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YouTuber劉芒的侵權道歉啟事,以及昨天晚上,版權所有者「生活品植」所提出他們這一面的說法,覺得兩方的文字都頗為高明。
也讓我想到,我自己在做商業案影片時,曾經被廠商提醒要注意的,幾個版權細節。
這篇文章就來談談,劉芒的道歉啟事到底高明在哪裡,以及這個事件裡,其他兩方可能的想法,並分享我自己跟廠商合作時,遇到的一些狀況。
https://fionslife.com/youtuber_casestudy_lioumonn/
本文會提到︰
👉 事件經過
👉 道歉啟事的結構
👉 YouTuber都知道,第一段有多重要
👉 文字的隱晦高明之處
👉 YouTuber使用素材&商業合作案的眉角
👉 照片的合理使用範圍?
👉 我的做法
👉 合作案例1︰手機廠商對音樂的顧慮、YouTube音樂庫的限制
👉 合作案例2︰韓國公部門對Google Earth的疑慮
👉 每個經手的人都該留意
另,每個人都可能犯錯,如何彌補、學到什麼,我覺得是對未來更有建樹的方向。
草草寫成,很多不足,請不吝指教。但也請諒解我本意並非讓誰感到受傷。若有過激且情緒性的發言,恕我刪除。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XXY_Animal of Visio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電影五四三】拿手機拍銀幕?看電影開直播?看電影做這些事,小心犯法! feat. 熊大律師 . 開心這次再次邀請到熊大律師,繼上次一起聊有關谷阿莫的事件後,這次我們來談談有關那些看電影可能會犯法的NG行為!舉凡拿手機拍銀幕打卡紀錄來看什麼電影、看電影開直播發限動、電影院內發現有人盜錄影片該如何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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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 合理使用範圍 在 迪鹿 - DeluCa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關於”描圖””改圖”玩迷因是否犯法討論】
昨日發了張把迪鹿畫成阿庫婭的描圖迷因,
圖上有寫原梗來源,但有用戶提醒說要註明是”描改”,
當時迪鹿給的回應是迷因圖已經廣為流傳,就算不標註也不會有人誤以為描圖是原作,
例如承太郎vs 迪奧兩人互像走向對方的迷因也被改成很多角色的版本改到爛,
就算不標示大家也知道是Jojo梗,所以標不標不是很必要。
昨天個人以為只要非商用且有註明原梗的迷因描改圖,都不犯法,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然後覺得遇到FB繪圈小警察潛規則,所以睡前在凌晨發噗在個版附上發了自己錯誤解說的長篇大論截圖(有把除了自己外的人全碼掉),
並在噗首上抱怨了句要大家「把繪圈小警察規則收起來」說了這句嘲諷意味的話,
結果早上看噗,在噗浪上被法律人用法律資訊打臉,打的啪!啪!啪!的。
知道正確資訊後,發覺自己散撥了錯誤資訊給粉絲,很抱歉。
所以改了噗首,變成要大家看噗內懂法律的大大們提供的法律資訊。
但當下沒空馬上去FB給那位被我的錯誤資訊誤導的粉絲附上很詳細資訊更正說明,
加上自己對法律資訊不瞭解,需要時間整理。
我選擇先砍掉FB原貼文斷絕錯誤資訊傳播,想等整理好資訊再發一則資訊更正文上FB (就是現在這則),
但我刪完文才想到我沒有記那位用戶的名字,無法把正確資訊扔給他,希望他能看到就好!
那以下要開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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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資訊整理】
這邊來整理噗浪大家提供的關於”描圖迷因創作”的資訊……
迷因圖即使已被廣為流傳,但使用時也是要註明出處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64條之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描迷因圖的 ”描圖” 或 “改圖” 動作,不論是否有營利,都是侵害了「重製權」與「改作權」,
要玩迷因梗同時又不侵權的話,得保留梗的內容,但圖片整個重新繪製,不直接描來玩梗就能較沒爭議,因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作品的「思想」。
但直接描或改圖就是侵犯「重製權」與「改作權」,就NG了。
Q:為什麼網路上這麼多迷因圖,但都安好沒事呢?
