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喊著要拚經濟、要開發的官爺和仕紳,從沒想過土地對某些人來說是身心靈融合的歷史記憶,而不是商品
桃科二期的開發,不斷的利誘脅迫地主迫遷,這是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的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政府通常會拿憲法第23條,表示這是公共利益;但是我們看到的迫遷,大部分還是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實際上是以官商的利益為先,這真是民主的悲哀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名家縱論/房屋稅不可增只能廢
2016-07-17 03:11 聯合報 陳冲(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
台南市長宣布明年起將大幅調漲房屋稅,並要溯及民國九十年以後取得之房屋;而財政部也表示明年預計至少有十二縣市會提高房屋稅,至於話題人物台北市長也不甘寂寞,為了房屋稅偏高的責任歸屬,與前副市長隔空交火。鑑於社會上許多關鍵人物長期以來對房屋稅的誤解日益嚴重,致稅制扭曲難返,實在不得不出言呼籲。
首先,我要慎重指出,房屋稅,尤其自住房屋的房屋稅,是「違法違憲」的稅目。以往因為做為稅基的房屋評定現值偏低、稅率不高,為顧全地方財政,學者及國人都容忍該稅目的存在,但一些無知政客,挾打房民粹話題,不但推動二○一四年房屋稅條例修法,台北市又率先提高標準價格的評定方法,致去年起台北市房屋稅普遍提高,財政收入大增,引發各地政治人物心嚮往之。
人類擁有遮風蔽雨的居住所,是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廿五條及一九六六年經社人權公約所保障。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因此原則上人民不應單純因對財產有「所有權」而被課稅。房屋,尤其是自用的房屋,彰顯安身立命的基本人權,因此我國土地法第一八七條早就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房屋稅條例之立法無視於憲法、聯合國宣言、人權公約乃至其他基本法律,顯然違法違憲,如謂應予廢止,亦不為過。
倘因房屋稅係地方財政收入,為地方建設需要,而勉強接受對房屋的持有狀態課稅,則為避免侵蝕財產的本體,對於稅基、稅率就應採取「謙卑、謙卑、再謙卑」的態度。學者均了解,現行房屋稅條例第三條以房屋價值為稅基是錯誤的做法,因為在學理上,購屋者只是「一次預付房屋的全部租金」,並不代表身為屋主就有較強的租稅負擔能力,何況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對分次支付的租金可於所得中予以扣除,卻對一次支付的租金課稅,豈有道理?因此該條例在稅基上已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學理上,對財產課稅通常是針對「孳息」,例如:房租、利息等。自住者沒有孳息,只有折舊,因此自住房屋不是稅率高低問題,而是應予免稅的問題;至於出租房屋者,依法應就孳息繳納所得稅,故對該房屋課房屋稅(持有稅),也會有重複課稅之嫌。
退一步言,就算容忍以房價為稅基,我在去年「房屋稅的迷思」一文中即指出,現行評定方法也不適法。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是評定房價的法源,其第三款謂地方政府評定房價時可「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商業交通情形」為標準,俗稱為「路段率」,但房屋所座落「路段」之價值,其實早已反映在地價稅上,再次援引,明顯又是重複課稅。更何況同法條後段也明文規定房價的評定應「減除地價部分」,表示立法者已明知房價評定時應排除地段因素,如此矛盾立法已屬可笑,而地方政府又利用「路段」把扣除之地價又加回來,豈不更顯荒唐。
房屋稅的計算是稅基乘以稅率,稅基既有失當,稅率更應「謙卑」。目前條例是規定一.二至五%的範圍,由地方政府決定,自然引發各方諸侯磨刀霍霍,紛紛擬予提高。但錯誤的稅基如再加上過高的稅率,而有侵蝕財產本體之虞時,將又是一個侵害基本人權的違憲議題。台南市喊出毫不謙卑的稅率,恐怕是自以為維護居住正義,反而損壞居住正義的苛政。
房屋稅單紛飛的季節剛過,又驚聞明年稅率繼續攀高,在此呼籲「謙卑」的內閣,應主動聲請釋憲「房屋稅違憲」,或立即修法,秉持房屋稅「不升而要廢,不廢也要降」的原則,至於自用住宅則一律免稅,回歸憲法、土地法的原始精神。財政部部長恐怕又要擔憂稅收減少,其實只要強化稅政,單針對房租收入覈實課徵所得稅即可補回。縣市首長會說所得稅不是地方稅,那就要靠財政收支劃分了。
如果內閣有所猶疑,請所有房屋稅納稅人拿起電話,告訴立委,房屋稅,尤其是自用房屋的房屋稅,是情理法都不容的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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