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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和解 在 Yahoo!奇摩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呂姓女網紅伴遊卻反被呂男以侵害肖像權為由索賠7萬和解金,她向友人求證才發現對方根本是名詐欺慣犯!
#高雄 #詐欺 #前科 #慣犯 #護理師 #偷拍 #性愛片 #勒索 #飯店少東 #敲詐 #網紅 #網美 #肖像權 #和解金 #伴遊 #恐嚇取財 #假釋 #易科罰金 #上訴 #YAN
恐嚇取財和解 在 鄭麗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台灣警察只辦良民,不敢辦高官、幫派!!
前年才有彰化退休巡佐在向蔡英文車隊陳抗期間被警方包圍,法院認證自導自演假摔的碰瓷案;
今年初又有嘉義退休警察在路邊「揮舞國旗」迎接蔡英文車隊,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這幾天又見警界醜聞連環爆⁉️
一名詹姓女老師在上課途中,被員警以「我沒看過你」、「你看起來很緊張」要求盤查,詹老師當場拒絕警察這種 #沒有具體理由就盤查 的行為,說了一句「很蠢」後竟被員警暴力壓制在地、以現行犯上銬帶回警局,並依 #妨害公務 送桃檢,剝奪其人身自由九小時!
反觀松山分局,被一群黑衣人闖入、侵門踏戶,警察竟 #沒有依法送辦,私下和解,甚至配合黑衣人 #湮滅證據!區區的派出所所長可以自己把關鍵證據「格式化」嗎?分局長可以不用查證就直接採信屬下說法?高層辦案可以如此怠惰? 還是其實上下沆瀣一氣,共同在隱瞞什麼不能說的秘密?
這週竟又爆出民進黨高層趙映光的兒子囂張加入幫派,販毒、持槍、詐欺、恐嚇取財樣樣來,卻有通天本領在 #收押禁見 期間拿到案件筆錄!甚至向北投分局警察問罪! 難道 #有綠色黨證就天下無敵嗎?可以無視法律到這種地步了嗎?北投分局如此失職,不用出來說清楚嗎?
執法人員只敢拿小民眾開刀,對幫派、官二代犯法卻置若罔聞,要人民怎麼相信警察是正義的化身?會好好的保護全民安全?短短一週,就讓警察尊嚴掃地, 請問警政署,警察到底是人民保母還是人權打手?執法標準到底在哪裡? 守法的小老百姓根本無所適從!
警政署務必要痛定思痛,重新檢討警察執法和定位,並向全國人民交代清楚!否則將成為民主大笑話!!
恐嚇取財和解 在 合法的恐嚇取財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一方面作為雙方和解的依據,也可以在敲詐方仍然索求高價而拒不和解時, 免除被告的過失傷害刑責。 因為案件不能和解的責任是在求償者惡意的利用法律不完備 ... ... <看更多>
恐嚇取財和解 在 遭竊衛生紙恐嚇並強索18萬餘和解金警方將失主函送 ... 的推薦與評價
婦人匯款後將事情告知家人,在家人陪同下提告失主 恐嚇取財 ,律師表示,失主用言語讓婦人誤以為若不付錢不能 和解 一定會被關,的確可能觸法。 ... <看更多>
恐嚇取財和解 在 Re: [問題] 店家所定"偷竊罰原價10倍"構成恐嚇取財嗎- 精華區LAW 的推薦與評價
或許多摩格大誤解我的想法。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違反意願」需要詮釋。依照黃榮堅的思維,也不構成221。
: 總不能說,例如:女友的意願是:「你要和我性交的話,性交完必須送我100朵玫瑰」,
: 男友說「不送!你到底要不要性交!」
: 女友因而「被迫」「違反自己意願」說「唉~那性交吧!」...
: 你說女方有沒有遭到「違反意願」而性交咧?
: 今天重點在黃榮堅特立獨行的擴張意思自由,結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 黃的學說中,店長提議以性交來交換不告發,當然推論得出:連妨礙性自主都不算!
