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網站的大律師名冊顯示,大律師陳文慧(Vivien Chan)具有「律師 (英國) [1996 -\-\]」(Solicitor (UK) [1996 -\-\])的資格,但近日遭網民質疑。眾新聞遂向英國律師監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查詢,提供全名「Ms Chan Man Wai (Vivien)」及大律師名冊連結,其後獲回覆指,陳文慧於1996年名列英國事務律師(Solicitor)名冊,直到2000年。英國律師監管局指,陳文慧不能自稱現在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律師,不論是執業(practising)與否,監管局已去信通知她在公開資料不能以此稱呼。
大律師公會回覆眾新聞查詢表示,收到英國律師監管局的信函,正進行調查。大律師公會紀律委員會前副主席、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接受眾新聞訪問,解釋指紀律委員會著手調查後,如果認為適宜的,就會組成 「大律師紀律審裁組」(Barristers Disciplinary Tribunal)進行紀錄聆訊,最後裁定違紀後會聽取求情,最嚴重的懲處可以是撤銷大律師資格。彭耀鴻表示,這樣的案件要視乎被投訴人是涉及誠信問題,抑或是疏忽,而現時未知道陳文慧為何2000年遭英國監管局於律師名冊中除名,未能論斷她可能面對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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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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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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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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