A:“重製部分的侵權行為是告訴乃論,因此單就描圖行為,在著作權人不追究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不會主動提起告訴。
但僅為不追究,此行為在法律上還是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疑慮,並不代表網路上的改作皆屬於「合理使用」。”
也就是迷因原圖的著作權人沒有要來抓都沒事,但不代表這是不侵權的事。
版權方沒有出來抓、或大家都因為知道原梗圖是們麼就不標示原作出處,不代表迷因改圖就是合法,頂多只能算是著作權人給予大家使用的方便。
但哪天著作權人想抓的話,就直接GG。
【總結】
常見的迷因 ”描圖” 與 “改圖”是犯法的沒錯,但因為屬於告訴乃論罪,所以著作權人要出來抓你才會有罪。
但很多時候,粉絲製作描圖改圖迷因有助於原作被流傳,所以原作並不會去抓,反而就放任著給大家改圖玩梗,
所以在這種官方不抓、不反應「這樣不行!」的情況下,即使這行為是觸法的,但卻是被默許認可、且大家都在做的事。
除非該迷因圖的官方有提出不准大家改圖描圖來玩梗,否則一般在網路上這樣玩迷因並不會受到民眾斥責。
這部分的原理,跟”同人二次創作是否犯法”的討論很像。
我這先前是影片裡有使用描圖改圖迷因,一定會在左上角著名原梗是哪部作品,例如我先前很喜歡在影片裡玩JOJO梗。
但稍早討論後察覺即使有註明來源仍然可能有爭議,所以把新影片要使用到的《為美好的世界獻上祝福!》阿庫雅描圖迷因圖片重新繪製了。
此貼文(上)圖為原本的照描迷因,侵犯「重製權」與「改作權」;(下)圖為保留梗,但圖片重新繪製,比較沒有疑慮,因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作品的「思想」。
但我還是會依照慣例在左上角標示原梗出處。
而要用作品的 ”諧擬” 或 “戲仿” 辯護的話,在法律上雖有討論空間,但我國務實不常見。
被吉的話可以提出辯護,但法院接不接受又是另一回事。
詳細法律條款請看此噗的討論串:https://www.plurk.com/p/o22nbh
......以上資訊若我整理有誤,或有懂法律的人想補充的,都可以留言告訴我,
我有空會閱讀,並一一整理更新上來。
無論每個人怎麼看待這件事,這裡還是有義務傳遞正確觀念與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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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閒聊】
對於我那個原噗還被發偷說曬去討論這件事,
畢竟我自己資訊錯誤不知道就開嘲諷,讓看到噗的人不舒服是我的不對在先。
我就是有做開嘲諷這件事情!我無知!然後我要坦蕩蕩認錯,抱歉散播錯誤資訊 (土下座
但都快處理完後才發現自己被曬上偷說,當下其實滿傻眼的X..D (苦笑
畢竟從頭到尾都沒有不處理 或不認錯要硬坳的意思,是一被告知自己的認知有錯後就馬上開始做各種處理了,
在整個討論風氣很溫和的噗內處理完才發現,只是一件簡單可以和平解決的小事,居然生出了個偷說戰場,覺得挺妙。
希望往後大家若覺得迪鹿給的資訊有錯,或處理方式不妥,就直接跟迪鹿講。
絕對不要預設:「迪鹿是公眾人物,怎麼可能不知道這些?」因為很多東西我是真的不知道。
我會變成公眾人物只因為我有把個人IP經營起來,但不代表我甚麼都應該會知道。
害羞不敢在公開貼文直接跟我講的話,私訊告訴我也行喔!
如果用意是想要我好好處理或更正的話,直接告訴我是能最快與我討論的管道。
不然明明是一件可以很快跟迪鹿溝通就處理完的事情,不跟本人講還要用在其他版面發匿名文講再傳到迪鹿耳裡
……若用這種極度消耗效率的方式想”處理事”的話,
我會先預設對方不是真的想解決事情、只是想吃瓜搞事而已,我會先對這令我不解的行為提出質疑^^
影片 合理使用範圍 在 葉郎:異聞筆記 / Dr. Strangenot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誰怕VCR:盜版錄影帶如何改變世界】#葉郎電影徵信社
美國司法部日前大動作逮捕了一個幾乎盜遍所有好萊塢電影的跨國盜版團隊 SPARKS成員。
這個集團同時還與全球十多個盜版團隊形成了一個組織嚴密的網路聯盟 The Scene。盜版新聞網站 Torrentfreak 說這些盜版生態圈的人經常自比希臘神話中的九頭蛇,因為就算被砍掉一個頭總可以不斷重生,然而這次事件其實更像另外一個典故——阿基里斯之腱,一箭射中要害。根據盜版資料庫 PreDB 的統計,事發第二天全球網路上的新盜版檔案數量立刻從一週前的單日1944筆驟降為單日168筆。
這個威嚇意味濃厚的大動作,很可能是在替《天能(Tenet)》和《花木蘭(Mulan)》兩部被寄予厚望重啟全球電影市場的大片排除障礙。美國的疫情使《天能》不得不在海外市場優先於美國國內上映,檔期的時間差替盜版發行網絡製造了機會。《花木蘭》則採同樣罕見的網路和電影院同步發行,也大大提高了高品質網路側錄版流出的機會。然而無論如何取締,最終《天能》和《花木蘭》的盜版影片仍在上映後幾天內現身網路。
這樣的貓捉老鼠遊戲不是在網際網路發明之此後才開始。早從半世紀前第一台可以拷貝影片的家用 VCR 錄影機問世以來,好萊塢就沒有一天有可以睡得安穩。
同樣為了錄影機睡不安穩的還有當年鐵幕內的共產國家政府。
出乎他們意料的是錄影機的拷貝技術後來並沒有瓦解電影業,倒是隨手推翻政府、解放了好幾個鐵幕國家的人民。以下是盜版錄影帶如何改變世界的故事:
1975年 Sony 推出第一台 Betamax 格式的家用錄影機,並將該產品推向美國市場。第二年隨即被 Universal 和 Disney 兩家好萊塢片廠告上法院,認為他們製造了一款專門用來侵害著作權的犯罪工具。