首先,我再次重申我不是權威崇拜,也就是黃老大說什麼或許言之有理,
但我們不一定要全盤接受,要有自己的思考,
在用【性】換取【告發(訴)】的案例中,我個人認為不構成恐嚇,
並非全然是黃老大的說法,還有一位鋼彈教授的說法。
雖然鋼彈教授說法前後不甚一致,或許是我自己沒能通透了解。
而我認為不構成恐嚇的原因,是必須從【恐嚇的定義】上去解析。
或許多摩格大認為我是跳去其他層面,但我認為我並沒有,只是論述不完整。
要解一個刑分題目,不可能只單討論刑分就可能完全解決,如同328III強盜致死,
有沒有包括未遂?? 通說認為有,因為只說【強盜罪】,少數說(又是愛作怪的黃老大)
認為不包括,因為從體系上來看IV才是未遂,所以III不應包括IV。
這在解釋刑分的時候,就提出刑總(或法學)的解釋方法,所以我認為解問題要從根本。
回到主題,【恐嚇】的定義以往認為是,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
那到底什麼是【惡害】?? 只要能受損害就是惡害!?
這樣會不會太文義!?
甲打傷A,A對甲說,拿個百八十萬來花花,不然我就去告你,告到你坐牢。
鳩竟,A是否恐嚇,我認為沒有。。
其實這問題與竊盜【罰十倍】,應做相同處理,只是罰十倍的問題是往邊際拉,
而【性】更是緊繃。但一切都只是法感情(!?)在作祟。
但堅守在惡害【必須是不法侵害】的角度時,才能成立恐嚇,這樣就算法感情
怎麼慫恿你,你都不為所動,就如同【罪刑法定的堅守】,但在一些案例我不排除例外。
那為什麼我會採取【不法侵害】才算是【惡害】??
因為從刑法處罰的角度來看,恐嚇是對活動形成的影響,所以我們處罰他,
所以我們是對行為危險的處罰,所以不該被性、金錢等等影響我們對恐嚇的認定。
那鳩竟,合法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怖,是不是種行為危險??
甲快還錢,不還錢我就叫法院查封你的房子,讓你流落街頭。
我認為不是,因為我對於【恐嚇】這行為型態的行為危險加以現縮,
如鋼彈老師所說,在【加害人權利行為】及【被害人自我限縮活動自由】時,
不構成恐嚇,因為並非行為危險,只是我也認為在被害人自我限縮活動自由的問題中,
有問題,因為我認為恐嚇就是要使被害人自我限縮,或妨害活動自由形成。
所以不該當刑法的行為危險只能轉向其他問題處理,這是基於謙抑思想的角度。
: 還錢就還錢啊~你欠100元,不還100元就抖出壞事。你有把握它100%不違法?
: 逾越程度的話,搞不好還是構成誹謗咧!
不還錢就告發,一般都是用在強制罪,然後用手段目的解決,
只是我認為能否拉入346討論。
用害(還錢)害(抖出)選擇的方法解釋,
還錢是否害,從感情上不該是害,因為欠錢還錢怎麼會是害,
但從刑法角度,財產取得犯罪,必須是行為人對財產無本權或占有權限,
所以還錢仍是害。
抖出壞事,是否害,在於是否合法侵害,如果成立誹謗,就不是合法侵害,
自然成立恐嚇。
所以恐嚇的成立我認為必須是,
從後害是否合法侵害來判斷前害是否屬於不法侵害(恐嚇)。
: 這還是「欠債還錢,欠100、還100」的情況,都這麼嚴格檢驗了~
: 哪天你碰上「欠100,要你還1000!不然就OOXX(抖出醜事)」這種還10倍的,你怎麼說!
我說,還100是還錢,剩下900不是還錢。
堅守在合法抖出醜事,給我1000不然抖出糗事,這不算恐嚇取財。
但是900元的範圍可以討論是否構成強制罪,因為那不是還錢,是無義務之事。
: 這跟遇到地下錢莊放高利貸,不然扁你(傷害)/抖出醜事(誹謗)都是違法哪有兩樣!
違法,我也認為沒兩樣,只是合法就不一樣。
其實我也知道用【合法侵害】來說很難讓人接受,因為我也很掙扎,
只是在某些例子中,如父親逼小孩寫作業,老闆要求員工無條件加班等等,
你總不能說,父親成立恐嚇罪,移送法辦,老闆成立恐嚇也送辦。
這已經屬於以刑逼民,還是老話,在謙抑思想下...
