候說出他其實是警方的線民,因為有另外的毒品案在身,為減刑供出其他人,並且配合警方再買一次毒品。
咦,這是不是就是傳說中的釣魚🎣
其實不是喔,在本案這是「#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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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害教唆 ❚
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
指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但因為司法警察設計教唆才產生犯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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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被認為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也超過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對於維護公共利益也沒有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但法官為什麼會認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呢?
因為在本案中,販毒者原本手邊的數量不足,但為了買家(警方線民)而特地到他處拿貨,因此法官認為販毒者一開始並不具販毒的意思,是因為警方的線民用較大數量及較高的價格引誘他才產生犯意,因此相關的證據都不具證據能力,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因為罪嫌不足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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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覺得警察瞎忙一場?
不要忘記正當程序很重要、人權很重要,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好像」有犯罪就忽略他的人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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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6號判決》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再蒐集犯罪證據,予以逮捕偵辦(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至俗稱之「#釣魚偵查」,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又稱「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此之所謂「釣魚偵查」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偵查」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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