Sony 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釋一個聽起來很像來自某部 Christopher Nolan 電影的科技名詞:時間平移 (time shifting)。
實際上 Sony 既不是錄影帶格式的勝利者(最後是 VHS 贏了),也不是開創者。世界上第一台錄影機是美國磁帶技術廠商 Ampex 在1956年推出的 VRX-1000,接下來 30 年間至少還有幾十種錄影帶格式備被研發出來,但所有人都不知道該告訴消費者把這台昂貴的機器買回家能做什麼。結果是 Sony 率先突破盲點:“Watching Whatever Whenever” 報紙上的 Betamax 廣告這麼說。
這句廣告標語就正是 Sony 在法庭上主張的「時間平移」概念的精髓。
21世紀的我們很難想像時刻表曾是電視體驗的核心。直到幾週前紐約時報都還在紐約地區的版本保持電視時刻表這個超過半世紀的傳統。神奇的錄影機把內容決定的權力從電視台和電影院老闆轉移到觀眾手上,讓觀眾可以用遙控器掌控什麼時候看以及看什麼。它讓電視機這個媒介從此具有 Netflix 的節目隨選特質(可以自己決定看甚麼),有 YouTube 的創作參與特質(可以自己拼貼剪輯內容),還有Twitch 的直播存檔特質(可以把稍縱即逝的直播永久留存)。然而這個影響力堪比網際網路的革命性產品差點就夭折在 Sony Corp.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這個盜版訴訟中。
多年後公佈的檔案顯示,當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一開始是支持好萊塢的主張,準備要讓錄影機這種盜版工具從世界上消失。後來大法官 John Paul Stevens 主筆的判決主文甚至原本是寫來當作不同意見書的少數意見。
讓風向改變的主因是一路告到最高法院的訴訟曠日廢時,到了1984年大法官準備做成判決的時候錄影帶早已風靡全美三分之一家庭並成為好萊塢的重要收入來源,片廠主張的產業損害因此顯得越來越沒有說服力。而讓判決翻盤的最後一根稻草,則是廣受美國家庭喜愛的兒童節目主持人 Fred Rogers (Tom Hanks在《知音時間(A Beautiful Day in the Neighborhood)》中扮演的真實人物)以證人的身份在法庭上的陳述:
「我向來很不認同讓別人來替你安排看什麼節目。我的整個電視生涯都在傳播一個理念:你就是最要緊的人物,你有能力做出各種健康的決定。因此我認為任何一種讓人用更健康的方式掌控自己生活的工具都是無比重要的。」
法官在判決引述了 Rogers 的證詞,認定這種賦予使用者「時間平移」魔法的神奇道具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範圍。Sony 因此獲得歷史性的勝訴判決。
和捷克導演 Milos Forman 長期合作的美國名製片Saul Zaentz (《阿瑪迪斯 (Amadeus)》)當年曾預言錄影帶終究會帶來更多影迷,因為「錄影帶其實使更多人對電影產生興趣並開始真正討論一部電影」。結果Sony案的判決出爐三年後,北美電影市場果真開始隨著錄影帶市場的倍數成長而觸底反彈,電影院票房年年攀升。就像後來的網際網路一樣,錄影帶最終沒有摧毀電影產業,反而像Netflix那樣替內容產業的營收來源增加了另一條巨大的水管。
這條完全由你的遙控器操控的水管才是名符其實的 You-Tube......
下文才要進入重點:1959年圍繞著錄影機轉的尼克森和赫魯雪夫廚房辯論、1971年赫爾辛基的新電波塔如何成為鐵幕的破口、1989年盜版電影如何催生了東歐革命和緊接著的蘇聯解體.......
全文刊載於付費訂閱媒體端傳媒,請賞文字工一口飯。全文由此去:
https://bit.ly/2SrfSx3
影片 合理使用範圍 在 XXY_Animal of Visio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電影五四三】拿手機拍銀幕?看電影開直播?看電影做這些事,小心犯法!
feat. 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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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這次再次邀請到熊大律師,繼上次一起聊有關谷阿莫的事件後,這次我們來談談有關那些看電影可能會犯法的NG行為!舉凡拿手機拍銀幕打卡紀錄來看什麼電影、看電影開直播發限動、電影院內發現有人盜錄影片該如何制止、三五好友揪團電影聚會、看網路資源的影片等,你可能在現實生活中遇到或看到的觀影行為,讓專業的熊大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看,到底哪裡有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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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看YouTube版本:https://youtu.be/2a771sv6RPc
✌ 收聽PODCAST版本:https://open.firstory.me/story/ckdlp0ptmsp1e0862qr4gux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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