刑法保障你不受干擾,但防止的對象是【惡害】,我們不能只從要錢就說【惡害】,
就算他手段目的不相當,那是強制罪的事,恐嚇行為只討論手段是否成立恐嚇,
手段合法就不是恐嚇,再重申,爸爸不帶你去兒童樂園玩,不買鐵金剛給你,
都不能算是恐嚇。
以下在民法部份,恕我就不回應,因為我只是想討論刑法,
讓多摩格大認為我在討論民法,是我失誤,請包涵。
: 以下你原文恕我刪。總之你似乎跳到其他層面去了。
: 黃榮堅蠻多其他學說蠻能說服我。茲不贅述。
: 但黃榮堅在此所擴張的「女竊賊意思自由的很、店長已經給她選擇花『鉅款』消災vs
: 『報警』的『選擇空間』,所以店長不算恐嚇、不算違背女竊賊的意思自主」了的學說,
: 至少說服不了我。
: 所以為了逼出黃榮堅學說的價值觀上的瑕疵(因為若要「自圓其說」當然可以圓下去,
: 但會導致他自己孤芳自賞、眾人皆醉他獨醒,乾脆建立他自己活在其中的法秩序世界算了
: 」的結果,我們才用性交當換取店長不報警的「代價」,輸入黃榮堅的學說體系中運轉一
: 下看轉得順不順。
: : 而這原本即可以民事加以解決,拿回【十倍】,是否值得刑罰發動??
: 如果是民事的要約與承諾,固然可以在雙方(依照多數說、不是依照黃榮堅擴張後的)
: 意思自由的情況下,簽訂和解契約;
: 但內容必須有:等店家正式提出告訴後,依照雙務契約,店家撤回告訴=竊賊交出10倍私了
: 金;這就不構成恐嚇。換言之,就算你第一時間立刻繳交私了金,但除非和解條件包括,
: 若日後竊賊因為紙包不住火,莫名其妙被告訴或告發成案,那麼店家要退還此「私了金」
: !這才公平啊~
: 問題是,哪有店家會答應你!想得美!店家就是要你乖乖交出10倍金額,不然就報警!
: 店家可沒同意「你最後被人密告,檢察官起訴你以後,我們就退還你這個『遮羞費』/
: 私了金」(如果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內容中真有此附款,OK算是正式的和解契約,
: 不算恐嚇)
: 所以單純就是店家以要你蹲監獄的威脅竊賊來開條件要10倍鉅款,這算哪門子的和解!
: PS:民事上的「你還錢、不然告你」至少告的結果也是(侵權行為中的)「損害賠償」或
: (債務中的)「債務履行」。
: 只是早點還你100元vs法院判決你還100元的區別;所以教科書上才都說「說要告你」不算
: 恐嚇。
: 私了金/遮羞費,跟民事上「你拿了對造的貨品卻還沒付、對造希望你快付的『價金』」,
: 可不同。
: 請大家把思緒釐清。店家把竊賊叫到小房間,叫他當場/回家籌措,來交出10倍金錢的時
: 候。「這個時候」,「這種」「私了」在法律上能破除竊賊「絕對」不被刑法處罰嗎?
: 當然無法破除!因為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換言之店家講難聽點根本沒盡到和解契約的義
: 務(況且這也不是店家破除得了的,除非立法院修法改成告訴乃論)!那麼這哪是和解契
: 約?
: 明明就是讓竊賊心生恐懼,想狠撈一筆,撈完還不保證竊賊能沒事。
: 所以囉,第三人顧客看不過去,向警局去告發,竊賊照樣有罪!
: 哪個法官會因為有「私了金」,所以結論就是「竊賊不構成竊盜罪」?
: 那麼竊賊給私了金還真是給心酸的咧!所以有些人朝和解契約方向的詮釋,是搞錯方向,
: 進而推論出不適當的:「店家不構成恐嚇取財」的結論。
: 所以,店家的恐嚇取財行為,一些法律系師生拿店長vs竊賊是在進行「和解契約」來辯解
: ,講來講去也根本論證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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