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訓所的「大哥水餃」
來台東2周後,我們終於決定進城了(台東市)~~主要是為了帶孩子去買「大哥水餃」,什麼是大哥水餃?? 就是”大哥們”包的水餃~~
「我是大哥,那我包的水餃也是大哥水餃??」老大說。
「ㄟ,當然不是,此大哥非彼大哥…」幫派角頭/黑道大哥…要跟小小孩解釋還真不容易。
耳聞法務部矯正署 岩灣技能訓練所裡面,收容人在監所期間會製作一些食品,如水餃、核桃派等非常熱銷,決定帶孩子來去看看。當然去之前也得先跟孩子解釋一下矯正機關,因為連我自己也不知道有技能訓練所(有三所剛好都在台東)…
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八類,一般來說大家比較知道的有
1、監獄: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會去這裡。
2、技能訓練所: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如慣竊)及受感訓處分人(流氓)。
3、看守所: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
4、少年觀護所:調查偵查及審判中未滿十八歲少年。
5、戒治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
6、矯正學校: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以上為法務部官網解釋)
原來技訓所跟監獄不一樣?~~~技能訓練所的功能,是幫助收容人在服刑期間學習一技之長(不只烘焙、也有建築/板金/園藝等),也會協助更生人之後重返社會就業。據說商品販售(例如水餃)還會有勞作金給工作的收容人,有的人會寄回家貼補家用。
#知錯悔改的水餃
「媽媽,你不是常說 做錯事知道改過就好了嘛? 為什麼還要學做水餃?」
「曾經做錯事的收容人,就算悔改了,以後出去大多可能還是很難找到工作。」
「所以如果他們學會這個,以後就可以自己開店賺錢了!!」終於頓悟人有一技之長很重要的道理...
人生第一次來到矯正機構,從外面看還真有些嚴肅,不要懷疑就是這裡,抵達時12點多,是人家中午休息時間,所以我們只好在外面走走,等到一點半後終於可以進去了。
販售商品的辦公室真的就是一般辦公室(還以為會像是福利社那樣~當然不是~~),入門的櫃子上擺放一點商品,現場可以買得有餅乾、茶包、冷凍水餃、鳳梨酥等,其他都需要先預約。加上因為靠近中秋節,都在趕工製作月餅,所以核桃派、虎皮捲、牛角麵包類等目前都沒有。
因為技訓所位置較偏僻,大部分比較不會有人特地跑去買,除非有去會客吧?(笑),最方便就是可以網路訂購,我們買了水餃、餅乾、還有綜合香草茶,行政小姐介紹說茶葉也是這裡面種植的呢!
沒想到在我們要離開時,剛好看到一群穿著紅色背心的收容人走出來(準備去工作?),騎在最前面的老二跑回來跟我說「媽媽,他們身上都有鐵鍊套著,兩個人兩個人銬在一起的~」老二觀察到。
那如果想逃跑時,要兩個人一起逃跑嗎?
「不可能吧,旁邊有人看守…」
「而且逃跑後如果被抓回來,刑罰可能會更加重吧…」孩子七嘴八舌討論到。
買了好吃糕餅,最後再從台東市騎腳踏車20km回知本,今日社會課,完美結束~~
至於水餃好吃嗎? 真的好好吃啊啊啊,很大顆口味也很好。“由阿灣手工水餃”一包50顆,只要150元,有高麗菜、韭菜、玉米三種口味… #根本台東隱藏版美食。
大哥水餃可是熱銷到常常缺貨呢! (訂購前請先打電話確認是否有貨再下單嘿) 我們買到最後一包玉米,然後高麗菜缺貨中~
#由阿灣水餃 #大哥水餃 #岩灣技能訓練所
#東漂日記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
強制處分羈押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依最新大法官解釋及相關法律,整理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或行政措施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
1、就公務人員而言(重要考點,請注意!)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記過、記大過丶申誡丶考績評定、有法規依據之書面或口頭警告、有關財產上的加班費、補助費之核定⋯等),依據釋字第785號解釋均改認為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包括主管調任非主管而不影響其官職等及陞遷序列者)----->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之救濟。
(3)、不服公務員懲戒法院之懲戒裁判得上訴、抗告(一級二審),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法院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3)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但中小學學生之行政爭訟,仍然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僅限於退學、開除、強制長期休學等類此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4)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之學生不服學校的敎育或管理措施,損害其「權利」,各級學生的學生,均得就相關措施,依行政爭訴法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沒有予以限制的必要,於比範圍內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重要考點,請注意!)
4、敎師
(1)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2)私立學校與教師為私法契約關係,敎師不服該私立學校停聘、解聘、不續聘之私法上意思表示,依敎師法第42(條規定,得自由選擇下列救濟途徑:
A、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
B、申訴、民事訴訟
C、民事訴訟
(3)各公立學校不服敎育部再申訴之終局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教師法之特別行政救濟制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聯席會議決議)。(重要考點,請注意!)
(4)公立高中以下的敎師:不服學校之「年終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之懲處」即記過、申誡之懲處,影響教師之升遷介聘、財產之權,教師不服得依敎師法之規定,自由選擇以下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
A、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B、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C、訴願、行政訴訟
5、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向裁定羈押之法院提起「準抗告」之救濟。
6、受刑人
(1)、不服法務部否准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依據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依法向監獄機關之上級提出「復審」(相當於訴願)之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後得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受刑人不服監獄之處分或管理措施其影響權益並非輕微者,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得提出陳情,並得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相當於訴願)之救濟,受刑人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於30日內,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釋字755號)。
7、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8、軍人及役男(釋字第430、459號),不服核定退伍、體位判定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9、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之都市計畫,認為有權利或一定期間內有權利之損害,不論其都市計畫之性質,均得依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向都市計畫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之救濟。(重要考點,請注意!)
強制處分羈押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侯寬仁6-5】陳志龍:非民主法治國家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沒學好
陳志龍認為,侯寬仁沒有自己是被節制的,一樣要依照法律的想法。所以辦案卻做出違反檢察官執行追訴公務,要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又違反了證據法則,也違反檢察官不能夠在偵查階段,都還沒定罪就放消息。
鋪天蓋地抹黑是任何法律人都不能做的行為,結果侯寬仁竟做了,所以他已經不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檢察官。(島編⛰)
#司法改革
#刑事訴訟法
#不要假改革
強制處分羈押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內政委員會/
法務部司長張文政
警政署長王卓鈞 口頭質詢─
▶一般性羈押有相當嚴格的標準,是確定犯罪才能羈押,預防性羈押已經涉及到人身自由,何況都還沒確定犯罪,顯然剝奪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這已經違反國際人權標準。預防性羈押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的「無罪推定原則」,一般民主國家不會視之為正當執法手段;她舉例,美國在911之後針對少數恐怖份子嫌疑人或可能對公共安全有重大危害者的羈押,也遭致人權團體的批判,具高度爭議性。痛批法務部長此時針對既非重刑罪、也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動輒以預防性羈押的強制處分來恐嚇,「是在挑釁人民,更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為此,要求未來研擬在立院針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檢討與修法。
▶質詢警政署長王卓鈞,網路上有人說要舉牌慢速過馬路涉及煽惑他人犯罪,那中國觀光客旅行團舉牌慢速過馬路也是煽惑他人犯罪嗎?這是什麼認定標準?警政署的作為已經超乎比例原則。警政署應該多查緝網路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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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保?》 今天下午,台北地院針對立委貪污案中的8位被告宣示強制處分結果。其中7位羈押禁見、1位交保80萬。 交保在刑事訴訟法上的用語是「具保」,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